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林业局关于《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剑阁县林业局关于《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各位市民: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尽快让群众受益,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30天,征求公众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时间内将意见反馈至剑阁县林业局。
一、征集主题
《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集时间
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3日。
三、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839-*******。
2.电子邮箱:tuwenjingwork@163.com。
3.联系地址:剑阁县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心(剑阁县汉德街127号),邮编******。
剑阁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剑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剑阁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条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理赔机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所有致害情形进行全覆盖投保,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
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
结合我县实际,将野猪致害纳入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范围,参照本细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等核实工作。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牧)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补偿工作。
第五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九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协调辖区医院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承保保险公司作出正式理赔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按程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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