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0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0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住建字〔2020〕73号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0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住建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2020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0日

(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2020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农村牧区四类重点对象,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确保2020年决战决胜如期高质量完成我市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按照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今年3月6日在决胜决战脱贫攻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以及今年3月9日自治区石泰峰书记在自治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和市委于立新书记讲话精神,聚焦攻克脱贫攻坚战住房安全保障最后堡垒,为做好2020年全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各项工作,以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为原则,全力推进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进度

完成2020年呼伦贝尔市积极争取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存量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台账125户,其中,建档立贫困户22户,低保户44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2户,贫困残疾人家庭47户(2020年全市危房改造任务以自治区下达我市任务为准)。

完成时限:建档立卡贫困户在6月底前全部竣工验收,其他危房改造户在9月底前全部竣工验收。

(二)抓好问题整改

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拉网式”大排查,把短板弱项和存在的问题全部找出来,把排查的问题与中央专项巡视“回头看”、2019年自治区扶贫成效考核、中央纪委实地踏查反馈问题一体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定期调度。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在每周四上午11:00前,将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二)严格执行危房识别标准。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经评定为C、D级的危房,纳入农村牧区危房管理档案,落实安全责任。旗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房评定并出具危房评定证明,分别在旗市区、乡镇苏木、嘎查村和农牧户四级档案中留存。旗市区住建部门难以评定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附件纳入农牧户档案;也可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危房评定业务培训,确保评定人员达到业务熟练、懂标准、明方法,评定结果必须由旗市区住建部门复核并盖章确认。

(三)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房屋等级的工作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以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旗县级住建部门将危房管理档案信息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四类重点对象名单精准衔接后,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农牧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审核、旗市区审批程序和“公示”制度。旗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牧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支持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进行除险加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牧户自建为主,农牧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牧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等方式,兜底解决极弱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五)坚持标准规范管理。要坚持目标标准不动摇,按照《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全面落实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强化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验收管理,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安全可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标准,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满足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节能要求,必须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建设标准,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应满足农村危房改造安全要求,仅实施房屋粉刷、墙体抹灰、地面铺砖等装饰装修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补助资金。严格执行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面积标准,旗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房屋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对于有扩建需求的农牧户,在农房设计施工中预留好接口。对建筑面积严重超标的,及时取消其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六)规范完善档案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严格执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个人档案必须包含以下几项基本要素:

1.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五保、残疾人等证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2.危房鉴(评)定表;(由第三方机构或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签字盖章齐全)

3.农户申请危房改造手续;

4.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5.农村危房改造协议;

6.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视为安全房屋评定结果);

7.资金拨付证明;

8.改造前、中、后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明显直观体现工程施工内容)

以上内容要签字盖章齐全、逻辑关系明确。其中危房鉴(评)定表2020年以前不做统一要求,2020年开始严格按照附件内容执行(附件附后)。

(七)强化信息录入审核

为保障顺利迎接国家7月普查工作,自治区住建厅按照住建部工作部署,在扶贫部门提供全部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基础上,对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各旗市区务必高度重视新版信息系统信息的填报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经得起脱贫攻坚普查的检验,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的信息录入工作,对已录入信息认真校核完善,确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对2020年实施的危房改造工程,要分别在6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同步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其他危房改造户的信息录入工作全部完成。

一是核实录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信息。要在“回头看”排查基础上,按照鉴定安全、改造安全、保障安全三种分类,逐户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信息,补充住房安全鉴定(评定)结论、住房安全保障方式、工程开竣工和入住时间等信息,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一致。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将此项工作要求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这项任务。主动抓好住房鉴定安全和采用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的信息填报;涉及到采用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和避险搬迁等方式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的,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发改、扶贫、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完成好相关信息填报任务。

三是严格信息录入和审核。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新版信息系统说明与填报指南,统一信息录入核实工作要求与标准,加强对信息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明确信息审核人,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把关。录入人、审核人等信息需同步录入新版信息系统。要定期对信息检索系统识别的“指标分析和预警”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立即纠正。

(八)规范补助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配套标准参照2019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暂定为每户为*****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户*****元、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资金600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每户配套资金2616元、旗市区财政每户配套资金2616元。如有调整或变动以自治区下达资金政策文件为准。在总资金、总任务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原则上,翻建新建户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户,维修加固户补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户。各旗市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细化量化对翻建新建、维修加固等不同改造方式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

(九)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7〕211号)有关规定,规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牧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和补助资金数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掌握政策依据和受益情况,提高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全面落实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旗市区住建部门开展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的指导。旗市区住建部门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牧户自建的,要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由旗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应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二)坚持举一反三。中央专项巡视“回头看”、2019年自治区扶贫成效考核、中央纪委实地踏查反馈问题一体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旗市区在排查中要针对个性问题进行整改,同时针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情况进行再次梳理,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完善制度,长期坚持。

(三)强化作风建设。按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持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等问题。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监督举报和反映问题途径,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杜绝漠视和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电话:0470-*******,举报邮箱:hlbecz@126.com。

(四)加强信息互通。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和扶贫部门加强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确保所掌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口径一致。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及时提供给本级扶贫部门,并积极对接扶贫部门将更新完善后的数据及时反馈住建部门。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旗市区政府作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及时通报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运行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危房改造正常运行。要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统筹安排工作部署、人员组织、资金保障等工作,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住建、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全力以赴完成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和监管。要落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筹措和分配。要根据农牧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最贫困对象的倾斜支持力度。

(三)严格全过程监管。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对危房改造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危房改造工程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四)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列入对旗市区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对旗市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巡查、情况反馈、进展通报、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对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未按要求工作目标任务的,对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末位约谈问责。

标签: 实施方案 脱贫攻坚 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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