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高速公路惠州段2024~2026年综合管养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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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2024 2026年 综 合 管 养 工 程 施 工招 标 公 告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2024 2026年 综 合 管 养 工 程 已 由 惠 州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以 惠 广 河 会 纪 2023 31号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企 业 自 筹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惠 州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进 行 公开 招 标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1 项 目 概 况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起 点 设 于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永 汉 镇 , 与 广 州 段 相 接 , 途 径 龙 门 县 龙 华 镇 龙江 镇 博 罗 县 公 庄 镇 杨 村 镇 , 终 点 位 于 石 坝 镇 , 与 惠 河 高 速 公 路 揭 博 高 速 公 路 相 接 。 起 点 桩号 K71 497.472, 终 点 桩 号 K146 338.764, 路 线 全 长 74.84公 里 。 全 线 采 用 双 向 六 车 道 沥 青 混 凝 土路 面 , 路 基 宽 度 34.5米 , 设 计 行 车 时 速 为 120公 里 。 路 面 结 构 设 计 采 用 倒 装 式 柔 性 基 层 沥 青 路 面结 构 , 即 上 面 层 采 用 4cm厚 Sup-12.5 中 面 层 7cm厚 Sup-19 下 面 层 8cm厚 Sup-25, 上 基 层 9cm厚ATB-25 下 基 层 32cm厚 级 配 碎 石 底 基 层 15cm厚 水 泥 稳 定 碎 石 桥 梁 设 计 车 辆 荷 载 : 公 路 -I级 。于 2012年 1月 10日 建 成 通 车 。全 线 设 永 汉 沙 迳 龙 华 路 溪 公 庄 五 处 匝 道 收 费 站 , 设 沙 迳 杨 村 两 对 服 务 区 , 龙 华 管理 中 心 一 处 。沿 线 共 有 桥 梁 107座 , 长 15.029km, 其 中 特 大 桥 1座 , 大 桥 45座 ,中 桥 42座 小 桥 19座 , 涵 洞
296座 , 其 中 盖 板 涵 187座 , 圆 管 涵 95座 , 跨 沟 涵 7座 , 箱 涵 2座 , 倒 虹 吸 5座 , 隧 道 3座 ( 合 口 隧 道 风 门 凹 隧 道 龙 门 山 坳 隧 道 , 单 洞 共 长 4250m) , 高 边 坡 64处 。现 对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2024 2026年 土 建 工 程 日 常 养 护 ( 日 常 保 洁 和 维 修 工 程 ) 进 行 施 工。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5865万 元 。2.1.2 招 标 范 围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惠 州 段 2024 2026年 土 建 工 程 日 常 养 护 招 标 , 包 括 日 常 保 洁 和 维 修 工 程 的 实 施 完 成 及 缺 陷 修 复 。 其 中 : 日 常 保 洁 包 括 养 护 检 查 日 常 保 洁 及 绿 化 管 养 维 修 工 程 包 括 路 基 维修 路 面 维 修 桥 涵 维 修 隧 道 维 修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维 修 景 观 和 绿 化 房 建 维 修 应 急 保 障 等。 2.2 标 段 划 分
本 次 招 标 共 分 1 个 标 类 1 个 标 段 。 标 段 范 围 及 具 体 工 程 数 量 以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为 准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满 足 以 下 三 项 资 格 要 求 的 其 中 一 项 :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具 备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二 类 甲 级 具 备 路 基 路 面 养 护 甲 级 资 质 桥 梁 养 护 甲 级 资 质 和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养 护 资 质 。并 且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投 标 人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http:glxy.mot.gov.cn) 中 的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企 业 名 录 , 且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资 质 与 该 名 录 中 的 相 应 企 业名 称 和 资 质 完 全 一 致 。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在 本 次 招 标 中 , 每 个 投 标 人 最 多 可 对 1 (具 体 数 量 )个 标 段 投 标 , 但 只 允 许 中 1 个 标 。3.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若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项 目 投 标 , 否 则 按 否 决 其 投 标 处 理 。注 :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负 责 人 。 控 股 是 指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50%以 上 或 者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本 总 额 50%以 上 的 , 以 及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 例 虽 然 不 足 50%,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 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管 理 关 系 是 指 不 具 有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
3.5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中 被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信 主 体 的 投 标 人 ,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中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人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中 被 列 入 严 重 违法 失 信 企 名 单 ( 黑 名 单 ) 的 投 标 人 , 均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3.6投 标 人 已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未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的 投 标 申 请将 不 予 受 理 , 投 标 人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详 情 参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www.gzggzy.cn)服 务 指 南栏 目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年 11月 17日 至 2023年 11月 21日 ,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http://www.gzggzy.cn) 交 易 平 台 ( 即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下 同 ) 选 择 对 应 标 段 进 行 投
标 登 记 。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投 标 登 记 成 功 后 , 投 标 人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www.gzggzy.cn)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及 相 关 事 宜5.1 招 标 人 将 于 下 列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进 行 工 程 现 场 踏 勘 并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踏 勘 现 场 时 间 : 投 标 人 自 行 察 看 。投 标 预 备 会 时 间 : 不 召 开 。5.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为 2023年 12月 8日 9时 30分 。 投 标 文 件 电子 文 件 统 一 采 用 网 络 上 传 的 方 式 , 投 标 人 于 2023年 11月 17日 00时 00分 至 2023年 12月 8日 9时 30分 将电 子 文 件 完 整 上 传 。5.3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的 ,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 招 标 人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将 拒 绝 接 收 。6.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深 圳 市 阳 光 采 购平 台 上 发 布 。 如 媒 体 发 布 公 告 的 详 细 内 容 不 一 致 , 以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公 告 为 准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登 记 期 间 , 如 某 投 标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家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选 择 以 下 任 一 方式 : (1)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深 圳 市 阳 光 采 购 平 台 发 布 公告 延 长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 在 延 期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内 , 已 投 标 登 记 投 标 人 的 资 料 仍 有 效 并 可 自 行 补 充资 料 , 未 投 标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可 根 据 公 告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标 登 记 (2)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不 再 招标 。7.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惠 州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惠 州 市 龙 门 县 龙 华 镇 惠 州 广 河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中 心联 系 人 : 邱 工电 话 : 0752-7362268附 件 1: 附 录 1至 附 录 7附 件 2: 评 标 办 法以 上 附 件 可 从 发 布 公 告 的 网 站 媒 介 上 下 载 。
附 件 1 附 录 1至 附 录 7附 录 1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资 质 最 低 条 件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要 求投 标 人 须 满 足 以 下 三 项 资 格 要 求 的 其 中 一 项 : 具 备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资 质 具 备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公 路 养 护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二 类 甲级 具 备 路 基 路 面 养 护 甲 级 资 质 桥 梁 养 护 甲 级 资 质 和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养 护 资质 。
附 录 2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财 务 最 低 要 求 )财 务 要 求1.投 标 人 需 按 照 资 质 情 况 , 满 足 相 应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 总 资 产 -总 负 债 ) 要求 : ( 1) 若 投 标 单 位 满 足 附 录 1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则 企 业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10000万元 人 民 币 ( 2) 若 投 标 单 位 满 足 附 录 1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则 企 业 净 资 产 无 最 低 金 额 要求 ( 3) 若 投 标 单 位 满 足 附 录 1资 格 审 查 条 件 , 则 企 业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3000万元 人 民 币 。若 投 标 单 位 出 现 满 足 多 个 资 质 的 情 况 , 则 以 较 低 的 企 业 净 资 产 要 求 为 准 。
2.营 运 资 金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 不 少 于 8000万 元 人 民 币 。 或 县 级 及 以上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出 具 的 信 贷 证 明 额 度 不 少 于 8000万 元 人 民 币 。3.近 三 个 年 度 的 年 平 均 营 业 总 收 入 不 少 于 20000万 元 人 民 币 。4.近 三 个 年 度 至 少 有 2 年 盈 利 。注 : 1 企 业 净 资 产 营 运 资 金 是 按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的 最 新 年 度 ( 近三 个 年 度 的 最 后 一 年 , 下 同 ) 数 据 计 算 得 出 。 近 三 个 年 度 是 指 2020 2021 2022年 。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2 项 的 要 求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附 录 3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业 绩 最 低 要 求 )类 型 要 求公 路 工 程 近 五 年 内 , 成 功 完 成 :独 立 完 成 一 项 高 速 公 路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施 工 业 绩 或 独 立 完 成 高 速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工 程 至 少 1个 标 段 ( 其 中 有 一 个 标 段 里 程不 少 于 70km) , 且 累 计 里 程 不 少 于 140km。注 : 1 本 附 录 所 要 求 的 业 绩 仅 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业 绩 。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3 项 的 要 求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3 近 五 年 是 指 : 2018年 9 月 1 日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止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信 誉 最 低 要 求 )
注 : 1 信 用 等 级 的 确 定 原 则 遵 循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款 的 规 定 。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八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五 )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情 况 表 填 写 情 况说 明 。 信 誉 要 求在 最 新 年 度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信 用 评 价 ( 含 无 最 新 年度 而 上 一 年 度 有 信 用 评 价 ) 中 , 信 用 等 级 未 被 评 为 D 级 初 次 进 入 广 东 省 的 投 标 人 , 在 最 新 年 度 的 全 国 公 路 从 业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中 未 被 评 为 D 级 。
附 录 5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最 低 要 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在 岗 要 求项 目 经 理 1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 担 任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或 项 目 副 经 理 或 项 目 总 工 ) 岗 位 累 计 6个月 , 并 持 有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公 路 工程 专 业 壹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具 有 交 通 主 管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B 类证 书 。 无 在 岗 项 目 ( 指 目前 未 在 其 他 项 目 上任 职 , 或 虽 在 其 他项 目 上 任 职 但 本 项目 中 标 后 能 够 从 该项 目 撤 离 )项 目 总 工 1 路 桥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 主 管 类 似 工 程 技术 工 作 岗 位 累 计 12个 月 , 具 有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书 。注 : 1 资 格 要 求 的 人 员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 员 B 类 证 书 均 应 在 投 标 人 所 在 单 位 , 否 则 视 为无 效 。2 主 管 技 术 工 作 指 : 担 任 过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副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质 检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程 部 门 负 责 人 。 担任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 或 项 目 副 经 理 或 项 目 总 工 ) 岗 位 经 验 累 计 时 间 主 管 类 似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经 验 累 计 时间 统 计 至 月 , 计 算 时 尾 数 如 不 少 于 15 天 的 按 1 个 月 计 , 不 足 15 天 部 分 不 计 。3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5 项 的 要 求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4 类 似 工 程 是 指 : 指 高 速 公 路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或 高 速 公 路 日 常 养 护 施 工 项 目 。
附 录 6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最 低 要 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质 检 工 程 师 1 路 桥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 累 计 3 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验 。计 划 工 程 师 1 路 桥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 累 计 3 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验 , 具 有 交 通 运 输 部 (原 交 通 部 ) 颁 发 的 甲 级 造 价人 员 证 书 或 一 级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证 (交 通 运 输 工 程专 业 )。道 路 工 程 师 1 路 桥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 累 计 3 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验 。
测 量 工 程 师 1 工 程 师 , 累 计 3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试 验 工 程 师 1 持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公 路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师 资格 证 书 或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 累 计 3年 从 事类 似 工 程 经 验 。财 务 负 责 人 1 累 计 3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 2 具 有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三 类 人员 C 类 证 书 , 累 计 3 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资 料 员 1 资 料 员 , 累 计 3年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
注 : 附 录 6 所 要 求 人 员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的 格 式 承 诺 , 中 标 人 在 进 场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实 际 投 入的 人 员 。
附 录 7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主 要 设 备 最 低 要 求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功 率 及 容 量 单 位 最 低 数 量要 求1 养 护 巡 查 车 5座 台 22 清 扫 车 清 扫 宽 度 2m 台 23 洒 水 车 水 箱 容 积 10m
3 台 24 割 草 机 30cm2/s, 1.84kw 台 155 沥 青 路 面 综 合 养 护 车 配 备 沥 青 撒 布 与 灌 缝等 装 置 与 工 具 台 16 油 锯 功 率 1kW 台 107 皮 卡 1.0t 台 48 标 线 施 划 设 备 线 宽 80mm 300mm 台 49 标 线 除 线 机 100mm 台 110 灌 缝 设 备 热 熔 釜 容 积 500L 台 111 路 面 切 割 机 刀 片 宽 2.5mm 6mm 台 212 空 压 机 3m
3/min 6m3/min 台 213 发 电 机 15kW 台 214 抽 水 机 扬 程 25m, 吸 程 6m 台 215 照 明 设 备 功 率 500W 台 416 氧 割 设 备 切 割 厚 度 1mm 10mm 台 217 电 焊 设 备 功 率 10kW 台 218 护 栏 抢 修 车 - 台 119 防 撞 车 100型 台 2注 : 1 投 标 人 须 按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的 格 式 承 诺 。
2 招 标 人 有 权 根 据 标 段 的 工 程 特 点 工 程 量 及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要 求 增 加 或 调 整 相 应 的 施 工 设 备 。
附 件 2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双 信 封 的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1 评 标 方 法 评 标 价 相 等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次 按 照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 1)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被 认 定 为 最 新 年 度 广 东 省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等 级 较 高的 投 标 人 优 先 采 用 如 下 的 优 先 顺 序 : 承 诺 使 用 的 AA 级 投 标 人 不 承 诺 使 用 的 AA 级 投 标 人 承诺 使 用 的 A 级 投 标 人 不 承 诺 使 用 的 A 级 投 标 人 B 级 投 标 人 未 参 评 且 被 确 定 为B 级 投 标 人 ( 2) 以 投 标 人 企 业 最 新 年 度 净 资 产 较 高 的 优 先 ( 3) 评 标 委 员 会 视 投 标 人 情 况 综 合 比 较 , 投 票 确 定 其 名 次 。
2.1.12.1.3 形 式 评 审与 响 应 性评 审 标 准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 如 有 ) 补 遗 书 编 号 ( 如 有 ) 工期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及 安 全 目 标 b.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所 有 数 据 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c.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盖 章 齐 全 , 符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3款 规 定 。( 3)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供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a.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且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b.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现 金 或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3.4.1款 规 定 的 时间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招 标 人 指 定 帐 户 c.若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1项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提 交 , 应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4)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的 , 须 提 交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3款 规 定 授 权 委 托 书 。( 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 提 供 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须 知 第 3.7.3款 规 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6) 投 标 人 未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 7) 如 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拟 分 包 工 程 所 需 的 某 专 项 工 程 相 应 资 质 或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1 款 规 定 , 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了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8)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9)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出 现 有 关 投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 10)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限 。( 11)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12)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a.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 未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分 办 法 b.投 标 人 未 增 加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c.投 标 人 未 提 出 不 同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支 付 办 法 d.投 标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未 提 出 异 议 e.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无 欺 诈 行 为 f.投 标 人 未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重 要 保 留 。
( 13)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评 审 标 准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辩 :a.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报 了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号 ( 如 有 ) 补 遗 书 编 号 ( 如 有 ) 投标 总 报 价 ( 包 括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 b.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说 明 文 字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一 致 , 未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和 删 减 c.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齐 全 完 整 , 内 容 均 按 规 定 填 写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章 盖 章 齐 全 , 符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7.3款 规 定 。( 3) 投 标 总 报 价 或 调 价 函 中 的 报 价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如 有 )及 最
高 评 标 限 价 ( 如 有 ) 。( 4) 投 标 总 报 价 或 调 价 函 中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数 值 。( 5) 同 一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除 外 。( 6) 投 标 人 若 提 交 调 价 函 , 调 价 函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6项 要 求 。( 7) 投 标 人 若 填 写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 填 写 完 毕 的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未 对 工 程 量 固 化 清单 电 子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格 式 和 运 算 定 义 进 行 修 改 工 程 量 固 化 清 单 中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和投 标 函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一 致 。
2.1.2 资 格 评 审标 准 ( 1) 投 标 人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证 ( 如 企 业 所 在 地 已 取 消 企 业 银 行 账 户 许 可 而 无 法 提 供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 则 需 附 上 开 户银 行 出 具 的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或 人 民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系 统 查 询 的 基 本 账 户 信 息 截图 )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4) 投 标 人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5)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6)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工 资 格 ( 均 含 备 选 ) 在 岗 情 况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并 按 规 定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签 字 确 认 ( 7) 投 标 人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或 第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种 情 形 ( 8) 投 标 人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5 项 规 定 。2.2.1 第 一 个 信封 评 分 分值 构 成 (总分 100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A) : 35分主 要 人 员 ( B) : 35分其 他 因 素 ( C)技 术 能 力 : 10分履 约 信 誉 : 20分
2.2.3 第 二 个 信封 详 细 评审 标 准 评 标 价 的 评 审 :(1)评 标 价 计 算 公 式 :评 标 价 投 标 函 文 字 报 价 一 暂 估 价 一 暂 列 金 额 ( 不 含 计 日 工 总 额 ) 。若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小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85 的 , 启 动 澄 清 程 序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否 决 其 投 标 。 当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因 此 种 情 况 被 否 决 或 当 因 此 种 情 况 被 否 决 部 分 投 标 人 后 ,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 评标 委 员 会 认 为 竞 争 不 足 的 情 况 出 现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未 否 决 全 部 投标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阐 明 理 由 并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3.2.4 通 过 第 一个 信 封 详细 评 审 的投 标 人 数量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选 择 前 5 名 ( 不 少 于 3 名 但 不 足 5 名时 , 按 全 部 实 际 数 量 )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注 : 名 次 包 含 了 并 列 的 情 况 如 名 次 为 1,1,3,4,5, 则 前 5 名 为 5 家 投 标 人 如 名 次 为 1,2,3,4,5,5, 则 前 5名 为 6 家 投 标 人 。
评 分 因 素 与 权 重 分 值条 款号 评 分 因素 评 分因 素权 重分 值 各 评 分 因素 细 分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2.2.2(1) 施 工 组织 设 计 35分 总 体 施 工组 织 布 置及 规 划 13分 ( 1) 对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了 解 全 面 准 确 , 施 工 总 体 布 置 规 划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科 学 合 理 可 操 作 性 强 , 得 10.4 13分 ( 2)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 施 工 总 体 布 置 规 划 施 工 进 度 计 划基 本 可 行 , 得 7.8 10.4分 ( 3) 一 般 但 不 被 评 定 为 不 响 应 的 ,得 7.8分 。重 点 难点 和 关 键工 程 的 施工 方 案 与技 术 措 施 13分 ( 1) 对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和 关 键 工 程 认 识 分 析 透 彻 , 能 充 分 发挥 自 身 优 势 , 积 极 采 用 四 新 技 术 , 制 定 的 施 工 方 案 与 技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强 , 重 点 突 出 的 , 得 10.4 13分 ( 2) 对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和 关 键 工 程 认 识 基 本 到 位 , 施 工 方 案与 技 术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重 点 较 为 突 出 的 , 得 7.8 10.4分 ( 3) 一 般 但 不 被 评 定 为 不 响 应 的 ,得 7.8分 。工 期 质量 安 全 环 保 水保 文 明施 工 保 证措 施 9分 ( 1) 能 够 准 确 预 判 分 析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水 保 文明 施 工 目 标 实 现 的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 拟 采 取 预 防 保 证 措 施 针 对性 强 科 学 有 效 , 重 点 突 出 的 , 得 7.2 9分 ( 2) 对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水 保 等 风 险 有 一 定 认 识 ,预 防 保 证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重 点 较 为 突 出 的 , 得 5.4 7.2分 ( 3) 一 般 但 不 被 评 定 为 不 响 应 的 ,得 5.4分 。
2.2.2(2) 主 要 人员 35分 项 目 经 理任 职 资 格与 业 绩 20分 (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时 , 得 12分 ( 2)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 加 2 分 ( 3) 每 担 任 1 个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岗 位 工 作 经 验 的 , 加 3分 , 最 多 加 6分 。项 目 总 工任 职 资 格与 业 绩 15分 ( 1) 满 足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时 , 得 9 分 ( 2) 每 担 任 1 个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总 工 岗 位 工 作 经 验 的 , 加 3分 , 最 多 加 6 分 。2.2.2(3) 其他因素 技术能力 10分 ( 1) 投 标 人 获 得 与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国 家 级 工 法 专 利 ( 发 明 专 利 或 实 用 新 型专 利 )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鲁 班 奖 詹 天 佑 奖 , 主 编 或 参 编 过 国 家 标 准 ,每 项 加 5 分 ( 2) 投 标 人 获 得 省 级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主 编 或 参 编 过 的 行 业 或 地 方 ( 指 省 级 ) 标准 , 每 项 加 2.5 分 注 : 技 术 能 力 加 分 最 高 10 分 , 同 一 事 项 按 较 高 分 只 计 一 次 。
履 20分 1.信 用 等 级 分 值 ( 10分 )
约信誉 AA A B C 级 单 位 的 信 用 等 级 分 得 分 分 别 为 10 9.5 8.9 7.3 分 。注 : 信 用 等 级 的 确 定 原 则 遵 循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款 的 规 定 。2.履 约 情 况 ( 10分 )若 没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得 满 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前 1 年 内 , 因 公 路 工 程 ( 含 附 属 设 施 ) 质 量 安 全 履约 或 招 标 投 标 问 题 等 原 因 被 :( 1) 交 通 运 输 部 通 报 批 评 的 , 扣 5 分 /次 ( 2)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通 报 批 评 的 , 扣 3 分 /次 ( 3)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行 政 处 罚 的 , 扣 1.5分 /次 。( 4) 广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正 式 约 谈 的 , 扣 0.1 分 /次 。同 一 事 项 同 时 被 多 个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式 约 谈 只 按 最 高 的 扣 分 计 算 1 次 。 如
果 扣 完 本 项 分 值 , 可 以 从 总 分 中 扣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 若 各 联 合 体 成 员 任 何一 方 或 均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的 ,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进 行 累 计 扣 分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条 款 号 补 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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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评 标 办 法 原 文 第 1 条 评 标 方 法 改 为 评 标 方 法 组 织 及 工 作 程 序 , 原 文 内 容 修 改 如下 :1.评 标 方 法 组 织 及 工 作 程 序1.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双 信 封 的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主 要 人 员 其 他 因素 等 进 行 评 分 ,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对 排 名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量 前 5 名 ( 不 少 于 3 名 但不 足 5 名 时 , 按 全 部 实 际 数 量 )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评 标 方 法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 评 标 价 相 等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 照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1.2 评 标 组 织
1.2.1 协 助 工 作 组招 标 人 可 在 评 标 工 作 开 始 前 成 立 协 助 工 作 组 , 选 派 熟 悉 招 标 工 作 政 治 素 质 高 的 人 员 组成 , 协 助 评 标 委 员 会 工 作 。 协 助 工 作 组 人 员 的 具 体 数 量 由 招 标 人 视 评 标 工 作 量 确 定 。招 标 人 可 以 协 助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展 下 列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1)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 编 制 评 标 使 用 的 相 应 表 格 ( 2)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性 校 核 ( 如 采 用 固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 本 步 骤 省 略 ) ( 3) 以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为 依 据 , 列 出 投 标 文 件 相 对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偏 差 , 并 进 行 归 类 汇总 。 招 标 人 不 得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任 何 评 价 , 不 得 故 意 遗 漏 或 者 片 面 摘 录 , 不 得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对所 有 偏 差 定 性 之 前 透 露 存 有 偏 差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1.2.2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按 国 家 广 东 省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组 建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包 括 :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始 评 标 工 作 之 前 , 首 先 听 取 招 标 人 协 助 工 作 组 关 于 工 程 情 况 和 辅 助 工作 的 说 明 , 并 认 真 研 读 招 标 文 件 , 获 取 评 标 所 需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数 据 ( 2) 对 协 助 工 作 组 提 供 的 评 标 工 作 用 表 和 评 标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按 照 以 下 1.3 款 程 序 进 行 各 项 评 审 工 作 。1.3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一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l 初 步 评 审 : 包 括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资 格 评 审 2 详 细 评 审 ( 评 审 打 分 ) :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细 评 审 , 对 投 标 人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主 要 人 员 其 他 因 素 等 分 别 评 审 打 分 , 并 按 照 综 合 得 分 由高 到 低 排 序 , 排 名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数 量 前 5 名 ( 不 少 于 3 名 但 不 足 5 名 的 , 按 全 部 实 际 数量 )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
( 二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1 初 步 评 审 :( 1) 只 有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才 能 继 续 参 加 第 二 个 信封 报 价 文 件 的 形 式 评 审 与 响 应 性 评 审 。( 2) 报 价 算 术 性 修 正 ( 如 采 用 固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 本 步 骤 省 略 ) 2 详 细 评 审 : 计 算 评 标 价 。( 三 )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核 查 。( 四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如 有 )( 五 ) 按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按 照 第 二 个 信 封 的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编 写 评 标 报告 。
3.2.2 将 评 标 办 法 原 文 第 3.2.2 项 修 改 如 下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3.2.3 将 评 标 办 法 范 本 原 文 第 3.2.3 项 细 化 如 下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A B C。除 履 约 信 誉 技 术 能 力 得 分 外 , 投 标 文 件 各 评 分 因 素 细 分 项 得 分 均 不 应 低 于 其 权 重 分 的60%, 评 分 低 于 权 重 分 值 60%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作 出 说 明 。 计 算 投 标 人 技 术得 分 时 :首 先 在 评 委 技 术 评 分 中 , 采 用 取 消 同 一 评 委 对 同 一 标 段 各 投 标 人 评 分 总 分 的 差 值 最 大 的1名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 若 有 2名 或 以 上 评 委 技 术 评 分 总 分 差 值 最 大 值 相 等 时 , 则 取 消 其 中 1名 评 委 的所 有 评 分 ,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 再 对 各 评 分 因 素 细 分 项 中 取 消 一 个 最 高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计 算 其 算术 平 均 值 的 和 为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技 术 得 分 , 平 均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舍 五 入 。
取 消 其 中 1名 评 委 所 有 评 分 的 办 法 一 ( 依 次 按 照 以 下 流 程 ) : ( 1) 对 比 上 述 出 现 技 术 评 分总 分 差 值 最 大 值 相 等 的 评 委 的 次 大 差 值 ( 次 大 差 值 某 一 评 委 技 术 评 分 总 分 的 最 高 分 该 评 委技 术 评 分 总 分 的 次 低 分 ) , 取 消 次 分 差 值 最 大 的 评 委 所 有 评 分 ( 2) 如 次 分 差 值 仍 相 同 , 则 按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选 定 取 消 1名 评 委 评 分 。示 例 :同 一 评 委 对 5 名 投 标 人 技 术 评 分 总 分 分 别 为 :6.65( 最 高 分 ) 5.88 5.11 4.90( 次 低 分 ) 4.55( 最 低 分 ) , 则 其 最 大 差 值 为 2.1 次 大 差 值 为 6.65-4.90 1.75) 。3.6 3.6.2项 ( 2) 目 末 增 加 以 下 条 款 :
g.当 一 家 以 上 投 标 人 评 标 价 相 同 时 , 若 各 投 标 人 工 程 量 清 单 细 目 单 价 也 相 同 , 视 为 串 标 (一 个 标 段 仅 一 工 作 细 目 报 价 的 除 外 ) 。h.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增 加 3.6.3项 :3.6.3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除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情 形 且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未 被 发 现 的 , 视 为 对 中 标 结 果 没 有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招标 人 可 以 依 法 继 续 开 展 招 标 活 动 。 投 标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由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
3.9 增 加 3.9.3-3.9.7 项 :3.9.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方 式 : ( 1) 已 被 推 荐 为 某 一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自 动 失 去 其 在本 次 招 标 中 其 他 标 段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 2) 按 标 段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依 次 选 定 各 标段 中 标 候 选 人 , 如 果 出 现 投 标 人 在 多 个 标 段 都 排 名 第 一 , 将 确 定 该 投 标 人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较 高的 标 段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同 时 该 投 标 人 自 动 失 去 在 本 次 招 标 中 其 他 标 段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其 他 标 段 的 综 合 排 名 名 次 高 者 自 动 上 升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以 此 类 推 。3.9.4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全 部投 标 。3.9.5 通 过 第 一 个 信 封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在 3 个 及 以 上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开 标 在 对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后 ,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3个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3.9.6 如 果 发 生 无 法 确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其 他 意 外 情 况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建 议 招 标 人 重 新招 标 。3.9.7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否 决 投 标 条 款 包 含 在 以 下 条 款 :( 1) 招 标 公 告 第 3 点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2) 投 标 人 须 知 1.4.3 项 1.4.4 项 1.4.5 项 1.11.1 项 1.12.2 项 3.4.2 项 3.5.11 项 3.6.1 项 ( 3) 本 评 标 办 法 的 否 决 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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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技 术 评 分 最 低 标 价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施工 组 织 设 计 主 要 人 员 技 术 能 力 等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对 排 名 在 招 标 文 件规 定 数 量 以 内 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根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 评 标 价 相 等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按照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优 先 次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2. 评 审 标 准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适 用 于 已 进行 资 格 预 审 的 )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2.2.1 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分 分 值 构 成(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主 要 人 员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其 他 评 分 因 素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2.1 第 一 个 信 封 评 分 评 分 标 准(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主 要 人 员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其 他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3第 二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评 标 程 序3.1 第 一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 项 至 第 3.5.6项 规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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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标 。3.2 第 一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2.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商务 和 技 术 得 分 。( 1) 按 本 章 第 2.2.2 项 ( 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A ( 2) 按 本 章 第 2.2.2 项 ( 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主 要 人 员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B ( 3) 按 本 章 第 2.2.2 项 ( 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C。
3.2.2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入 。3.2.3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A B C。3.2.4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排 名 在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数 量 以 内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3.2.5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 未 超过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3.2.4 项 规 定 数 量 的 , 均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详细 评 审 , 不 再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评 分 。3.3 第 二 个 信 封 开 标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5.1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对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报 价 文 件 ) 进 行 开 标 。3.4 第 二 个 信 封 初 步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1项 第 2.1.3项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件 )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5 第 二 个 信 封 详 细 评 审3.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价 格 折 算 , 计 算 出 评 标 价 , 并编 制 价 格 比 较 一 览 表 。
3.5.2 评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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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3.6 投 标 文 件 相 关 信 息 的 核 查3.6.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查 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统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和 目 前 在 岗 情 况 信 用 等 级 等 信 息 进 行 核 实 。 若 投 标 文 件载 明 的 信 息 与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发 布 的 信 息 不 符 , 使 得 投 标 人 的 资格 条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3.6.2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投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之 间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存 在的 串 通 投 标 的 情 形 进 行 评 审 和 认 定 。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评 标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a.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b.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c.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中 标 d.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e.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编 制 b.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c.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d.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e.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f.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a.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b.招 标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c.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d.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e.招 标 人 明 示 或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f.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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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b.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c.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业 绩 d.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e.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f.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3.7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说 明3.7.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投 标人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否 决 其 投 标 。
3.7.2 澄 清 和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算 术 性 错 误 的 修正 除 外 )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3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有 疑 问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或 说 明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7.4 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 偏 差 或 其 他 因 素 在 评标 时 不 予 考 虑 。3.8 不 得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3 项 所 列 情 形 的 , 均 视 为 细 微 偏 差 , 评 标 委 员会 不 得 否 决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 应 按 照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12.4 项 规 定 的 原 则 处 理 。
3.9 评 标 结 果3.9.1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评 标 价 由 低 到高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3.9.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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