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72号2023豫10破72号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2023豫10破72号2023豫10破72号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72号

申请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路东1509号。

法定代表人:黄朔,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市钢材交易市场D区一排四号)。

法定代表人:邵红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执行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日以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4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8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邵红干。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钢材销售(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现公司未正常经营。

2018年12月1日,襄城县公证处作出(2018)豫许裹证执字第783号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950万元及利息、罚息共计*******元(截止2018年11月8日)。后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1025执1191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该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10月25日,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终结执行结案。

另查明,在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以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且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公证执行证书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未正常经营),具备破产原因。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长葛市睿通钢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立珂

审 判 员 李红伟

审 判 员 吴 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巩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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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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