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0104破10号关于现场财产处置的公告
2023川0104破10号关于现场财产处置的公告
各权利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锦江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债务人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强公司”)重整,并于2023年5月10日决定由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现场后,发现项目现场堆放部分建筑施工物料及办公用品等,该物品权属尚不明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之规定,于2023年9月1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权利人及时主张取回权公告”,要求各财产权利人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及时书面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应的财产,并提交相关财产权属证明,逾期未主张,财产损毁、灭失的,管理人不负任何补偿、赔偿责任,所有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前述取回期限届满后,为充分保障各权利人利益,管理人再次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点破云”平台短信通知各债权人,要求各权利人应于2023年10月28日前取回自有物品,逾期主张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现取回期限已届满,现场物品将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并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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