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浮梁县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及法律行为的公告
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浮梁县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及法律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浮梁县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已经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浮梁县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
(一)管理范围划定
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具体为:
1.水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m;
2.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围墙)土地征用线;
3.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脚线或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m(单侧);
4.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土地征用线作为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5.水闸上游、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游、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m,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单侧);
6.水闸运行区管理范围以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土地征用线作为水闸运行区管理范围线。
(二)保护范围划定
樟树坑水电站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具体为:
1.水电站进出水渠(管)道、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的工程保护范围线均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
2.水闸上游、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游、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单侧)。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溢洪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库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库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浮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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