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方案》,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4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827室(邮编:******)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至*********@qq.com。

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婧 联系电话:0571-********

附件:《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促进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强化高频涉法风险预防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增强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预防及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

本指引所称的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是指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展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合规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独立性、全面性原则。

第四条【工作指导】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合规管理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公检法司相关部门的协同机制,统筹推进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环评编制单位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节 主体合规

第五条【环评编制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风险提示:编制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失信记分。

第六条【环评编制人员】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风险提示:编制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失信记分。

第二节 诚信档案合规

第七条【诚信档案建立】

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第八条【诚信档案具体内容】

编制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基本信息和承诺书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基本信息和承诺书。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九条【诚信档案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风险提示: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失信记分。

第三节 环评编制合规

第十条【主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风险提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环评编制单位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风险提示:受委托的环评编制单位未与委托方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风险提示: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十三条【一般质量问题】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当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不得存在下列质量问题: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风险提示: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予以失信记分。

第十四条【重大质量问题】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不得出现下列重大质量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风险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予以失信记分。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五条【编制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报批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基础信息。

风险提示:未按规定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或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十六条【编制确认】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十七条【编制存档】

编制技术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存档的,予以失信扣分。


第三章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

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风险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章 废气监测单位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

第二十条【报告义务】

废气监测单位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风险提示: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八条的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监测合规】

废气监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监测活动,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风险提示: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第五章 其他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合规及风险防范要点

第二十二条【其他第三方服务单位】

其他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风险提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第六章 合规机制建设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规负责人】

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合规领导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为合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合规管理组织】

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活动的单位根据本身业务类型、规模大小、经营特点,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设立合规部门或岗位。

第二十五条【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具体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其具体经营环节的合规管理由具体经营环节的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员工职责】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合规计划、措施。积极参加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和问题。

第二节 合规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识别机制】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合规风险清单,不定期开展风险检查排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建立合规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的梳理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合规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预警提示,并推进合规工作改善提升。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隐患风险的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制定处置方案,及时自查工作程序、人员选任、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和制度,强化人员管理和质量控制,增强合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合规考核奖惩机制】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合规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薪酬待遇、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建立合规奖惩机制,对违反合规义务、要求、制度等的从业人员,要按照单位制度进行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员工参与合规管理,对提出重大问题、有建设性意见建议的员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产业运行实际需要,针对高频涉法风险作出的一般性指引。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第三方服务 生态环境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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