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通元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澄府决〔2023〕30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海口通元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澄府决〔2023〕30号
海口通元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你司位于福山镇红旗坡海榆西线65公里处西侧*****.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用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琼(2021)澄迈县不动产权第*******号。1993年5月22日,原澄迈县土地管理局与原琼山通元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80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1994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个项目工程。
经调查认定,你司应于1993年11月18日前动工,1993年11月18日至2011年6月6日期间,因你司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企业原因闲置时间已满两年。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向你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
根据你司申请,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3年11月8日,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5室举行听证。对于你司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采纳,认为该宗地属于闲置土地,且因企业原因闲置满两年。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你司不得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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