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市市监办字〔2023〕107号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我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办理流程,实现歇业办理相关手续“一件事”联办,现将《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乌兰察布市医疗保障局

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


乌兰察布市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歇业相关配套措施,以提升办理便利度为目标,整合办事流程,解决市场主体歇业相关手续环节多、跑腿多等问题,推行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集成办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条件。本方案所称歇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3 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施事项。歇业“一件事”集成套餐包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税务停业登记(税务)(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参保登记(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缓交比例等事项,按照“一次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推送”模式提供高效便民的高质量服务。

三、所需材料。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管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四、市场主体申请歇业的,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信函等向其填报备案的地址或电子邮箱进行送达。

七、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行恢复的;

(二)以市场主体名义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三)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歇业的情形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五)项情形发生后 30 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自动恢复营业。

八、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年报时可以零申报。

十、市场监管等部门就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擅自从事经营等活动实行双随机监管。

十一、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十二、歇业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

十三、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协调处理在歇业期间职工的社保、医保等相关事宜。

十四、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歇业登记。纳税人的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六 纳税人在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十七、上述涉及社保、医保、税务、公积金等歇业备案 业务,申请人可选择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歇业专窗办 理。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 1 日内办结。

十八、本方案由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歇业登记办事指南

2.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3.歇业备案承诺书

4.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1

歇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登记目的

助力市场主体渡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或者维持成本。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其登记机关申请歇业备案。

四、申请要求

1.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并联审查

3、发放《备案通知书》

七、承诺办理时限

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歇业专窗办理

线上办理:http://117.161.154.157:7011/portal/jsp/public/login.jsp

十、歇业备案操作手册

附件2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联办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纳税申报(歇业后简化纳税期限)

口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口按季预缴申报(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

公积金单位账户


单位性质


公积金申请事项

□ 降低缴存比例,降至 %,到期恢复至 %。

□ 缓缴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申请原因


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人参加会议,讨论通过以上申请事项,会议召开和表决等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相关规定。

工会主席签名: 职代会或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住所

(经营场所)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3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 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口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4 市场主体“歇业一件事”流程图

申请人 企业歇业专区综合窗口咨询预审(帮办/代办) 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

并联审批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税务登记停业

企业社会保险办理

单位缴费状态变更(暂停参保)

医疗保险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交

标签: 实施方案 一件事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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