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杨村桥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建德杨村桥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7日下午15时许,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作业人员(李某某,男,河南信阳人,身份证号:**************2312)在杭黄铁路站前VI标项目建德站范围桥梁工程场地拆除钢筒上螺丝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本人死亡。事故类型: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授权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建政函〔2009〕45号)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杨村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建德杨村桥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不合理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杭黄铁路站前Ⅵ标建德站范围桥梁工程,总包单位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编号QS1102/JJ********,工期为2022年10月25日开工至2023年10月20日竣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包括:墩台身钢筋加工、实体墩、垫石、条基、上部结构、梁、支架搭拆。事故发生时,工程已到支架搭拆阶段。

(二)总包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T;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测绘服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川JZ安许证字〔2018〕******,有效期至2024年6月2日)。现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D*********,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1日)。

(三)承包单位: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12栋5单元90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L;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川)JZ安许证字〔2016〕******,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现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D*********,有效期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17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在中铁三局杭黄铁路站前Ⅵ标施工现场建衢杨树村大桥站台梁13-14跨下,班组作业人员黄某某与汽车吊司机高某某配合用吊机在北侧拆钢管桩,李某某独自用电动扳手拆卸南侧连接钢管的螺栓。有若干钢管叠堆在钢管上层,约16时许,李某某使用电动扳手产生的震动导致堆在上层的钢管失稳落下砸中李某某的胸部,使其受伤。因其他人视线受限原因,现场站台梁北侧的黄某某、高某某未第一时间发现李某某受伤。不久后,高某某因需要转动吊臂确认人员安全时发现李某某的受伤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中铁三局杭黄铁路站前Ⅵ标施工现场建衢杨树村大桥站台梁13-14跨下。从一个上坡土路可以到达作业平台,北侧停有一辆牌照为豫K*****的徐工(XCMG)品牌的汽车起重机。南侧南北向放置约20根钢管,钢管直径60厘米,长度在6到12米不等。东侧堆14根钢管,其中4根堆在上层,下层边缘的一根钢管北端及附近地面有大量血迹。附近地面上有一只黄色安全帽和电动扳手。西侧堆6根钢管,其中上层一根钢管中间段的下缘沾有少许血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因其他人视线受限及距离原因,现场站台梁北侧的黄某某、高某某未第一时间发现李某某受伤。不久后,高某某因需要转动吊臂确认人员安全时发现李某某的受伤情况。随即高某某喊来黄某某和李某建,于16时许打电话汇报给项目安全员李某根。大概16时45分李某建也汇报了项目经理和书记。16时50分,赶来参与救援的员工打110报警。高某某用吊车把压住李某某的钢管移开后后续赶到的项目部工作人员用皮卡把李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18时05分,建德市公安局110联动通报信息给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履行了救援职责,并对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了上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带班组长李某某存在侥幸心理,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拆卸的钢筒双层堆放且未采取防滚落安全措施。随后李某某又独自使用电动扳手拆卸钢筒上的螺丝,由于电动扳手产生较大震动加剧了上层钢筒的不稳定,随即滚落、撞击并压在李某某的胸部导致了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组织过对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不全面。

(二)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上岗前没有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未记录,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现场的巡检未做到全面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安质部定期对承包单位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前正在附近安全巡查。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基本到位。

五、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过对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单位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建议由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某某,男,钢管桩拆卸班组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指挥班组作业人员以及汽车吊配合将拆卸下来的钢筒双层堆放且未采取防滚落安全措施,导致物体打击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刘某某,男,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雷某,男,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现场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由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某根,男,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现场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由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新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完善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大隐患排查力度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承包单位以及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整改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的发生。

建德杨村桥

四川千亿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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