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车租赁单价招标

高空作业车租赁单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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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华东区域 高空作业车租赁报价清单 序号 设备品牌 动力形式 型号 重量 (Kg) 平台高度(单位:m) 水平延伸(单位:m) 平台 承载 日租金(元) 不含油月租金(元) 含油月租金(元) 运费(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报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F1 F2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 F11 F12 F13 2024年度华东区域 高空作业车租赁报价清单 序号 设备品牌 动力形式 型号 重量 (Kg) 平台高度(单位:m) 水平延伸(单位:m) 平台 承载 日租金(元) 不含油月租金(元) 含油月租金(元) 运费(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报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F1 F2 F3 F4 F5 F6 F7 F8 F9 F10 F11 F12 F13 F14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4 年 度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大 协 议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经 办 人 : 刘 金 龙电 话 : 18751035372日 期 : 2024年 11月
招 标 书招 标 编 号 : JKSH GKCZB 2023 001 招 标 方 式 : 邀 请 招 标截 止 日 期 : 2024年 11月 20日 工 程 所 在 地 : 华 东 区 域各 租 赁 公 司 :因 招 标 人 施 工 措 施 需 要 , 现 对 华 东 区 域 2024 年 度 幕 墙 工 程 项 目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进 行 招标 , 欢 迎 具 有 资 质 的 公 司 参 与 投 标 。一 参 与 投 标 公 司 要 求 条 件1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有 效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资 质 等 。2 文 明 经 营 , 诚 信 经 营 ,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3 所 提 供 的 设 备 为 合 格 品 , 且 性 能 可 靠 。4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备 案 手 续 。5 与 当 地 政 府 安 监 部 门 关 系 较 好 , 能 及 时 办 理 高 空 作 业 车 备 案 等 手 续 , 同 时 能 通 过上 级 部 门 对 高 空 作 业 车 的 例 行 及 日 常 检 查 。6 有 稳 定 的 技 术 维 修 队 伍 , 售 后 服 务 , 承 诺 能 完 好 兑 现 。7 对 招 标 单 位 高 空 作 业 车 操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并 核 发 高 空 作 业 车 操 作 上 岗 证 。二 高 空 作 业 车 的 要 求a) 证 件 齐 全 ( 产 品 合 格 证 检 测 报 告 购 买 的 机 械 责 任 险 等 )b) 高 空 作 业 车 为 2020年 后 出 厂 产 品 , 保 证 设 备 完 整 且 运 转 正 常 , 使 用 高 度 满 足 施 工
高 度 要 求 。c) 每 台 高 空 作 业 车 必 须 购 买 机 械 责 任 险 。三 租 金 计 算 及 付 款 方 式1 租 金 计 算 。 租 金 标 准 以 每 台 车 每 月 计 价 。 设 备 进 场 日 至 下 月 该 进 场 日期 前 一 天 , 即 按 1个 月 计 租 。 实 际 租 赁 时 有 零 星 天 数 的 , 按 月 租 金 当 月 日 历总 天 数 日 租 金 后 据 实 结 算 零 星 天 数 租 金 。2 运 输 费 。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 双 方 按 照 约 定 方 式 支 付 。3 付 款 方 式 。 设 备 进 场 后 , 在 使 用 后 次 月 的 20日 之 前 , 凭 甲 乙 双 方 确认 的 月 租 金 结 算 单 和 乙 方 提 供 相 等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在 90个 工 作 日 内 以承 兑 或 电 汇 方 式 支 付 租 金 。4 每 次 付 款 时 , 乙 方 必 须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若 提 供 虚 假
发 票 而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将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且 甲 方 有 权停 止 支 付 与 其 有 关 的 全 部 款 项 , 直 至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全 部 得 到 弥 补 为 止 若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发 票 , 一 经 发 现 , 应 立 即 无 条 件 更 换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无 论 是 否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停 止 支 付 与 虚 假 发 票 有 关 的 工 程 全 部 款 项 ,且 乙 方 自 动 放 弃 追 索 。5 使 用 期 结 算 :( 1) 工 程 量 确 定 : 甲 乙 双 方 每 日 应 对 实 际 台 班 进 行 统 计 并 签 字 确 认 。( 2) 单 价 按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所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算 , 其 单 价 不 因 市 场 材 料 工 资 物 价 费 率 税 率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3) 设 备 使 用 完 毕 后 , 双 方 需 办 理 结 算 。 结 算 书 应 当 经 过 甲 方 预 结 算 部 审定 , 甲 乙 方 需 加 盖 公 章 确 认 。6 合 同 文 本 附 后
四 标 书 制 作 :1 资 信 文 件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法 人 代 码 证 高 空 作 业 车 生 产 及 租 赁 资 质 证 书 (提 供 高空 作 业 车 生 产 商 ) 高 空 作 业 车 产 品 合 格 证 购 买 的 机 械 责 任 保 险 单 操 作 规 程 等 复 印 件 ,且 应 加 盖 公 章 。 )2 报 价 (根 据 招 标 单 位 提 供 的 报 价 清 单 格 式 , 结 合 合 同 文 本 内 容 和 报 价 书 进 行 投 标 报价 , 授 权 委 托 书 , 对 招 标 合 同 文 件 有 无 疑 义 ) 。3 标 书 装 订 : 资 信 文 件 及 报 价 合 装 订 一 本 , 并 盖 公 章 4 标 书 份 数 : 1份 。五 标 书 提 交 :
1 标 书 截 止 日 期 : 2023年 11月 20日 。2 标 书 提 交 方 式 : 文 件 由 信 封 密 封 , 封 口 处 盖 公 章 , 并 由 特 快 专 递 送 达 , 邮 寄 地 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申 港 路 1951号 。3 标 书 提 交 联 系 人 : 刘 金 龙 联 系 方 式 : 18751035372六 投 标 费 用 及 投 标 资 料本 次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5000 元 ) , 投 标 保 证 金 需 在 招 标 截 止 之 日前 电 汇 至 下 列 帐 户 :收 款 人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华 灵 支 行
账 号 : 7559 0071 2810 502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出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冲 抵 函 件 ( 如 已 有 合 作 项 目 可 提 供 )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有 关 条 款 不 予 受 理 或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招 标 人 在 确 定 本 次 招 标 中 标 单 位 后 10 个 工 作 日 退 还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标 保 证 金 无 息 返 还 。如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任 何 情 形 发 生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资 格 , 没 收 其 投 标 保证 金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投 标 人 对 超 过 部 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后 拒 绝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小 组 发 现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窜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严 重 损 害 招 标 人 利 益 影 响 其 招 标 工 作 进 行 的 。 招标 人 不 给 予 投 标 人 投 标 设 计 费 样 品 费 用 等 任 何 补 偿 ,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投 标 人 的 所 有 资 料 均不 退 还 。
八 声 明被 选 中 的 中 标 单 位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 若 坚 持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和 不 合 理 要 求 时 , 投 标 人 有 权 取消 其 供 应 资 格 并 根 据 开 标 结 果 依 次 替 选 。
附 件 1 投 标 廉 洁 承 诺 书致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承 诺 企 业 :地 址 :承 诺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 :我 公 司 就 参 加 2024年 度 华 东 区 域 项 目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项 目 投 标 工 作 , 郑 重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我 公 司 已 经 充 分 阅 读 并 清 楚 理 解 招 标 要 求 , 我 司 参 加 投 标 所 提 供 的报 名 材 料 是 真 实 合 法 的 。 如 有 机 会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我 公 司 保 证 不 与 其 他 投 标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和 私 下 联系 , 同 时 不 出 现 其 他 不 廉 洁 行 为 , 如 有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 本 人 和 本 公 司 愿 意 接 受 6个 月 至 1年 内 不 得 参 与 贵 公 司 所 有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等 处 罚 , 并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的 法 律 后 果 如 果 中 标 , 本 公 司 愿 意 与 贵 公 司 签 署 并 执 行 合 作 廉 洁 承 诺 书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企 业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件 2 合 作 廉 洁 承 诺 书致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我 司 在 与 贵 司 合 作 期 内 , 为 保 证 在 与 贵 司 的 经 济 往 来 中 廉 洁 守 法 , 遵 守 贵司 的 廉 洁 制 度 , 我 司 特 作 如 下 承 诺 :一 在 合 作 期 内 , 我 司 不 以 任 何 名 义 宴 请 贵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二 在 合 作 期 内 , 我 司 不 对 贵 司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任 何 贿 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礼 金 回 扣 佣 金 等 ) 。
三 在 合 作 期 内 , 贵 司 工 作 人 员 如 向 我 司 索 取 宴 请 娱 乐 及 其 他 贿 赂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礼 金 回 扣 佣 金 等 ) , 我 司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及 时 向 贵 司 投 诉 。四 如 我 司 违 反 上 述 之 第 二 条 , 贵 司 可 终 止 合 作 并 扣 除 我 司 合 同 总 价 的 5%。五 本 承 诺 书 作 为 合 作 期 内 我 司 与 贵 司 所 签 订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之效 力 。六 本 承 诺 书 在 上 述 合 作 期 内 生 效 。七 为 更 好 履 行 此 廉 洁 承 诺 书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将 设 立 专 项举 报 电 话 , 一 经 核 实 即 按 承 诺 书 之 约 定 予 以 处 理 。举 报 电 话 : 0755-26788571-5515。
承 诺 人 :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企 业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2024 年 度 华 东 区 域 项 目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资信标
投 标 单 位 ( 公 章 )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请 贵 司 收 到 此 招 标 文 件 后 , 立 即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回 执 并 签 字 盖 章 后 回 传 我 司 传 真 021-32515468
招 标 文 件 回 执致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我 司 已 收 到 贵 司 关 于 2024 年 度 华 东 区 域 项 目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幕 墙 工 程 的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招 标 文 件 , 我 司 因 为将 会 参 与 / 不 参 与 本 次 投 标 。
受 邀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 :日 期 :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范 本 确 认 函致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我 司 同 意 并 确 认 若 成 为 中 标 单 位 , 将 按 照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有限 公 司 2024年 度 高 空 作 业 车 租 赁 服 务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高 空 作 业 车 租赁 合 同 与 贵 司 签 署 合 作 合 同 。 任 何 对 合 同 范 本 的 修 改 意 见 , 除 非获 得 贵 司 的 同 意 , 否 则 不 予 修 改 。 若 中 标 后 , 我 司 拒 绝 与 贵 司 签 订合 同 , 司 有 权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做 废 标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企 业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高 空 车 租 赁 合 同编 号 :甲 方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甲 方 (需 方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通 信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南 区 科 技 南 十 二 路 方 大 科 技 大 厦 19楼代 理 人 : 职 务 :电 话 :乙 方 (供 方 ): /通 信 地 址 : /代 理 人 : / 职 务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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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双 方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需 求 ,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平 等 协 商 , 在 友 好 互助 互 信 的 基 础 上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租 赁 设 备 事 宜 达 成 一 致 , 特 签 订 本 协 议 。一 合 作 范 围1.1. 产 品 合 作 范 围 : 乙 方 生 产 或 赁 出 的 高 空 车 系 列 产 品 。1.2. 工 程 合 作 范 围 : 上 海 公 司 华 东 区 域 项 目 。1.3. 工 程 地 址 : 华 东 区 域 。1.4. 本 协 议 框 架 下 , 甲 方 根 据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及 时 与 乙 方 联 系 , 乙 方 应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确 定 产 品 的 规 格 数 量 等 相 关 参 数 要 求 。
二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2.1.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2.1.1. 甲 方 享 有 乙 方 产 品 的 优 先 供 应 权 和 价 格 优 先 权 。2.1.2. 甲 方 在 实 施 的 幕 墙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中 优 先 推 荐 和 使 用 乙 方 的 设 备 。2.1.3. 甲 方 须 向 乙 方 提 供 需 方 项 目 及 相 关 联 系 人 。2.1.4. 甲 方 可 在 本 单 位 范 围 内 推 广 乙 方 设 备 , 并 督 促 所 属 项 目 履 约 , 按 采 购 合 同 执 行 。2.1.5. 对 于 乙 方 提 供 的 专 利 性 技 术 或 产 品 , 甲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工 作 。2.2.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
2.2.1. 鉴 于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关 系 , 乙 方 业 务 主 管 须 定 期 与 甲 方 签 约 指 定 业 务 采 购 负 责 人进 行 沟 通 , 对 有 关 新 设 备 资 料 设 备 供 应 产 品 性 能 及 有 关 疑 问 做 好 咨 询 服 务 ,了 解 甲 方 的 具 体 项 目 装 饰 信 息 并 配 合 做 好 产 品 推 广 服 务 。2.2.2. 乙 方 保 证 对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定 期 开 展 产 品 培 训 和 介 绍 , 并 免 费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之 相关 的 资 料 。2.2.3. 乙 方 保 证 不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透 露 合 作 价 格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技 术 资 料 相关 数 据 以 及 乙 方 保 证 不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时 知 悉 的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2.2.4. 乙 方 保 证 不 得 向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请 吃 请 喝 等 , 一 经 发 现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付 相 应 的 租 赁 费 用 。 乙 方 在 执 行 协 议 的 业 务 交 往 过 程 中 , 如 发 现 甲 方 人 员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要 求 宴 请 招 待 , 或 索 要 礼 金 礼 品 礼 券 及 其 他 利 益 的 行 为 , 乙 方可 向 甲 方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进 行 举 报 , 一 经 查 实 , 甲 方 将 给 与 一 定 数 量 的 奖 励 。 而且 在 以 后 的 采 购 活 动 中 , 可 优 先 选 择 乙 方 供 货 。
2
三 设 备 租 赁 价 格 付 款 条 件3.1 租 赁 价 格 : 乙 方 所 赁 出 设 备 的 租 赁 单 价 详 见 附 件 1价 格 表 。 乙 方 价 格 包 含 高空 车 运 输 调 试 保 险 及 日 常 维 护 及 增 值 税 等 相 关 全 部 费 用 含 高 空 车 进 场 前及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根 据 业 主 监 理 或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完 成 的 检 验 测 试 备 案 费用 。 此 价 格 为 固 定 单 价 ,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甲 乙 双 方 均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对 本 协议 单 价 进 行 调 整 。3.2 油 费 价 格 : 本 合 同 单 价 为 不 含 油 价 格 , 使 用 过 程 中 燃 油 费 甲 方 自 备 。3.3 以 上 单 价 为 固 定 单 价 , 即 在 本 项 目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价 格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 租 赁 期 内 ,乙 方 按 现 场 设 备 数 量 与 具 体 情 况 派 驻 维 修 人 员 的 人 数 , 并 承 担 高 空 车 维 修 保 养
和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期 间 维 修 人 员 工 资 交 通 费 伙 食 费 及 住 宿 的 所 有 费 用 均 由乙 方 支 付 。 设 备 充 电 及 燃 油 由 甲 方 承 担 , 操 作 人 员 由 甲 方 配 备 。3.4 上 述 清 单 中 的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 1 税 率 ) 不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 不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固 定不 变 , 不 随 开 票 税 率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 , 若 后 续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国 家 税 率 有 调整 , 则 按 照 新 税 率 计 算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的 计 算 方 式 为 : 不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 1 票面 税 率 ) 含 税 综 合 单 价 ( 新 税 率 ) 。3.5 零 部 件 损 坏 遗 失 费 : 因 设 备 自 身 原 因 或 非 甲 方 原 因 损 坏 的 费 用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由甲 方 施 工 人 员 造 成 的 损 坏 由 甲 方 承 担 。 零 部 件 赔 偿 价 格 以 双 方 协 商 的 市 场 维 修价 格 为 准 。
3.6 进 场 日 次 月 起 , 每 月 05日 凭 双 方 确 认 的 高 空 车 租 赁 台 班 结 算 单 , 作 为 上 月 结算 依 据 ,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的 月 租 金 结 算 单 和 乙 方 提 供 相 等 金 额 的 13%增 值 税 专 用发 票 , 3个 月 内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上 个 结 算 周 期 的 全 部 费 用 。 设 备 台 班 费 用 为 起 租期 天 租 形 式 单 价 租 赁 时 长 满 一 个 月 , 按 月 单 价 为 基 数 计 费 , 但 按 月 单 价 为 基数 计 费 后 , 则 不 再 扣 除 雨 水 天 气 。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低 于 8小 时 , 上 述 单 价 包 含每 天 的 工 作 台 班 费 设 备 保 养 费 13%发 票 税 金 及 进 出 场 费 。 若 实 际 使 用 期 限不 足 满 月 的 , 应 按 比 例 支 付 不 足 满 月 部 分 的 租 金 , 即 : 不 足 满 月 部 分 租 金 月租 金 实 际 使 用 天 数 30天 。3.7 设 备 全 部 退 场 后 3个 月 内 办 理 最 终 结 算 , 甲 方 付 清 所 有 租 赁 款 。 甲 方 付 款 前 乙 方
需 提 供 13%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给 甲 方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租 赁 费 。 乙 方 无 条 件 配合 甲 方 正 常 施 工 , 否 则 甲 方 不 会 支 付 所 发 生 的 款 项 。 乙 方 先 开 具 发 票 不 作 为 甲方 支 付 凭 证 , 只 作 为 甲 方 支 付 依 据 , 甲 方 的 实 际 付 款 以 到 达 乙 方 账 户 具 体 金 额
3
为 准 。3.8 付 款 结 算 流 程 。 甲 方 项 目 部 收 集 和 整 理 进 出 场 确 认 单 对 账 单 设 备 照 片 增 值 税 发 票 提 供 工 程 中 心 成 本 部 财 务 部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与 乙 方 办 理 过 程付 款 , 结 算 需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由 工 程 中 心 成 本 部 财 务 部 等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 审核 通 过 后 予 以 办 理 对 应 项 目 的 结 算 手 续 。3.9 乙 方 收 款 信 息 :公 司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账 号 : /四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4.1 正 常 使 用 时 间 : 高 空 车 三 方 验 收 签 字 满 足 项 目 正 常 使 用 之 日 起 至 接 到 项 目 退 场通 知 当 日 为 正 常 使 用 时 间 , 其 中 因 高 空 车 本 身 故 障 因 素 自 然 环 境 因 素 ( 台 风等 ) 以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造 成 的 高 空 车 无 法 使 用 天 数 , 不 计 台 班 ( 包 月 除 外 ) 。乙 方 提 供 的 高 空 车 陈 旧 车 况 不 良 的 暂 停 计 费 直 至 更 换 或 者 维 修 至 正 常 使 用 。4.2 报 停 时 间 : 因 冬 季 来 临 , 天 气 寒 冷 ( 包 括 施 工 冬 歇 期 ) , 高 空 车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或 其 他 原 因 按 双 方 约 定 高 空 车 报 停 春 节 假 期 报 停 非 客 观 因 素 短 暂 停 工 报 停等 ,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高 空 车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报 停 起 始 时 间 以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的 报 停 通 知 单 之 日 为 起 算 日 。4.3 故 障 时 间 : 高 空 车 故 障 维 修 当 日 累 计 ( 12小 时 /日 ) 达 3小 时 以 上 免 除 该 台 高 空 车
当 日 租 金 , 以 甲 方 确 认 为 准 。 一 周 内 维 修 三 次 ( 每 次 超 过 2小 时 ) 的 高 空 车 ,乙 方 要 无 偿 更 换 该 台 高 空 车 , 否 则 按 故 障 高 空 车 处 理 , 不 再 使 用 , 不 记 租 金 。4.4 高 空 车 的 进 出 场 时 全 部 的 安 装 调 试 拆 除 维 护 整 改 费 技 术 服 务 费 各 项高 空 车 方 案 出 具 等 费 用 以 及 吊 机 租 赁 费 用 ,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 。4.5 高 空 车 进 出 场 及 全 部 的 安 装 调 试 拆 除 检 验 维 护 整 改 时 所 需 的 搬 运 辅 助工 人 费 , 由 乙 方 负 责 承 担 。4.6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按 现 场 设 备 数 量 与 具 体 情 况 派 驻 维 修 人 员 的 人 数 , 并 承 担 高 空 车维 修 保 养 和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不 负 责 具 体 施 工 操 作 ) , 无 偿 提 供 现 场 服 务 。 乙 方提 供 两 个 备 用 电 机 , 供 现 场 电 机 出 现 故 障 及 时 更 换 。
4.7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 需 报 停 的 ,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五 租 赁 物 的 交 付 与 取 回5.1 乙 方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日 期 , 完 成 甲 方 项 目 部 所 需 施 工 高 空 车 的 交 付 , 保 证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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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部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除 非 甲 方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予 以 更 改 。5.2 出 租 方 将 高 空 车 交 付 并 安 装 在 甲 方 项 目 部 指 定 的 地 点 。 ( 根 据 项 目 的 分 布 地 点 )甲 方 项 目 部 将 确 定 高 空 车 的 质 量 验 收 人 , 乙 方 必 须 派 人 协 助 甲 方 对 其 所 提 供 的高 空 车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 若 质 量 验 收 不 合 格 或 影 响 甲 方 的 使 用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指定 的 时 间 内 无 条 件 进 行 整 改 , 直 至 满 足 甲 方 质 量 要 求 。5.3 取 回 时 间 :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甲 方 不 需 要 续 租 , 双 方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乙 方 1日 内 将高 空 车 取 回 。 乙 方 未 按 时 取 回 , 甲 方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此 后 发 生 的 高 空 车 丢 失 破 损 及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其 他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责 任
6.1 甲 方 责 任 :6.1.1 高 空 车 入 场 后 , 甲 方 必 须 及 时 会 同 乙 方 人 员 对 高 空 车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等 设 备清 单 进 行 清 点 确 认 , 高 空 车 质 量 及 安 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6.1.2 由 于 甲 方 或 甲 方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不 当 使 用 造 成 的 设 备 损 坏 或 遗 失 依 甲 乙 双 方 确 定的 数 量 , 有 责 任 单 位 依 照 本 协 议 确 定 的 费 用 标 准 负 责 赔 偿 。6.1.3 在 租 用 期 间 , 甲 方 享 有 设 备 的 使 用 权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不 得 转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作为 财 产 抵 押 在 高 空 车 上 增 加 或 拆 除 任 何 部 件 和 迁 移 安 装 地 点 。6.1.4 高 空 车 退 租 , 甲 方 需 要 退 租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在 收 到 相 关 通 知 后 1日 内清 场 并 办 理 完 手 续 , 甲 方 发 出 通 知 至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1日 期 间 的 费 用 按 报 停 费
用 计 。 若 乙 方 不 能 及 时 将 设 备 清 场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将 设 备 清 场 , 从 乙 方 应 当 清场 之 日 起 不 再 计 任 何 租 金 且 甲 方 自 行 拆 卸 设 备 发 生 的 损 耗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 同时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赔 偿 未 及 时 清 场 违 约 金 5,000元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办 理 退 场 手续 及 将 设 备 放 置 在 便 于 退 场 的 位 置 。6.2 乙 方 责 任 :6.2.1 乙 方 保 证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高 空 车 设 备 均 为 其 自 行 提 供 享 有 产 权 并 保 证 设 备 合 格 保 养 正 常 能 够 正 常 使 用 , 由 于 乙 方 高 空 车 数 量 和 质 量 供 给 不 能 满 足 合 同 约 定的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决 定 选 择 其 他 公 司 以 保 证 工 程 顺 利 进 行 , 并 要 求 乙 方 承担 违 约 责 任 。
6.2.2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实 际 工 程 进 度 要 求 及 建 筑 的 结 构 要 求 , 按 时 提 供 各 工 程 相 应 要 求的 高 空 车 载 荷 平 台 长 度 规 格 及 质 量 完 好 之 设 备 并 提 供 高 空 车 年 检 证 。 乙 方 对租 出 的 高 空 车 的 完 好 性 安 全 性 负 责 ,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因 高 空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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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等 事 故 由 乙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并 承 担 损 失 。6.2.3 必 须 使 用 厂 家 生 产 的 定 型 产 品 , 有 生 产 许 可 证 合 格 证 和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并有 当 地 建 筑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准 用 证 , 严 禁 使 用 无 证 土 制 高 空 车 。6.2.4 挑 梁 锚 固 或 配 重 等 抗 倾 覆 装 置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 高 空 车 组 装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6.2.5 高 空 车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荷 载 试 验 , 填 写 试 验 记 录 。 电 动 葫 芦 等 辅 助 动 力 设 备 必须 使 用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6.2.6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施 工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准 用 证 。6.2.7 乙 方 免 费 派 人 员 到 现 场 对 高 空 车 移 位 及 再 次 安 装 进 行 指 导 , 并 符 合 相 关 的 安 装质 量 标 准 。 高 空 车 交 付 使 用 前 由 乙 方 负 责 保 管 , 任 何 丢 失 或 损 坏 由 乙 方 自 己 负
责 。6.2.8 高 空 车 安 装 完 毕 正 常 使 用 前 ,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指 定 的 操 作 人 员 进 行培 训 , 培 训 合 格 后 由 乙 方 负 责 颁 发 电 动 高 空 车 操 作 证 , 并 对 其 培 训 内 容 承担 相 应 责 任 。6.2.9 乙 方 派 遣 的 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直 至 合 同 终 止 为 止 , 乙 方 技 术 负 责 人应 能 及 时 对 高 空 车 进 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及 故 障 处 理 等 工 作 , 确 保 高 空 车 的 正 常 使用 , 并 负 责 保 管 其 提 供 的 高 空 车 设 备 及 相 应 配 件 。 其 工 资 食 宿 差 旅 等 一 切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6.2.10 对 甲 方 劳 务 分 包 指 定 的 操 作 人 员 的 违 章 操 作 有 权 制 止 , 对 违 章 操 作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不 承 担 责 任 。6.2.11 乙 方 应 遵 守 双 方 所 协 商 的 进 出 场 时 间 , 否 则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工 程 损 失 承 担 相 应的 责 任 。6.2.12 乙 方 派 驻 现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遵 守 建 设 部 门 的 安 全 标 准 安 全 规 程 和 现 场 的 一 切 管理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甲 方 及 工 地 的 安 全 生 产 治 安 消 防 交 通 安 全 等 安 全 管 理 制度 若 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或 甲 方 认 为 其 不 能 胜 任 该 工 作 , 甲 方 有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现 场 负 责 人 ,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交 底 及 操 作 考 核 , 符合 安 全 操 作 的 持 证 上 岗 , 所 有 因 乙 方 管 理 不 善 操 作 不 当 维 护 不 及 时 措 施不 到 位 等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且 由 此 造 成 的 罚 款 等 费 用 及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6.2.13 乙 方 安 装 及 现 场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投 保 , 投 保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乙 方 原 因 出 现 的安 全 事 故 或 因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慎 造 成 的 其 它 损 失 , 全 部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 高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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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因 甲 方 或 第 三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及 损 失 , 责 任 由 责 任 方 承担 。 甲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乙 方 人 员 完 成 责 任 追 查 。6.2.14 高 空 车 设 备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所 有 。6.2.15 乙 方 应 提 供 相 关 安 全 资 质 及 专 业 维 修 工 证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许 可 证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资 质 证 书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书 责 任 保 险 单 附 件 关键 构 件 ( 如 钢 丝 绳 ) 检 验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 高 空 车 整 体 检 验 报 告 证 件 的 复 印件 , 乙 方 未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资 料 ,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10000 元 作 为 违 约 金 并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七 不 可 抗 力
7.1 甲 乙 双 方 的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 不 能 履 行 协 议 时 , 应 及 时 向 对 方 通 报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理 由 , 在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证 明 后 , 允 许 延 期 或 者不 履 行 本 协 议 ,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延 期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 不 可 免 责 。八 法 律 适 用 与 争 议 解 决8.1 本 协 议 的 一 切 事 宜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8.2 如 因 乙 方 设 备 所 有 权 及 知 识 产 权 等 原 因 , 甲 方 购 买 乙 方 材 料 后 被 第 三 人 ( 含 司 法机 关 行 政 机 关 等 国 家 机 关 ) 提 出 有 损 于 甲 方 利 益 的 请 求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支 付相 应 的 材 料 款 。
8.3 因 履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的 争 议 ,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如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则 提 交 到 甲 方 所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九 其 他9.1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盖 章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后 生 效 本 协 议 一 式 肆 份 , 甲 方 乙 方 各 执 贰 份 。9.2 本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变 更 均 应 取 得 双 方 的 一 致 同 意 并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9.3 本 协 议 及 其 附 件 补 充 协 议 均 为 协 议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9.4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满 后 , 自 动 失 效 。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如 有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 须 取 得 另一 方 同 意 , 并 对 本 协 议 相 关 责 任 与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后 终 止 。
协 议 附 件 附 件 1: 价 格 表附 件 2: 乙 方 授 权 业 务 联 系 人 员 经 销 商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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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高 空 作 业 高 空 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附 件 4: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书附 件 5: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协 议附 件 6: 措 施 费 申 请 审 批 单甲 方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人 :
电 话 : 电 话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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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价 格 表序号 设 备 品 牌 动 力 形 式 平 台 高 度 ( 单位 : m ) 日 租 金 ( 元 ) 不 含 油 月 租金 ( 元 ) 计 划 使 用 周期 ( 月 ) 计 划 使 用台 数 运 费 ( 元 )123456
78... 注 : 1 单 价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出 租 的 设 备 租 金 税 金 进 出 场 费 调 试 费 检 测 费 维 修 及 保 养 等 , 不 含 设 备 燃 油 费 。2 租 赁 小 于 1个 月 , 甲 方 承 担 来 回 运 费 租 赁 大 于 等 于 1个 月 , 乙 方 承 担 来 回 运 费 。3 当 租 期 大 于 或 等 于 一 个 月 , 按 照 月 租 金 单 价 计 取 费 用 ( 若 实 际 使 用 期 限 不 足 满 月 的 ,应 按 比 例 支 付 不 足 满 月 部 分 的 租 金 , 即 : 不 足 满 月 部 分 租 金 月 租 金 实 际 使 用 天 数 30天 ) , 当 租 期 小 于 一 个 月 按 照 日 租 金 单 价 计 取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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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乙 方 授 权 业 务 联 系 人 经 销 商 名 单 及 联 系 方 式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及 地 址 授 权 业 务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负 责 区 域1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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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高 空 作 业 高 空 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一 高 空 车 安 装 前 须 对 建 筑 物 的 立 面 屋 顶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详 细 了 解 , 并 制 定 出 可 行 的 安 装 施 工方 案 并 经 监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高 空 车 安 装 后 须 检 查 安 全 可 靠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二 高 空 车 使 用 范 围 10米 内 不 得 有 架 空 线 , 若 靠 近 架 空 线 或 有 接 触 架 空 线 危 险 时 , 必 须 与 有 关 部门 联 系 ,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后 方 可 安 装 使 用 。三 建 筑 物 立 面 突 出 物 或 转 角 处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高 空 车 运 行 中 应 注 意 避 开 。四 在 雷 雨 大 雾 及 大 风 ( 风 速 大 于 8.3米 /秒 相 当 5级 ) 的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下 严 禁 高 空 车 升 空 作
业 。 五 夜 间 施 工 时 现 场 须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 并 在 施 工 范 围 设 置 警 戒 信 号 。六 正 常 施 工 时 , 高 空 车 的 限 载 重 量 不 得 大 于 额 定 载 荷 的 80%, 并 应 使 载 荷 篮 内 尽 量 保 持 均 匀 。七 高 空 车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使 用 时 篮 上 不 得 超 过 2人 , 并 且 必 须 配 戴 安全 帽 , 系 好 安 全 带 , 锁 紧 安 全 绳 , 衣 着 整 齐 不 能 穿 易 滑 的 鞋 子 。八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在 地 面 进 出 高 空 车 , 严 禁 在 高 空 车 内 使 用 梯 櫈 搁 板 等 登 高 工 具 , 严 禁 在 高空 车 中 打 逗 奔 跑 纵 跳 。九 高 空 车 每 次 升 空 前 , 应 对 其 关 键 部 位 进 行 检 查 , 如 上 悬 挂 点 配 重 铁 钢 丝 绳 平 台 及 其 与提 升 机 安 全 检 查 锁 的 各 联 接 点 上 下 限 位 报 警 等 , 检 查 可 靠 后 方 可 升 空 运 行 。
十 在 高 空 车 运 行 中 乙 方 维 修 人 员 应 经 常 注 意 各 机 件 的 运 行 情 况 , 如 发 现 提 升 发 热 异 常 噪 音 钢 丝 绳 断 丝 安 全 检 查 锁 失 效 两 提 升 机 升 降 速 度 不 匀 限 位 开 关 及 操 作 开 关 失 灵 等 不 政 党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检 修 或 停 止 使 用 。十 一 运 行 中 如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如 : 高 空 车 水 平 倾 斜 , 升 降 失 控 , 突 然 断 电 , 工 作 钢 丝 绳 断 裂 或 突然 起 风 下 雨 , 篮 上 人 员 应 保 持 镇 静 , 切 勿 在 高 空 车 中 惊 慌 跑 动 , 由 操 作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或 在 乙 方 专业 人 员 协 助 指 导 下 妥 善 处 理 。十 二 高 空 车 在 不 工 作 时 必 须 停 在 稳 妥 可 靠 的 位 置 , 并 不 能 压 在 电 缆 和 钢 丝 绳 上 , 关 掉 电 源 , 如遇 雨 天 要 对 电 机 及 电 器 部 们 进 行 曲 遮 盖 , 以 防 漏 电 。十 三 以 上 高 空 车 使 用 安 全 检 查 协 议 各 条 款 , 乙 方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必 须 加 强 管 理 检 查 维 护 工 作 ,
消 除 安 全 检 查 隐 患 , 保 证 甲 方 操 作 人 员 使 用 高 空 车 的 完 好 性 和 安 全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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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安 全 管 理 协 议甲 方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乙 方 : /为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明 确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保 护 甲 乙 双 方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人 身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 保 障 各 方 财 产 安 全 , 双 方 就 / 安 全 生 产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安 全 生 产 的 目 标甲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确 保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办 公 区 域 公 共 区 域 生 活 区 域 内 零 事 故 , 即 不 发 生 安 全 环保 责 任 事 故 不 发 生 机 械 设 备 事 故 不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不 发 生 负 主 要 责 任 的 交 通 死 亡 事 故 。甲 乙 双 方 责 任 :
1. 甲 方 应 当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当 地 省 市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法 规 和 要 求 。2. 乙 方 应 当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及 当 地 省 市 有 关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法 规 和 要 求 及 甲 方 的 一 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度 , 服 从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3. 乙 方 及 乙 方 人 员 应 当 满 足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施 工 作 业 服 务 资 质 要 求 和 条 件 , 严 禁 无 资 质 施 工 作 业 。4. 乙 方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建 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和现 场 处 置 方 案 。5. 乙 方 应 当 确 保 合 法 合 规 用 工 , 严 禁 私 招 乱 雇 及 使 用 童 工 超 龄 人 员 或 其 他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人 员 。6. 乙 方 进 场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应 当 先 将 现 场 负 责 人 施 工 人 数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电 工 焊 工 登 高 工 制 冷 工 等 ) 的 资 质 上 岗 证 件 复 印 件 , 派 工 证 明 从 业 资 格 证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清 单 等
必 须 资 料 报 予 甲 方 备 案 , 经 甲 方 核 实 无 误 后 方 可 进 场 。7. 乙 方 人 员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前 , 应 当 进 行 岗 前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现 场 教 育 , 要 求 教 育 面 达 到 100%,并 做 好 安 全 培 训 书 面 记 录 。 乙 方 人 员 施 工 作 业 前 应 当 根 据 岗 位 工 种 的 需 要 , 使 用 佩 戴 合 格 的 劳 动保 护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安 全 带 绝 缘 鞋 绝 缘 手 套 护 目 镜 等 , 否 则 严 禁 上 岗 作 业 。8. 乙 方 应 该 对 用 水 用 电 用 火 用 焊 用 气 使 用 机 器 设 备 使 用 运 输 工 具 使 用 交 通 工 具 设 备材 料 堆 放 垃 圾 处 理 等 的 安 全 负 全 责 。 乙 方 在 使 用 相 关 机 器 设 备 设 施 前 应 当 先 检 查 合 格 后 才 能 正 常使 用 。 如 施 工 作 业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员 , 则 乙 方 应 配 备 安 全 员 。9.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安 装 机 械 , 堆 放 材 料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要 分 类 分 库 存 放 , 制 定 措 施 , 设 专 人 负 责 ,并 注 意 保 持 防 道 路 畅 通 , 不 压 埋 圈 占 消 防 器 材 。
10. 乙 方 应 确 保 高 空 高 危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 凡 作 业 高 度 高 于 2米 及 以 上 , 则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佩 戴 安 全 帽 和系 安 全 带 。 严 禁 无 资 质 无 保 险 无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无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人 员 进 行 高 空 高 危 作 业 。 严 禁高 空 抛 物 坠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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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乙 方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如 存 在 吊 装 作 业 的 , 乙 方 应 制 定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进 场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作 业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且 对 作 业 全 过 程 进 行 安 全 监 管 。12. 乙 方 应 在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中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围 档 , 并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进 出 。 如 有 必 要 乙 方 应 派 专 人 看 守 ,完 工 后 或 下 班 时 应 及 时 封 闭 好 。 非 乙 方 人 员 在 乙 方 施 工 区 域 内 发 生 任 何 事 故 ,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并 按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事 故 处 理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3. 乙 方 不 得 将 项 目 拆 包 违 法 转 包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14.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项 目 关 键 人 员 , 关 键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作 业 现 场 应 提 前 告 知 甲 方 , 并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续 。15. 乙 方 应 服 从 甲 方 及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部 门 对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安 全 隐 患 无 条 件 进
行 整 改 , 未 经 整 改 不 得 擅 自 施 工 作 业 。16. 乙 方 负 责 设 备 进 退 场 时 的 车 辆 安 全 防 护 , 设 备 装 卸 车 调 试 阶 段 燃 油 加 注 维 保 期 间 发 生 的 安 全事 故 由 乙 方 承 担 乙 方 人 员 进 场 作 业 期 间 因 乙 方 人 员 责 任 造 成 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由 乙 方 承 担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甲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损 失 。17. 设 备 加 注 燃 油 时 , 乙 方 应 做 好 防 护 措 施 , 避 免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处 理 和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违 法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违 约 程 度 大 小 , 对 乙 方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罚 款 (每 次 罚 款 金额 在 200元 至 10000元 之 间 ) 要 求 乙 方 停 工 更 换 乙 方 人 员 解 除 合 同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损失 等 措 施 。
2. 乙 方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 乙 方 必 须 保 护 现 场 , 乙 方 负 责 人 迅 速 准 确 汇 报 上 级 政 府主 管 部 门 , 隐 瞒 不 报 拖 报 , 乙 方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 乙 方 应 就 事 故 的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甲 方 。3. 因 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和 本 协 议 规 定 , 出 现 违 章 指 挥 违 章 作 业 或 设 备 不 完 善 等 造 成 人 员 伤 残 伤 亡 事 故 , 概 由 乙 方 对 伤 残 伤 亡 人 员 及 其 他 关 联 人 员 或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或 补 偿 责 任 并 处 理 一 切善 后 事 宜 , 如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4. 乙 方 违 规 施 工 作 业 , 造 成 有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罚 款 或 停 工 处 理 的 ,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主 动 接 受 处 理 , 对甲 方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5. 因 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引 起 的 治 安 火 灾 及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 概 由 乙 方 对 伤 残 伤 亡 人 员 及 其 他 关 联 人 员或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或 补 偿 责 任 并 处 理 一 切 善 后 事 宜 , 如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责
任 。6. 如 乙 方 对 事 故 不 及 时 有 效 处 理 , 导 致 伤 残 伤 亡 人 员 及 其 亲 属 进 行 闹 事 上 访 投 诉 找 媒 体 曝光 等 , 对 甲 方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的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 ( 盖 章 ) 乙 方 :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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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代 表 : ( 签 字 ) 乙 方 代 表 :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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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协 议甲 方 : 深 圳 市 方 大 建 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工 程 名 称 : /为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方 针 ,完 成 公 司 目 标 与 指 标 , 保 证 施 工 生 产 符 合 ISO14001和 ISO45001认 证 标 准 要 求 , 甲 乙 双 方协 议 如 下 :一 甲 方 责 任 :
1. 对 乙 方 进 行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知 识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2. 向 乙 方 提 供 规 定 的 施 工 条 件 必 要 的 防 护 设 施 及 必 须 的 生 活 设 施 。3.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要 求 及 相 关 法 规 规 范 正 确 指 导 乙方 进 行 施 工 。4. 负 责 乙 方 日 常 的 管 理 监 督 及 检 查 , 及 时 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操 作 。5.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要 求 , 如 实 向 施 工 人 员 告 知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 正 确 指导 乙 方 进 行 施 工 。二 乙 方 的 责 任 :1. 积 极 参 加 甲 方 组 织 的 教 育 与 培 训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了 解 公 司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相 关 知 识 。2. 向 甲 方 提 供 合 格 的 作 业 人 员 , 特 殊 工 种 人 员 必 须 了 解 本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且 必 须 持证 上 岗 。3. 施 工 作 业 过 程 中 , 要 服 从 甲 方 指 挥 , 确 保 各 项 活 动 符 合 公 司 环 境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系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4. 施 工 机 械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要 保 证 噪 音 不 影 响 人 的 健 康 和 社 区 居 民 的 正 常 休 息 生活 。5. 施 工 现 场 的 场 地 平 整 作 业 砂 土 施 工 产 生 的 垃 圾 装 卸 时 要 对 砂 土 进 行 处 理 , 土堆 垃 圾 需 在 上 方 进 行 覆 盖 或 者 用 其 它 方 法 保 证 土 方 在 施 工 时 不 会 造 成 现 场 尘 土
飞 扬 , 污 染 环 境 。6. 乙 方 必 须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和 预 防 的 知 识 教 育 并 如 实 向 施 工 人 员 告 知职 业 病 对 人 体 的 危 害 , 对 特 殊 工 种 和 从 事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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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查 。7. 为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合 格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为 特 殊 工 种 提 供 防 止 职 业 病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8. 水 泥 及 石 灰 存 放 要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条 件 。9.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等 清 运 要 有 防 遗 撒 措 施 , 严 禁 道 路 遗 撒 。10. 油 漆 油 料 化 学 材 料 及 化 学 危 险 品 存 放 时 , 要 有 防 止 化 学 品 的 挥 发 与 泄 漏 措 施 ,以 防 止 以 上 物 品 污 染 土 地 和 干 净 的 水 体 。11. 机 械 设 备 的 保 养 维 修 时 所 剩 废 油 不 可 随 处 乱 扔 , 以 防 污 染 土 地 和 水 体 。12. 施 工 剩 余 材 料 要 统 一 收 回 。13. 施 工 过 程 中 , 废 旧 的 无 毒 无 害 的 材 料 也 不 可 随 意 处 理 , 要 划 分 类 别 , 分 别 处 理 。
14. 生 产 用 易 发 挥 有 异 味 可 伤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材 料 也 不 可 乱 扔 乱 放 , 要 尽 量 减 少 污水 的 排 放 , 严 禁 污 染 干 净 的 水 源 。15. 施 工 现 场 夜 间 照 明 不 可 以 影 响 周 边 居 民 的 正 常 休 息 。16. 生 产 过 程 中 , 由 于 电 动 机 械 的 使 用 造 成 人 员 的 伤 害 ( 若 为 乙 方 责 任 ) 所 涉 及 到 的经 济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17. 施 工 人 员 高 处 作 业 时 必 须 系 好 安 全 带 。18. 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生 产 工 具 时 , 要 放 稳 拿 牢 , 小 心 工 具 高 空 坠 落 , 伤 及 人 员 。19. 施 工 现 场 要 清 除 一 切 火 灾 隐 患 , 并 备 有 灭 火 工 具 器 材 。20. 施 工 现 场 和 生 活 用 电 及 电 动 工 具 的 电 源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 以 防 人 员 发 生 触 电 事 故 ,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乙 方 如 违 反 上 述 条 款 , 对 公 司 环 境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时 , 甲 方 有 权 上 报 公 司对 其 予 以 警 告 处 罚 或 清 退 , 其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本 协 议 未 尽 条 款 参 照 国 家 及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甲 方 : 乙 方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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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
附 件 6: 措 施 费 申 请 审 批 单申 请 单 位 编 号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合 同 名 称合 同 总 价 合 同 编 号请 款 金 额 大 写 : : RMB 元
情 况 理 由 本 工 程 年 月 完 成 产 值 RMB 元 , 截 止 上 月 累 计 完 成 批 复 产 值 RMB元 , 截 止 上 期 累 计 支 付 金 额 RMB 元 。 按 照 合 同 付 款 条 件 , 本 月 付 款 项 如 下 :1 依 据 合 同 付 款 条 款 : XXX。计 算 式 : 本 月 完 成 产 值 RMB (台 数 ) ( 台 班 ) ( 单 价 ) RMB XXX元按 照 上 述 付 款 条 件 , 本 月 申 请 RMB 元 。 申 请 单 位 : ( 签 章 )日 期 :附 件 : 1 台 班 表 2 进 出 场 确 认 单 3 检 测 报 告 4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影 像 资 料 等 ) 。项 目 部 签 字 : 日 期 :工 程 管 理部 签 字 : 日 期 :
预 结 算 部 1.我 部 审 核 本 月 完 成 产 值 金 额 RMB , 累 计 完 成 产 值 金 额RMB 2.截 至 年 月 日 , 累 计 应 付 款 金 额 RMB , 累 计 已 付 款 金 额RMB 3.本 期 建 议 付 款 金 额 RMB 。 签 字 : 日 期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 日 期 :注 : 本 表 适 用 于 吊 篮 高 空 车 脚 手 架 等 措 施 费 用 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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