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渝卫发〔2023〕4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工作支持政策,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大渡口区实际,草拟了《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征得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电子邮箱:*********@qq.com%E3%80%82">*********@qq.com。联系人:陈炼、龚玉兰,联系电话:********

附件:《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完善价格政策

(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属于医疗功能的门诊、住院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医保部门制定;属于康养功能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康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

(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 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保险支持

(三)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合理确定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按市级部署,落实对长期、慢性病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的政策,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四)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适应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五)鼓励商业保险将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三、盘活土地资源

(六)充分利用存量闲置商业商务用地、居住用地,经科学论证可行的,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适当安排医养结合功能。(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七)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八)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统筹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医养结合项目的用地空间。(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四、落实财税优惠

(九)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卫生健康委)

(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人才激励

(十一)指导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将服务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十二)支持临床经验丰富的的医务人员按国家、市、区相关规定在退休后继续发挥专业特长,返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大渡口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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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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