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聘龙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公告

关于选聘龙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精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工作规程》《汕头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千员带万社”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现就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人数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德才兼备的原则,选聘兼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不少于5名。

  二、受聘人员条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1.农业农村等部门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业务指导工作的人员;

  2.优秀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3.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农技员;

  4.从事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5.能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爱农业,关心农民,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乐于为农业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2.能够准确理解和宣传农业农村政策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运行规则,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根据专业分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1.财务会计类: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熟悉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记账软件;

  2.市场营销类:具备农产品流通、产品(服务)营销、电子商务等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超市场、平台企业、集团采购、单位社区等开展有效对接;

  3.质量标准类: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品牌建设等标准和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4.绿色发展类:熟练掌握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土壤改良、旱作节水、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试验示范或者技术推广应用;

  5.信贷保险类:了解农业信贷保险相关产品及政策,熟悉惠农贷款、农业保险办理要点及流程,能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信贷保险产品。

  三、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可通过提供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提升经营主体质量:

  1.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注册登记、合并分立、歇业备案、年报公示等业务辅导和咨询服务;

  2.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经营服务规模,科学规划年度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

  3.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4.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开展财务会计核算、生产销售等电算化管理,提高经营效能;

  5.指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加强联合合作,促进融合发展;

  6.总结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7.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落实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8.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开展品牌化经营,组织推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产品(服务)展示展销宣传活动,拓展网上销售渠道;

  9.指导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者入股等形式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

  10.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生产经营数据形成融资增信,利用农业保单实现贷款担保,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贷款可得率。

  (二)辅导员指导服务方式

  应采取定期走访、上门指导、结对帮扶等方式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组织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每季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上门指导服务不少于3次,并形成辅导服务工作记录。

  (三)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利用职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法索取财物;

  3.假借辅导服务之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5.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辅导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

  6.从事损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管理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的培养、聘任、管理工作,对聘任的辅导员颁发证书,统一收录辅导员信息,及时上报至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请有意参与选聘的人员于11月28日前将《龙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资料报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申报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

  通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物产楼  

  联系电话:0754-********  

  电子邮箱:lhnyjncg@163.com


  附件:龙湖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申请表.xlsx



  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



标签: 主体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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