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

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试行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标标准(试行)》(怒政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怒江州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向社会公布。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本州自然资源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

三、统一调配使用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公示地价;

五、更新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六、制定并执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

七、制定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八、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调整;

九、重大矿业权审批:

(一)出让计划审批;

(二)协议出让矿业权审批;

(三)中央和省级地勘基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审批;

(四)探矿权采矿权矿种变更(含增列)审批;

(五)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审批;

(六)矿业权分立审批。

十、州本级事权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做好地质调查勘查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十一、州级地质灾害防治和州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十二、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

十三、制定或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一)制定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

(二)制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政策;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政策措施。

十四、编制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十五、其他涉及自然资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标签: 重大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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