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67号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2023豫10破67号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67号

申请人: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茨沟乡三里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松山,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本瑞兴公司”)同意,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025执583号决定书,以本瑞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本瑞兴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本瑞兴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营业期限为2011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王松山。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卫生洁具、五金电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电脑配件及耗材的批发、零售。

2019年4月18日,襄城县公证处作出(2019)豫许襄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为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因本瑞兴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豫1025执583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以本瑞兴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且本瑞兴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本瑞兴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本瑞兴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本瑞兴公司的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襄城县本瑞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立珂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吴 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汪聪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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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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