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织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千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主要负责人:张金玉 联系电话:132*****778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大夏807
被投诉人1: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采购人)
联系人:王瑞春 联系电话:139*****938
地址: 织金县猫场镇
被投诉人2:贵州荣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联系人:陈琳娟 联系电话:155*****777
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回迁安置居住区E组团第6栋6单元21层5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银平 联系电话:151*****088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科技工业园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织金县猫场镇人民政府的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项目编号:RHDCG-*********)(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27日向毕节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毕节市财政局已于2023年10月30日将该投诉书转寄给我单位,我单位已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该投诉书并受理, 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1:拟定中标人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响应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三、核查情况
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里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性单位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所属行业:工业。
经查询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里面包含了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贵州荣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成交供应商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后于2023年10月16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的更正公告”,将成交供应商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贵州荣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1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猫场镇龙场村茶油加工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成交供应商河南省豫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已对代理机构做出相应处罚。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织金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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