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织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贵州荣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GU44E78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E组团第6栋6单元21层5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在调查处理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代理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的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项目编号:RHDCG-*********)投诉事宜时,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将成交供应商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
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二、处罚决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你公司警告。
2、责成你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织金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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