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公示
关于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公示
按照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近期我局对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做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11月23日-12月3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0479-*******(传真)。邮编:******
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审核意见
内蒙古鲁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乃庙鲁新煤矿:
你单位报送的《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入河排污口位置及排放方式
基于流域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可控和现阶段鲁新煤矿疏干水没有回用条件,原则同意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东北20km处的乌拉盖河右岸设置入河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9°02′7.7″、北纬45°41′23.6″,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工矿企业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二、入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浓度、排放量控制要求
按照《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农乃庙鲁新煤矿工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中水质水量数据,核定入河排污口外排废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6)。入河排污口允许最大排水量应不超过65.03万m3/a,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超过13.01t/a、氨氮排放总量不超过0.65t/a。
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运行管理要求
你单位要落实《报告》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规范建设监测采样平台、设置标识牌并公开排污口信息。要加强水处理设施、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排污口视频监控系统等运维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台账及管理制度,做好台账日常维护及动态更新,按照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自行监测并接受监督。
四、水污染风险防控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与应急处置预案,强化非正常和事故状态下入河排污口应急管理措施,确保非正常和事故状态下废水不直接排入乌拉盖河。
五、其他要求
(一)你单位要进一步拓展外排废水综合利用渠道,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采取先进技术减少矿井涌水量、压减外排水量,减轻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我局委托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乌拉盖管理区分局分别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执法检查和属地日常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10日内将《报告》分送上述单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三)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本决定规定的排放标准;如发现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的,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流域重点断面、水功能区水质和下游环境敏感目标、重要引水设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污水性质等发生改变的,应重新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标签: 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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