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绩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关于申报绩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精神,对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申报。项目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
二、项目资金总额:项目资金100万元。
三、实施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纳入绩溪县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2022 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但未能完成清单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多个示范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本年度不予支持;示范主体已停业、经营异常、近三年有违规违纪记录的不予支持。
四、补助对象
1.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2.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市级以上家庭农场。
五、资金规模及使用方向
资金总额:100万元
(一)支持蔬菜产业设施条件改善。
支持2023年新建或改建完成的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支持蔬菜产业的设施改造提升,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设施类型调整,增强设施光热性能和保温蓄热性能,提高结构安全性,扩大设施单体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加强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设施蔬菜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其他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为支持粮食生产、机械强农、设施农业提质发展、提升家庭农场合作社的生产加工能力,2023年期间主体在农业机械、加工设备、设施大棚(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等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万元,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不超过20万元,申报主体较多时,在补贴蔬菜产业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后,按比例补助。
六、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如已经获得同类财政扶持,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2)养殖类项目主体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
(3)涉及生产用房等工程建设的项目需提供用地手续复印件、工程审计报告。
七、申报审核
各乡镇要及时通知所辖范围内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主体要提供当年规范的财务报表和家庭农场台账,申报的项目应为2023年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施方案、发票、合同、照片等相关证明)。各乡镇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审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科技信息中心;农水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申报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通过后,提交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党组会研究,并在绩溪县政府网进行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资金。
本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档。项目申报材料于2023年12月4日前报送至县农水局产业化办,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叶文燕 联系电话:0563-*******
邮箱:jxcyk@163.com
附件:1、绩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2、绩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表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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