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品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关于衡阳品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珠人社监处告字〔2023〕81号


被告知人:衡阳品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船山大道22号星海湾商品房建设工程东区12栋812室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酃湖书院13栋1004室装修项目"拖欠员工吴元福等3人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工作期间工资共计*****元至今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3〕154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员工吴元福等3人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工作期间工资共计*****元全部结清。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联系人:王涛、刘泉。电话:*******)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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