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相关法规和《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府办规〔2023〕1号),现公开征求《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真实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向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意见(联系人:胡朝志;电话:0825—*******)。
附件: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大英县水井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大府办规〔2023〕1号)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目的
水井街片区属大英建县前原蓬莱镇居民自建老旧居民聚居区,建筑质量差、居住条件恶劣,为消除老旧自建房安全隐患,大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盐井街道水井街片区部分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进行集中改造。
二、征收范围
此次房屋征收范围为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水井街片区。包括文化横街以北片区、水井街以东的四网格和八网格片区,共涉及征收改造户数约204户,面积约3.95万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实行模拟征收。对该片区房屋实行“模拟征收”,即:在政府公告期限内,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达到100%时,模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转为正式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签订模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未达到100%,已签订的模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生效,协议终止。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核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2002年1月1日前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以现场勘丈核实面积为准。违章搭建、简易结构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三)房屋价值评估。由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举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其他构筑物等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结算的依据。评估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五、补偿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办法进行安置,按照住宅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标准为清水房。
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一)安置地点
安置房建设地点为水井街改造片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规划图)
安置房户型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左右进行规划设计。签订协议时,按应安置面积情况选定户型和套数。
(二)住宅房产权调换及结算办法
还房安置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按照安置房屋面积、结构及其他情况,分类实施安置结算。
1.房屋结构补差。新建安置房结构为框架或砖混结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不同,被征收人在规定应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只补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结构不补差价;砖木结构按50元/平方米补差;土木结构按150元/平方米补差。
2.产权调换结算方式。按照核定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同等面积安置,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注明房屋户型选安置房,每套安置房增减面积不超过正负5%。
所分配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只补房屋结构差价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同套超5%以内的,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50%结算给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超过5%的房屋面积不视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当年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签商品房市场平均价结算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当所分配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小于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给被征收人。
3.产权调换选房规则。住宅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搬迁完毕时间(以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安置房预结算时间,3个顺序号之和为安置房选房序号。安置房选房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三)商业房、临街门面产权调换办法
1.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房屋结构补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结构为砖混或框架结构,被征收房屋结构与安置房结构有差异的,被征收人要按产权调换面积补交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结构为砖木结构按50元/平方米补差;被征收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按150元/平方米补差。
3.商业房产权调换办法。房屋权属证书注明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实行片区内房屋集中安置。原则上在一楼安置,一楼面积不足时,按1:1.5在二楼或1:2在三楼商业用房内安置。原有商业用房在产权人自愿申请下也可按市场价折算为住房进行安置。
4.临街门面产权调换办法。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未注明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的临街门面,进深8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深超出8米的计算为住宅房屋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5.产权调换结算方式。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商业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结算给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认定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按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评估价结算。
6.商业用房选房顺序。在片区内按照“先正街后偏街”的原则,以原门牌序号为基础依次选房。
(四)签约奖励办法。如模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自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1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5000元/户;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签约奖2000元/户;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签约奖1000元/户。超过30天不再奖励。
(五)安置补偿款结算办法。模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条件下,在安置房接房时一次性结清余款。
六、具体问题处理
(一)装饰装修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房屋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相关设施设备安置补偿。被征收人有水、电、气户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装到户,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被征收人新增水、电、气一套的实行优惠价安装(水:2000元/套,电:680元/套,气:2600元/套),新增第二套及以上的按水:2500元/套,电:680元/套,气:4480元/套标准收取,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商业用房新增水、电、气安装由被征收人负责。
被征收人从事生产经营单独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按征收时的收费标准或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其他设施设备损失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搬迁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助4元/平方米搬迁费。
征收经营服务类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生产、库房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每个产权户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每户补助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办法。临时安置过渡期是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该片区集中安置房屋分配之日止的期间。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过渡费以移交旧房之日起,发至安置房集中分配之日止。
商业用房、临街门面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5元/月/平方米;超过三年的,按10元/月/平方米执行。住宅房过渡费补助标准为三年内3元/月/平方米;超过三年逾期不足六个月的,执行4.5元/月/平方米;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执行6元/月/平方米;逾期一年以上的,执行9元/月/平方米。
征收办公、生产、仓储、企业房屋已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过渡费。由征收人安排过渡房的,不计发过渡费。
(六)地下车位购买办法。安置房修建的地下车位属于建设业主所有。被征收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买,售完为止。
(七)安置小区管理。安置房分配前,应按小区选举业主代表,成立业主委员会。安置户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自行选择物业服务方式,自行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八)房产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安置面积以内部分的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1.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本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交通下街三合碑周边危旧房屋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违法建筑和已集中安置而原房屋未拆除的房屋,不予安置。已集中安置而原房屋未拆除的房屋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实行货币补偿。
(四)由征收人安排过渡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过户给征收人指定的单位,过户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已被征收人在金融机构抵押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合同。如不能解除的,由本人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用产权调换房屋作为抵押物,与金融机构协商相关抵押变更事宜。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大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大英县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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