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
大城县平舒市场家强海货店销售的赤贝,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镉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DBJ231*****150******,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店销售的不合格赤贝采购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抽检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2023年8月26日对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书,责令该店召回不合格食品,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赤贝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平舒市场家强海货店销售不合格赤贝,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大市监不罚【2023】008号。
(二)
大城县西环路大稳小卖部销售的香蕉,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DBJ231*****150******。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进货日期为2023年7月26日,抽检日期为2023年7月28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对该店进行了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销售完毕,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西环路大稳小卖部采购不合格香蕉,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凭证,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给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通罚【2023】021号。
(三)
大城县鑫达新天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脱油花生(五香味),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CTT230*****501,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脱油花生(五香味)采购日期均为2022年12月13日,抽检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2023年7月2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并责令该超市召回不合格食品。现场检查该批次花生已经销售完毕,该超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鑫达新天地多又好超市销售不合格脱油花生(五香味),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处罚。已将线索发函至生产方所在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大市监不罚【2023】009号。
(四)
大城县西迷堤创优香油厂销售的创优花生酱,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黄曲霉素B1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NO:JSP2023CJ*****。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厂销售的不合格花生酱为2023年7月8日生产,抽检日期为2023年8月3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对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花生酱已经销售完毕。该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西迷堤创优香油厂持有《小作坊登记证书》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花生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五)
大城县友家便利店销售的创优花生酱,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黄曲霉素B1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JSP2023CJ*****。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店销售的不合格花生酱为2023年7月8日购进,抽检日期为2023年8月3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对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剩余。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友家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花生酱,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大市监不罚【2023】011号,我局责令该店召回不合格产品。
(六)
大城县东环路兴荣小卖部销售的海绵蛋糕,经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结论为防腐剂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NO:JSP2023CJ5190。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店销售的不合格海绵蛋糕为2023年6月7日购进,抽检日期为2023年8月3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并责令该店召回不合格产品。该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
三、检查结论和处置情况:大城县东环路兴荣小卖部销售不合格海绵蛋糕,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和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将线索移交至厂家所在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大市监不罚【2023】012号。
(七)
廊坊佳德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味青豆,根据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结果,结论为酸价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8月14日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TSFCJ*********),报告中显示廊坊佳德利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生产的蒜香味青豆,经检验酸价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廊坊佳德利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廊坊佳德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企业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分析该批次蒜香味青豆不合格的原因。经分析确定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该批次蒜香味青豆使用的棕榈油,因夏季高温,存放环境不当,油质出现问题,导致该批次产品经抽检酸价不合格。该批次蒜香味青豆共生产41箱,销售40箱,违法所得1000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人民币*****元;罚没合计*****元。
特此通告。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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