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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公 告万 江 街 道 2022 年 耕 地 恢 复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招 标 编 号 : WJAWJC
********致 : 投 标 人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万 江 街 道 2022 年 耕 地 恢 复 工 程 (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项 目 名 称 ) 已 由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革 局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东 莞 市 万 江 工 程 建 设 中 心 , 建 设 资 金来 自 财 政 投 资 , 招 标 人 为 东 莞 市 万 江 工 程 建 设 中 心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开 招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项 目 名 称 : 万 江 街 道 2022年 耕 地 恢 复 工 程 。2.2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点 : 东 莞 市 万 江 街 道 。2.3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规 模 : 本 次 耕 地 恢 复 约 267.67公 顷 , 包 括 土 地 平 整 工 程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田 间道 路 工 程 , 最 大 水 管 管 径 DN1200。 项 目 投 资 金 额 约 876万 元 。2.4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资 金 额 :
*******.47 元 。2.5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47 元 ( 其 中 包 含 的 定 额 工 日 工 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7元 , 含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人 民 币
******.22 元 ) 。2.6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单 位 : 东 莞 市 东 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控 制 价 审 核 单位 : 东 莞 市 万 江 财 政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
2.7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 东 莞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万 江 分 局 。2.8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单 位 : 中 铭 珩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 , 审 查 单 位 : 东 莞 市 大 业 施 工图 审 查 有 限 公 司 , 勘 察 单 位 : / 。2.9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 万 江 街 道 2022年 耕 地 恢 复 工 程 ( 按 招 标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所 含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田 块 整 治 工 程 2 灌 溉 与 排 水 工 程 含 整 修 斗 渠 及 农 渠 ( 沟 ) 人 行 道 板 涵 管 等 3 田 间 道 路 工 程 ( 含 整 修 生 产 路 及 田 间 道 等 ) 。 注 : 以 上 招 标 范 围 未 尽 事 宜 , 请 详 见 招 标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单 并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2.10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计 划 工 期 为 102 日 历 天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为 2023 年 12 月 06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为 2024 年 03 月 16 日 。
2.11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的 合 格 标 准 。2.12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安 全 目 标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期 内 无安 全 事 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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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资 质 要 求 :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 159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154号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质 管 理 规 定 和 资 质 标 准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15 20号 ) 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简 化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准 部 分 指 标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6 226号 )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或 以上 资 质 。3.2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3.2.1 需 登 记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中 。3.2.2 未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工 程 中 任 职 项 目 负 责 人 。
3.2.3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须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即 建 安 B 类 证 ) 。3.2.4 贰 级 或 以 上 等 级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中 列 明 的 专 业 类 别 为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3.3其 他 要 求 :3.3.1 企 业 应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且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 相 应 企 业 档 案 企 业 资 质 栏 的 资 质 名 称 项 ) 中 登 记 的 资 质 不 低 于 上 述 第 3.1款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 企 业 建 档 应 当 按 照 关于 企 业 库 建 档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东 公 资 交 2016 67号 )的 要 求 填 报 相 关 信 息 。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以 下 企业 建 档 信 息 必 须 填 报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地 及 有 效 期 正 确 填 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正 确 填 报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安 考 证 类 型 及 有 效 期 正 确 填 报 3.3.2企 业 状 态 不 能 为 限 制 投 标 或 限 制 承 接 工 程 状 态 。3.3.3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系 统 信 息 数 据 采 集 时 间 前 , 已 在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企 业 库 建 档 ( 包 括 : 法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或 资 质 证 书 发 生 变 更 时 已 办 理 该 变 更 的 登 记 手 续 等 ) , 投 标 人 应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核 实 企业 填 报 数 据 真 实 有 效 。3.3.4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3.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或 者 从 业 人 员 参 与 投 标 :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前 三 年 内 在 本 市 有 放 弃 中 标 拒 不 签 订 合 同 应 当 提 供 而 拒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情 形 的 中 标 人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失 信 行 为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 导致 重 新 招 标 , 再 次 参 与 同 一 项 目 投 标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前 三 年 内 被 招 标 人 履 约 评 价 为 不 合 格 且 经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确 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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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嫌 行 贿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 正 在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一 年 内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或 工 程 进 度 严 重 滞后 , 被 本 市 相 关 部 门 通 报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两 年 内 因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两 年 内 因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以 向 招 标 人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三 个 月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一 般质 量 或 者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 未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前 六 个 月 内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 造 成 1 人 死 亡 的 前 一 年 内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一 般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 造 成 2 人 死 亡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一 年 六 个 月 内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成 较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较 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 未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前 三 年 内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较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较 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 造 成 3 9 人 死 亡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 前 五 年 内 在 本 市 因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重 特大 质 量 或 者 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因 失 信 行 为 被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的 其 他 : / 。
3.3.6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采 用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求 : / 。3.3.7 本 次 招 标 所 要 求 具 备 的 各 项 证 件 证 书 及 个 人 身 份 证 均 应 真 实 有 效 , 不 存 在 被 相 关 行 政 部 门 扣留 或 吊 销 等 情 形 。 投 标 人 及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存 在 被 依 法 取 消 或 者 暂 停 承 揽 业 务 的 情 形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可 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下 载 本 次 招 标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资 料 。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4.2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可 于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日 上 午 / 时 至 / 时 , 下 午 / 时 至 /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在 / 购 买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等 资料 。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电 子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 元 , 售 后 不 退 。 邀 请 招 标 时 采 用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5.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 2023 年 12 月 01 日 09 时 30 分 。 投 标会 时 间 : 2023 年 12 月 01 日 09 时 30 分 , 地 点 : 东 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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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2 逾 期 通 过 网 络 上 传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 及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及/ 发 布 。 本 公 告 在 各 媒 介 发 布 的 文 本 如 有 不 同 之 处 , 以 在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 发布 的 文 本 为 准 。 公 开 招 标 时 采 用 7 投 标 担 保 7.1 本 次 投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担 保 7.2投 标 担 保 金 额 :
****** 元 ,7.2.1 投 标 担 保 形 式 :
1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电 子 保 函 保 险 电 子 保 单 2 其 它 : / 。注 意 : (1)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时 间 应 为 单 项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电 子 保 函 (保 险 电 子 保 单 )的 关 联 时 间 。(2)投 标 保 证 金 数 据 超 过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达 交 易 中 心 系 统 的 , 无 法 关 联 。(3)投 标 人 应 提 前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手 续 , 自 行 承 担 数 据 延 误 风 险 。(4)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时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缴 交 ( 非 牵 头 人 缴 交 的 不 予 认 可 ) 。8 其 他 说 明8.1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招 标 人 负 责 制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它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开 标 有异 议 的 , 应 当 依 法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招 标 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东 莞 市 万 江 工 程 建 设 中 心 电 话 : 0769-
******** 地 址 : 东 莞 市 万 江 街 道 万 福 路 21 号 楼 二 楼 万 江 工 程 建 设 中 心 技 术 二 室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就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开 标 等 事 项 进 行 投 诉 的 ,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内 。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 东 莞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万 江 分 局电 话 : 0769-
******** 地 址 : 东 莞 市 万 江 街 道 万 江 万 福 路 16 号 电 子 邮 件 : / 。8.2 其 他 :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