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湛 江 市 奋 勇 高 新 区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主 平 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一期 ) 工 程 总 承 包 ( EPC)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 湛 江 市 奋 勇 高 新 区 承 接 产 业 转 移 主 平 台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一 期 ) 工 程 总承 包 ( EPC) ) 已 由 ( 湛 江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以 ( 湛 发 改 投 审 2023 57 号 ) 批 准 建 设 , 项
目 代 码 为 2309-440800-04-01-885129, 项 目 业 主 为 湛 江 市 产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建 设 资金 通 过 湛 江 市 承 接 产 业 有 序 转 移 主 平 台 专 项 资 金 及 申 请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解 决 , 不 足 部 分 由企 业 自 筹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 全 部 到 位 / 50%以 上 到 位 / 启 动 资 金到 位 。招 标 人 为 湛 江 市 产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概 况
2.1.1项 目 建 设 规 模 及 内 容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111133.01 平 方 米 , 其 中 : 标 准 厂 房 92840 平 方米 公 共 服 务 中 心 11006.68 平 方 米 仓 库 4825 平 方 米 配 套 用 房 900 平 方 米 架 空 层 801.21 平方 米 设 备 房 ( 地 下 ) 760.12 平 方 米 及 电 梯 , 配 套 建 设 园 内 道 路 20203.04 机 动 车 停 车 位和 非 机 动 停 车 位 各 329 个 ,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充 电 桩 各 99 个 , 综 合 管 线 工 程 等 室 外 配 套 设施 。 2.1.2项 目 建 设 地 点 :湛 江 奋 勇 高 新 区 工 业 园 清 迈 南 路 与 文 莱 北 路 交 叉 口 以 东 北 地 块 。2.1.3项 目 概 算 总 投 资 :45309.680183 万 元 , 其 中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34141.336009 万 元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用 7812.071567 万 元 预 备 费 3356.272606 万 元 。 注 : 本 项 目 概 算 以 发 改 部 门 最终 批 复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为 准 。2.2招 标 控 制 价 : 本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34591.13908 万 元 (暂 定 ), 其 中 : ( 1) 设 计 费 ( 含 施 工图 预 算 编 制 )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535.156413 万 元 ( 2)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2434.269209万 元 ( 3) 建 安 工 程 预 备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1621.71346 万 元 。 ( 以 湛 自 然 资 网 出 告 字 2023 第75 号 土 地 出 让 公 告 中 经 奋 勇 高 新 区 审 查 通 过 的 概 算 , 其 中 施 工 图 设 计 费 668.945516 万 元 ( 含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 下 浮 20%即 为 535.156413 万 元 , 建 安 费 34141.336009 万 元 下 浮 5%即 为32434.269209 万 元 建 安 工 程 预 备 费 按 建 安 费 5%计 算 并 下 浮 5%即 1621.71346 万 元 来 暂 定 招 标 控制 价 ) 。 注 : 本 项 目 概 算 以 市 发 改 部 门 最 终 批 复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为 准 , 并 作 为 预 算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及 相 关 流 程 的 依 据 。 以 市 发 改 部 门 最 终 批 复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中 对 应 细 目 ( 含 对 应 部 分 预备 费 ) 施 工 图 设 计 费 ( 含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 下 浮 20% 建 安 费 下 浮 5%及 建 安 工 程 预 备 费 下 浮5%计 算 招 标 控 制 价 。2.3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施 工 图 设 计 ( 含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 施 工 设 备 购 置 和 安 装 竣 工 验收 结 算 缺 陷 修 复 质 量 保 修 等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主 要 负 责 本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配 合 相 关评 审 会 议 的 汇 报 工 作 配 合 招 标 人 报 建 现 场 服 务 与 技 术 交 底 后 期 咨 询 服 务 现 场 指 导 与质 量 缺 陷 处 理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等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由 招 标 人 在 合 同 中 确 定 。 )施 工 工 作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负 责 项 目 全 过 程 施 工 实 施 , 具 体 以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施 工
图 为 准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生 产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工 期 包 工 程 及 材 料 检 测 直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移 交 完 成 结 算 和 保 修 期 工 程 保 修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修 复 等 工 作 负 责 施 工过 程 中 所 有 材 料 及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试 验 ,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验 收 备 案 和 工 程 资 料 汇 总 及 整 理 归档 工 作 等 。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由 招 标 人 在 合 同 中 确 定 。 )2.4建 设 工 期 :总 承 包 工 期 14 个 月 ( 含 设 计 工 期 ) 。设 计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全 部 内 容 的 完 整 的 经 审 图 的 正 式 施 工 图 设 计 工 作 ( 含完 整 正 式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 , 并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图 审 查 所 规 定 需 要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图 纸 在 收到 设 计 审 查 报 告 后 10 天 内 , 修 改 完 成 有 关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 含 审 查 修 改 内 容 的 设 计 文 件 )并 提 交 发 包 人 。
施 工 工 期 : 13 个 月 , 开 工 日 期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开 工 令 中 指 定 的 日 期 算 起 , 以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承 包 人 送 交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报 告 的 日 期 作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2.5质 量 标 准 :2.5.1 设 计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 或 以 上 ) 。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建 设 工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等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工 程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 以 及 行 业 相 关 规 范 技 术标 准 本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等 要 求 。2.5.2 施 工 要 求 的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 或 以 上 ) 。 符 合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备 营 业 执 照 。
3.2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 应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证 书 :3.2.1 设 计 资 质 :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设 计 方 ) 须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工 程 设计 综 合 甲 级 或 建 筑 行 业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3.2.2 施 工 资 质 :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壹 级 或 以 上资 质 , 且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3.3投 标 人 本 项 目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须 为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注 册 人 员 ,具 备 企 业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建 造 师 证 书 , 且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证 ) 从 开标 之 日 起 不 得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已 中 标 未开 工 已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在 建 未 竣 工 验 收 等 情 况 之 一 ( 提 供 承 诺 函 ) 提 供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以 及 在 投 标 企 业 缴 纳 的 2023 年 ( 8 9 10 月 )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如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无 法 提 供 该 社 保 证 明 的 , 须 提 供 本 人 与 投 标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并 加 盖 公章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 根 据 广 东 省 建 设 信 息 中 心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广东 省 建 设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通 知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的 要 求 ,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应 经 建 造 师 本 人 在 个 人 签名 处 手 写 签 名 。 )3.4 投 标 人 本 项 目 委 派 的 设 计 负 责 人 : 须 为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设 计 方 ) 在 册 人 员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 或 以 上 ) 工 程 师 职 称 证 书 。 提 供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以及 在 投 标 企 业 缴 纳 的 2023 年 ( 8 9 10 月 )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如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无 法 提 供 该 社 保 证 明 的 , 须 提 供 本 人 与 投 标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
3.5 投 标 人 本 项 目 委 派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 须 为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注 册 人 员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提 供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以 及 在 投 标 企 业缴 纳 的 2023 年 ( 8 9 10 月 ) 连 续 三 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如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无 法 提 供该 社 保 证 明 的 , 须 提 供 本 人 与 投 标 企 业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并 加 盖 公 章 。3.6 投 标 人 ( 独 立 体 或 联 合 体 各 方 )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或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www.gsxt.gov.cn) 中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 均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 截 图 上 须 体 现 查 询 时 间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查 询 结 果 有 效 )3.7本 项 目 只 须 制 作 提 交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取 得 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CA数 字 证 书 , 并 安 装 手 机 端 APP交 易 系 统 。 持 本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使 用 投 标 文件 工 具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在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投 标 , 按 时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办 理 企 业 投 标CA数 字 证 书 和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详 情 请 查 阅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 CA数 字 证书 办 理 咨 询 电 话 : 0759-3585827, 交 易 系 统 操 作 咨 询 电 话 : 0759-3585867)3.8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投 标 。 投 标 人 不 得 是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单 位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招 标 代理 单 位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否 则 ,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3.9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印 发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工程 总 承 包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建 市 规 2019 12号 ) 要 求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单 位 及 其 评 估 单 位 , 一 般 不 得 成 为 该 项 目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单位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人 公 开 已 经 完 成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上 述 单 位 可 以 参 与 该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投 标 。3.10本 次 招 标 (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注 : ( 1) 投 标 人 如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的 家 数 最 多 不 能 超 过 2 家 ( 一 家 为 施 工 单 位 , 一 家为 设 计 单 位 ) , 须 由 施 工 单 位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设 计 单 位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方 。 联 合 体 整 体 须 满 足设 计 施 工 资 质 要 求 , 且 需 在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方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2) 专 职 安 全 员 设 计 负 责 人 与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4.招 标 投 标 程 序 安 排 及 要 求4.1本 次 招 标 不 设 置 投 标 报 名 环 节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且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 应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直 接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电 子 投 标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为 资 格 后审 。 月 日4.4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发 布 时 间4.3答疑提问截止时间: 年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提出 时。提问为匿名方式,提问为匿名方式,通过:。 : 年 月 日 , 统 一 通 过 湛 江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发 布 ( 内 容 在 网 站 发 布 后 将 视 作
已 告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 。4.5投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过 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开 标 方 式 ,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于 开 标 当 日 时 分 前 进 入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号 开 标 室 使 用 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交 易 系统 ) 主 持 线 上 电 子 开 标 会 议 , 所 有 投 标 人 均 应 准 时 在 线 上 留 意 项 目 动 态 。4.6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开 始 时 间 和 截 止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于 电 子 开 标 当 日 根据 已 参 与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数 量 进 行 设 置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在 交 易 系 统 内 点 击 开 始 解 密 , 投 标 人 须 在 解 密 截 止时 间 前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其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 相 应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进 行 。5.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内 ,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查 看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项 目 有 关 资 料 。6.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上 发
布 。 公 告 内 容 和 时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发 布 的 为 准 。 招 标 人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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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 14 0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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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 11月 24日 /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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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澄 清 ( 答 疑 ) 补 充 修 改 等 文 件 一 律 通 过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湛 江 市 ) 发 布 。7.特 别 提 示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 定 时 期 内 参 与 招 标 人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拒 绝 投 标 时 限 由 招 标 人 视 严 重 程 度 确 定 , 最 低 三 个 月 起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 7.1将 本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7.2在 本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7.3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7.4存 在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情 形 的 7.5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规 定 执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或 处 罚 的 7.6中 标 单 位 主 要 原 因 造 成 本 工 程 进 度 严 重 滞 后 , 被 本 市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的 7.7其 他 /。8.异 议 与 投 诉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电 子 招 标 投标 交 易 规 则 的 通 知 ( 粤 发 改 规 2023 1号 ) 有 关 规 定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在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中 如 实 记 录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选 人 公 示 期 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上 述 异 议 均 须 通 过 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系 统 提 出 。 对 招 标 人 答复 不 满 意 或 者 招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湛 江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实 名 投 诉 , 电 话 : 0759-3588104。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要 求 依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湛 江 市 房 屋 建 筑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投 标 投 诉 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充 分 重 视 异 议 投 诉 提 出 的 时 限 , 避 免 异 议 权 投 诉
权 因 时 效 原 因 而 消 失 。9.投 标 人 计 算 机 系 统 遭 遇 网 络 堵 塞 病 毒 入 侵 软 硬 件 故 障 等 导 致 不 能 正 常 登 录 交 易 系
统 参 加 投 标 的 , 或 不 能 正 常 在 交 易 系 统 内 进 行 查 看 招 标 公 告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上传 投 标 文 件 等 招 投 标 活 动 的 ,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继 续 进 行 。10.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交 易 系 统 原 因 影 响 招 标 活 动 的 , 可 按 湛 江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相 关 应 急预 案 进 行 处 理 。11.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时 间 一 律 以 交 易 系 统 显 示 的 时 间 为 准 。12.本 招 标 公 告 未 尽 事 宜 , 执 行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13.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湛 江 市 产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志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海 滨 大 道 北 地 址 : 湛 江 市 霞 山 区 海 滨 大 道 中 与 乐 金 路 交
汇 处 天 誉 澜 湾 10 5 层联 系 人 ( 实 名 ) : 陈 欣 微 联 系 人 ( 实 名 ) : 郑 海 霞电 话 : 0759-3398371 电 话 : 15017377886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GDZZ2309727 163.com2023年 月 日
11 24
附 件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成 员 一 名 称 ( 主 办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住 所 :成 员 二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住 所 :
上 述 各 成 员 单 位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的 投 标 并 争 取 赢 得 本 工 程 总 承 包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 某 一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2 在 本 工 程 投 标 阶 段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工 程 投标 文 件 编 制 活 动 ,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投标 和 中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及 各 成 员 共 同 与 招 标 人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订 立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分 别 实 施 各 自 负 责 的 工 作 。3 联 合 体 各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投 标义 务 和 中 标 后 的 合 同 ,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合 同 规 定 的 一 切 义 务 和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内 部 职 责 的 部 分 , 承 担 各 自 所 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4.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单 位 名 称 )作 为 主 办 方 除 负 责 本 协 议 第 2条 的 工 作 外 , 还 负 责 承 担 全 部 工 程 的 工作 联 合 体 成 员 ( 单 位 名 称 ) 承 担 工 作 。5 联 合 体 成 员 之 间 工 作 协 调 均 由 主 办 方 负 责 。6 投 标 工 作 和 联 合 体 在 中 标 后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作 量 分 摊 。7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本 联 合 体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附 件 ,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有 合同 约 束 力 。8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联 合 体 未 中 标 或 者 中 标 时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自 动 失 效 。9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
成 员 一 名 称 ( 主 办 方 )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二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说 明 :1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授 权 委 托 书 2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不 多 于 2家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