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保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村落保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歙县雄村乡雄村村传统村落保护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备案号:341021B*******


招标人: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
二O一六年二月

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
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文件的意见

我单位本次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及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我们确认。
招标单位: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6年 1 月 28 日
招标代理机构: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 佳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2016年 1 月 28 日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备案盖章)
2016年 2 月 4 日

目 录
目 录III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6
1.1 项目概况6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6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6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6
1.5 费用承担7
1.6 保密8
1.7 语言文字8
1.8 计量单位8
1.9 踏勘现场8
1.10 投标预备会8
1.11 偏离8
2. 招标文件9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9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9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9
3. 投标文件10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0
3.2 投标报价10
3.3 投标有效期10
3.4 投标保证金11
3.5 资格审查资料11
3.6投标文件的编制11
3.7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13
3.8投标报价依据及规范13
3.9投标货币15
3.10投标有效期15
4. 投标15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
4.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16
5. 开标17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7
5.2 开标程序17
5.3 开标异议17
6. 评标18
6.1 评标委员会18
6.2 评标原则18
6.3 评标18
7. 合同授予18
7.1 定标方式18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8
7.3 中标通知19
7.4 履约担保19
7.5签订合同19
8. 纪律和监督20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0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0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0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0
8.5 投诉20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10.电子招标投标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1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2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3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24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4
附件六:确认通知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6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注:以上资格评审、标函评审须现场提供原件。29
1. 评标方法30
2. 评审标准30
2.1 初步评审标准30
2.2 详细评审标准31
3. 评标程序31
3.1 初步评审32
3.2 详细评审32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
3.4 评标结果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2
1. 一般约定32
1.1 词语定义32
1.2 语言文字34
1.3 法律34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4
1.5 合同协议书34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4
1.7 联络35
2. 发包人义务35
2.1 遵守法律35
2.2 发出开工通知35
2.3 提供施工场地35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5
2.5 组织设计交底35
2.6 支付合同价款35
2.7 组织竣工验收35
2.8 其他义务36
3. 监理人36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6
3.2 总监理工程师36
3.3 监理人员36
3.4 监理人的指示36
3.5 商定或确定37
4. 承包人37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7
4.2 履约担保37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38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38
4.5 不利物质条件38
5. 施工控制网38
6. 工期38
6.1 进度计划38
6.2 工程实施39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9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9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9
7. 工程质量39
7.1 工程质量要求39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39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0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40
8. 试验和检验40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0
8.2 现场材料试验41
9. 变更41
9.1 变更权41
9.2 变更程序41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41
9.4 暂列金额41
9.5 计日工41
10. 计量与支付42
10.1 计量42
10.2 预付款42
10.3 工程进度付款42
10.4 质量保证金43
10.5 竣工结算43
10.6 付款延误43
11. 竣工验收43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43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4
11.3 竣工和验收44
11.4 试运行44
11.5 竣工清场44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4
12.1 缺陷责任44
12.2 保修责任44
13. 保险45
13.1 保险范围45
13.2 未办理保险45
14. 不可抗力45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45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45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6
15. 违约46
15.1 承包人违约46
15.2 发包人违约46
16. 索赔47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7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7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7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47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7
17. 争议的解决48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48
17.2 友好解决48
17.3 争议评审48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5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54
1. 工程量清单说明54
2. 投标报价说明54
3. 其他说明4. 工程量清单(具体工程量清单内容另附)。54
4. 工程量清单(具体工程量清单内容另附)。55
第六章 图 纸(另发)5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5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55
目 录57
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承诺书58
(一)投标函58
(二)投标函附录59
(三)投标承诺书6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1
三、授权委托书62
四、投标保证金63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4
六、施工组织设计64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64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65
附表三:进度计划65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65
七、项目管理机构66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66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66
八、资格审查资料(已备案单位可不再出具)6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7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已备案单位可不再出具)68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68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9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6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歙县雄村乡雄村村传统村落保护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备案号:341021B201009号
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歙县雄村乡雄村村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歙县雄村乡雄村村
2.2建设规模:主要施工内容包括23.391m2公厕建设,五凤楼周边环境整治(曹家祠堂、曹祥祠修复),山斗水口环境整治、古樟树保护、垃圾处理中心提升、山斗至荃村桥沟渠整治、毛山脚道路改造提升;荃村、朱家巷、雄村村节点一二三四路面铺装,荃村、朱家巷、雄村节点一二三污水整治;总规模约330万元。
2.3计划工期: 12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原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且注册资本金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须按《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建市〔2010〕217号)办理备案后方可报名投标。
3.2本次招标项目经理须是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投标人须提供由当地或招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证明的开具时间为该项目报名期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采取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2月5至2016年2月22日正常上班时间(北京时间每日上午8时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并项目经理本人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紫阳路19号,县政府西侧)报名,并缴纳相关费用(备注:1、招标文件工本费400元、商务标电子光盘工本费100元;2、所有证书原件报名同时查验后现场退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留存)。
5.2、报名后同时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并随时关注网站答疑。电子版图纸由各投标人携带U盘拷贝或由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送至各投标人报名时所留存的电子邮箱内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3月4日09时00分,地点为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 133*****551
招标代理机构: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歙县金泰广场六楼
联 系 人:张 佳 联系电话:****-*******
开标地点: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紫阳路19号(歙县政府西侧、城市规划展示馆二楼)
联 系 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
9. 监管部门
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监督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称:歙县雄村乡人民政府
地址:歙县雄村乡
联系人:宋先生
电话:133*****551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歙县金泰广场六楼
联系人:张 佳
电话:****-*******
1.1.4项目名称歙县雄村乡雄村村传统村落保护工程
1.1.5建设地点歙县雄村乡雄村村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政府投资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资质条件:须是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原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且注册资本金满足项目招标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须按《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建市〔2010〕217号)办理备案后方可报名投标。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原担任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须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在标书内,原件在投标截止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如原担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至原项目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仍不得参加投标。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1、授权委托人和拟投标注册建造师以及为该项目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均为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在册员工(提供参保地社保局证明原件或缴纳清单并加盖参保地社保局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由当地或招标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证明的开具时间为该项目报名期间);
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必须符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规定}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情况表(注册建造师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原件,其他人员提供有效的岗位资格证原件)
(2)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5、中标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现场应交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中标后移交县住建委押证保管,符合规定后退还。
6、如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项目经理必须在该项目中标通知书签发前调整并终止在其他项目担任关键人员岗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施工图纸、答疑、工程量清单、商务标电子光盘等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3月4日09时00分
2.3.1招标人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前
2.4.1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前
2.4.1招标人答疑时间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hxzgj.cn)答疑变更栏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材料原件
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控制价的85%为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公告同步发布,详见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hxzgj.cn)项目控制价专栏
3.3.1投标有效期60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陆万伍仟圆整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6年3月3日18时前。
开户名称: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省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
账号:***********************
交款时必须从投标单位的基本帐户转账汇入交易中心,汇款时请注明歙县雄村乡雄村村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工程投标保证金。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及封套的封口处、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且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3.6.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三 份
3.6.5装订密封要求双面打印,胶装,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6 年3月4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机关或投标人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对技术和商务进行详细评审。具体为:①第一阶段为技术标书和标函的评定。评标小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分析标书,采取记名方式,对标书按评标办法评审;标函评审可同时进行。
②第二阶段为商务标评标,在公开开标后,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商务标评审。
③综合上述二部分的评审情况进行各投标单位的排名。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开标前在专家库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排序前两位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差值超过控制价的5%的,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shxzgj.cn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由歙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中标人必须自行处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协调施工中出现的纠纷;
2、本工程审计结算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准。
3、本工程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与变更。
4、本工程必须接受当地村民代表监督。
9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商务标电子光盘注明投标单位名称装入商务标内)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14)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投标均无效。
说明:1.4.2中(9)、(10)、(11)点是指项目投标截止时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4投标人必须承诺施工期间保护好周围建、构筑物等,自行调解处理可能出现的干扰和纠纷等事宜,保证顺利施工,不耽误工期。
1.4.5投标人必须考虑本工程地理位置,承诺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因施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等,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1.4.6投标人必须承诺,若中标保证投标书中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变动,并确保在施工现场。
1.4.7投标人必须承诺按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1.4.8投标人必须承诺近壹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1.4.9投标人必须承诺投标注册建造师无在建工程。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第2.3款和第2.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以通知公告形式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形式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澄清内容。
2.3.3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2.4.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将以网上形式在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歙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
2.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及自己理解产生的误差,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承诺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歙县小型项目备选库内企业标书中可以不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若需补交的,补交部分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须装订进标书,原件备查);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4)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投标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且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二部分组成。其中商务部分为商务标;技术部分(含标函内容)为技术标。所有技术标、商务标的正副本均应双面打印且有详细目录及页码,商务标和技术标必须采用A4规格纸分别胶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6.6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报价必须按省清单计价规范格式):
(1)投标函(主要承诺工程报价及报价中承担的风险范围)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必须加盖本单位造价人员有效专用章)
(3)投标总价封面
(4)工程项目投标总价表、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
(5)土建(装饰)、水电措施费总报价
(6)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二)
(9)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10)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1)规费和税金清单计价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3)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4)主要材料价格表
(15)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
(16)符合格式电子光盘一份(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后封入商务标内)
3.6.7技术部分(含标函)内容必须按评标办法的顺序编制
3.6.7.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誉及有关荣誉证明等复印件
3.6.7.2投标函(主要是对质量、工期及违约等的承诺,技术标中的投标函不得有商务投标报价内容)、投标承诺书(对招标文件中1.4.4、1.4.5、1.4.6、1.4.7、1.4.8、1.4.9条款的承诺)
3.6.7.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3.6.7.4施工组织设计
(1)主要施工方法
(2)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3)劳动力计划表
(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与网络图
(5)施工总平面图
3.6.7.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必须符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规定}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情况表(注册建造师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原件,其他人员提供有效的岗位资格证原件及投标须知1.4.1规定需提供的证明)
(2)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3.6.7.6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等技术措施
3.6.7.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注册建造师证书(包括安全B证)及其他人员有效岗位证书、授权委托人和注册建造师以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其他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原件。
3.7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3.7.1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按3.6.5中规定的要求编制,商务标格式采用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格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齐全。
3.7.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书、证明原件的(不含商务标内容),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单独用袋(箱)装(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可装入标书也可单独提交),与投标文件同时一次性提交。
3.8投标报价依据及规范
3.8.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所规定的方式。
3.8.2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建筑市场行情、清单定额以及各施工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报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投标总价。
3.8.3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8.4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再承担远地工程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和不再承担二次搬运费等费用。
3.8.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8.6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及报价编制依据。
3.8.6.1计价方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
3.8.6.2编制依据: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设计图纸、招标标前会答疑和澄清文件及施工现场条件、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
3.8.6.3工程计价依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安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材料价格投标人应根据市场价自行报价。
(3)工程取费依据费用定额相应费率(不得计取定额测定费),各企业报价按自身实力确定。
3.8.6.4投标人的投标书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8.6.5工程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需有业主单位代表参加,规格、品牌需经业主认可签字,施工单位采购计划应提前报业主和监理单位审定。
3.8.6.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书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8.7造价控制和调整
本次工程经招标定标后,投标人的工程各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决算依据,除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原则计算费用外,其他不予调整:
(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式: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中无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以外发生的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发包方签字认可后实施。现场签证的费用按照零星项目计价。
(3)清单中工程量误差和清单漏项的在±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不含本数)的部分,参照合同单价予以调整。
(4)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分担原则为: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10%以内(包括10%),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可依据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按实调整;施工机械使用费价格变化在10%以内(包括10%),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依据安徽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市场信息价按实调整。人工费调整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计[2013]16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安徽省造价[2014]13号文件执行。
3.8.8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对明确为包干使用的措施项目费用,缺项、漏项、报零均不作调整(因设计变更的情况除外)。
3.8.9规费(不得计取定额测定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可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3.9投标货币
3.9.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10投标有效期
3.10.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10.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或撤回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3.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章,签字或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3。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及时登记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4.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4.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
4.4.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4.1款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4.4.1.3未按本招标文件第3.6.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单独提交有效的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4.4.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4.1.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4.4.1.6技术标内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4.4.1.7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的;
4.4.1.8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或到场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否则无效)、公民身份证未带的;投标书中的注册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出具证明)或到场未带有效公民身份证原件的;
4.4.1.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企业各种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齐全有效的各种原件的;
4.4.1.10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技术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文本有重大雷同的或商务标中有重大雷同的;
4.4.1.11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标书,未声明哪份有效的,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4.1.12未按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各项报价;
4.4.1.13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未加盖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有效专用章的;
4.4.1.14投标总报价与其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
4.4.1.15任何一项规费和税金低于清单计价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4.4.1.16黄山市建委、监察局(2009)032号文件所认定的行为。
4.4.2招标人将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投标书中的注册建造师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在开标现场提出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3天。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应缴纳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为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中标金额的差额。计算公式如下A=B-C(其中A: 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B: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各有效商务标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C:中标金额)。
7.4.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后计算履约保证金和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按其较高的一项收取。
7.4.4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或7.4.2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5履约保证金或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缴纳账户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时间:确定中标人(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将对第二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7.4.6履约保证金或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待中标单位按投标承诺履约完成后根据歙政办〔2015〕4号文之规定退还。
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将施工合同报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相关规定。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资格评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按投标文件格式提供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具备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且注册资本金满足项目招标要求。
项目经理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若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和返聘证明(或返聘合同),且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无行贿记录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记录证明(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原件报名时提供,复印件装订在标书内)
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如原担任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须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在标书内,原件在投标截止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如原担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至原项目合同工期满之日止,仍不得参加投标。
投标限制范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业绩要求无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1.4.1、1.4.2
2.1.3响应性评审
标准投标内容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期120日历天
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投标承诺在审计时,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变更增加的总造价依据变更当期信息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价格按照中标价下浮比例(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同比例下浮,项目设计范围外的变更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招标人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项目管理机构(必须符合安徽省住建厅建市〔2014〕186号文件规定)项目经理任职资格拟任项目经理必须获得国家注册资格,且在本单位任职并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或医保的正式在册员工(提供参保地社保局证明原件或缴纳清单并加盖参保地社保局公章),同时符合招标公告的资格要求。若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和返聘证明(或返聘合同),且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有相应技术职称,且为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在册员工(提供参保地社保局证明原件或缴纳清单并加盖参保地社保局公章)。
其他主要人员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均为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或医保的正式在册员工,(提供参保地社保局证明原件或缴纳清单并加盖参保地社保局公章)。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工程概况描述是否准确
*主要施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劳动力安排计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是否符合本项目实际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维修及回访措施完工后的维修回访措施得力
与现场各方的协调措施与现场各方能较好协调工作,协调措施得力
说明: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采用定性方法。
2.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投标人评审空格内用“√”、“×”表示。
3、合格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要求,否则为不合格:
①上述各项标准中必须有10项以上(含10项)通过。
②带*项必须通过。

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一)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且报价唯一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如投标人清单子目综合单价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中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按恶意报价处理。
(三)投标报价量(价)评审1、投标人报价中总工日、总措施费用不得超过控制价中所对应的量或价,否则按恶意报价处理。
2、工日单价调整计算程序必须执行省住建厅人工费调整文件的规定,工日单价调整幅度为37元/工日,否则按低于成本价处理
3、投标人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控制价中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92%(暂定价项目除外),同时也不得低于m值。
市政园林类m值为控制价中清单子目综合单价×(50%);
否则,按低于成本价处理。
(四)人工费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费和总工日均不得低于控制价中人工费和总工日的90%;
(五)措施费用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f值(f值=控制价中措施费×80%)且低于g值(g值=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平均值×95%),按低于成本价处理。
(六)不可竞争费评审规费、税金、材料或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暂列金额符合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七)需评审的材料评审依据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明确 8项材料进行评审,当投标人的需评审主要材料单价同时低于d值和e值的,否决其投标;高于当期市场信息价的,按恶意报价处理。
注: d值和e值一般按下述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市政园林、装饰、安装类d值为控制价中该材料单价*80%,e值为各有效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95%。
备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上述内容;需评审的主要材料价格应与控制价一同公布。
(八)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按控制价合价由高到低抽取20项,前5项中有1项以上(含)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则按低于成本价处理,后15项中有3项以上(含)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的,按低于成本处理;当投标人投标总价低于a值时,在剩余清单子目的再随机抽取20项,有4项以上(含)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的,按低于成本处理。
当清单子目少于40项时,按控制价合价由高到低的前5项中有1项以上(含)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按低于成本处理;剩余所有清单子目中有20%比例以上(四舍五入,含本数)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按低于成本处理。
当清单子目少于5项时,有1项以上(含)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低于c值,按低于成本处理。
市政、园林类a值为(控制价-暂列金等不可竞争费用)*70%+暂列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市政、园林类C值为基准价*77%,
基准价=A*K*92%+B*(1-K)
公式中:A为被抽取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格;
B为通过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被抽取子目相应综合单价平均值;
K为随机系数,从0.6、0.65、0.7、0.75、0.8、0.85、0.9中随机抽取一个(不管抽取子目多少,该系数仅抽取一次);
备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清单子目项数实际按以上规则合理表述。
注:1、上述详细评审标准应按由上到下的顺序进行评审。其中:①在第(一)---(七)项评审中如有被否决投标的,该投标人不再参与剩下项评审;②在第(八)项评审时,如有被否决投标的,该投标人继续参与本项评审,但仅指本项。
2、按以上程序评审至(八)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时,剩下的投标人商务标报价因抽取的K值系数评审后,如出现全部被否决投标的情形,应当将通过第(一)至(七)项的所有投标人商务标报价(简称通过投标人)按如下方式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一步,将通过投标人商务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步,将大于等于第一步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以上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值,并将其确定为基准值;第三步,通过投标人的商务标报价与基准值比较,商务标报价最接近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商务标报价次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注:以上资格评审、标函评审须现场提供原件(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报名时已提供的,开标时无需再提供)。
1. 定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或从业)专用章;
(5)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施工方案评审文件或其他实质性要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作出的承诺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样本中相关内容相抵触或有遗漏的;
(6)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8)技术标内含有商务标投标报价内容者;
(9)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分部分项清单价格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分部分项清单价格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其价格不利于其他投标人排序的,否决其投标。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2 详细评审
3.2.1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作出书面说明或证明并应当符合《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黄政[2010]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主要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详细评审后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85%的(计算时应扣除预留金等不可调整费用)
(2)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扬尘费清单报价低于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最新文件规定的。
(3)规费和税金等其他不可竞争费用中有其中一项降低计费标准、基数或擅自减少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进行竞标的。
(4)当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内容或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内容或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以致影响排序的。
(5)需评审主要材料表与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和顺序不一致的。
(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7)投标报价中变更暂列金额或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的。
(8)投标人提供标书中未录入综合单价分析表,或者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主要材料价格与主要材料价格表单价不一致的。
(9)需要评审的材料价格表未按招标文件给定中的顺序导入的,或在投标文件中无此表格的。
(10)清单子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未按照《黄山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举证和说明的。
(11)经评审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或者恶意报价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4在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布的控制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1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4.2暂估价:指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主要条款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1条。
1.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1.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发包人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7 日内由发包人提供。
(4)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在开工前 7 日内完成。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2.1.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2.1.3凡涉及变更签证的,按《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4]12号)执行。
2.2 承包人工作
2.2.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所发生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安徽省及各地市对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
(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3.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7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 7 日内工程师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
3.1.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合同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足发包人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
3.2 工期
3.2.1每提前竣工一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 的奖金;
3.2.2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 的违约金;
4. 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及调整
4.1.1 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招标文件第3.8.7条规定范围内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设计变更外及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变更价款和签证价款等风险以外费用另加。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内的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4.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决算审计后付至工程总价的95%;余款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壹年,壹年合格后结清质保金。(不计息)

5. 违约
5.1 违约
5.1.1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5.1.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6. 项目经理的要求
6.1 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要一致,并且为本工程专职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各种例会。承包人如果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 5 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6 小时,项目部主要成员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 6 天常驻现场,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 8 小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关键工序时段应常驻现场,否则视为不到位。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每人每天按人民币伍佰元(¥500)在当月进度款中扣罚,同时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做出任何决定,甚至有权勒令承包人退场,并保留向承包人索赔损失的权利。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任何一人离开现场应征得甲方代表同意。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
6.2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6.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壹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水平不得降低。
7. 结算
7.1 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7.2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理解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因自身原因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7.3 工程结算方式:合同价加(减)经确认的设计变更调整。
7.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
1.5人工费执行造计〔2013〕16号文件,税金费率按造计〔2011〕26号文执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2014】13号文件执行。
1.6按财政部(财中78号文)规定,定额测定费不计入报价。
1.7主要材料价格参考2015年第 11 期《黄山工程造价与定额》的歙县单价及市场均价自行报价。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工程如列有暂定价的主材和暂定价的综合单价均不得下浮,专家评委费及公证费等费用均不得下浮。
2.5本项目专家评审费和公证费 3000 元列入工程投标报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交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其他说明4. 工程量清单(具体工程量清单内容另附)。
第六章 图 纸(另发)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略)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承诺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承诺书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见商务标报价)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技术标和商务标都必须有投标函,技术标的投标函中不得有商务标总报价,商务标的投标函中必须填写总报价。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 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
……………………
……………………
……………………
……………………


(三)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秉承招投标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现郑重承诺:
(1)我公司承诺施工期间保护好周围建、构筑物等,自行调解处理可能出现的干扰和纠纷等事宜,保证顺利施工,不耽误工期。
(2)我公司承诺充分考虑本工程地理位置,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因施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等,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3)我公司承诺投标书中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变动,并确保在施工现场。
(4)我公司承诺按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5)我公司承诺近壹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
(6)我公司承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 (注册号: )无在建工程。拟派的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均为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在册员工。
(7)在审计时,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变更增加的总造价依据变更当期信息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价格按照中标价下浮比例(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同比例下浮,项目设计范围外的变更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我公司对以上承诺及整个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上述承诺事项不实,或在本次交易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我公司愿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中标取消中标资格 ,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给予我公司不良记录等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八、资格审查资料(已备案单位可不再出具)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已备案单位可不再出具)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村庄 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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