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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湾 区 中 医 康 养 片 区 老 旧 小 区 成 片 连 片 改 造 示 范 区 项 目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招 标 公 告1.招标条件本 招 标 项 目 大 湾 区 中 医 康 养 片 区 老 旧 小 区 成 片 连 片 改 造 示 范 区 项 目 已 根 据 广 州市 越 秀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穗 越 发 改 投 批 2023 15号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单 位为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资 金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招 标 人 为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光 塔 街 道 。2.2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 大 湾 区 中 医 康 养 片 区 老 旧 小 区 成 片 连 片 改 造 示 范 区 位 于 越秀 区 光 塔 街 道 , 实 施 范 围 西 至 人 民 高 架 路 , 北 至 惠 福 西 路 , 东 至 解 放 中 路 , 南 至 大德 路 观 绿 路 。 实 施 范 围 内 有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越 秀 区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广 州 市 妇 女儿 童 医 疗 中 心 等 医 疗 机 构 , 总 面 积 约 31.3公 顷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拆 除 车 行 道 人行 道 现 状 铺 装 16791平 方 米 并 进 行 重 新 铺 设 新 增 车 止 石 整 石 坐 凳 垃 圾 投 放 点 微 型 消 防 站 标 识 系 统 装 饰 井 盖 等 城 市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新 建 口 袋 公 园 2350平 方 米 外 立 面 提 升 9450平 方 米 , 楼 栋 内 部 公 共 梯 间 提 升 53700平 方 米 道 路 沿 线 补 充 地 被 灌 木 400 平 方 米 等 三 线 下 地 工 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电 管 线 通 信 管 线 等 强 弱 电 ( 具 体 以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书 最 终 设 计 图 纸 和 发 包 人 要 求 为 准 ) 。 本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规
模 属 于 设 计 标 准 为 一 般 标 准 的 建 筑 环 境 和 室 外 工 程 ,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5到 20km的 线 路工 程 测 量 。 本 项 目 总 投 资 3332.77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费 2602.57万 元 。2.3 计 划 工 期 : 工 程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023年 12月 15日 ( 具 体 以 开 工 令 为 准 ) ,计 划 总 工 期 : 12个 月 , 具 体 详 见 合 同 。2.4 招 标 范 围2.4.1标 段 划 分 : 1个 标 段 。2.4.2根 据 发 包 人 基 础 资 料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书 和 施 工 管 理 要 求 , 负 责 大 湾 区 中 医康 养 片 区 老 旧 小 区 成 片 连 片 改 造 示 范 区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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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及 合 同 结 算 工 程 整 体 移 交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的 缺 陷 修 复 等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2.4.2.1工 程 勘 察 :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所 有 勘 察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勘 察 工程 测 量 工 程 物 探 ( 含 管 线 探 测 ) 地 形 实 测 ( 含 1:500现 状 地 形 图 实 测 ) 立 面测 量 天 面 测 量 建 构 筑 物 基 础 摸 查 以 及 前 期 现 状 摸 查 工 作 等 。2.4.2.2工 程 设 计 及 相 关 服 务( 1) 按 照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阶 段 的 方 案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及 初 步 设 计 优 化 投 资 估 算 投 资 概 算 施 工 图设 计 造 价 变 更 竣 工 图 编 制 VR全 景 展 示 及 视 频 配 合 工 作 等 后 续 所 有 勘 察 设 计 和
现 场 驻 场 服 务 工 作 等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对 社 区 完 善 市 政 设 施 房 屋 立 面 改 造 房 屋 楼道 改 造 完 善 配 套 设 施 三 线 整 治 公 用 路 面 铺 设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绿化 工 程 以 及 配 套 的 给 排 水 工 程 公 共 艺 术 设 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艺 术 雕 塑 标 识 系 统 城 市 家 具 等 专 项 设 计 ) 等 内 容 。 ( 2) 配 合 招 标 人 完 成 施 工 图 审 查 报 建 报 批 相关 部 门 概 算 及 结 ( 决 ) 算 审 计 等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 ( 3) 提 供 设 计 驻 场 服 务 。 ( 4)设 计 成 果 文 件 要 求 : 按 合 同 要 求 。2.4.2.3工 程 施 工( 1)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招 标 人 批 复 的 施 工 图 进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包 工 包 料 包 设 备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生 产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工 期
包 承 包 范 围 内 工 程 验 收 通 过 包 移 交 包 结 算 包 资 料 整 理 包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和现 场 整 体 组 织 包 专 业 协 调 及 配 合 包 保 修 等 。( 2) 指 定 专 人 与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跟 进 落 实 施 工 所 需 图 纸 等 相 关 工 作 , 配 合 招 标 人办 理 从 设 计 阶 段 到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所 有 报 批 报 建 工 作 。( 3) 招 标 人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对 承 包 范 围 及 内 容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并 按 合同 约 定 处 理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 4) 负 责 项 目 实 施 阶 段 全 过 程 施 工 管 理 , 直 至 项 目 移 交 。( 5) 最 终 以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答 疑 澄 清 文 件 ) 经 审 定 的 设 计 图 纸 经 审 定的 施 工 图 预 算 内 容 及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合 同 为 准 且 包 括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一 切 文 件 。 招 标 人 有 权 对 实 施 项 目 的 施 工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 承 包 人 不 得 有 异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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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 他 施 工 工 作 。上 述 工 作 及 勘 察 费 设 计 费 施 工 工 程 费 用 等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大 湾 区 中医 康 养 片 区 老 旧 小 区 成 片 连 片 改 造 示 范 区 项 目 整 体 范 围 调 整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执 行 , 引起 相 关 费 用 增 减 按 实 际 结 算 , 投 标 人 无 条 件 服 从 , 不 得 申 诉 。因 项 目 特 殊 性 , 中 标 单 位 须 无 条 件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开 展 设 计 和 施 工 工 作 , 本项 目 分 阶 段 实 施 , 根 据 分 阶 段 实 施 进 度 安 排 资 金 并 分 阶 段 支 付 , 中 标 单 位 不 得 因 资金 问 题 影 响 实 施 进 度 , 不 得 因 局 部 工 作 内 容 范 围 调 整 或 者 资 金 问 题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索赔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书 合 同 条 款 及 发 包 人 管 理 要 求 。2.5前 期 服 务 机 构 说 明
2.5.1本 次 招 标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为 :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编 制 单 位 ) 。如 果 有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 应 公 开 披 露 其 名 称 。 招 标 人 公 开 已 经 完 成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 上 述 单 位 可 以 参 与 该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投 标 。 如果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应 将 本 公 告 发 布 前 最 终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 含 电 子 文件 ) 在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供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考 , 否 则 前 期 参 与 的 服 务 机 构 中 标无 效 。2.6最 高 投 标 限 价本 次 投 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2735.26万 元 。 其 中 : 施 工 费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为 人 民 币 2602.57万 元 ( 含 增 值 税 价 , 绿 色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费 等 ) 设 计 费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为
107.97万 元 ( 含 增 值 税 价 基 本 设 计 费 竣 工 图 编 制 费 等 ) 勘 察 费 投 标 最 高 投 标限 价 为 24.72 万 元 ( 含 增 值 税 价 测 量 测 绘 费 管 线 物 探 费 等 ) 。 本 工 程 最 终 结 算以 财 政 部 门 或 有 权 审 核 部 门 审 定 结 果 为 准 。注 : 1.投 标 人 未 按 要 求 报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 含 投 标 投 标 报 价 勘 察 费 投 标 报 价 设 计费 投 标 报 价 施 工 费 投 标 报 价 ) 超 过 上 述 相 应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为 无 效 标 。2.设 计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 本 工 程 不 设 投 标 补 偿 , 投 标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3.本 工 程 实 行 全 过 程 限 额 设 计 和 施 工 , 限 额 投 资 。 工 程 变 更 需 经 过 招 标 人 审 定 后 方可 实 施 。2.7质 量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标 准 :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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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 2016年 版 ) 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工 程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 达 到 行 业 相 关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等 要 求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的 技 术 规 范 及 本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 且 配 合 招 标 人 申 报 大 师 作 。施 工 标 准 : 一 次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安 全 文 明 目 标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与 文 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承 接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3.1.1 3.1.2和 3.1.3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设 计 施 工
能 力 。3.1.1 勘 察 资 质 :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工 程 测 量 ) 乙 级 或以 上 资 质 。香 港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范 围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的 要 求 。3.1.2 设 计 资 质 :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香 港 企 业 参 加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范 围 应 符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对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要 求 外 国 或 澳 门 台 湾 的 设 计 企 业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内 地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 计 。 香 港 企 业 如 不 单 独 参 加 投 标 , 也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内 地 企 业 进 行合 作 设 计 。3.1.3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并 具 有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注 : ( 1)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 国 内 申 请 人 具 体 资 质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令 第 160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02号 )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13 9号 )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07 86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0 334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促 进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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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建 市 ( 2016) 261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21 30号 )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许 函 2022 846号 ) 执 行 。 香 港 企 业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 工 程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知 ( 粤 建 规 范 2020 1号 , 详 见 链 接 : 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 3137220.html) 确 定 。( 2)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资 质 内 容 按 照 建 市 2014 159号 文 颁 布 的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 对 应 的 资 质 类 别 及 等 级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154号 ) 承 接 工 程 , 并 按 住 房 城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简 化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部 分 指 标 的 通 知 (建 市 2016 226号 )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办 市 2021 30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 的 要 求 设 置 。( 3)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 中 标 人 可 以 把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和 能 力 的 专 业 单 位 实 施 , 不 免 除 中 标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 但 不 得 再 次 分包 。
3.2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3.2.1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 应 以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成 员 单 位 为 牵 头 单 位 , 联 合 体组 成 单 位 最 多 由 4家 单 位 组 成 ( 其 中 承 接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不 超 过 1 家 ) 。 联 合 体 各单 位 需 相 互 配 合 , 自 行 协 调 各 单 位 工 作 内 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格 式 详 见 招 标公 告 附 件 二 )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确 定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以 及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作 和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标 。 3.2.2联 合 体 各 单 位 均 应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对 投 标 人 合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均 应 当 具 备 相应 的 资 格 条 件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质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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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投 标 人 拟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必须 是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对 应 任 务 单 位 的 正 式 员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人 专 职 安 全 员 不 得 兼 任 。3.2.4联 合 体 的 资 格 条 件 按 联 合 体 承 担 任 务 分 工 进 行 评 审 , 其 中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以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为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设 计 负 责 人 以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准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以 承 接勘 察 任 务 的 成 员 单 位 为 准 。3.2.5在 投 标 过 程 中 联 合 体 不 允 许 发 生 联 合 体 成 员 变 更 的 情 形 , 否 则 其 投 标 资 格将 被 取 消 。3.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 兼 施 工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委
派 ) 须 具 备 本 单 位 注 册 的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 或 以 上 )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项 目 负 责人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书 。 注 : 1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及 等 级 标 准 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注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 试 行 )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取 消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19 50号 ) , 取 消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业 证 书 。2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 建市 函 2023 469号 )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请 注 册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 任 专 职 安 全 员 , 专 职 安 全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也 不 得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不 为 同 一 人 。3.4 其 他 要 求 :3.4.1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联 合 体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的 设 计 事 务 所 的 ,需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 市 场 监 督 )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勘察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单 独 投 标 的 香 港 企 业 , 需 持 有 在 香 港 进 行 商 业 登 记 的 证 明 文书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3.4.2投 标 人 已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署 盖 章 投 标 人 声 明 ( 格 式 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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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设 计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委 派 ) 须 具 备 壹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执 业 资 格 或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相 当 于 壹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注 : 1 允 许 经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满 足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担 任 本 项 目 的 相 应 职 务 。 满 足 前 述 内 容 的 香 港 企 业 及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参 与 本 次 投 标 的 ,应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提 供 本 项 目 评 审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的 备 案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工 程 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的 通 知 ( 粤 建 规 范 2020 1号 ) 确 定 。3.4.4 技 术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委 派 ) 须 具 备 建 筑 工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 或 以 上 ) 工 程 技 术 职 称
3.4.5 专 职 安 全 员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委 派 ) 须 具 备 建 设 主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 C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类 或 综 合 类 C3) 。3.4.6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平 台 建 立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 及 拟 担 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是 本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和 人 员在 册 情 况 应 与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分 工 对 应 。对 于 取 自 投 标 人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上 传 件 的 , 平 台 内 记 录 的 该 部分 上 传 件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的 一 部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该 部 分 资 料 的 审 查 以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内 的 上
传 件 为 依 据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以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在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内 的 上 传 件 为 依 据 ,且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维 护 相 关 上 传 件 ,确 保 各 项 上 传 件 的 有 效 性 。 ( 信 用 档 案 办 理 详 见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index.html) 。3.4.7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 未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与 其 它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 按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人 声 明 第 八 条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 。3.4.8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注 : 因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表 述 存 在 细 微 差 别 , 惩 戒 措 施 与 上 文 不 完 全 一 致 但 措 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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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相 同 的 , 也 应 属 于 被 限 制 参 与 相 关 项 目 的 投 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年 11月 20日 19时 30分 至 2023年 12月 12日 9时 30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登 录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项 目 相 关 资 料 。4.2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4.2.1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评 标 时 只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投 标 人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的 评 审 。 满 足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 名 或 经 评 审 有
效 的 投 标 单 位 不 足 3 名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2.2资 格 审 查 结 果 及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 网 站 和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等 法 定 媒 体 公 示 , 公 开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监 督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与 开 标 时 间5.1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具 体 递 交 要 求 按 照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易 中 心 )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广 州 交 易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最 新 指 引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半 小 时 内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投 标 人 通 过 广 州 交 易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平 台 对 已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密 。 5.2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招 标 答 疑 中 的 相 关 信息 。 本 项 目 各 项 投 标 活 动 具 体 可 通 过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 网 站 查 询 具 体 的 时 间 和 场 地 安 排 。 投 标 人 可 登 录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首 页 , 点 击 交 易 业 务 -建 设 工 程 专 栏 中 的 项 目 查 询 ( 日程 安 排 答 疑 纪 要 ) , 输 入 项 目 编 号 或 项 目 名 称 查 询 最 新 信 息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的 相 关 信 息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因 故 推 迟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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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评 标 信 息 仍 以 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信 息 为 准 。5.3投 标 人 通 过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平 台 递 交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 完 成 所 有 投 标 文件 的 上 传 , 并 取 得 回 执 码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 视 为 未 递 交 投标 文 件 。5.4投 标 人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时 , 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否 被 交 易 平 台 其 他 项 目 锁定 进 行 检 查 , 如 果 已 经 锁 定 , 则 无 法 完 成 投 标 登 记 。 成 功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的 , 拟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被 锁 定 。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结 束 后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拟 派 项 目 负 责人 即 自 动 解 锁 。 如 登 记 参 加 投 标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过 少 不 足 以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时 , 招 标 人
在 确 认 正 式 投 标 人 之 前 , 可 以 发 出 补 充 公 告 ,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5.5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撤 回 或 替 换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以 修 改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相 关 信 息 。5.6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递 交 时 间 : 2023年 12月 12日 9时 15分 至 2023年 12月 12日 9时 30分 递 交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闻 发 布 厅 ( 中 心 本 部 ) 。注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时 需 提 供 法 定 人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电 子光 盘 需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封 装 。 投 标 人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 拒 绝 接收 其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投 标 人 将 数 据 刻 录 到 光 盘 之 后 , 投 标 前 自 行 检 查 文 件是 否 可 以 读 取 。 投 标 人 也 可 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5.7开 标 开 始 时 间 : 2023年 12月 12日 9时 30分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闻 发 布 厅 ( 中 心 本 部 ) 。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 网址 : http://www.gzggzy.cn)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网 址 :https://www.gdzwfw.gov.cn/ztbjg-portal/ /index)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发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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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 他 说 明7.1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重 大 变 化 告 知 义 务 : 投 标 人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资 格 条件 或 者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重 大 变 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重 大 财 务 变 化 项 目 负 责 人 等主 要 人 员 变 化 被 责 令 关 闭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定 期 限内 被 禁 止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等 情 形 )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7.2投 标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设 计 模 型 : 否 。7.3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若 投标 文 件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要 求 取 自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 部
分 资 料 的 审 查 将 以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内 上 传 件为 依 据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 以 上 资 料 的 评 审 时 点 也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维 护 其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的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 确 保 各项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在 有 效 期 内 。7.4参 加 投 标 之 前 , 投 标 人 应 查 询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情 况 拟 登 记 人 员 的 使 用 状 态 ,以 免 出 现 企 业 信 息 以 及 拟 登 记 人 员 不 能 被 使 用 的 问 题 。 上 述 情 况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信息 无 法 录 入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如 出现 上 述 情 况 , 投 标 人 有 可 能 失 去 投 标 机 会 , 因 其 可 能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行 承 担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华 西 路 永 胜 街 51号联 系 人 : 汪 工联 系 电 话 : 020-83520019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中 路 437号 越 秀 城 市 广 场 南 塔 38层联 系 人 : 姚 工联 系 电 话 : 020-833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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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监 督 机 构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华 东 路 353号 锦 桦 荟 336室监 督 电 话 : 020-37668900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 具 体 按照 交 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异 议 受 理 电 话 : 020-83520501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华 西 路 永 胜 街 51号9.特 别 提 示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 年 内 参 与 招标 人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1.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2.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3.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4.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5.存 在 行 贿 情 形 的 6.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7.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规定 执 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
8.存 在 因 过 错 行 为 被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认 定 承 担 违 约 或 侵 权 责 任 的 。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3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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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投 标 人 声 明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建 设 和 水 务 局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中 心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我 方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我 方 成 为 本 项 目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等 资 料 进 行 公 开 。二 我 方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我 方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二 ) 为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三 )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 四 )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五 )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六 )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 七 )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 八 ) 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 九 )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十 )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 标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十 一 )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或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或 招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十 二 ) 与 本 标 段 的 检 测 机 构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十 三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 十 四 )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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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已 经 明 确 的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规 定 限 制 )( 十 五 )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 本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 十 六 )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布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十 七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严 重 违 约 事实 应 当 以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三 年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 计 算 )( 十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我 方 保 证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中 担 任 工 程 总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没 有 在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任 职 。五 我 方 已 经 对 投 标 时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自 查 ,保 证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是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都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 不 存 在 持 证 人注 册 单 位 与 实 际 工 作 单 位 不 符 买 卖 租 借 ( 专 业 ) 资 格 ( 注 册 ) 证 书 等 挂 证 违法 违 规 行 为 。六 我 方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劳 务 或 使 用 自 有 劳 务 队 伍 ,依 法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给 分 包 单 位 ( 如 有 ) 和 支 付 工 资 给 劳 务 工 人 , 不 以 工 程 款未 到 位 为 由 克 扣 或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七 我 方 承 诺 , 切 实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工 人 实 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9 18号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领域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粤 人 社 规 2018 14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建 规 字 2020 18号 ) 广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穗 建 规 字 2020 37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及 市 政 工 程 实 名 制 和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平 台 化 管 理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8 183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用 工 实 名 管 理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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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8 981号 ) 等 关 于 用 工 实 名 制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 中 标 后 将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采 用 人 脸 指 纹 虹 膜 等 生 物 识 别技 术 进 行 电 子 打 卡 , 实 施 考 勤 管 理 , 对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建 立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实 行 实 名制 管 理 的 制 度 并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将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通 过 本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工 资 专 用 账户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我 方 对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总 责 , 或 遵 守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在 投 标 时 向 招标 人 作 出 的 关 于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承 诺 , 服 从 总 承 包 企 业 对 我 方 的 统 一 管 理 , 并 对 我 方施 工 范 围 的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直 接 责 任 。 若 本 项 目 在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后 , 部 分 专 业 工 程 依法 分 包 或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 我 方 对 专 业 分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 监督 其 用 工 企 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 督 促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 我 方 接 受 招标 人 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八 与 我 方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我 方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包括 :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全 部 满足 招 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九 我 方 拟 委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兼 任 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员 , 严格 遵 守 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一 不 准 进 三 不 准 出 规 定 ,选 择 合 法 的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单 位 及 排 放 点 。十 如 果 我 方 使 用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该 资 质 经资 质 审 批 部 门 核 查 被 依 法 注 销 的 , 我 方 承 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及 中 标 资 格 。 如 经 查 实 该资 质 为 以 欺 骗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十 一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 本 公 司 对 失 信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已 知 悉 。 其 中 , 本 声 明 陈 述 与事 实 不 符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 兼 施 工 负 责 人 ) 签 字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设 计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 企 业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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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需 签 字 ,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 的 设计 负 责 人 需 签 字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声 明 企 业 包 含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单位 盖 章 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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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单 位 名 称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同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 我 方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 主 办 方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参 加 投 标 签 署 投 标 资 料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协 调 工 作 。 若 中 标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向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 施 工 方 单 位 名 称 )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2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并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合 同 , 并 对 外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及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单 方 签 署 盖 章 确 认 的 本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投 标 资 料 ,均 视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均 承 认 其 法 律 效 力 , 并 共 同 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民 事 行 政 刑 事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 施 工 方 单 位 名 称 ) : 作 为 联 合 体 的 主 办 方 除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外 , 还 应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的 职 责 。 联 合 体 其 他 相 关 方 违 约 时 , 主 办 方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具 体 按 合 同要 求 。 ( 勘 察 方 单 位 名 称 ) : 主 要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勘 察 工 作 , 具 体 按 合 同 要 求 。
( 设 计 方 单 位 名 称 ) : 主 要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设 计 设 计 优 化 等 工 作 , 具 体 按合 同 要 求 。5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主 办 方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一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二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1 单 独 投 标 的 , 无 需 提 交 本 协 议 书 。2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删 除 成 员 名 单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