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交通运输系统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临沧市交通运输系统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许可条件 | 该事项应提交材料 | 该事项可容缺材料 | 容缺后补要求和时限 | 备注 | ||
数量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材料名称 |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 7 |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重新许可办理。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省际、市际、县际)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 7 |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重新许可办理。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班线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经营(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县域内)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 7 |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重新许可办理。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4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从事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县域内)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证明材料和站点方案。 | 7 | 1.申请材料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重新许可办理。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5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17 |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5.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6.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 |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 |
7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6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
8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 7 |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4.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2 | 1.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拟投入车辆行驶证 | 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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