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80号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2023豫10破80号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80号

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任该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钧州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田伟锋,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1)豫1081执3352号决定书,以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0日营业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田伟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通讯器材(无线电管制器材除外),五金交电、通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工程车辆、环保设备、机械配件、劳保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办公用品、电线电缆、仪表仪器、钢材、装饰材料及消防设备销售。现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2020年12月2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81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因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豫1081执3352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且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将被申请人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禹州市优弘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立珂

审判员李红伟

审判员吴 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汪聪聪


附件
优弘贸易裁定书.pdf 下载2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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