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GCT流动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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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 GCT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编 号 : GCT-ENG-2023-Q-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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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2023-2025年 GCT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比 质 比 价文 件 编 号 : GCT-ENG-2023-Q-29第 一 部 分 : 公 告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就 2023-2025年 GCT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 进 行比 质 比 价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相 关 公 司 前 来 参 与 并 报 价 。甲 方 :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GCT)乙 方 : 参 与 项 目 报 价 的 公 司 (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价 )1. 项 目 名 称 : 2023-2025 年 GCT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 港 内 正 面 吊 4 台 堆 高 机 3 台 叉 车12台 汽 车 吊 2台 天 车 1台 充 电 桩 10台 )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 具 体 包 维 护 保 养技 术 人 员 24 小 时 驻 场 服 务 ( 例 行 保 养 周 期 检 查 日 常 维 修 计 划 维 修 故 障 抢
修 空 调 维 修 轮 胎 更 换 打 气 补 胎 等 ) 确 保 设 备 出 勤 台 数 配 备 指 定 工 属 具 制 定 维 修 方 案 并 实 施 包 所 有 工 时 费 用 质 量 保 证 等 。2. 项 目 地 点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 新 港 路 1号 。比 质 比 价 报 价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4日 至 2023年 12月 1日 中 午 12: 00时 止 。 在 此 时 间段 内 将 密 封 好 的 报 价 文 件 投 放 至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楼 四 楼 采 购 科 大 密 封 箱 中 。3. 资 格 审 核 :乙 方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文 件 , 作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部 分 , 供 甲 方 审 核 。3.1. 企 业 : 提 供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组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等 证 件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各 一 份 。3.2. 组 织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团 组 织 。 提 供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组 织 介 绍 信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开 户 许 可 证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等 证 件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各 一 份 。3.3. 乙 方 必 须 来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内 , 具 有 3年 以 上 同 类 型 专 业 集 装 箱 装 卸 机 械 设 备 的维 护 保 养 经 验 和 技 术 力 量 , 必 须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颁 发 的 与 本 项 目 相对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3.4. 乙 方 须 提 交 详 细 有 效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4. 本 项 目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为 49万 /每 年 。5.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 乙 方 需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1万 元 人 民 币 。6. 所 有 与 本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 新 港 路 1号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楼 四 楼 采 购 科 大密 封 箱 中联 系 人 : 杨 小 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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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及 传 真 : 020-82256271邮 箱 地 址 : yyyang gct.com.cn谨 祝 商 祺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部 分 : 比 质 比 价 须 知1. 保 证 金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 乙 方 需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1 万 元 人 民币 在 双 方 签 定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需 向 甲 方 提 交 人 民 币 10 万 元 整 作 为 该 项 目 的 履约 保 证 金 。
1.2. 乙 方 可 以 以 现 金 ( 不 限 于 现 金 或 电 子 支 付 ) 支 票 电 汇 或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提 交保 证 金 , 甲 方 开 户 名 称 :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广 州 开 发区 西 区 支 行 账 户 : 44001471001050344740。 非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款 项必 须 从 乙 方 基 本 户 中 转 出 ,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 甲 方 一 律 按 照 非 现 金 方 式 退 回 保 证金 到 乙 方 对 公 账 户 。1.3. 乙 方 必 须 在 报 价 截 止 前 将 报 价 保 证 金 提 交 给 甲 方 财 务 部 , 乙 方 凭 有 效 书 面 凭 据提 交 报 价 文 件 。1.4. 在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确 认 收 悉 甲 方 合 作 通 知 书 , 且 甲 方 收 到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有 效 书面 凭 据 原 件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原 额 退 回 非 合 作 单 位 的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合 作 单 位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 可 全 部 /部 分 转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向 甲 方 提交 后 原 额 退 回1.5.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将 会 不 予 以 退 a还 : 开 启 密 封 报 价 后 乙 方 在 报价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报 价 的 被 授 予 项 目 后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被 授 予 项
目 后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甲 方 签 署 合 同 的 有 影 响 比 质 比 价 公 正 行 为 的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本 项 目 最 高 报 价 限 价 为 49万 元 /每 年 , 乙 方 应 认 真 阅 读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 如 果 没有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文 件 , 该 参 与 报 价 文 件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3.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3天 的 任 何 时 间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甲 方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乙 方提 出 问 题 澄 清 时 , 以 发 出 补 遗 书 的 形 式 对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4. 特 殊 情 况 下 , 甲 方 在 原 定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向 乙 方 提 出 延 长 报 价 文件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乙 方 应 立 即 对 此 做 出 答 复 , 乙 方 可 以 拒 绝 甲 方 的 此 项 要 求 , 但 报 价保 证 金 会 给 予 退 还 。5. 报 价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项 目 报 价 表 ( 详 见 第 四 部 分 ) 资 质 证 明 以 及 有 效 证 件 ( 详 见 第 一 部 分 的 资 格 审 核 部 分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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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报 价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报 价 文 件 : 报 价 文 件 一 律 采 用 胶 装 形 式 , 含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两 份 , 需 由 乙 方 的 法 定 代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署 印 ) 并 加 盖 公 章 , 所 有 跟 价 格 直 接 相 关 的 页 面 均 需 由乙 方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署 印 ) 。 由 委 托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 报 价 文 件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正 副 本 逐 份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 包 装 封 套 上 均 应 详细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并 贴 封 条 和 加 盖 公 章 , 在 截 止 报 价 时 间 前 投 放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密 封 箱中 。 当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 单 位 资 质 资 料 需 独 立 封 装 , 包 装 封 套 上 需 详 细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并 注 明 是 资 质 文 件 并 贴 封条 加 盖 公 章 , 跟 随 报 价 文 件 在 截 止 报 价 时 间 前 投 放 到 甲 方 指 定 密 封 箱 中 。6. 报 价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180天 , 从 报 价 截 止 日 期 算 起 , 在 此 期 限 内 , 报 价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均 保 持 有 效 。7.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报 价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 逾 期 送 达 的 报 价 文 件 未 经 密 封
的 未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 的 开 启 密 封 报 价 后 未 经 甲 方 允 许 对 报 价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包 含但 不 仅 限 于 价 格 付 款 方 式 工 期 等 ) 进 行 修 改 或 者 澄 清 的 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8. 在 报 价 内 容 出 现 偏 差 时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重 大 偏 差 : 存 有 重 大 偏 差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被 拒 绝 重 大 偏 差 是 指 非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 在 公平 对 待 其 他 乙 方 的 前 提 下 , 不 能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符 之 处 而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即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报 价 。 细 微 偏 差 : 存 有 细 微 偏 差 的 报 价 文 件 不 影 响 其 有 效 性 ,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报 价 文 件 在 实 质上 响 应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等 情 况 , 并 且 在 公 平 对 待 其 他 乙 方 的 前 提 下 , 能 够 修 正 这 些 疏 漏 或 不 完 整 。9. 可 选 择 方 案9.1 乙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能 对 甲 方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或 其 它 有 利 的 方 案 建 议 可 选 择 方 案 是 可被 接 受 的 ( 如 有 更 优 势 的 承 包 方 式 ) 。 该 建 议 包 括 与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规 定 不 同 的 驻 场 人
数 派 工 及 管 理 模 式 零 配 件 提 供 方 式 考 核 条 件 等 。 乙 方 必 须 在 提 供 了 完 全 满 足 合同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的 报 价 文 件 的 前 提 下 , 才 可 同 时 提 供 以 上 可 选 择 方 案 的 所 有 更改 细 节 及 价 格 。9.2 甲 方 没 有 义 务 接 受 任 何 可 选 择 方 案 , 而 且 将 不 对 拒 绝 接 受 可 选 择 方 案 进 行 解释 。10. 乙 方 必 须 做 好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保 密 工 作 , 任 何 有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 均 不 得 向 无 关 人 员 泄 露 。严 禁 乙 方 向 参 与 比 质 比 价 评 比 工 作 的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 使 其 泄 露 一 切 与 比 质 比 价 评比 工 作 有 关 的 信 息 。 乙 方 在 报 价 过 程 中 严 禁 互 相 串 通 结 盟 , 破 坏 比 质 比 价 工 作 的 公正 性 和 竞 争 性 ,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其 它 单 位 参 与 正 常 报 价 。11. 甲 方 采 取 综 合 评 比 的 方 式 确 定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 并 在 确 定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5个 工 作 日 内 发出 书 面 项 目 合 作 通 知 书 。12. 最 终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在 接 到 甲 方 合 作 通 知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与 甲 方 签 署 合 同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甲 方 签 署 合 同 的 , 将 被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次 项 目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赔 偿 。甲 方 将 可 选 择 其 他 参 与 报 价 的 单 位 为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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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要 求1 项 目 要 求1.1 总 体 要 求1.1.1 为 满 足 甲 方 码 头 港 区 三 班 运 转 的 生 产 需 要 , 乙 方 派 驻 足 够 的 人 员 和 技 术 力 量 , 对GCT 港 内 正 面 吊 4 台 堆 高 机 3 台 和 叉 车 12 台 汽 车 吊 2 台 天 车 1 台 充 电 桩10台 等 共 32台 机 械 设 备 , 以 及 对 现 已 知 计 划 内 需 新 增 的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落 地 后 的 维护 保 养 服 务 。1.1.2 服 务 项 目 为 包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人 员 24 小 时 驻 场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例 行 保 养 定 期 清 洁 日 常 检 查 日 常 维 修 计 划 维 修 故 障 抢 修 交 付 验 收 及 使 用 空 调 维修 轮 胎 更 换 补 胎 打 气 等 ) 包 所 有 工 时 费 用 确 保 设 备 出 勤 台 数 配 备 指 定的 工 属 具 提 供 维 修 方 案 并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等 , 以 及 由 此 涉 及 到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责 任 。1.1.3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所 需 更 换 的 零 配 件 除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中 有 要 求 外 , 原 则 上 由 甲 方 提
供 , 乙 方 将 旧 件 交 回 甲 方 处 理 。1.1.4 乙 方 在 每 次 完 成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后 , 需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的 工 作 记 录 验 收 表 格 等 资 料 ,以 便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 并 作 为 工 作 质 量 和 服 务 考 核 依 据 办 理 月 度 结 算 。1.2 项 目 范 围1.2.1 项 目 内 容 : GCT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等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年 度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1.2.2 设 备 情 况 : GCT明 细 清 单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额 定 起重 量 编 号 数 量 生 产 厂 家 备 注
1 正 面 吊 45T 4512 4514 4515 3 卡 尔 玛 三 一 含 吊 具 吊 架 等 附 属件 ,2 增 程 式 正面 吊 45T 4517 1 三 一 计 划 2025年 新 增 1台正 面 吊3 堆 高 机 16T 1612-1613 2 三 一4 电 动 堆 高机 16T 1614 1 三 一 计 划 2024年 新 增 1台堆 高 机5 叉 车 25T 2501 1 大 连6 叉 车 10T 1001 1 合 力7 叉 车 3T 330-332 3 江 淮 CTMC8 叉 车 7T 704 705 2 大 连9 电 动 叉 车 3T D301-D304 4 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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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额 定 起重 量 编 号 数 量 生 产 厂 家 备 注10 汽 车 吊 25T 吊 3 1 中 联 重 科11 汽 车 吊 35T 吊 4( 暂 定 编 号 ) 1 三 一 2023年 12月 新 增12 叉 车 46T 4601 1 三 一13 天 车 10T 114 充 电 桩 240KW 1 10号 桩 10合 计 32备 注1.2.3 流 动 设 备 保 养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如 表 , 但 不 限 于 此
设 备类 型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内 容 说 明正 面
吊 /堆高 机 /叉 车汽 车吊 /天车 /充电 桩 维 护 保 养 整 机 润 滑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交 机 资 料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和 整 机 润 滑 图 , 参 照 保 养周 期 加 注 相 应 的 润 滑 油 。工 作 机 构 及 相 关附 属 装 置 的 检 查调 整 紧 固 局部 清 洁 与 小 件 更换 检 查 各 设 备 各 工 作 机 构 的 传 动 件 及 其 连 接 件 的 紧 固 情 况 间 隙 配 合状 态 及 对 中 平 衡 情 况 ,同 时 对 超 标 现 象 进 行 调 整 紧 固 或 处 理 机 上卫 生 清 洁 及 清 洗 对 机 构 平 台 等 部 位 出 现 开 裂 变 形 等 进 行 校 正和 风 焊更 换 液 压 系 统 的液 压 油 及 添 加 按 照 交 机 资 料 要 求 和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更 换 各 液 压 系 统 液 压 油 ,以 及 在维 保 时 对 液 压 油 的 补 充 添 加发 动 机 例 行 保 养及 机 油 更 换 参 照 发 动 机 交 机 资 料 要 求 和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完 成 例 行 保 养 及 机 油 更 换更 换 减 速 器 齿 轮油 按 照 交 机 资 料 要 求 和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更 换 设 备 有 关 机 构 减 速 器 的 齿 轮油更 换 变 速 器 润 滑油 按 照 交 机 资 料 要 求 和 甲 方 管 理 要 求 更 换 设 备 变 速 器 润 滑 油 。检 查 及 更 换 液压 油 管 根 据 设 备 上 液 压 系 统 油 管 使 用 情 况 , 及 时 完 成 油 管 更 换日 常 检 查 落 实 设 备 日 常 安 全 检 查 动 态 机 检 静 态 机 检 各 机 构 运 行 状 态 检查 日 检 周 检 月 检 等 并 填 报 检 查 记 录 表电 气 控 制 系 统检 修 保 检 查 测 试 跟 踪 电 控 及 保 护 系 统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维 修 , 并 按 期 保养 更 换轮 胎 打 气 包 括 : 按 照 随 机 资 料 的 气 压 要 求 进 行 打 气 轮 胎 破 损 时 的 拆 装 更换 及 其 总 成 安 装 并 按 气 压 要 求 打 气
皮 带 照 明 系 统 电 池 限 位 减磨 装 置 等 常 见 易 根 据 设 备 上 皮 带 照 明 系 统 电 池 限 位 减 磨 装 置 等 常 见 易 损 部件 的 使 用 情 况 , 及 时 完 成 更 换 , 确 保 设 备 技 术 性 能 及 安 全 性 能 满 足生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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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部 件 的 更 换整 机 清 洗 对 设 备 除 尘 清 除 油 垢 后 进 行 整 机 清 洗 ,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更 换 大 车 轮 胎 按 甲 方 提 供 计 划 更 换 大 车 轮 胎 。充 电 桩 保 养 按 甲 方 提 供 计 划 保 养 充 电 桩 , 对 设 备 检 查 , 除 尘 , 每 月 一 次 。其 他 更 换 链 条 按 甲 方 提 供 计 划 更 换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承 载 链 条 传 动 链 条 。更 换 钢 丝 绳 按 甲 方 提 供 计 划 更 换 汽 车 吊 天 车 起 升 钢 丝 绳以 上 维 护 保 养 内 容 涉 及 到 备 件 更 换 时 , 新 备 件 油 脂 均 由 甲 方 提 供 , 更 换 下 来 的 旧 备件 亦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必 须 搬 运 至 甲 方 指 定 区 域 存 放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涉 及 到 的 工 具 包括 : 维 保 过 程 中 需 要 用 到 的 电 焊 电 动 维 修 工 具 等 设 施 , 均 由 乙 方 提 供 。1.2.4 项 目 时 间 : 2023年 12月 23日 2025年 12月 22日
1.3 资 质 要 求1.3.1 乙 方 必 须 已 获 得 相 关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1.3.2 乙 方 必 须 具 有 3 年 以 上 同 类 型 专 业 集 装 箱 装 卸 机 械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经 验 和 技 术 力量 。1.4 服 务 人 员 要 求1.4.1 乙 方 应 选 派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维 修 证 书 或 具 有 相 同 设 备 维 修 经 验 的 维 护 人 员 进 驻 到 甲 方码 头 ,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1位 具 有 以 上 资 质 的 管 理 者 1名 专 职 机 修 工 1名 轮 胎 工 ( 可兼 职 ) 1名 焊 工 ( 可 兼 职 机 修 工 作 ) 1名 电 工 。 所 有 服 务 人 员 都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同类 型 起 重 机 维 保 的 经 验 , 全 部 均 具 有 独 自 应 急 抢 修 的 能 力 。 工 种 应 涵 盖 轮 胎 电 气 风 电 焊 液 压 机 修 等 专 业 , 及 拥 有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资 质 叉 车 证 驾 驶 证 等 。 乙 方派 出 的 所 有 人 员 及 车 辆 必 须 在 甲 方 备 案 , 乙 方 必 须 将 相 关 人 员 的 证 件 复 印 给 交 甲 方
存 根 备 案 , 到 甲 方 安 全 保 障 部 办 理 进 出 港 区 通 行 证 等 手 续 , 人 数 如 下 表 :组 合 编 号 项 目 驻 地 服 务 人 员日 常 人 数 要 求 驻 地 服 务 人 员 节 假日 人 数 要 求1 所 有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4 21.4.2 轮 胎 工 必 须 熟 悉 轮 胎 的 拆 装 。 电 工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正 面 吊 基 本 电 路 原 理 和 电 气 安全 知 识 ,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电 工 资 格 证 书 , 能 看 懂 正 面 吊 的 电 气 原 理 图 。 焊 工 必 须 熟 悉风 电 焊 操 作 , 有 多 年 的 焊 接 操 作 经 验 , 熟 悉 正 面 吊 主 要 部 件 的 结 构 和 金 属 材 料 , 并具 有 合 法 的 风 /电 焊 资 格 , 有 操 作 等 级 证 。 机 修 工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熟 悉 机 械 结 构 液 压控 制 技 术 及 原 理 , 丰 富 的 正 面 吊 维 修 经 验 。1.4.3 乙 方 必 须 尽 心 尽 责 地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乙 方 的 日 常 工 作 需 服 从 甲 方 的 安排 调 配 管 理 和 考 核 。 当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量 大 且 较 集 中 或 出 于 现 场 维 修 需 要 或 有 任 何 困 难 时 , 乙 方 需 无 条 件 地 马 上 再 从 厂 内 增 派 适 当 人 员 到 场 , 以 保 证 及 时 按
质 完 成 甲 方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原 则 上 乙 方 增 援 人 员 需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小 时 内 抵 达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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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码 头 并 着 手 开 展 工 作 。1.4.4 乙 方 派 驻 甲 方 现 场 服 务 的 人 员 在 服 务 期 间 若 有 变 更 , 则 需 提 前 1周 带 齐 接 替 人 员 的资 格 证 工 作 简 历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及 资 料 ( 上 述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乙 方 单 位 公 章 )到 甲 方 相 应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并 在 征 得 甲 方 的 同 意 后 按 照 甲 方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必 要的 人 员 变 更 手 续 。 接 替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至 少 2年 的 相 应 工 种 的 工 作 经 历 。 接 替 人 员 到场 后 , 必 须 经 过 2周 的 试 用 期 , 如 试 用 期 内 无 法 胜 任 相 应 工 作 , 则 乙 方 必 须 重 新 更换 合 格 的 接 替 人 员 。1.4.5 乙 方 在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及 其 技 术 水 平 的 配 置 方 面 , 必 须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对 于 服 务 素 质达 不 到 要 求 的 人 员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 乙 方 必 须 给 予 配 合 。1.4.6 乙 方 需 提 交 所 有 派 驻 到 甲 方 现 场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其 工 作 经历 给 甲 方 审 核 ( 上 述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乙 方 单 位 公 章 ) , 只 有 经 过 甲 方 审 核 合 格 同 意 后才 能 留 驻 甲 方 现 场 。
1.4.7 乙 方 必 须 派 驻 1名 具 备 安 全 主 任 证 或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证 的 管 理 者 作 为 安 全 直 接 负责 人 在 甲 方 现 场 , 该 安 全 负 责 人 的 资 质 必 须 得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认 可 乙 方 还 必 须 提 交其 单 位 一 级 的 安 全 责 任 人 以 及 该 责 任 人 的 安 全 资 质 证 ( 复 印 件 ) 驻 甲 方 现 场 安 全负 责 人 及 其 相 应 的 委 任 书 和 安 全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 等 有 效 资 料 供 甲 方 审 核 备 案 ,上 述 所 有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承 乙 方 单 位 公 章 。 乙 方 还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甲 方 签订 有 效 期 与 合 同 一 致 的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 该 协 议 将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并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法 律 效 力 。1.4.8 合 同 期 间 , 乙 方 服 务 人 员 变 动 造 成 以 上 要 求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要 求 的 , 双 方 交 涉 后 仍 然不 能 满 足 甲 方 要 求 的 , 甲 方 可 提 前 解 除 双 方 合 同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1.5 驻 地 服 务 要 求1.5.1 乙 方 派 驻 现 场 维 保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条例 , 严 格 遵 守 港 区 的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各 项 安 全 规 程 , 若 有 违 反 , 一 切 后 果 将 由 乙 方 负责 , 甲 方 可 根 据 事 实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
1.5.2 乙 方 的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安 排 和 时 效 反 应 应 服 从 甲 方 码 头 生 产 的 需 要 , 以 顾 全 甲 方 的 生产 大 局 , 若 出 现 应 生 产 需 要 紧 急 加 班 时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甲 方 要 求 做 出 必 要 的 加班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乙 方 承 修 的 报 价 项 目 , 必 要 时 乙 方 需 安 排 加 班 作 业 或 夜 间 施 工 ,以 确 保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完 成 任 务 。1.5.3 乙 方 进 港 前 , 必 须 到 甲 方 签 定 有 关 安 全 协 议 , 所 有 派 驻 到 甲 方 港 区 内 的 人 员 进 港 前必 须 参 加 甲 方 安 全 环 保 部 组 织 的 安 全 培 训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港 区 内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管 理 条 例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施 工 , 做 足 做 好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在施 工 过 程 中 ,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一 切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并 由 乙 方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和 有 关 赔 偿 责 任 。1.5.4 乙 方 驻 地 人 员 的 食 宿 劳 保 交 通 高 温 体 检 及 常 用 工 具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 甲 方不 提 供 任 何 宿 舍 和 交 通 工 具 , 其 中 高 温 体 检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认 真 执 行 。 若 乙 方 人 员 确需 在 甲 方 集 体 宿 舍 租 住 , 则 乙 方 需 根 据 甲 方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码 头 租 住 手 续 并 按 照相 关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租 金 和 水 电 费 ( 也 可 在 下 月 的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 。
1.5.5 乙 方 驻 地 人 员 若 在 甲 方 集 体 宿 舍 租 宿 ,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有 关 集 体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等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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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 护 周 边 的 财 物 , 维 护 所 租 住 宿 舍 环 境 的 整 洁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相 关的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进 行 嬉 闹 打 牌 聚 众 赌 博 乱 涂 乱 画 等 违 法 乱 纪活 动 , 违 者 甲 方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并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处 罚 款 项 将 直 接 在 当月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1.5.6 除 甲 方 指 定 供 乙 方 使 用 的 场 地 外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和 方 式 占 用 其 他 位 置 。1.5.7 现 场 维 护 保 养 作 业 期 间 , 乙 方 必 须 在 每 次 收 工 前 清 理 好 现 场 , 以 确 保 设 备 和 现 场 的整 洁 , 并 且 做 好 车 间 整 理 和 清 洁 , 确 保 车 间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 各 种 物 件 拆 卸 件 保养 件 等 应 分 类 摆 置 , 保 养 涉 及 环 保 方 面 的 废 品 废 件 等 应 严 格 按 甲 方 要 求 堆 放 。 以及 确 保 已 完 成 的 维 修 场 地 车 间 等 不 产 生 地 面 湿 滑 高 空 坠 物 等 安 全 险 兆 。 对 未 修好 的 设 备 实 施 挂 牌 提 醒 制 度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责 ,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损 失 全 部 由 乙 方 赔 偿 。1.5.8 除 有 明 确 规 定 确 需 由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的 工 属 具 外 , 其 他 保 养 工 作 中 所 需 劳 保 用 品 清洁 耗 材 ( 如 : 棉 布 木 糠 清 洗 刷 等 清 洁 用 品 ) 和 工 具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配 齐 , 所 有
工 器 具 备 件 必 须 按 甲 方 要 求 整 齐 摆 放 。1.5.9 乙 方 自 行 配 齐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服 安 全 帽 反 光 衣 等 劳 保 用 品 , 这 些 劳 保 用 品 必 须配 置 统 一 ,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防 护 标 准 , 服 装 上 必 须 印 有 公 司 简 称 及 安 全 警 示 标 记 。1.5.10 乙 方 须 做 好 人 员 疫 情 防 控 管 理 有 需 要 的 措 施 和 防 疫 用 品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 并 配 合好 甲 方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如 由 乙 方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问 题 造 成 的 公 司 一 切 直 接 或 间接 损 失 , 均 有 乙 方 负 责 。1.5.11 若 遇 到 台 风 暴 雨 等 紧 急 情 况 , 乙 方 有 义 务 无 偿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车 间等 设 备 设 施 防 风 防 汛 等 工 作 。1.5.12 乙 方 派 驻 到 甲 方 现 场 服 务 的 现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依 照 甲 方 的 管 理 规 定 按 时 参 加 甲 方 召 开的 技 术 例 会 安 全 例 会 有 关 专 题 会 议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会 议 。 乙 方 每 月 需 自 行 组 织至 少 2次 学 习 有 关 的 安 全 文 件 和 安 全 制 度 , 甲 方 负 责 定 期 检 查1.5.13 乙 方 须 在 每 月 5日 前 向 甲 方 汇 报 上 个 月 设 备 的 保 养 维 修 情 况 , 并 提 供 相 关 的 报 表
在 每 月 25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当 月 的 工 作 情 况 总 结 , 内 容 为 当 月 工 作 简 况 存 在 问题 反 映 合 理 化 建 议 等 。1.5.14 所 有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质 量 需 由 甲 方 相 关 的 人 员 书 面 确 认 后 才 能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 一 式两 份 ) 。1.5.15 如 乙 方 提 供 的 配 件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或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因 乙 方 责 任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损 失的 , 乙 方 必 须 给 予 相 应 的 赔 偿 。1.5.16 下 述 内 容 不 属 于 乙 方 保 质 服 务 范 围 :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突 发 性 灾 难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损 坏 处 理
由 于 甲 方 司 机 操 作 不 当 或 其 他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坏 非 乙 方 负 责 完 成 的 维 修 项 目 非 乙 方 负 责 的 设 备 重 装 配 置 改 变 及 设 备 转 移 需 进 行 拆 装 的 有 关 服 务 非 乙 方 进 行 维 修 而 造 成 的 损 坏 处 理 或 配 件 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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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箱 大 修 事 故 项 目 不 包 括 在 服 务 项 目 之 内 , 若 有 需 要 则 可 作单 项 维 修 服 务 另 作 报 价 处 理 。 上 述 第 1.2.3表 格 中 其 他 不 包 括 在 服 务 项 目 之 内 , 作 为 单 项 维 修 项 目 , 将进 行 单 独 结 算 。1.6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具 体 内 容 要 求1.6.1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年 计 划 次 数 统 计 如 下 , 但 不 限 于 此序 号 项 目 内 容 间 隔 时 间 (h) 年 台次 年 预 计次 数1 正 面 吊 整 车 保 养 500 6 302 堆 高 机 整 车 保 养 500 5 20
3 正 面 吊 发 动 机 保 养 及 更 换 机 油 250 12 604 堆 高 机 发 动 机 保 养 及 更 换 机 油 250 10 40小 计 33 150表 中 数 据 为 测 算 数 据 , 仅 供 参 考 。1.6.2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内 容 要 求 说 明 乙 方 须 根 据 设 备 随 机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甲 方 的 要 求 为 设 备 提 供 检 查 保 养 及 维 修 , 在保 养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备 存 在 常 见 故 障 时 要 及 时 反 馈 甲 方 ,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每 天 提 供的 日 常 工 作 安 排 自 觉 做 好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 包 括 常 规 保 养 检 查 维 修 等 工作 。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将 采 取 运 行 500小 时 进 行 例 行 保 养 , 保 养 要 求 将 严 格 按 照 甲 方提 供 的 保 养 验 收 单 执 行 , 乙 方 完 成 保 养 工 作 后 需 通 知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设 备 才 能 出 勤 作 业 。
按 计 划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每 运 行 500小 时 应 进 行 一 次 详 细 的 检 查 , 每 三 个 月 应 对 流 动机 械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金 属 结 构 方 面 的 检 查 , 乙 方 应 认 真 填 写 甲 方 提 供 的 检 查 资 料 ,发 现 重 大 缺 陷 及 时 反 馈 甲 方 。 除 发 动 机 大 修 变 速 箱 大 修 底 盘 金 属 结 构 大 修 以 及 非 乙 方 导 致 的 设 备 事 故 维修 外 , 所 有 设 备 的 例 行 保 养 周 期 检 查 日 常 维 修 计 划 维 修 故 障 抢 修 ( 即 设备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故 障 需 马 上 修 复 ) 空 调 维 修 轮 胎 更 换 打 气 补 胎 等 ,均 属 乙 方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工 作 范 围 . 乙 方 负 责 突 发 故 障 的 抢 修 , 必 须 尽 快 解 决 突 发 故 障 , 不 能 影 响 现 场 作 业 , 若 维 修时 间 较 长 , 需 临 时 处 理 让 设 备 开 进 车 间 再 进 行 维 修 乙 方 负 责 所 有 流 动 设 备 轮 胎 的 拆 装 补 换 打 气 等 工 作 , 并 自 行 配 备 除 空 气压 缩 机 外 的 补 胎 工 具 及 配 件 。 补 胎 工 具 是 指 千 斤 顶 吊 装 设 备 风 炮 及 风 管 防爆 护 架 测 压 表 铁 锤 扳 手 等 , 补 胎 配 件 是 指 滑 石 粉 胶 水 火 补 胶 等
设 备 若 有 部 件 局 部 小 范 围 开 裂 变 形 刮 痕 和 刮 痕 等 , 乙 方 负 责 焊 接 修 复 和 补漆 等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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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设 备 故 障 修 复 待 件 时 间 较 长 时 , 乙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临 时 修 复 使 设 备 能 够 继 续 使 用 , 并 详 细 记 录 , 配 件 到 货 后 再 进 行 更 换 。 乙 方 有 义 务 指 导 并 监 督 甲 方 的 司 机 每 天 对 设 备 进 行 班 前 检 查 等 工 作 , 乙 方 负 责 设备 清 洁 等 工 作 。 原 则 上 在 不 影 响 生 产 的 前 提 下 , 上 表 中 设 备 每 台 每 月 至 少 清 洁 1次 ( 清 洁 部 位 必 须 至 少 包 含 整 机 外 表 清 洁 发 动 机 变 速 箱 后 桥 吊 架 散 热器 驾 驶 室 玻 璃 清 洁 等 ) 。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清 洗 剂 及 清 洗 工 具 设 备 。 每 次 服 务 后 , 乙 方 需 及 时 提 交 1份 情 况 报 告 给 甲 方 , 该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设备 存 在 的 问 题 未 解 决 的 问 题 故 障 隐 患 采 取 的 处 理 措 施 等 。 乙 方 负 责 甲 方 临 时 交 办 的 在 乙 方 力 所 能 及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协 助 办 理 的 相 关 维 修 工作 。 乙 方 在 保 养 维 修 过 程 中 若 设 备 的 零 件 需 要 更 换 时 , 乙 方 需 要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后 才能 更 换 。
乙 方 若 承 包 甲 方 本 合 同 范 围 外 的 维 修 项 目 时 , 乙 方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并按 甲 方 要 求 做 好 进 港 手 续 的 办 理 。 甲 方 承 包 给 乙 方 的 项 目 , 不 允 许 乙 方 再 次 承 包给 第 三 方 施 工 , 进 港 施 工 的 人 员 必 须 是 乙 方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 乙 方 负 责 每 月 28日 设 备 ( 包 含 各 机 构 ) 运 行 参 数 的 抄 录 工 作 , 当 天 提 供 月 度 设 备运 行 参 数 给 甲 方 , 方 便 甲 方 核 算 设 备 月 度 运 行 情 况 。 乙 方 须 每 月 一 次 对 设 备 的 安 全 装 置 如 : 灭 火 器 刹 车 装 置 司 机 座 椅 安 全 带 整车 灯 光 等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检 查 问 题 报 告 应 及 时 提 交 相 关 科 室 并 与 相 关 科 室 协 商 规定 限 期 整 改 时 间 , 必 须 在 限 期 整 改 时 间 内 完 成 存 在 的 隐 患 , 其 中 涉 及 备 品 备 件 将由 甲 方 提 供 。 乙 方 负 责 所 有 设 备 轮 胎 补 充 气 体 , 确 保 气 压 的 满 足 。 发 动 机 变 速 箱 底 盘 金 属 结 构 大 修 前 后 在 机 体 上 的 拆 除 和 安 装 工 作 由 乙 方 负责 。
设 备 中 大 修 和 非 乙 方 导 致 的 事 故 项 目 修 理 以 及 甲 方 计 划 修 理 项 目 , 在 同 等 条 件的 情 况 下 , 优 先 委 托 乙 方 维 修 , 配 件 及 工 时 费 用 另 行 计 算 , 但 不 得 安 排 驻 港 现 场维 保 的 人 员 参 加 这 些 项 目 修 理 工 作 。1.6.3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施 工 要 求 说 明 整 机 润 滑a.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润 滑 油 脂 和 设 备 整 机 润 滑 点 总 图 等 相 关 资 料 给 乙 方 , 乙 方 需 根 据该 润 滑 点 总 图 等 资 料 及 润 滑 计 划 的 要 求 加 注 润 滑 油 脂 和 敷 涂 钢 丝 绳 润 滑 油 。具 体 的 加 注 周 期 及 其 实 施 日 期 由 甲 方 根 据 码 头 实 际 的 生 产 情 况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并 在 加 注 前 予 以 确 认 和 领 出 润 滑 油 脂 。b. 除 润 滑 油 脂 由 甲 方 提 供 外 , 整 个 加 注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其 它 耗 材 工 具 及 相 关 的 辅助 设 备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
c. 加 注 前 的 润 滑 油 脂 的 类 型 与 型 号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确 认 , 任 何 未 经 确 认 而 出 现 润 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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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脂 误 用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d. 乙 方 需 保 证 每 个 润 滑 点 的 油 脂 都 能 得 到 有 效 的 补 充 和 更 新 , 润 滑 点 加 注 效 果 合格 与 否 , 以 是 否 将 旧 油 脂 都 挤 出 来 为 准 。e. 机 械 设 备 运 行 小 时 达 到 500小 时 时 , 甲 方 将 会 计 划 安 排 乙 方 对 进 行 整 机 维 护 保养 工 作 中 的 润 滑 及 其 他 维 保 项 目 。f. 润 滑 油 脂 加 注 完 毕 后 , 必 须 将 机 上 所 有 的 废 旧 油 渣 清 除 掉 并 集 中 封 装 放 到 甲 方指 定 的 地 点 , 同 时 用 抹 布 抹 拭 受 污 部 位 。 主 要 工 作 机 构 的 调 整 紧 固a.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计 划 和 要 求 检 视 责 任 内 设 备 的 各 机 构 减 速 器 的 油 质 油 量 密 封 性 及 听 察 其 运 转 响 声 是 否 正 常 , 并 根 据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对 有 问 题的 部 位 进 行 妥 善 的 处 理 。
b. 检 查 流 动 设 备 的 制 动 性 能 , 尤 其 需 注 意 制 动 器 的 刹 车 片 及 刹 车 盘 ( 毂 ) 的 磨损 情 况 制 动 间 隙 运 转 件 的 紧 固 连 接 情 况 , 然 后 按 需 调 整 修 复 。c. 按 照 设 备 随 机 资 料 检 查 柴 油 发 动 机 组 的 运 行 状 态 , 尤 其 需 注 意 柴 油 发 动 机 的运 行 工 况 , 同 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的 检 查 调 整 紧 固 , 若 发 现 异 常 情况 则 需 尽 快 处 理 或 如 实 向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反 映 。d. 检 视 并 维 护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吊 具 , 必 须 着 重 关 注 所 有 责 任 内 设 备 的 的 旋 锁 安装 连 接 状 态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裂 纹 并 及 时 汇 报 存 在 的 情 况 。e. 保 养 检 查 过 程 中 若 出 现 的 备 件 配 件 及 其 它 主 材 需 更 换 , 则 须 经 甲 方 确 认并 提 供 , 或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由 乙 方 提 供 甲 方 支 付 费 用 , 但 单 项 费 用 不 足 伍 拾元 的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f. 每 台 机 的 整 机 检 查 调 整 与 紧 固 周 期 及 其 具 体 的 实 施 时 间 由 甲 方 根 据 码 头 的生 产 情 况 视 情 安 排 并 通 知 乙 方 。
电 气 部 分 保 养 检 查 维 修 抢 修 等a.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计 划 和 要 求 对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保 养 , 500小 时 需 安 排 一 次 电气 全 面 检 查 , 包 括 对 各 个 机 构 电 控 系 统 进 行 性 能 检 测 , 检 查 主 要 电 气 控 制 单元 , 线 束 , 检 查 并 调 整 限 位 开 关 传 感 器 接 近 开 关 的 感 应 距 离 , 检 查 电 磁阀 及 插 头 等 , 乙 方 应 认 真 填 写 提 供 的 检 查 资 料 , 发 现 电 气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反 馈甲 方 , 甲 方 将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确 定 修 理 方 式 。b.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电 气 故 障 的 检 查 维 修 抢 修 ( 即 设 备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故 障 需马 上 修 复 ) 等 , 均 属 乙 方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范 围 , 若 出 现 任 务 繁 重 时 , 乙 方 应 及时 调 动 资 深 电 气 技 术 人 员 增 援 , 乙 方 自 行 配 备 电 气 维 修 所 需 的 工 属 具 仪 器仪 表 维 修 记 录 表 格 等 , 甲 方 提 供 维 修 场 地 , 乙 方 每 次 完 成 电 气 检 修 工 作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维 修 场 地 。c. 流 动 机 械 的 电 气 检 修 往 往 会 遇 到 需 要 拆 开 线 束 进 行 排 查 故 障 , 待 故 障 排 查 完 成后 , 应 立 即 将 线 束 安 装 回 原 位 , 并 套 上 保 护 套 , 绑 扎 固 定 好 。
d.更 换 熔 断 器 时 应 选 用 相 同 规 格 的 熔 断 器 , 禁 止 采 用 大 容 量 熔 断 器 来 应 付 过 载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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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 若 因 此 发 生 事 故 , 乙 方 需 承 担 责 任 , 补 偿 甲 方 损 失 , 次 项 对 任 何 电 气 元件 等 更 换 维 修 均 有 效 。e. 乙 方 在 保 养 维 修 过 程 中 若 设 备 的 零 件 需 要 更 换 时 , 乙 方 需 要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后才 能 更 换 , 更 换 下 来 的 的 主 要 零 件 需 交 回 甲 方 。f. 乙 方 维 保 人 员 需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排 。 设 备 清 洁a. 日 常 保 养 时 , 应 清 除 整 理 所 有 维 护 保 养 现 场 ( 包 场 地 ) 的 油 污 和 杂 物 , 以 保 证设 备 场 地 的 整 洁 干 净 , 乙 方 必 须 先 将 责 任 内 设 备 上 所 有 的 废 旧 油 渣 清 除 掉 并集 中 封 装 放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b.保 证 表 漆 无 损 情 况 下 清 洗 整 机 车 架 外 表 面 的 尘 土 和 油 垢 , 保 证 设 备 各 机 构 无 损的 情 况 下 清 洗 发 动 机 变 速 箱 后 桥 吊 具 散 热 器 等 重 要 部 位 。
c. 设 备 的 驾 驶 室 每 次 保 养 时 应 清 洁 油 污 和 杂 物 , 车 窗 必 须 擦 洗 清 洁 。d.按 照 甲 方 的 设 备 清 洗 计 划 和 清 洗 要 求 对 指 定 设 备 进 行 除 尘 清 洗 。 具 体 的 清 洗 日期 由 甲 方 根 据 码 头 实 际 的 生 产 情 况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需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约 定 的 除 尘 清 洗 任 务 , 清 洗 前 还 需 对 有 可 能 弄 湿 且 确 需 防 水 的 有 关 部 位 进 行 包扎 防 护 ,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等 按 甲 方 计 划 每 次 保 养 进 行 整 车 彻 底 清 洗 。e. 设 备 清 洗 时 , 切 勿 直 接 将 水 冲 洗 在 任 何 电 气 元 件 和 接 线 箱 上 ,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由 乙 方 负 责 。f. 设 备 清 洗 完 毕 后 需 净 值 半 小 时 后 才 能 合 上 电 源 起 动 设 备 , 若 出 现 起 动 困 难 , 切勿 强 行 长 时 间 反 复 起 动 , 以 免 损 坏 电 气 元 件 。 若 因 乙 方 操 作 不 当 造 成 损 失 则 由乙 方 对 负 责 。g.甲 方 只 负 责 派 出 洒 水 车 ( 含 司 机 )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清 洗 作 业 , 其 他 清 洗 过 程 所 需清 洗 耗 材 工 具 等 全 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 清 洗 剂 由 甲 方 提 供 。
h.每 台 设 备 保 证 每 月 清 洗 至 少 1次 。i. 乙 方 负 责 洗 车 槽 流 动 设 备 维 保 场 等 场 地 的 清 洁 管 理 。 易 损 件 更 换按 甲 方 计 划 在 保 养 或 日 常 工 作 中 , 对 存 在 故 障 隐 患 的 易 损 件 进 行 更 换 , 范 围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各 类 灯 具 电 气 限 位 开 关 轮 胎 制 动 衬 垫 各 类 液 压 元件 液 压 油 管 吊 具 旋 锁 起 升 链 条 等 易 损 件 的 更 换 。 发 动 机 例 行 保 养 及 更 换 发 动 机 机 油a.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交 机 资 料 标 准 要 求 按 时 落 实 完 成 发 动 机 系 统 的 例 行 保 养 及机 油 更 换 , 新 机 油 由 甲 方 提 供 , 但 甲 乙 双 方 需 当 面 确 认 其 规 格 品 牌 数 量是 否 正 确 , 未 经 确 认 而 出 现 机 油 误 用 等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油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桶 装 后 统 一 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
a.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计 划 时 间 发 动 机 机 油 的 型 号 及 其 数 量 等 信 息 及 时 地 保养 指 定 设 备 发 动 机 及 其 机 油 更 换 。 具 体 的 更 换 日 期 由 甲 方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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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更 换 前 予 以 确 认 和 领 出 相 应 的 油 品 。b.乙 方 在 将 发 动 机 油 底 壳 里 的 旧 油 放 干 后 , 必 须 将 油 箱 和 相 应 的 油 路 清 洗 干 净 后才 能 加 注 新 的 油 液 。 乙 方 在 新 机 油 加 注 过 程 中 需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新 油 液 ( 包括 加 注 的 新 油 液 和 用 剩 的 新 油 液 ) 不 受 污 损 。c. 油 液 更 换 后 , 乙 方 需 盖 好 加 油 口 的 盖 , 并 及 时 清 理 掉 换 油 过 程 中 因 滴 漏 溢而 出 现 的 油 迹 , 同 时 作 好 其 他 相 关 的 现 场 清 理 工 作 , 以 保 证 环 境 的 洁 净 。d.新 机 油 加 注 完 毕 后 , 乙 方 必 须 退 回 所 剩 的 新 油 液 给 甲 方 。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油 属 甲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桶 装 后 统 一 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 设 备 检 查乙 方 按 甲 方 计 划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每 运 行 500小 时 应 进 行 一 次 详 细 的 全 覆 盖 的 检查 , 另 外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计 划 每 三 个 月 应 对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一 次 金 属 结 构 方面 的 检 查 , 乙 方 应 认 真 填 写 甲 方 提 供 的 检 查 资 料 , 发 现 重 大 缺 陷 及 时 反 馈 甲 方 ,
甲 方 将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确 定 修 理 方 式 , 乙 方 可 参 与 项 目 报 价 。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轮 胎 日 常 打 气a.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设 备 随 机 资 料 的 规 定 将 需 充 气 的 大 车 轮 胎 充 至 规 定 的 气 压 额度 。b. 乙 方 在 充 气 时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空 气 压 缩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轮 胎 工 安 全操 作 规 程 等 规 定 的 要 求 操 作 。c. 乙 方 在 充 气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轮 胎 需 修 补 或 更 换 , 则 需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并 及 时 安排 后 续 的 修 理 工 作 。d. 乙 方 有 维 护 好 所 借 用 的 空 气 压 缩 机 等 工 具 或 器 材 的 完 好 性 并 定 期 对 其 保 养 的义 务 若 出 现 故 意 损 坏 等 行 为 ,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 甲 方 还 将 根 据 相 关 的 规 定 进行 处 罚 , 罚 款 将 直 接 在 承 包 费 中 扣 除 情 节 严 重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e. 用 以 充 气 的 所 有 设 备 中 , 除 空 气 压 缩 机 由 甲 方 借 给 乙 方 使 用 外 , 其 他 充 气 所需 的 工 属 具 材 料 等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 更 换 汽 车 吊 钢 丝 绳a. 乙 方 需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钢 丝 绳 缠 绕 图 制 定 出 相 应 部 位 钢 丝 绳 的 书 面 的 更 换 工 艺与 方 案 现 场 人 力 的 组 织 与 调 配 工 具 安 排 等 资 料 给 甲 方 审 核 。b. 新 钢 丝 绳 由 甲 方 提 供 , 但 甲 乙 双 方 需 当 面 确 认 规 格 品 牌 数 量 是 否 正 确 , 未经 确 认 而 出 现 钢 丝 绳 误 用 等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 更 换 下 来 的 废钢 丝 绳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整 齐 地 将 其 盘 绕 并 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废 品 存 放 点 。c. 乙 方 需 确 保 汽 车 吊 钢 丝 绳 更 换 至 少 有 4个 人 直 接 参 加 现 场 更 换 工 作 , 若 乙 方 在没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况 下 无 法 满 足 甲 方 的 要 求 , 甲 方 有 权 临 时 更 换 承 包 商 并 按 有关 规 定 惩 处 乙 方 , 若 多 次 发 生 类 似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d.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更 换 计 划 及 其 要 求 钢 丝 绳 的 实 际 磨 损 情 况 及 钢 丝 绳 的 损坏 程 度 更 换 指 定 的 钢 丝 绳 , 同 时 按 照 规 定 的 力 矩 要 求 紧 固 或 熔 做 钢 丝 绳 压 头 且视 情 更 换 压 绳 板 及 其 螺 栓 。 具 体 的 更 换 日 期 由 甲 方 至 少 提 前 1天 通 知 乙 方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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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更 换 前 予 以 确 认 和 领 出 相 应 的 钢 丝 绳 和 润 滑 油 。e. 在 紧 急 意 外 情 况 下 换 钢 丝 绳 ( 指 临 时 通 知 紧 急 更 换 , 一 般 指 当 天 通 知 当 天 更 换 ) ,乙 方 需 2小 时 内 赶 到 现 场 , 1小 时 内 做 好 更 换 准 备 。f. 已 更 换 钢 丝 绳 的 长 度 需 调 整 到 吊 钩 处 于 水 平 居 中 的 平 衡 要 求 , 以 便 能 满 足 司 机的 正 常 装 卸 作 业 。 另 外 , 钢 丝 绳 更 换 后 需 及 时 进 行 润 滑 并 清 理 好 施 工 现 场 , 以保 证 环 境 的 清 洁 。g. 新 钢 丝 绳 更 换 后 若 出 现 局 部 拉 长 而 产 生 吊 钩 无 法 处 于 水 平 居 中 状 态 , 则 乙 方 需及 时 调 整 钢 丝 绳 的 长 度 并 紧 固 压 绳 螺 栓 ( 若 因 特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停 机 , 时 间 可 以视 情 延 长 ) 。h.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仅 负 责 提 供 搬 运 钢 丝 绳 的 叉 车 和 钢 丝 绳 的 润 滑 油 钢 丝 绳 钢 丝 绳 压 板 及 其 螺 栓 卸 扣 套 环 绳 夹 等 其 他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附 属 工 具和 附 属 材 料 ( 如 警 示 灯 警 示 旗 警 示 牌 抹 布 清 洗 剂 钢 丝 绳 润 滑 工 具 等 )
新 旧 钢 丝 绳 的 搬 运 和 盘 绕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i. 乙 方 负 责 换 绳 现 场 一 切 安 全 操 作 和 指 挥 , 甲 方 负 责 汽 车 吊 的 操 作 。 但 因 指 挥 失误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 因 甲 方 司 机 本 身 失 误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j. 因 乙 方 责 任 而 引 起 的 新 钢 丝 绳 报 废 , 或 在 更 换 过 程 中 及 更 换 后 出 现 的 事 故 责 任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k.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旧 钢 丝 绳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清 理 和 盘 放 好 。l. 更 换 钢 丝 绳 项 目 属 维 护 保 养 外 修 理 项 目 , 费 用 另 计 。 更 换 液 压 油 减 速 器 齿 轮 油a. 新 液 压 油 机 油 及 齿 轮 油 由 甲 方 提 供 , 但 甲 乙 双 方 需 当 面 确 认 其 规 格 品 牌 数 量 是 否 正 确 , 未 经 确 认 而 出 现 液 压 油 机 油 及 齿 轮 油 误 用 等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后果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油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桶 装 后 统 一 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b.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提 供 的 计 划 更 换 时 , 液 压 油 减 速 器 齿 轮 油 的 型 号 及 其 数 量 等信 息 及 时 地 更 换 指 定 部 位 的 油 液 。 具 体 的 更 换 日 期 由 甲 方 提 前 通 知 乙 方 , 并 在更 换 前 予 以 确 认 和 领 出 相 应 的 油 品 。c. 乙 方 将 液 压 系 统 或 油 底 壳 减 速 器 箱 体 里 的 旧 油 放 干 后 , 必 须 将 油 箱 和 相 应 的油 路 清 洗 干 净 后 才 能 加 注 新 的 油 液 。 乙 方 在 新 油 加 注 过 程 中 需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确保 新 油 液 ( 包 括 加 注 的 新 油 液 和 用 剩 的 新 油 液 ) 不 受 污 损 。d. 油 液 更 换 后 , 乙 方 需 盖 好 加 油 口 的 盖 , 并 及 时 清 理 掉 换 油 过 程 中 因 滴 漏 溢而 出 现 的 油 迹 , 同 时 作 好 其 他 相 关 的 现 场 清 理 工 作 , 以 保 证 环 境 的 洁 净 。e. 新 油 加 注 完 毕 后 , 乙 方 必 须 退 回 所 剩 的 新 油 液 给 甲 方 。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油 属 甲 方所 有 , 乙 方 需 桶 装 后 统 一 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
f.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等 更 换 液 压 油 齿 轮 油 属 维 护 保 养 内 修 理 项 目 , 费 用 包 含 在 总价 内 。 更 换 正 面 吊 堆 高 机 等 大 车 轮 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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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轮 胎 工 应 通 过 甲 方 安 全 部 门 的 安 全 培 训 方 能 上 岗 。b. 乙 方 需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更 换 指 定 品 牌 的 大 车 轮 胎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轮 胎 总 成 的 拆卸 , 轮 轴 上 轴 承 座 的 拆 装 轮 胎 的 更 换 及 充 气 , 轮 胎 总 成 安 装 等 ) 并 将 其 充 气至 规 定 的 气 压 额 度 。c. 新 轮 胎 由 甲 方 提 供 , 但 甲 乙 双 方 需 当 面 确 认 其 规 格 品 牌 数 量 是 否 正 确 , 没有 经 确 认 而 出 现 轮 胎 误 用 等 情 况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d. 更 换 下 来 的 废 轮 胎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需 将 其 统 一 摆 放 在 甲 方 指 定 的 存 放 点 。e. 除 新 轮 胎 空 气 压 缩 机 等 专 用 工 具 由 甲 方 提 供 外 , 换 胎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其 他 常 规工 具 及 其 他 辅 材 都 由 乙 方 负 责 。f. 轮 胎 更 换 属 于 维 护 保 养 内 项 目 , 费 用 包 含 在 总 价 内 。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空 调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a.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空 调 系 统 的 故 障 的 检 查 系 统 检 测 维 修 抢 修 ( 即 设 备 在 运 行过 程 中 出 现 故 障 需 马 上 修 复 ) 等 , 均 属 乙 方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范 围 , 乙 方 应 确 保 所有 设 备 空 调 系 统 全 年 正 常 运 行 和 使 用 。b. 乙 方 负 责 对 所 有 设 备 空 调 系 统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查 保 养 维 修 ,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记录 。 除 了 日 常 维 修 外 , 每 月 还 应 对 责 任 范 围 内 设 备 的 空 调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专 门 检查 , 并 做 好 记 录 。 乙 方 自 行 配 备 空 调 维 修 所 需 的 工 属 具 仪 器 仪 表 检 查 记 录表 格 等 , 在 满 足 甲 方 保 养 维 修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需 乙 方 负 责 的 工 属 具 仪 器 仪 表 ,以 乙 方 维 修 工 艺 为 主 , 甲 方 提 供 维 修 场 地 。c. 空 调 故 障 修 复 需 更 换 配 件 的 清 单 由 乙 方 和 甲 方 共 同 确 认 , 所 需 配 件 由 甲 方 负 责提 供 。d. 乙 方 必 须 参 与 指 导 监 督 甲 方 司 机 正 确 使 用 设 备 空 调 等 工 作 。
e. 乙 方 维 修 人 员 有 义 务 将 设 备 存 在 的 其 它 问 题 未 解 决 的 问 题 故 障 隐 患 及 时 书面 通 知 甲 方 。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情 况 下 , 乙 方 还 需 协 助 办 理 甲 方 临 时 交 给 的 相 关 维修 工 作 。f. 因 乙 方 检 查 保 养 维 修 不 当 或 疏 忽 所 引 起 的 空 调 系 统 部 件 损 坏 或 故 障 , 修 复所 需 的 费 用 ( 含 材 料 费 )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g. 乙 方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具 有 经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的 相 应 职 业 资 格证 书 , 并 备 齐 相 关 资 料 到 甲 方 安 全 环 保 部 办 理 进 港 手 续 。 乙 方 不 得 将 项 目 的 任何 内 容 转 包 给 第 三 方 施 工 , 进 港 服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是 乙 方 本 公 司 的 员 工 。1.7 考 核 奖 惩 办 法1.7.1 乙 方 派 驻 甲 方 现 场 的 人 员 接 到 维 护 保 养 任 务 后 , 必 须 在 15分 钟 内 抵 达 现 场 。 确 保 每个 班 次 的 设 备 出 勤 台 数 不 低 于 维 护 保 养 效 率 考 核 标 准 表 的 指 标 台 数 ( 事 故 设 备 有 计 划 大 修 /项 目 维 修 视 同 出 勤 ) , 否 则 将 以 月 度 为 考 核 周 期 进 行 扣 罚 , 扣 罚 金 额 按
照 格 式 300元 /次 未 达 标 班 次 数 计 算 。 扣 罚 款 项 直 接 从 当 月 服 务 费 中 扣 除 。1.7.2 维 护 保 养 效 率 ( 完 好 率 ) 考 核 标 准 表 ( 参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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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设 备 名 称 额 定 起 重 量 总 数 量 出 勤 指 标平 均 每 班 数 量 月 度 平 均 完 好 率1 正 面 吊 45T 4台 3台 93%2 堆 高 机 16T 3台 2台 90%3 汽 车 吊 25T 1台 90%4 汽 车 吊 35T 1台 90%5 3T叉 车 3T 3台 90%6 46T叉 车 46T 1台 90%7 25T叉 车 25T 1台 90%8 10T叉 车 10T 1台 90%9 电 动 叉 车 3T 4台 3台 90%10 7T叉 车 7T 2台 90%11 天 车 1台 90%
备 注 表 中 的 出 勤 指 标 每 月 统 计 1次 。1.7.3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计 划 对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以 达 到 维 护 保 养 效 率 ( 完 好 率 ) 考 核 标 准表 表 中 的 要 求 。 当 实 际 值 低 于 目 标 值 10%幅 度 时 , 甲 方 将 会 对 设 备 的 停 机 维 修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技 术 分 析 以 及 对 乙 方 维 护 保 养 人 员 的 状 态 技 能 等 因 素 分 析 , 通 过 分 析 考 量 是 否满 额 支 付 月 总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 当 实 际 值 低 于 目 标 值 10%-20%幅 度 时 , 甲 方 将 对 乙 方 进 行 月 总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作 出扣 除 15%的 处 罚 并 对 乙 方 发 出 警 告 。
当 实 际 值 低 于 目 标 值 20%幅 度 时 , 甲 方 将 对 乙 方 进 行 月 总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作 出 扣 除30%的 处 罚 并 对 乙 方 发 出 严 重 警 告 , 若 连 续 两 月 出 现 该 情 况 时 , 甲 方 有 权 更 换 维护 保 养 方 。1.7.4 甲 方 将 会 综 合 分 析 每 次 故 障 停 机 与 乙 方 维 保 工 作 的 相 关 性 , 如 因 维 保 工 作 不 到 位 而引 起 的 故 障 停 机 , 乙 方 在 跟 进 处 理 故 障 交 机 后 30个 自 然 日 内 再 次 出 现 故 障 停 机 , 甲方 将 取 消 或 扣 除 支 付 上 一 次 的 该 机 械 设 备 维 保 费 用1.7.5 按 照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综 合 考 核 表 的 内 容 每 月 对 乙 方 考 核 1次 , 季 度 考 核 以 月 度 考核 为 基 础 , 年 度 考 核 以 季 度 考 核 为 基 础 。 根 据 每 季 度 考 核 得 分 按 照 每 季 度 考 核 奖惩 表 进 行 奖 励 或 扣 罚 。1.7.6 乙 方 派 驻 甲 方 现 场 的 人 员 24小 时 全 天 候 轮 班 候 工 , 人 员 满 员 4人 , 工 作 日 日 班 4人在 岗 节 假 日 日 班 2人 在 岗 ( 节 假 日 甲 方 若 因 生 产 要 求 增 加 出 勤 人 员 , 乙 方 必 须 无条 件 执 行 ) 。 每 月 需 对 出 勤 人 数 进 行 考 核 :
若 本 月 工 作 日 日 班 出 勤 人 数 为 3人 节 假 日 日 班 出 勤 人 员 1人 , 累 计 5个 工 作日 以 上 , 在 当 月 劳 务 费 中 扣 除 3000元 若 本 月 工 作 日 日 班 出 勤 人 数 为 2人 累 计 5个 工 作 日 以 上 , 在 当 月 劳 务 费 中 扣 除5000元 并 考 虑 终 止 合 同 , 甲 方 不 须 对 乙 方 作 任 何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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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本 月 工 作 日 日 班 出 勤 人 数 出 现 1人 , 节 假 日 日 班 出 勤 人 数 为 0人 ( 即 无 人 上班 ) , 累 计 1个 工 作 日 以 上 , 在 当 月 劳 务 费 中 扣 除 5000元 并 考 虑 终 止 合 同 , 甲方 不 须 对 乙 方 作 任 何 解 释 春 节 期 间 必 需 安 排 2人 值 班 , 否 则 罚 款 5000元 并 考 虑 终 止 合 同 , 甲 方 不 须 对 乙 方作 任 何 解 释 。1.7.7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各 项 安 全 环 保 规 定 , 甲 方 将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在 安 全 环 保 检 查 中 对乙 方 进 行 考 核 并 做 相 应 处 罚 , 甲 方 每 开 具 一 项 安 全 或 环 保 整 改 , 将 在 每 月 维 保 款 处罚 300元 , 此 类 型 罚 款 以 实 际 开 出 整 改 数 量 为 准 , 不 设 上 限 。1.7.8 综 合 考 核 表 ( 参 考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设 备 维 护 单 位 综 合 考 核 表
受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考 核类 别 序号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及 分 值 考 核 时 段 及 实 得 分 数 附注月 份 月份 月 份 第 季 度工 作态 度( 16分 ) 1 能 急 码 头 之 所 急 地 开 展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想 方 设 法 满 足 码 头 生 产 要 求 ( 3分 )2 能 爽 快 地 接 受 码 头 方 的 工 作 安 排 ( 2分 )3 能 提 前 做 好 工 作 准 备 并 及 时 赶 到 工 作 现 场 ( 2分 )4 能 积 极 主 动 地 向 码 头 方 提 交 合 理 化 建 议 , 并 且 其建 议 采 纳 率 较 高 ( 2分 )5 能 正 确 对 待 并 处 理 好 合 同 范 围 外 的 工 作 安 排 ( 2分 )
6 及 时 提 交 月 度 工 作 总 结 , 总 结 内 容 详 尽 客 观 ( 3分 )7 能 准 时 参 加 码 头 方 组 织 召 开 的 技 术 例 会 安 全 例会 或 其 他 相 关 的 专 题 会 议 ( 2分 )工 作技 能及 其质 量情 况( 47分 ) 8 能 针 对 码 头 方 交 予 的 工 作 任 务 较 快 地 制 定 出 合理 的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 3分 )9 工 作 安 排 考 虑 周 到 , 分 工 合 理 ( 2分 )10 服 务 人 员 及 其 技 术 水 平 较 稳 定 且 满 足 码 头 方 的要 求 ( 2分 )11 能 较 好 地 掌 握 相 应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要求 及 其 相 应 技 能 ( 3分 )12 熟 悉 并 掌 握 与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有 关 的 相 关 技术 操 作 规 程 ( 3分 )13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 当 出 现 多 家 单 位 交 叉 工 作 时 , 能
较 好 地 做 好 相 关 的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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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能 在 既 定 计 划 内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完 成 责 任 内 设 备设 施 的 保 养 , 无 漏 保 或 少 保 现 象 ( 3分 )15 责 任 内 设 备 检 修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 无 漏 检 漏 修 或拖 延 现 象 ( 5分 )16 能 正 确 地 分 析 判 断 相 关 故 障 并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故 障 排 除 效 率 较 高 ( 3分 )17 能 及 时 发 现 并 向 码 头 方 相 关 部 门 反 映 设 备 的 故障 隐 患 或 安 全 隐 患 ( 3分 )18 每 次 工 作 结 束 后 , 能 及 时 做 好 相 关 的 收 尾 工 作 ,并 及 时 做 好 反 馈 交 接 工 作 , 确 保 设 备 按 时 出 勤 ( 3分 )19 能 主 动 积 极 地 改 进 工 作 过 程 中 的 不 足 之 处 ( 2分 )20 有 责 任 心 , 能 较 合 理 地 保 管 及 使 用 已 领 到 的 润 滑油 液 压 油 抹 布 等 耗 材 及 相 关 的 配 件 ( 3分 )
21 工 作 成 效 较 好 , 返 工 现 象 少 ( 3分 )22 工 作 记 录 详 尽 客 观 , 有 较 好 的 参 考 价 值 ( 3分 )23 设 备 性 能 稳 定 , 未 有 责 任 内 的 质 量 事 故 发 生 ( 3分 )安 全管 理工 作( 25分 ) 24 能 按 照 要 求 组 织 各 类 周 期 性 的 安 全 学 习 , 同 时 做好 相 应 的 学 习 记 录 ( 5分 )25 能 按 要 求 派 人 准 时 参 加 码 头 方 的 各 项 安 全 学 习 安 全 培 训 安 全 会 议 或 安 全 活 动 , 并 没 有 出 现 未经 请 假 而 缺 席 的 情 况 ( 3分 )26 特 殊 工 种 能 持 证 上 岗 , 未 发 生 过 三 违 现 象 ( 4分 )27 动 火 作 业 时 , 能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动 火 申 报 手 续 ( 4分 )
28 每 次 作 业 时 , 均 能 够 按 照 规 定 落 实 好 相 应 的 安 全防 护 措 施 , 未 发 生 过 责 任 内 高 空 坠 物 等 安 全 事 件( 5分 )29 能 执 行 码 头 方 现 行 其 他 相 关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4分 )遵 章守 纪情 况( 12分 ) 30 能 遵 守 码 头 方 颁 布 的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 不 擅 自 在 宿舍 内 使 用 大 功 率 用 电 设 备 ( 2分 )31 能 自 觉 配 合 码 头 方 做 好 综 治 管 理 工 作 , 没 有 发 生偷 盗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群 殴 等 情 况 ( 3分 )32 不 损 坏 公 物 , 不 乱 涂 乱 画 , 不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2分 )33 没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处 罚 的 ( 3分 )34 能 遵 守 港 区 其 他 有 关 的 管 理 规 定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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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得 分评 定 级 别 按 照 相 应 的 考 评 得 分 情 况 进 行 定 级综 合 考核 意 见考 核 人签 名 制 表 时 间 审 核 人签 名每 季 度 考 核 奖 惩 表 ( 参 考 ) :评 级 得 分 M 奖 惩 金 额 ( 元 ) 措 施A M 95 2000B 95 M 88 1000C 88 M 70 0
D 70 M 65 0 给 予 乙 方 口 头 警 告E 65 M 60 -1000 责 令 乙 方 整 改F 60 M -2000 甲 方 考 虑 终 止 合 同1.8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2023-2025年 GCT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甲 方 发 包 方 全 称 :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 新 港 路 1号法 定 代 表 人 :乙 方 承 包 方 全 称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明 确 甲 乙 双 方 在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障 双 方 人 员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生 产 法 广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与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规 章制 度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就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安 全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协 议 , 双 方 共 同 遵 照 执 行 。一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 项 目 及 内 容本 协 议 所 涉 及 的 项 目 是 指 甲 方 对 外 发 包 的 港 口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工 属 具 等 的 维 护 保 养作 业 , 以 及 与 其 直 接 相 关 的 辅 助 性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 详 见 签 定 合 同 2023-2025年 GCT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二 甲 方 的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1.甲 方 严 格 审 查 乙 方 营 业 执 照 技 术 资 质 等 级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情 况 设 备 设 施 资 质 等 ,不 得 将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 或 资 格 ) 的 承 包 单 位 。
2.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明 确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的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 告 知 作 业 特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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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双 方 在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3.甲 方 有 权 审 核 乙 方 制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对 本 劳 务 承 包 作 业 范 围 内 乙方 的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的 落 实 有 权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4.甲 方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 可 向 乙 方 发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 如 乙 方 不 能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整 改 或 拒 绝 整 改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发 包 业 务 。5.甲 方 在 作 业 现 场 发 现 乙 方 人 员 有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为 , 有 权 立 即 制 止 , 并 可 按 甲 方 有关 安 全 处 罚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6.甲 方 有 权 将 不 符 合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要 求 的 乙 方 人 员 退 回 乙 方 处 理 。7.甲 乙 双 方 交 叉 作 业 时 , 甲 方 负 有 统 一 协 调 的 管 理 职 责 , 与 乙 方 人 员 共 同 配 合 保 证 安 全生 产 。8.甲 方 在 确 认 确 保 符 合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 为 乙 方 人 员 的 住 宿 交 通 及 水 电 供 应 办 理 进出 甲 方 辖 区 等 提 供 便 利 。三 乙 方 职 责 权 利 和 义 务
1.乙 方 应 为 独 立 经 营 核 算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 应 有 从 事 相 应 作 业 的合 法 营 业 执 照 和 相 应 的 资 质 。2.乙 方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等 上 级 部 门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独 立 履 行 对 己方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经 济 责 任 及 管 理 责 任 。3.乙 方 应 按 广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的 规 定 配 备 专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建 立 健 全 三级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现 场 配 备 具 有 相 应 的 安 全 资 质 和 工 作 经 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人员 , 监 督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4.当 乙 方 维 修 作 业 影 响 甲 方 生 产 作 业 时 ,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的 统 一 指 挥 当 需 要 甲 方 停止 作 业 配 合 维 修 安 装 作 业 时 , 乙 方 应 主 动 提 出 不 得 强 行 冒 险 作 业 。5.乙 方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6.乙 方 具 备 独 立 组 织 乙 方 人 员 完 成 承 包 任 务 的 能 力 , 并 根 据 现 场 生 产 要 求 , 组 织 满 足 安全 生 产 需 要 的 足 额 合 格 的 乙 方 人 员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承 包 任 务 。
7.乙 方 应 根 据 国 家 广 东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乙 方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合 法 用 工 手 续 缴 纳 工 伤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险 , 并 将 保 单 复 印 件 交 给 甲 方 备 查 。8.乙 方 负 责 为 己 方 从 业 人 员 入 职 定 期 离 职 进 行 体 检 , 不 得 安 排 有 职 业 禁 忌 的 员 工 从事 其 所 禁 忌 的 作 业 , 配 备 作 业 必 需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教 育 并 监 督 其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佩 戴 使 用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9.乙 方 应 教 育 检 查 督 促 己 方 从 业 人 员 遵 守 甲 乙 双 方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 接受 甲 方 及 其 上 级 部 门 组 织 的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理 , 自 负 违 章 责 任 , 并 对 甲 方 及 其 上 级 部 门 下发 的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按 要 求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10.乙 方 应 教 育 检 查 督 促 己 方 人 员 在 双 方 交 叉 作 业 时 , 服 从 甲 方 的 统 一 协 调 , 并 与甲 方 人 员 共 同 配 合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 当 本 协 议 项 下 项 目 若 存 在 高 处 作 业 密 闭 空 间 等 特 种 作 业时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相 应 的 作 业 要 求 做 足 做 好 安 全 措 施 。11.乙 方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作 业 所 需 的 机 械 设 备 工 属 具 等 应 进 行 检 查 , 确 认 其 符 合 安 全要 求 后 方 可 使 用 , 负 责 其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现 有 损 坏 或 安 全 隐 患 的 , 必 须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进 行 更 换 或 维 修 。 乙 方 因 本 协 议 项 下 维 修 项 目 需 要 自 带 或 租 赁 的 机 械 设 备
工 属 具 等 时 , 必 须 在 办 理 入 场 时 提 供 国 家 机 关 颁 发 的 使 用 许 可 资 质 证 明 资 料 并 确 保 安 全 技 术状 况 良 好 , 严 禁 自 带 或 租 赁 没 有 相 关 使 用 许 可 资 质 证 明 资 料 或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的 机 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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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工 属 具 进 入 甲 方 辖 区 。12..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关 于 人 员 车 辆 货 物 进 出 辖 区 的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办 理 人 员 公 务车 辆 自 带 贵 重 物 品 进 出 甲 方 辖 区 的 相 关 手 续 。 在 甲 方 禁 止 人 员 步 行 的 港 区 内 , 乙 方 进 出 此类 港 区 的 人 员 需 乘 坐 港 内 交 通 车 或 公 务 车 辆 按 指 定 路 线 行 驶 , 禁 止 人 员 车 辆 和 作 业 机 械 等在 指 定 路 线 和 租 赁 场 所 外 活 动 港 区 道 路 限 速 20km/h,交 叉 路 口 转 弯 5km/h所 有 车 辆 行 驶需 主 动 避 让 大 型 机 械 。13.乙 方 负 责 己 方 新 从 业 人 员 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乙 方 主 要负 责 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人 员 志 愿 消防 员 等 均 需 持 证 上 岗 , 所 持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乙 方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 应 经 过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知 识 和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经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的 从 业人 员 , 或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不 得 上 岗 。 上 述 人 员 还 必 须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强 化 再 学 习 , 并 做 好相 应 记 录 。14.乙 方 应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教 育 培 训 安 全 会 议 事 故 调 查 隐 患 整 改 等 有 关 安 全 活 动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音 频 视 频 图 象 资 料 等 。
15.乙 方 承 诺 以 主 合 同 价 款 的 /%作 为 安 全 担 保 金 , 在 工 程 进 行 期 间 , 当 出 现 安 全 保 卫违 规 情 况 或 发 生 安 全 保 卫 事 故 等 情 况 ,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信 誉 损 失 的 , 甲 方 据 实计 算 扣 款 额 , 在 当 期 工 程 进 度 款 或 结 算 款 中 予 以 扣 除 , 累 计 扣 款 总 额 如 超 过 安 全 担 保 金 , 超出 部 分 乙 方 仍 须 承 担 。四 事 故 责 任 及 赔 偿1.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甲 乙 双 方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保 护 现 场 ,通 报 对 方 并 按 规 定 报 告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组 开 展 调 查 , 严 格 按 四 不 放 过 原 则处 理 。2.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以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为 准 。3.甲 方 承 担 己 方 或 己 方 人 员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货 物 损 坏 机 械 或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火灾 事 故 等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 甲 方 有 权 向 事 故 责 任 方 索 赔 非 甲 方 或 甲 方 人 员 责 任 造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的 损 失 。4.乙 方 承 担 己 方 或 己 方 人 员 责 任 造 成 的 伤 亡 事 故 货 物 损 坏 机 械 或 设 备 设 施 损 坏 火灾 事 故 等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损 失 及 后 果 。 乙 方 有 权 向 事 故 责 任 方 索 赔 非 乙 方 或 乙 方 人 员 责 任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导 致 的 损 失 。五 其 他 事 宜1.本 协 议 有 效 期 为 与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2023-2025 年 GCT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项 目 合 同 一 致2.本 协 议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发 生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若 经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的 , 任 何一 方 可 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3.本 协 议 经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盖 章 后 生 效 。4.本 协 议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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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项 目 报 价1 我 们 对 GCT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报 价乙 方 根 据 第 三 部 分 项 目 要 求 服 务 人 员 要 求 驻 地 服 务 要 求 等 内 容 , 应 对 所 有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的 维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必 报 项 目 , 甲 方 可 根 据 所 报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 选 择 相 应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服 务 方 案 进 行 。 1.1 GCT设 备 报 价 表 ( 必 报 )项 目 第 一 年 报 价( 单 位 : 元 ) 第 二 年 报 价( 单 位 : 元 ) 两 年 总 报 价( 单 位 : 元 ) 备 注GCT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服 务 报 价
1.2 流 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外 单 独 报 价 项 更 换 钢 丝 绳设 备 类型 项 目 数 量 工 时 报 价 ( 人 民 币 )汽 车 吊 主 钩 钢 丝 绳 1条 6h副 钩 钢 丝 绳 1条 6h天 车 主 钩 钢 丝 绳 1条 6h 液 压 油 箱 油 路 清 洗设 备 类 型 部 位 工 时 报 价 ( 元 )正 面 吊 整 机 4h堆 高 机 整 机 4h
汽 车 吊 整 机 4h注 1: 如 果 乙 方 是 按 照 自 己 的 付 款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按 甲 方 规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的 报 价 , 甲方 有 权 力 在 二 者 之 间 选 择 一 种 。注 2: 以 上 报 价 包 括 了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中 所 规 定 应 由 乙 方 派 驻 人 员 需 自 行 配 备 的 工 具 材 料 及 例 行保 养 周 期 检 查 等 服 务 和 其 他 相 关 所 有 费 用 乙 方 应 对 其 报 价 负 责 , 甲 方 不 因 乙 方 其 中 的 一项 或 多 项 报 价 错 误 而 对 乙 方 的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的 报 价 单 价 和 总 价 之 间 出 现 算 术错 误 , 甲 方 将 依 据 单 价 相 加 得 出 总 价 注 3: 所 有 报 价 包 含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征 收 的 有 关 一 切 税 费 。是 /否 有 按 时 提 交 报 价 保 证 金税 率 : %, 发 票 类 型 :
2 规 格 偏 离 表序 号 项 目 号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偏 离 说 明 偏 离 原 因 选 择 提 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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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 1: 如 果 乙 方 在 比 质 比 价 须 知 合 同 条 款 本 比 质 比 价 中 的 细 节 表 有 存 在 偏 离 ,乙 方 必 须 在 上 表 内 具 体 说 明 。 偏 离 的 原 因 和 其 他 选 择 的 提 议 也 必 须 申 明 。注 2: 如 果 没 有 偏 离 , 乙 方 必 须 在 上 表 注 明 没 有 偏 离 。3 乙 方 的 服 务 记 录 乙 方 近 叁 年 内 同 类 服 务 项 目 记 录序 号 用 户 名 称 服 务 内 容 范 围 派 驻 人 数 合 同 周 期 其 他 说 明1
2345 4 驻 场 人 员 名 单序 号 姓 名 厂 内 职 务 驻 场 职 务 学 历 年 龄 上 岗 证 书1234
备 注 : 上 岗 证 书 指 安 全 主 任 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证 特 种 设 备 维 修 资 质 机 械 修 理 证 电 工证 焊 工 证 叉 车 驾 驶 证 轮 胎 工 证 件 等 , 需 提 供 上 岗 证 书 复 印 件 。5 乙 方 需 提 交序 号 名 称 乙 方 提 供1 服 务 说 明 和 承 诺(设 备 保 养 落 实 故 障 排 除 速 度 维 修 效 率 保 障 质 量 保 证 等 说 明和 承 诺 :)2 配 备 的 工 具 材 料 清 单3 单 位 简 介4 质 量 管 理 制 度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6 车 辆 维 修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7 人 员 培 训 制 度8 质 量 检 验 制 度9 管 理 机 构 图10 工 作 流 程 图11 技 术 人 员 汇 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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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 员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13 企 业 相 关 体 系 认 证14 企 业 在 职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 提 供 社保 缴 纳 证 明 )15 三 年 内 相 关 经 验 证 明 ( 附 合 同 主要 页 )6 乙 方 联 系 表企 业 名 称 成 立 日 期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注 册 资 本 企 业 类 型
批 准 登 记 机 关 组 织 代 码法 定 代 表 人 营 业 期 限资 质 类 型 资 质 等 级主 营 业 务地 址开 户 银 行开 户 行 号银 行 账 号电 话 传 真邮 箱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乙 方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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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评 审 办 法一 技 术 评 审序号 评 审 内 容 单 项满 分 评 分 标 准优 中 差1 相 关 特 种设 备 许 可证 6 A级 B级 C级6分 4分 2分1 体 系 认 证 4 具 备 有 效 期 内 年 检 合 格 且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体 系 认 证 , 每 一 项 得 1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质 量 环 境 健 康 等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0, 4 分
2 企 业 规 模 5 企 业 在 职 服 务 人 数 ( 更具 所 提 供 社 保 证 明 ) 最多 企 业 在 职 服 务 人 数( 更 具 所 提 供 社 保 证明 ) 次 之 企 业 在 职 服 务 人 数( 更 具 所 提 供 社 保证 明 ) 第 三 或 之 后5分 3分 0, 3) 分3 技 术 力 量 8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作 业人 员 持 证 数 量 满 足 比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且 人员 整 体 优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作 业人 员 持 证 数 量 满 足 比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且 人员 整 体 次 之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作业 人 员 持 证 数 量 满足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求 且 数 量 第 三 或 之后(6,8 分 (4,6 分 0, 4 分4 相 关
经 验 10 3年 来 集 装 箱 码 头 流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项 目经 验 最 丰 富 的 3年 来 集 装 箱 码 头 流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项 目经 验 较 丰 富 3年 来 集 装 箱 码 头流 动 设 备 维 护 保 养项 目 经 验 较 少(6,10 分 (4,6 分 0,4 分5 配 备 工 具数 量 3 所 配 备 工 具 数 量 齐 全 所 配 备 工 具 种 类 较 为齐 全 所 配 备 工 具 种 类 欠缺 数 量 最 少 或 无提 供(2,3 分 (1,2 分 0,1 分6 集 装 箱 港口 大 型 设备 维 保 能力 说 明 和
维 修 运 作方 案 8 队 伍 长 期 从 事 集 装 箱港 口 流 动 设 备 维 保 工作 , 有 完 善 的 维 修 队伍 , 具 有 良 好 的 设 备 维修 承 包 能 力 , 且 业 界 内口 碑 较 好 。 队 伍 长 期 从 事 集 装 箱港 口 流 动 设 备 维 保 工作 , 具 有 设 备 维 修 承包 能 力 , 业 界 内 口 碑一 般 。 队 伍 较 少 从 事 集 装箱 港 口 流 动 设 备 维保 工 作 , 具 有 一 般的 设 备 维 修 承 包 的实 施 措 施 , 且 业 界内 口 碑 一 般 。(5,8 (3,5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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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 部 管 理制 度 6 管 理 制 度 详 细 完 善 可 操 作 性 强 完 全 满 足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要求 。 管 理 制 度 详 细 完 善 可 操 作 性 强 基 本 满足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要 求 。 管 理 制 度 详 细 不完 善 不 能 满 足 甲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要求 。(4,6 分 (2,4 分 0分技 术 评 审 总 分 50注 : 1.评 比 小 组 根 据 评 分 标 准 在 其 分 值 范 围 内 打 分二 价 格 评 审价 格 评 审 为 客 观 计 算 得 分 , 若 报 价 人 的 税 率 不 同 时 , 以 税 前 价 计 算 。计 分 方 法 如 下 :( 1) 年 度 总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基 准 价 的 报 价 , 得 50分
( 2) 年 度 总 价 高 于 基 准 价 时 ,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50 报 价 方 的 年 度 总 价基 准 价报 价 方 价 格 得 分 ( 基 准 价 等 于 各 报 价 方 年 度 总 价 平 均 值 的 95%。 )三 计 算 总 分评 比 人 员 就 每 个 报 价 人 的 技 术 状 况 及 其 对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和 比 较 , 并 依据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各 项 权 重 后 , 由 评 比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综 合 。每 个 报 价 人 的 综 合 总 得 分 由 以 下 两 部 分 组 成 ( 每 部 分 得 分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 1) 技 术 得 分 : 由 全 体 评 委 共 同 评 分 ( 各 技 术 细 项 评 分 总 和 )
( 2) 价 格 得 分 : 为 价 格 评 审 的 客 观 计 算 得 分 。报 价 人 综 合 总 得 分 技 术 得 分 价 格 得 分得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候 选 承 包 单 位 , 得 分 第 二 高 者 为 第 二 候 选 承 包 单 位 。 候 选 承 包 单 位 经 发 包 方确 定 最 终 承 包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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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主 要 合 同 条 款1 综 合 说 明1.1 本 合 同 系 由 甲 方 :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市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新 港 路 1号 ) 与 乙 方 : ( ) ( 单 位 地 址 ) 签 定 。1.2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生 效 解 释 变 更 和 争 议 的 裁 决 以 中 国 法 律 为 依 据 , 并 适 用 于 相 关部 门 的 规 章 条 例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法 规 。1.3 本 合 同 在 双 方 协 商 后 共 同 订 立 。 双 方 均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承 担 和 履 行 各 自 的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 为 昭 公 信 , 特 此 立 约 。1.4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书 写 或 解 释 以 及 双 方 来 往 的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撰 写 。1.5 本 合 同 须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章 后 , 自 2023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至 2025年 月 日 期 满 。
1.6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文 件 包 括 : 本 合 同 条 款 ( 编 号 ) 甲 方 在 2023年 月 日 发 出 的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 编 号 : GCT-ENG-2023-Q-29) 乙 方 在 2023年 月 日 提 交 该 项 目 的 报 价 文 件 乙 方 在 2023年 月 日 确 认 回 传 的 合 作 通 知 书 回 执 ( GCT 2023 号 ) 所 有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双 方 来 往 信 函 传 真 会 议 纪 要 等 服 务 期 间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署 确 认 的 书 面 文 字 及 图 纸 。1.7 乙 方 须 按 要 求 做 好 资 料 保 密 工 作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有 关 本 项 目 的 资 料 文 件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1.8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项 目 转 包 分 包 给 第 三 方 。
1.9 为 确 保 本 项 目 的 正 确 实 施 或 完 成 对 缺 陷 的 修 复 , 乙 方 必 须 接 受 并 执 行 甲 方 在 本 合 同范 围 内 提 出 的 补 充 意 见 及 方 案 。2 合 同 范 围2.1 本 合 同 范 围 是 由 乙 方 按 照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的 项 目 要 求 和 有 关资 料 及 说 明 为 甲 方 提 供 2023-2025年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 港 内 正面 吊 4 台 堆 高 机 3 台 和 叉 车 12 台 汽 车 吊 2 台 天 车 1 台 充 电 桩 10 台 等 共 32台 等 )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2.2 本 合 同 项 目 为 包 维 护 保 养 技 术 人 员 24小 时 驻 场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例 行 保 养 定 期 清 洁 日 常 检 查 日 常 维 修 计 划 维 修 故 障 抢 修 交 付 验 收 及 使 用 空 调 维 修 轮 胎 更 换 补 胎 打 气 等 ) 包 所 有 工 时 费 用 确 保 设 备 出 勤 台 数 配 备 指 定 的 工 属具 提 供 维 修 方 案 并 实 施 质 量 保 证 等 , 以 及 由 此 涉 及 到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责 任 , 具 体 要求 按 照 比 质 比 价 文 件 第 三 章 。
2.3 所 需 的 零 配 件 原 则 上 由 甲 方 提 供 , 旧 件 交 回 甲 方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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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设 备 情 况 ( 详 见 第 三 章 内 容 )2.5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 详 见 第 三 章 内 容 )3 履 约 保 证 金3.1 在 双 方 签 定 合 同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提 供 人 民 币 10 万 元 整 作 为 该 项 目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如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的 形 式 , 该 保 函 在 服 务 期 满 之 前 一 直 有 效 。3.2 履 约 保 证 金 需 为 甲 方 接 受 。3.3 履 约 保 证 金 必 须 以 甲 方 为 受 益 人 , 以 便 当 乙 方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时 可 用 于 赔 偿 甲 方的 损 失 。3.4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货 币 按 合 同 使 用 的 货 币 或 其 他 甲 方 可 接 受 的 自 由 兑 换 的 货 币 , 由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内 银 行 发 出 的 即 期 银 行 担 保 书 或 不 可 取 消 的 信 用 信 函 或 支 票 。3.5 因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款 而 使 甲 方 受 到 损 害 时 , 甲 方 将 不 予 以 退 还 乙 方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3.6 如 乙 方 无 违 约 , 在 本 合 同 项 目 服 务 期 满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甲 方 将 以 银 行 转 账 的 方 式 原额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到 乙 方 对 公 账 户 或 者 归 还 银 行 保 函 。 乙 方 须 交 回 甲 方 开 出 的 项 目 履约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3.7 履 约 保 证 金 适 用 于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债 务 责 任 义 务 服 从 合 同 规 定 条款 保 修 服 务 条 件 等 。4 合 同 价 格4.1 乙 方 提 出 的 变 更 要 求 未 得 到 甲 方 批 准 的 , 一 律 不 得 调 整 合 同 价 。 如 甲 方 提 出 要 求 ,需 进 行 设 备 报 废 或 新 增 , 则 按 照 实 际 数 量 和 合 同 单 价 等 条 款 重 新 计 算 合 同 价 格 和 考 核指 标 , 并 从 次 月 开 始 执 行 。5 付 款 方 式5.1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费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 采 用 月 结 方 式 ( 每 一 个 月 结 算 一次 上 月 的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费 ) 。
5.2 每 次 结 算 服 务 费 前 , 首 先 清 算 上 月 的 宿 舍 租 金 和 水 电 费 违 规 罚 款 ( 如 违 反 甲 方 港区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违 反 宿 舍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等 ) 按 照 月 度 维 护 保 养 效 率 考 核 标 准 表 设 备 出 勤 台 数 考 核 指 标 计 算 出 的 扣 罚 金 按 照 月 度 设 备 完 好 率 考 核 指 标 计 算 出 的 扣 罚罚 金 按 照 季 度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综 合 考 核 表 得 分 计 算 出 的 奖 惩 金 ( 每 个 季 度 的 最 后一 个 月 ) 经 甲 方 同 意 增 加 的 零 配 件 材 料 和 工 时 费 用 , 如 有 发 生 上 述 各 项 费 用 , 均 在当 次 基 本 服 务 费 中 直 接 奖 励 或 扣 除 。5.3 乙 方 须 在 每 月 5 日 前 向 甲 方 提 交 上 月 的 设 备 保 养 维 修 情 况 及 相 关 报 表 资 料 , 甲 方 在收 到 乙 方 相 关 资 料 ( 需 属 实 无 误 )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乙 方 发 出 上 月 结 算 金 额 通 知 书 ,乙 方 收 到 该 通 知 书 时 即 可 开 出 等 额 有 效 发 票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发 票 后 的 20 天 内 办 理支 付 当 次 服 务 费 。5.4 在 服 务 期 结 束 时 , 如 有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零 配 件 或 服 务 未 过 保 修 期 的 , 则 在 结 算 最 后 一次 服 务 费 时 留 下 当 次 服 务 费 的 5%的 作 为 保 修 款 。 在 保 修 期 满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支 付 保 修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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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考 核 奖 惩 办 法详 见 第 三 部 分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要 求 。7 项 目 地 点服 务 地 点 为 广 州 市 广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黄 埔 新 港 路 1号 。8 资 质 要 求详 见 第 三 部 分 。9 服 务 人 员 要 求详 见 第 三 部 分10 驻 地 服 务 要 求详 见 第 三 部 分
11 维 护 保 养 项 目 验 收11.1 按 照 甲 方 制 订 的 保 养 表 检 查 表 及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11.2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按 照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及 相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12 保 险12.1 乙 方 人 员 在 进 驻 甲 方 现 场 前 必 须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署 一 份 工 程 保 险 ( 包 括 工 程 一 切 险 和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的 保 单 。 此 保 险 必 须 足 以 防 止 甲 方 和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所 导 致 ( 包 括第 三 方 所 导 致 ) 的 一 切 损 失 。12.2 乙 方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十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保 单 复 印 件 留 存 备 案 。13 税 和 关 税所 有 因 执 行 合 同 产 生 的 税 款 由 乙 方 承 担 。
14 甲 乙 双 方 责 任14.1 甲 方 责 任 解 决 服 务 期 内 现 场 配 合 问 题 , 并 根 据 甲 方 实 际 情 况 , 尽 力 为 乙 方 创 造 合 理的 施 工 条 件 免 费 提 供 港 区 内 水 电 及 叉 车 协 助 乙 方 做 好 相 关 的 配 合 工 作 , 安 排 设 备 停机 司 机 协 助 等 按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各 项 验 收 并 办 理 结 算 。14.2 乙 方 责 任
如 有 必 要 , 乙 方 须 在 进 驻 服 务 前 到 相 关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属 乙 方 管 理 的 人 员 均 不 应 视 为 甲 方 的 员 工 , 且 乙 方 必 须 承 担 其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等 ,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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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甲 方 提 交 驻 场 服 务 人 员 机 构 图 分 工 明 细 表 工 作 流 程 图 以 及 相 关 的资 格 资 质 操 作 上 岗 等 证 照 复 印 件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律 及 法 规 , 应 依 法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为员 工 购 买 职 工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和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乙 方 因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与 其 所 属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未 办 理 用 工 手续 , 未 缴 交 社 会 保 险 费 , 未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不 依 法 经 营 违 规 行 为 , 所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或 后 果 ,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依 时 为 所 属 作 业 人 员 发 放 包 括 工 资 加 班 费 高 温津 贴 等 相 应 工 资 报 酬 , 不 得 借 故 拖 延 或 不 发 , 并 负 责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劳 动 纠纷 后 果 。
乙 方 负 责 所 属 作 业 人 员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医 疗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福 利 待 遇 。 乙 方 应 安 排 入 职 体 检 , 严 格 核 查 把 关 , 做 好 员 工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 确 保 作 业人 员 健 康 状 况 良 好 , 无 职 业 禁 忌 症 。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参 加 高 温 体检 , 据 实 做 好 归 档 登 记 并 向 甲 方 如 实 报 备 。 乙 方 应 教 育 已 方 作 业 人 员 在 码 头 内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遵 章 守纪 ,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劳 动 法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合 理 组 织 和 妥 善 安 排 司 机 作 业 人 员 的 工 作 , 保 证 司 机 及 作 业 人 员有 中 够 的 休 息 时 间 。
根 据 工 作 情 况 和 甲 方 的 指 令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事 故 报 告 等 按 时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各 项 相 关 工 作 任 务 自 行 解 决 工 人 住 宿 安 排 ( 如 租 用 甲 方 员 工 住 宿 , 需 缴 纳 房 租 和 水 电 费 ) 考 虑 甲 方 生 产 需 要 , 乙 方 工 作 应 服 从 甲 方 生 产 大 局 严 格 遵 守 地 方 政 府 和 甲 方 的 安 全 和 管 理 规 定 , 必 须 到 甲 方 安 全 保 障 部 签 定有 关 安 全 协 议 ( 详 见 第 三 章 式 样 内 容 ) , 所 有 派 驻 到 甲 方 港 区 内 的 人 员 进港 前 必 须 办 理 进 港 证 并 参 加 甲 方 安 全 保 障 部 组 织 的 安 全 培 训 。 动 火 作 业 前必 须 填 报 甲 方 码 头 区 内 临 时 动 火 作 业 申 请 表 ( 须 提 供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作业 资 格 证 加 盖 乙 方 公 章 )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码 头 区 内 的 动 火 安 全 规 定
采 取 严 格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 服 从 甲 方 协 调 指 挥 , 与 其 他 现 场 施 工 单 位 互 相 配 合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需 保 留 的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和 维 修 车 间 候 工 室 整 洁 有 序 和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全 面 的 安 全 管 理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验 收 工 作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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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设 备 数 量 的 变 更15.1 合 同 生 效 后 按 照 港 内 流 动 机 械 设 备 32 台 ( 正 面 吊 4 台 堆 高 机 3台 和 叉 车 12台 汽 车 吊 2 台 天 车 1 台 充 电 桩 10 台 等 共 32 台 )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 如 甲 方 提 出要 求 , 需 进 行 设 备 报 废 或 新 增 , 则 按 照 实 际 数 量 和 合 同 单 价 等 条 款 重 新 计 算 合 同 价格 和 考 核 指 标 , 并 从 次 月 开 始 执 行 。16 不 可 抗 力16.1 如 果 乙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合 同 实 施 延 误 或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在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范 围 内 不 应 该 承 担 误 期 赔 偿 的 责 任 。 如 乙 方 延 误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责 任 。16.2 本 条 所 述 的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无 法 控 制 ,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 但 不 包 括 乙 方的 违 约 或 疏 忽 。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不 限 于 战 争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及 其 他 双 方 同 意 的 情况 。
16.3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乙 方 应 在 48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通知 甲 方 , 除 甲 方 书 面 另 行 要 求 外 , 乙 方 应 尽 实 际 可 能 ( 之 全 力 )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以 及 寻 求 ( 和 )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案 履 行 不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事 件 影 响 延 续 超 过 六 十 天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就 进 一 步 实 施 合 同达 成 协 议 。17 争 议 违 约 索 赔 与 赔 偿17.1 本 合 同 的 订 立 生 效 解 释 变 更 和 争 议 的 裁 决 以 中 国 法 律 为 依 据 。17.2 争 议 : 双 方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应 进 行 友 好 协 商 , 若 协 商 无 效 ,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起 诉 。 争 议 发 生 后 , 除 双 方 均 同 意 停 工 外 , 双 方 都 应 继 续 履行 合 同 , 否 则 被 视 为 违 约 。17.3 违 约 : 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履 行 自 己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均 为 违 约 。 违 约 方 应 向 对 方 赔偿 因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 一 切 ) 经 济 损 失 。 因 一 方 违 约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时 , 另 一 方
可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14天 通 知 违 约 方 ,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违 约方 承 担 。 当 乙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时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 限 期 纠 正 。 如 警 告仍 无 效 , 则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逐 出 施 工 现 场 并 另 雇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被 耽 误 的 工 程 , 或 收回 乙 方 承 担 保 养 维 修 服 务 的 一 部 分 直 至 全 部 服 务 项 目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 。17.4 索 赔 : 因 甲 方 违 约 或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义 务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时 ,乙 方 可 按 以 下 规 定 向 甲 方 索 赔 : 在 要 求 索 赔 的 事 件 发 生 后 21天 内 , 向 甲 方 提 交 索 赔 申 请 在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后 14天 内 , 向 甲 方 提 交 索 赔 报 告 ,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理 由 , 提供 同 期 记 录 副 本 或 其 他 可 靠 证 据 , 并 列 明 索 赔 款 额 延 长 施 工 期 及 其 计 算依 据 和 方 法
甲 方 接 到 索 赔 报 告 后 14天 内 ,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并 对 索 赔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并 有权 要 求 乙 方 进 一 步 补 充 索 赔 理 由 和 证 据 。 在 乙 方 按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后 28天 内 , 甲 方 应 给 予 乙 方 明 确 答 复 。 并 将 确 认 的 索 赔 款 额 列 入 甲 方 付 款 计 划 若 乙 方 未 能 按 上 述 规 定 按 时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索 赔 报 告 或 补 充 资 料 , 甲 方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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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予 受 理 若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答 复 有 异 议 , 可 按 本 条 第 一 款 执 行 。17.5 赔 偿 : 发 生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 如 果 乙 方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项 目 , 则 每 延 期 一天 向 甲 方 支 付 月 结 总 价 10%的 延 误 扣 罚 金 , 延 期 天 数 为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完 成 时间 至 确 认 的 实 际 完 工 时 间 。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赔 偿 金 后 , 并 不 能 免 除 其 在 本 合同 中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施 工 中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重 大 损 失 的 ,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17.6 其 它
本 条 款 的 任 何 内 容 , 都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任 何 权 益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误 期 的 , 乙 方 应 在 48小 时 之 内 通 知 甲 方 , 同 时乙 方 应 尽 力 降 低 因 上 述 因 素 造 成 的 影 响 , 经 协 商 甲 方 可 考 虑 相 应 地 减 免 误期 损 失 因 甲 方 责 任 或 经 双 方 协 商 免 除 责 任 的 延 误 除 外 。18 合 同 的 中 止 与 终 止18.1 合 同 中 止 : 由 于 政 策 的 变 化 和 其 它 甲 乙 双 方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停 止 或 缓 期 , 使 本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 视 为 本 合 同 中 止 履 约 。18.2 若 乙 方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 将 被 视 为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 甲 方 有 权 利 中 止 合 同 , 并 对 乙 方清 算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的 误 期 赔 偿 金 :
在 服 务 期 满 之 前 , 没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延 误 相 关 工 作 没 有 勤 勉 地 进 行 服 务 项 目 违 背 合 同 条 款 19 合 同 的 生 效 及 终 止19.1 合 同 的 生 效 : 本 合 同 须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章 后 , 自2023年 12月 23日 起 生 效 , 至 2025年 12月 22日 期 满 终 止 。20 其 他23.1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双 方 各 执 两 份 。23.2 未 尽 事 宜 双 方 另 行 订 立 补 充 合 同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 盖 章 )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联 系 电 话 020 82256329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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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20 82256329 传 真邮 政 编 码 510730 邮 政 编 码开 户 银 行 建 行 广 州 开 发 区 西 区 支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44001471001050344740 帐 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 码 91440116728232349B 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 码签 署 日 期 签 署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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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洁 合 同 ( 范 本 )为 加 强 廉 洁 建 设 , 规 范 2023-2025年 GCT流 动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项 目 甲 乙 双 方 的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物 资 采 购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洁 建 设 相 关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洁 合同 。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物 资 采 购 施 工 安 装 和市 场 活 动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政 策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之 外 )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而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双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物 资 采 购 的 规 章 制 度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倾 向 或 苗 头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商 业 预 付 卡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或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或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违 规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等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商 业 预 付卡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礼 品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可 能 影 响工 程 履 行 职 务 的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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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条 甲 乙 双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三 条 规 定 的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对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项 目 主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公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作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书 一 式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有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请 致 电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办 公 室 举报 电 话 : 020-82256257, 举 报 邮 箱 地 址 : yanchen gct.com.cn。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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