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赣11破3号受理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破3号受理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破申5号
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62******E。
法定代表人:游苑青,系该银行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87*******法定代表人: 刘卓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本院查明,申请人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成立于2006 年4月18日,注册资本5,000,000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件,涉案债务金额为本金 3,000,000 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公司整体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以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此可见,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正隆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韩 扬
审判员 徐旺城
审判员 周立峰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祝丽娜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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