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招标公告
因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招标需要,欢迎
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前来参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投标单位的资格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已办理新版三证合一
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物
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2.项目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3.监测周期:约3个月,从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时间至
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4.质量要求:监测报告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现行规范
和规定的质量标准。
5.项目规模:本工程监测总费用 监测元件布设费用 日
常监测费用
***** ***** *****元,具体单价如下所示
监测元件布设费用明细
序号
设计要求监测项目
数量
单价
合价(元)
基坑坡顶垂直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8点
40元/点
320
2
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40米
150元/米
6000
(深度10米/座,共4座)
地下水位检测点布设(暂定4座,每座深6.5米)
26米
150元/米
3900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点布设
20点
40元/点
800
合计
*****1
日常监测费用明细
(D)
项目
(A)
(B)
(C)
序号
监测内容
招标控制总价费用
单次监测
招标控制单价
监测次数
(E A8 D)(元)
1
边坡坡顶水平位移监测
8点
20元/点 次
2
边坡坡顶垂直沉降监测
8点
15元/点 次
边坡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
3
40米
7元/米 次
25
*****(平均每点深10米)
地下水位监测
4点
10元/点 次
5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
20点
20元/点 次
备注:
1.本工程监测频率要求如下:1.基坑开挖深度 5米时,1次/3天 2.基坑开挖深度
5-8米时,1次/2天 3.底板浇筑完成后7天内,1次/2天 4.底板浇筑完成后7-14
天内,1次/3天:4.底板浇筑完成后14-28天,1次/5天:6.底板浇筑完成后28天,1
次/7天,直至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当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或大雨天气应适
当加密监测频率。本工程地下室工期约3个月,监测总周期约3个月,监测次数暂定25
次。监测单价在监测周期内不予调整,实际监测次数的增减不作为综合单价调整及费用
索赔依据。结算监测费根据经发包人认可的实际监测次数乘以单次监测费用为准。
三 投标文件要求
(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内容应包含以下材料: 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附件一)及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 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已办理新版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文件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要求:1.提供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否则视为无效标 2.提供材料需清晰
可见,否则视为无提供该项材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
年11月27日16:00。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以接收文件地点时钟显示的时
间为准。
(二)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7日16:00。
2
(三)开标地点: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开标室(新罗
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汇通大厦10层)
五 中标人确定办法
现场开标,经评委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
采取随机抽签办法确定中标人。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龙岩五中公告栏 龙岩市KK网(htt
ps:/www.0597kk.com)及雁翔集团公众号上发布。
七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派代表
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
工作日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
质性条款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2.附合同范本,详附件二。
八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龙岩市第五中学
地址:滨江路10号
邮编:
******电子邮箱:/
电话:0597-
*******,传真:/
联系人:陈伟
代建单位: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汇通大厦10层
邮编:
******电子邮箱:yxcyz5ba63.Com
电话:
********我
传真:
联系人:林
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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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龙岩市第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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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招标公告 因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招标需要,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前来参与,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投标单位的资格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已办理新版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2.项目地点:龙岩市新罗区 3.监测周期:约3个月,从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时间至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4.质量要求:监测报告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现行规范和规定的质量标准。 5.项目规模:本工程监测总费用 监测元件布设费用 日常监测费用
***** ***** *****元,具体单价如下所示 监测元件布设费用明细 序号 设计要求监测项目 数量 单价 合价(元) 1 基坑坡顶垂直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8点 40元/点 320 2 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深度10米/座,共4座) 40米 150元/米 6000 3 地下水位检测点布设(暂定4座,每座深6.5米) 26米 150元/米 3900 4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点布设 20点 40元/点 800 合计
***** 日常监测费用明细 项目 序号 监测内容 (A) 单次监测 (B) 招标控制单价 (C) 监测次数 (D) 招标控制总价费用 (E A B D)(元) 1 边坡坡顶水平位移监测 8点 20元/点 次 25
***** 2 边坡坡顶垂直沉降监测 8点 15元/点 次 3 边坡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平均每点深10米) 40米 7元/米 次 4 地下水位监测 4点 10元/点 次 5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 20点 20元/点 次 备注: 1.本工程监测频率要求如下:1.基坑开挖深度 5米时,1次/3天 2.基坑开挖深度5-8米时,1次/2天 3.底板浇筑完成后7天内,1次/2天 4.底板浇筑完成后7-14天内,1次/3天 4.底板浇筑完成后14-28天,1次/5天 6.底板浇筑完成后28天,1次/7天,直至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当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或大雨天气应适当加密监测频率。本工程地下室工期约3个月,监测总周期约3个月,监测次数暂定25次。监测单价在监测周期内不予调整,实际监测次数的增减不作为综合单价调整及费用索赔依据。结算监测费根据经发包人认可的实际监测次数乘以单次监测费用为准。 投标文件要求 (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内容应包含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附件一)及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已办理新版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要求:1.提供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否则视为无效标 2.提供材料需清晰可见,否则视为无提供该项材料。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16:00。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以接收文件地点时钟显示的时间为准。 开标时间:2023年11月27日16:00。 (三)开标地点: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开标室(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汇通大厦10层) 五 中标人确定办法 现场开标,经评委评审,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采取随机抽签办法确定中标人。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龙岩五中公告栏 龙岩市KK网(https://www.0597kk.com)及雁翔集团公众号上发布。 七 其他要求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2.附合同范本,详附件二。 八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龙岩市第五中学 地址:滨江路10号 邮编:
****** 电子邮箱:/ 电话:0597-
*******,传真:/ 联系人:陈伟 代建单位: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汇通大厦10层 邮编:
****** 电子邮箱:yxcyzbb 163.com 电话:0597-
*******,传真:/ 联系人:林工 招标人:龙岩市第五中学 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人声明: 我(姓名) ,身份证号码 ,系(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全权负责办理 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本授权有效期由公司盖章之日始至该项业务办理完毕截止。 被授权人在签署与办理该业务的相关手续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单位均予以认可。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本章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为: 合同条款前附表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工程特性确定本招标项目所选用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 第二部分为: 合同条款(示范文本) 内容。本招标项目检测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格式条款。 合同条款 没有约定内容的,由业主和检测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1节 合同条款前附表 合同条款前附表 招标人 龙岩市第五中学(建设单位) 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合同条款格式内容 本招标项目检测合同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格式条款。 第2节 合同条款GF 2016 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龙岩市第五中学(建设单位) 福建雁翔建设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监测人(全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 2.工程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3.工程规模 特征:基坑深度约4-6米。 二 监测范围和阶段 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监测范围和阶段: 编制监测方案并且通过专家论证 基坑监测项目,包括:坡顶水平位移监测 坡顶垂直沉降监测 基坑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 地下水位监测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倾斜监测等 本招标文件 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施工监测方案规定的内容。 2.技术要求:根据相关工程进度分别完成基础施工阶段基坑监测,全面反映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情况和趋势,及时预报基坑边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以指导施工。每半个月提交一次过程监测报告,在基坑土方回填完成后20日内提交总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 省市及行业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标准。 3.工作量: 编制监测方案并且通过专家论证 基坑监测项目,包括:坡顶水平位移监测 坡顶垂直沉降监测 基坑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 地下水位监测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倾斜监测等 本招标文件 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施工监测方案规定的内容。 三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成果提交日期:每半个月提交一次过程监测报告,在基坑土方回填完成后20日内提交总监测报告。 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约3个月,从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时间至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四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监测报告符合国家 省市及行业颁布的现行规范 标准。 五 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为 元。具体详见附件 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费用明细 ,附件内单价为含税综合单价,监测费结算时按表内单价乘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监测点布设数量及监测次数进行结算。 2.合同价款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六 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测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监测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监测技术服务。 八 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龙岩市新罗区 签订。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三方签章后 生效。 十二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执2份,代建单位执2份,监测人执2份。 发包人: 建设单位:(印章) 代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监测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监测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监测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监测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监测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监测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测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监测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监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测范围内的项目。 1.1.8 监测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监测范围 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监测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监测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监测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监测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监测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监测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监测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监测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监测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监测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监测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 基槽检验 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监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 中译本的份数 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 通知 证明 证书 指示 指令 要求 请求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监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 监测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监测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监测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监测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成果资料 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监测人的监测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监测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监测人无法胜任工程监测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监测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 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测人明确监测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监测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 地形图 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监测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监测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 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监测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 障碍物清除 场地平整 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监测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 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图纸,没有资料 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 图纸,或提供的资料 图纸不实,致使监测人在工程监测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监测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监测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监测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 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监测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监测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监测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监测人 3.1 监测人权利 3.1.1 监测人在工程监测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监测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监测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监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测人。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监测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 成果资料 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监测人义务 3.2.1 监测人应按监测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测工作。 3.2.2 监测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监测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监测人在工程监测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监测人开展工程监测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监测人在燃气管道 热力管道 动力设备 输水管道 输电线路 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 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监测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监测人应在监测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监测人代表 监测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监测的监测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监测人代表在监测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监测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监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监测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监测工作进度的监督 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测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监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监测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 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监测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测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 合同价款与调整 执行。 4.4 监测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监测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监测人承担违约责任: (1)监测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监测人管理不善 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监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监测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监测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监测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监测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监测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监测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 成果组成 成果份数 提交和签收日期 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监测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监测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 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测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监测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监测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 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监测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监测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监测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 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 合同价款与调整 和第8.2款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监测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监测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监测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监测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监测人可停止工程监测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监测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 合同价款与调整 和第8.2款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测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监测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8.2.5 因监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监测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监测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监测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测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测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监测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监测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监测人在工程监测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测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 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测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 瘟疫 洪水 骚乱 暴动 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监测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监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监测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监测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监测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监测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监测人承担 (3)停工期间,监测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 监测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 监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 定金或预付款 或第7.3款 进度款支付 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监测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监测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监测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监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测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监测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监测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监测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 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监测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监测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监测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 定金或预付款 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 进度款支付 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监测人未开始监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测人支付违约金 监测人已开始监测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监测人合同价款的50% 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监测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监测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监测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监测人违约 14.2.1 监测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监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监测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监测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监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监测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监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监测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监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监测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监测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监测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监测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监测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监测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监测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监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监测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监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监测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监测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监测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测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测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 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测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监测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监测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 (4)项约定相同。 15.2 监测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监测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监测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测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监测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监测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监测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 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监测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监测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监测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 (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见通用条款。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 1.3 适用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及现行有关国家 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 规章 。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执行国家 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方 原文版 中译本的份数 时间及费用承担: / 。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监测人应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批准 证明 证书 指示 指令 要求 请求 同意 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监测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测人指定的接收人: 监测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监测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监测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监测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成果资料 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监测人搜集的资料: /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 /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负责监测过程的管理监督 监测方及数量的批准 工期及费用索赔的批准等,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3条 监测人 3.1 监测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分包。 3.2监测人义务 3.2.5监测人开展工程监测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如因监测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由监测人自行负责。 3.3 监测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监测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监测人在通用条款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 。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监测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 / 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监测人至少每半个月须向发包人提交一次过程监测报告,在基坑土方回填完成后20日内总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 省市及行业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标准。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 /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 /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附件 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费用明细 中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为实现本合同所需的人工 设备 材料 保险 利润 管理费 监测方案论证费 税金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在监测期间不予调整,监测费用结算时按表内单价乘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监测点实际布设数量及监测次数进行结算。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无 。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因市场变化 政策性调整导致的各种费用变化 因天气 地表外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的措施 因各种政策性文件调整导致费用的变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通用条款第16条 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监测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 。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 。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 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地下室底板浇筑完成支付至该阶段监测费的50% 基坑回填完成,监测人提交合格的项目总监测报告后,由监测人提出结算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付款前,监测人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本工程建设单位为龙岩市第五中学,故发票开具名称为:龙岩市第五中学。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无 。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监测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监测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监测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测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关于监测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监测人。 关于监测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监测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5 监测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监测人承担。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见通用条款。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监测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监测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监测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监测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3 工程监测责任保险的约定:监测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监测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2监测人违约 14.2.2监测人违约责任 (1)监测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监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监测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监测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付给发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延迟累计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监测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监测人交付的报告 成果 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监测人返工,监测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监测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监测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监测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4)监测人未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监测工作方案进行监测,每发现 确认一次的,监测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应当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类或同一性质问题累计发现 确认达3次或不同违约问题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监测人违约,导致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监测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损失,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监测人时生效。监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6)监测人非法转包或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纠正,同时要求监测人按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监测人不予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监测人承担。 (7)因监测人未及时或未按图纸 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未能及时提出基坑异常预警,导致工程发生事故的,监测人除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 (8)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时,监测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扣除违约金部分)。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见通用条款 。 15.2监测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见通用条款 。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 新罗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7.1监测人至少每半个月应向发包人提交一次过程监测报告,在基坑或周围环境监测数值异常时应增加监测频次 及时向发包人出具监测报告并提出合理性建议,在完成监测后20天内提供完整的监测报告。 附表: 龙岩市第五中学教学综合楼基坑监测费用明细 1.监测元件布设费用明细 序号 设计要求监测项目 数量 单价 合价(元) 1 基坑坡顶垂直沉降及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8点 40元/点 320 2 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 (深度10米/座,共4座) 40米 150元/米 6000 3 地下水位检测点布设(暂定4座,每座深6.5米) 26米 150元/米 3900 4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点布设 20点 40元/点 800 合计
***** 2.日常监测费用明细 项目 序号 监测内容 (A) 单次监测 (B) 招标控制单价 (C) 监测次数 (D) 招标控制总价费用 (E A B D)(元) 1 边坡坡顶水平位移监测 8点 20元/点 次 25
***** 2 边坡坡顶垂直沉降监测 8点 15元/点 次 3 边坡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监测(平均每点深10米) 40米 7元/米 次 4 地下水位监测 4点 10元/点 次 5 周边建筑物沉降及变形监测 20点 20元/点 次 备注: 1.本工程监测频率要求如下:1.基坑开挖深度 5米时,1次/3天 2.基坑开挖深度5-8米时,1次/2天 3.底板浇筑完成后7天内,1次/2天 4.底板浇筑完成后7-14天内,1次/3天 4.底板浇筑完成后14-28天,1次/5天 6.底板浇筑完成后28天,1次/7天,直至地下室结构完工并回填结束后一星期。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上述监测频率进行监测,当监测数据变化异常或大雨天气应适当加密监测频率。本工程地下室工期约3个月,监测总周期约3个月,监测次数暂定25次。监测单价在监测周期内不予调整,实际监测次数的增减不作为综合单价调整及费用索赔依据。结算监测费根据经发包人认可的实际监测次数乘以单次监测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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