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监〔2023〕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G3—002676—CGZX

桂财监〔2023〕1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G3—002676—CGZX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南宁春夏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南宁春夏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8号楼第一层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广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2—G3—******—CGZX)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在案佐证。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你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

五、 处罚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3、联系电话:0771-*******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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