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高端产业园电力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公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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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
招 标 人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 单 位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单 位 盖 章 )
202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公 开 招 标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28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4
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条 款 ..................................................54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9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公 开 招 标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公 告
1.招 标 条 件
本 项 目 为 全 流 程 电 子 招 投 标 ( 采 用 远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方 式 ) 。
本 招 标 项 目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 工 程 监 理 已 批 准 。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额 约 万 元 ,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为 政 府 出 资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监 理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招 标 概 况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
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
项 目 建 设 地 址 :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 4015.3797万 元 。
监 理 标 段 划 分 : 不 划 分 。
服 务 期 : 日 历 天 , 从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
从 招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监 理 单 位 进 场 后 330个 日 历 天 。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确 保
本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正 式 通 电 投 入 使 用 。
3
2.2监 理 范 围 与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监 理 范 围 及 工 作 内 容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 承 担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监 理 业 务 。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建 设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等 。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量 签 证
工 期 顺 延 材 料 品 牌 和 价 格 经 济 补 偿 等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价 款 或 工 期 的 经 过 监 理 人 审
核 后 , 再 由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或 签 字 确 认 。 涉 及 工 程 建 设 现 场 的 近 外 层 关 系 ( 设 计
质 量 监 督 质 量 检 测 安 全 监 督 施 工 材 料 供 应 等 ) , 由 监 理 机 构 负 责 协 调 。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
监 督 修 复 过 程 并 验 收 , 审 核 修 复 费 用 。
服 务 阶 段 要 求 :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勘 察 阶 段 相 关 服 务
设 计 阶 段 相 关 服 务
保 修 阶 段 相 关 服 务
其 他 阶 段 相 关 服 务 。
3.投 标 资 格 要 求
3.1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电 力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浙 江 省 外 企 业 须 进 浙 备 案 )
3.2项 目 总 监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电 力 工 程 专 业 全 国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浙 江 省 外 监 理
企 业 拟 投 入 项 目 总 监 须 进 浙 备 案 , 提 供 备 案 资 料 。 若 项 目 总 监 无 法 提 供 备 案 证 明 ,
则 必 须 确 保 在 行 政 主 管 网 站 可 查 询 , 提 供 行 政 主 管 网 站 网 址 并 提 供 该 网 页 内 容 材 料 (
网 页 直 接 截 图 即 可 )
本 项 目 允 许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在 监 项 目 :
4
零 个 一 个 二 个 。
( 注 :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若 允 许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1个 在 监 工 程 的 , 投 标 人 须
确 保 原 在 监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允 许 其 有 1个 在 监 工 程 , 否 则 视 为 有 在 监 情 况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其 他 要 求 : / 。
3.3拟 派 项 目 总 监 有 以 下 情 况 拒 绝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 1)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且 正 在 被 公 示 的 不 良 信 息 记 录
( 2)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年 内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不 良 信 息 和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直 接 关 联 的 市 场 行 为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扬 尘 防 治 施 工 排 污 方 面 被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的 不 良 信 息 和 行 政 处 罚 。
3.4其 他 :
( 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为 准 )
( 2)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披 露 期 内 的 失 信 黑 名 单 为 准 )
( 3)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4) 投 标 人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以 国 家 或 浙 江 省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公 布 的 名 单 为 准 ) 。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已 在 2023年 月 日 至 2023年 月 日 在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公 示 。
4.2已 注 册 用 户 , 请 登 录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5
文 件 。
4.3未 取 得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CA 数 字
证 书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应 先 办 理 交 易 主 体 注 册 手 续 , 然 后 取 得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CA数 字 证 书 。
4.4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技 术 服 务 服 务 热
线 : 0571-51214779/ 0571-51214772
4.5招 标 文 件 网 上 下 载 时 间 : 自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上 传 至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
zjycgzx.com/ /hzxjq) 。 逾 期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5.2本 项 目 为 全 流 程 电 子 招 投 标 项 目 , 采 用 远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方 式 , 即 指 将 传 统 的
开 标 场 所 搬 到 网 上 ,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只 需 登 录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无 需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与 即 可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在 线 解 密 投 标 人 在 线 异 议 招 标 人 在 线 回 复 等 操 作 。
6.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上 发 布 。
7.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地 址 :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龙 溪 南 路 163号
联 系 人 : 陈 攀 峰
电 话 : 13511221687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6
地 址 :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恬 园 路 282号 禾 兴 大 厦 辅 楼 一 楼
联 系 人 : 吴 战 军 曹 义
电 话 : 0573-82222157 13575706278
邮 箱 : 95217987 qq.com
交 易 监 督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联 系 人 : 冯 工 电 话 : 0572-2420167
软 件 技 术 支 持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热 线 : 0571-51214779/ 0571-51214772
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地 址 :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龙 溪 南 路 163号
联 系 人 : 陈 攀 峰
联 系 电 话 : 13511221687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恬 园 路 282号 禾 兴 大 厦 辅 楼 一 楼
联 系 人 : 吴 战 军 曹 义
联 系 电 话 : 0573-82222157 13575706278
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1.1.5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1.1.6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
1.1.7 工 程 项 目 施 工建 设 周 期 330日 历 天
1.1.8 工 程 项 目 建 安投 资 额 约 万 元
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例 政 府 出 资 100 %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监 理 服 务 范 围和 内 容
监 理 服 务 范 围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 承 担
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全 过 程 监 理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监 理 业 务 。 控 制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建 设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安 全 管 理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管 理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等 。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量 签 证 工 期 顺 延 材 料 品 牌 和 价 格 经 济 补 偿
等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价 款 或 工 期 的 经 过 监 理 人 审 核 后 , 再 由 委 托
人 书 面 同 意 或 签 字 确 认 。 涉 及 工 程 建 设 现 场 的 近 外 层 关 系 (
设 计 质 量 监 督 质 量 检 测 安 全 监 督 施 工 材 料 供 应 等
) , 由 监 理 机 构 负 责 协 调 。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 监 督
修 复 过 程 并 验 收 , 审 核 修 复 费 用 。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 详 见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8
1.3.2 监 理 服 务 期 限及 缺 陷 责 任 期
监 理 服 务 期 : 日 历 天 , 从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
从 招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监 理 单 位 进 场 后 330 个 日 历 天 。
缺 陷 责 任 期 : 24个 月
1.3.3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确保 本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正 式 通 电 投 入 使 用 。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要求
( 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
( 2)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
( 3) 对 人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

号 岗 位 上 岗 证 书 要 求 数 量
服 务 阶 段 或
服 务 期
到 位 率
( %)
1 总 监 理 工 程师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程 师 1 全 过 程 80%
2 总 监 代 表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及以 上 1 全 过 程 90%
3 电 力 专 业 监理 工 程 师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及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90%
4 专 业 监 理 员 监 理 员 及 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100%
5 专 业 监 理 员兼 资 料 员 监 理 员 及 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100%
6 造 价 工 程 师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造 价 工 程 师 1 全 过 程 50%
说 明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自 身 需 要 提 出 人 员 要 求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必 须 符 合 湖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评 标 办 法 ( 湖 建 发 2022 50
号 ) 中 湖 州 市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最 低 标 准 的 要 求 。
( 5) 其 他 要 求 : 上 述 序 号 1-5项 在 本 项 目 中 岗 位 不 得 兼 任 。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 形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1.4.3 1.4.4规 定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1.10.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前 提 出
问 题
/
1.12.1 实 质 性 要 求 和条 件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第 1.4条
1.12.3 偏 差
不 允 许
允 许 , 偏 差 范 围 偏 差 幅 度 : 仅 允 许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正 偏 离
9
2.1.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成
( 1) 招 标 文 件
( 2) 组 织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预 备 会 提 出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 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 4) 投 标 人 提 疑 回 复 函 。
2.2.1 投 标 人 提 疑 的截 止 时 间 2023年 月 日 23时 59分 59秒
2.2.3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修 改 时 间 投
标 人 提 疑 答
疑 及 发 布 方 式
( 1)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至 交 易 平
台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 不 足 15天 的 ,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 2)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天 前 ,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
( 3) 提 疑 方 式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等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于 规 定
的 提 疑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
q) 投 标 管 理 项 目 澄 清 管 理 网 上 提 问 。
( 4) 答 疑 澄 清 : 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疑 问 , 招
标 人 都 将 于 规 定 的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进 行 发 布 。
( 5) 查 看 澄 清 答 疑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标 时 间 前 登 录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
xjq.zjycgzx.com/ /hzxjq) 首 页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该 项 目 的 答 疑 澄 清 等 内 容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
3.1.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的 内 容 资 格 文 件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3.2.3 招 标 控 制 价 投 标 最 高 限 价 : 万 元
3.2.4 投 标 报 价 及 其他 要 求
( 1)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2) 本 项 目 监 理 服 务 费 实 行 固 定 总 价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项 目 范 围 内 全 过 程 监 理 所 必 须 的 直 接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费 食 宿 费 办 公 费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通 讯 费 设 备 仪 器 使 用 费 ) 间 接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管
理 费 利 润 )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费 用 提 前 介 入 项
目 驻 点 费 用 及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监 理 服 务 期 延 长 或 工 程 量 增 加 调 整 方 法 : 如 遇 建 设 投 资 或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造 价 调 整 或 工 期 延 长 , 合 同 报 酬 不 予 调 整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90日 历 天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公 司 保 函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人 民 币 : 15000元
注 :
10
用 银 行 保 函 保 险 公 司 保 函 需 附 上 相 应 的 保 函 。 保 函 须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且 保 函 的 受 益 人 为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 保 函 无
固 定 格 式 要 求 , 但 保 函 的 内 容 需 要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保 函 的 有
效 性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保 函 形 式 的 , 投 标
时 将 保 函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处 , 后 续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供 保 函 原 件 时 , 投 标 人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提 交 虚 假 资 料 。
3.4.4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1. 经 查 实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
2.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在 其 他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的 情 形 。
3.其 他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3.4.4条 款 。
注 :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是 指 :
( 1)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 招 标 人 作 为 受 益 人 向 银 行 提 起 索 赔 。
( 2) 以 保 证 保 险 形 式 , 招 标 人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向 保
险 人 提 起 索 赔 。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不 要 求 提 供 。 要 求 提 供 , 年 份 要 求 : 。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不 要 求 提 供 。
要 求 提 供 , 年 份 要 求 : 2018年 1月 1日 至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
3.5.4 近 年 发 生 的 诉讼 及 仲 裁 情 况
不 要 求 提 供 。
要 求 提 供 , 年 份 要 求 : 2020年 1月 1日 至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日 。
3.5.6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 1)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提 供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或
其 他 证 书
满 足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1中 ( 5) 对 项 目 人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所 有 配 备 人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或 退 休 证 情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不 允 许 总 监 有 在 建 工 程 的 提 供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资 料 : / 。
( 2)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
资 信 技 术 标 各 项 内 容 和 标 准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资 料 : 。
11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
允 许 。
3.7.2
( 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盖 章 要 求
( 1)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地 方 , 投 标 人 均 应 使 用 CA数 字 证 书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格 式 之 外 的 仅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即 可 。
( 2)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证 明 材 料 用 原 件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
3.7.2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一 制 作 要 求
( 1) CA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及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中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 2)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因 编 制 不 规 范 而 导 致 无 法 导
入 评 标 系 统 , 该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
( 3) 电 子 招 投 标 文 件 具 有 的 法 律 效 力 ,与 其 他 形 式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在 内 容 和 格 式 上 等 同 , 若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一
致 , 其 内 容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时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 4)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CA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必 须 是 使 用 本 系 统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软 件 最 新 版 。
注 册 及 标 书 制 作 工 具 相 关 下 载 地 址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
x.com/ /hzxjq) 。
二 其 他 : / 。
3.7.3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 1) 副 本 份 。
( 2) 提 交 方 式 :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 递 交 给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副 本 为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含 电 子
光 盘 , 下 同 ) , 必 须 是 与 网 上 投 标 上 传 的 CA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为 同 时 生 成 的 版 本 , 即 同 一 投 标 人 的 网 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电 子 光 盘 投 标 文 件 三 者 必 须 一 致 , 非 中
标 人 无 须 递 交 。
4.1.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加 密 要 求 使 用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截 止 时

年 月 日 时 分 。
4.2.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上 传 平 台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生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上 传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 上 传 至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
gzx.com/ /hzxjq) 。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在 交 易 平 台 投 标 管 理 投 标 应 答
12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应 答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者 将 造 成 其 开 标 阶 段 报 价
无 法 解 密 , 请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
4.2.5 电 子 投 标 文 件的 拒 收 情 形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 上 传 )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上 传 的
( 2)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拒 收 提 示 。
( 3)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视 为 拒 收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后 无 法 正 确 读 取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成 功 的
( 4) 未 被 邀 请 的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5) 其 他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网 上 远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登 录 方 式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选 择 开 标 管 理 -开 标 视 频 直
播 。 网 址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5.2.1 开 标 顺 序
开 标 顺 序 :
1.投 标 截 止 前 30分 钟 , 由 代 理 机 构 登 录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 做 好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准 备 。
2.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宣 布 开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人 代 表 等 有 关
人 员 。
3.若 开 标 系 统 显 示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单 位 数 量 少 于 3 家 , 招
标 人 公 布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单 位 名 称 , 当 场 宣 布 招 标 失 败 , 结
束 开 标 。
4.招 标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抽 取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个 系 数 。
5.异 议 及 回 复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5分 钟 内 提
出 , 招 标 人 ( 或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线 答 复 并
作 好 相 关 记 录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
6.投 标 人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 投 标 人 应 在 5分 钟 内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在 线 确 认 的 视 为 自 动 确 认 。
7 宣 布 开 标 结 束 。
5.2.2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 1)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遇 网 络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断 电 等 意 外 情 况
,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开 标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无 法 解 密
等 情 形 , 待 恢 复 正 常 后 继 续 开 标
( 2) 因 网 络 系 统 电 力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延 期 开 标 的 , 需 更
新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重 新 递 交
( 3)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4) 部 分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的 ,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13
5.3 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线 提 出 异 议 , 招 标 人 (
或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线 答 复 并 作 好 相 关 记 录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组 建
( 1)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人 及 以 上 单 数 , 人 数 须 具 体 约 定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名 , 不 得 作 为 评 委 组 长 有 关 经 济 技 术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2/3。
( 2)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评 标 专 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抽 取 。
6.3 评 标 方 法 简 易 评 标 法
综 合 评 标 法
7.1.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1人
7.2.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示 媒 介 及 期 限
公 示 媒 介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3日 。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 应 顺 延 至 法 定
休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其 他 : 所 有 类 似 业 绩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7.5.1 履 约 保 证 金
( 1)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履 约 担 保 金 (含 现 金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保 兑 支 票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或 履 约 担 保 书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保 单 保 函 )或 合 法 注 册 的 第 三 方 担 保
机 构
( 2)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价 的 2% 不 要 求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形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1)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人 员 设 备 等 条 件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5.6中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为 准 )
( 2)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或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 3) 投 标 人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1.4.3 1.4.4规 定 的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4) 投 标 函 载 明 的 服 务 期 短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划 服 务 期

( 5)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 6)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7) 投 标 人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10.6.3规 定 的 不 得 存
在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10)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的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 11) 投 标 函 载 明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其 它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或 无
14
法 辨 认 的
( 12) 主 要 的 服 务 方 案 不 可 行 或 主 要 服 务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 13) 采 用 的 服 务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 或 采 用 的 服 务 方 法 或 采 用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 14)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其 他 内 容 : 。
( 15)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的 。
除 本 条 规 定 以 外 , 招 标 文 件 中 其 他 条 款 均 不 得 作 为 否 决 投 标
文 件 的 依 据 。
10.3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一 对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标 准
( 1) 拟 派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尚 有 在 其 他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情 形 为 有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
( 2)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
( 3)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时 间 界 定 :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者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有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的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2)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经 签 订 ,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3) 已 被 其 他 项 目 推 荐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且 在 公 示 期 内 的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视 为 有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
( 4)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发 生 更 换 的 , 以 现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视 为 有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
二 在 监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办 理 更 换 后 ,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1)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 2) 原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的 , 应 提 供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或 网 上 变 更 信 息 扫 描 件 。
10.4 其 他 信 誉 要 求 / 。
12 招 标 人 其 他 要求
本 次 招 标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作 如 下 约 定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元 ) 包 含 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由 招 标 人 随 合 同 款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后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投 标 人 如 果 投 标 即 视
为 同 意 此 约 定 。 投 标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提 供
的 三 方 约 定 内 容 进 行 签 订 并 提 供 在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中 。
15
二 投 标 人 须 知
1.总 则
1.1项 目 概 况
1.1.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监 理 进
行 招 标 。
1.1.2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3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4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5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6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7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周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8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建 安 投 资 额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2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招 标 范 围 监 理 服 务 期 质 量 要 求
1.3.1监 理 服 务 标 范 围 和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2监 理 服 务 期 限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3项 目 质 量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1)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项 目 总 监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2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3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
(2)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3)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4)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5)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6)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7)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16
(8)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施 工 承 包 人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商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9)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10)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11)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2)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最 近 三 年 内
的 不 良 行 为 信 息 已 被 信 用 修 复 或 已 不 在 限 制 期 内 的 除 外 , 但 不 得 存 在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13)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14)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 各 级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15)在 近 三 年 内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委 任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16)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7)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1.4.4投 标 项 目 总 监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投 标 截 止 日 前 有 被 录 入 检 察 机 关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2)投 标 截 止 日 前 被 行 政 机 关 通 报 限 制 在 本 区 域 内 投 标
(3)投 标 截 止 日 前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且 正 在 被 公 示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4)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及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5)有 在 监 工 程 , 未 竣 工 或 未 提 供 其 他 情 况 说 明 。
1.5费 用 承 担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6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1.7语 言 文 字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1.8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1.9踏 勘 现 场
17
1.9.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1.9.2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9.3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1.9.4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
1.10投 标 预 备 会
1.10.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
1.10.2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
1.10.3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1.11分 包
本 项 目 严 禁 转 包 和 违 法 分 包 。
1.12响 应 和 偏 差
1.12.1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响 应 ,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2.2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监 理 大 纲 等 内 容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响 应 。
1.12.3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差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差 范 围 和 幅 度 。
2.招 标 文 件
2.1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1.1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招 标 公 告
(2)投 标 人 须 知
(3)评 标 办 法
(4)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委 托 人 要 求
(6)投 标 文 件 格 式
(7)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
18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第 2.2款 和 第 2.3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2.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1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1规 定 的 时
间 前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3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提 疑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超 过 截 止 日 期 的 提 疑 不 予 受 理 。
2.2.2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交 的 疑 问 , 招 标 人 都 将 作 出 统 一 解 答 或 予 以 澄 清 , 并 以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3规 定 的 方 式 发 布 。 如 果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2.3提 疑 答 疑 澄 清 信 息 将 统 一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3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发
布 。
2.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天 ,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3.2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3.1规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发 布 。
2.4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
2.4.1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3规 定 的 方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3.投 标 文 件
3.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文 件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3.1.1资 格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企 业 基 本 资 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
(2)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资 料
拟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总 监 注 册 资 格 证 书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及 社 保 证 明
19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汇 总 表 及 人 员 相 应 证 书 必 须 配 备 项 目 总 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员 , 相 关 岗 位 提 供 相 应 人 员 上 岗 证 , 1人 1岗 , 不 得 兼 任 。 项 目 总 监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员 专 业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1条 要 求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社 保 证 明 (人 员 社 保 为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由 本 单 位 或 分
公 司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3个 月 中 任 何 1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可 通 过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截 图 。 除 实 际 情 况 中 无 需 缴 纳 社 保 的 可 以 不 提 供 社 保 证 明 , 但 须 提 供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及 证 明 资 料 。 如 为 退 休 返 聘 人 员 , 提 供 退 休 证 明 及 企 业 聘 用 合 同 。 提 供 汇 总
表 的 , 为 方 便 查 找 , 请 打 标 明 )
(3)投 标 声 明 书
(4)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5)投 标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代 理 人 社 保 证 明 (如 委 托 代 理 人 投 标 )
(6)投 标 申 请 企 业 拟 选 派 项 目 总 监 在 监 工 程 情 况 说 明
(7)浙 江 省 外 企 业 (项 目 总 监 )需 提 供 省 外 企 业 进 浙 备 案 证 明 资 料 若 企 业 无 法
提 供 书 面 备 案 证 明 的 , 则 必 须 确 保 在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官 方 网 站 可 查 询 到 已
备 案 信 息 , 提 供 备 案 信 息 网 页 截 图 若 项 目 总 监 无 法 提 供 备 案 证 明 , 则 必 须 确 保 在
行 政 主 管 网 站 可 查 询 , 提 供 行 政 主 管 网 站 网 址 并 提 供 该 网 页 内 容 (网 页 直 接 截 图 即
可 )
(8)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保 函
(9)湖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廉 洁 守 信 承 诺 书
(10)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承 诺 书 ( 招 标 人 不 允 许 总 监 有 在 建 工 程 的 提 供 )
(11)其 他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供 的 或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3.1.2资 信 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资 信 文 件 :
(1)类 似 监 理 业 绩
技 术 文 件
(1)监 理 管 理
(2)监 理 力 量 配 备
(3)检 测 设 备
(4)后 期 服 务
以 上 详 细 内 容 详 见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的 资 信 标 技 术 标 计 分 标 准 , 投 标 人 可 参
照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编 制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
注 : 资 信 标 和 技 术 标 应 分 别 独 立 制 作 , 合 并 为 一 个 PDF(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为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 上 传 至 平 台 指 定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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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确 保 投 标 时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真 实 有 效 , 若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招 标 人 将 一 律 否 决 其 投 标 ,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54条 处 理 。
3.1.4商 务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投 标 函
(2)监 理 费 报 价 汇 总 表
(3)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内 容 。
3.2投 标 报 价
3.2.1投 标 报 价 是 投 标 人 在 工 程 监 理 服 务 期 内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的 人 工 办 公 交 通 仪 器 设 施 单 位 管 理 利 润 税 金 等 全 部 费 用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费 用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服 务 期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内 容 人 员 要 求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未 填 报 的 费 用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其 他 报 价 中 。
3.2.2投 标 人 应 结 合 自 身 因 素 , 进 行 报 价 。
3.2.3招 标 人 设 有 监 理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
招 标 控 制 价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2.4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说 明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3投 标 有 效 期
3.3.1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天 。
3.3.2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
3.3.3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
3.4投 标 保 证 金
3.4.1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1规 定 形 式 及 数 额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电 子 保 函 : 应 在 指 定 电 子 保 单 平 台 内 申 请 投 标 保 证 金 保 函 , 承 保 金 额 须 大 于
或 等 于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投 标 保 证 金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1规 定 外 , 以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3.4.2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3.4.3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3.4.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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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投 标 人 串 标 围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3.5投 标 人 资 格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3.5.1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等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3.5.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如 有 , 应 附 有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出 具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5.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委 托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5.4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如 有 ,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5.5 投 标 单 位 应 本 着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提 供 真 实 可 信 的 资 料 。 若 投 标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 一 经 查 实 , 除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外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3.5.6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及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涉 及 的 证 书 均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已 在 有 效 期 外 尚 在
办 理 延 期 过 程 中 的 视 为 无 效 , 资 料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证 书 资 料 原 件 备 查 。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核 查 原 件 时 ,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附 上 述 资 料 或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要 求 的 资 料
原 件 送 到 的 , 属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响 应 资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缺
少 或 无 效 处 理 属 评 审 打 分 资 料 的 , 按 相 应 评 分 内 容 不 得 分 处 理 。
3.6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方 案 。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
3.7.2电 子 投 标 的 要 求
( 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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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
3.7.3投 标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投 标
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标 记 和 电 子 投 标 加 密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2.3 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
4.2.5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4.3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2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5.开 标 (采 用 远 程 不 见 面 方 式 )
5.1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5.1.1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2.2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1项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网 上 开 标 大 厅 参 加 开 标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1项 规 定 。
5.2开 标 程 序
5.2.1开 标 顺 序 :
1.投 标 截 止 前 30分 钟 , 由 代 理 机 构 登 录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 做 好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准 备 。
2.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宣 布 开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人 代 表 等 有 关 人 员 。
3.若 开 标 系 统 显 示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单 位 数 量 少 于 3 家 , 招 标 人 公 布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单 位 名 称 , 当 场 宣 布 招 标 失 败 , 结 束 开 标 。
4.招 标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抽 取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个 系 数 。
5.异 议 及 回 复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5分 钟 内 提 出 , 招 标 人 ( 或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线 答 复 并 作 好 相 关 记 录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
6.投 标 人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 投 标 人 应 在 5分 钟 内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在 线 确 认 的 视 为 自 动 确 认 。
7.宣 布 开 标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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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特 殊 情 况 处 理 :
(1).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遇 网 络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断 电 等 意 外 情 况 ,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开
标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无 法 解 密 等 情 形 , 待 恢 复 正 常 后 继 续 开 标
( 2) 因 网 络 系 统 电 力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延 期 开 标 的 , 需 更 新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重 新 递 交 。
( 3)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 4) 部 分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的 ,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5.3开 标 异 议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线 提 出 异 议 , 招 标 人 ( 或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线 答 复 并 作 好 相 关 记 录 移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
6.评 标
6.1评 标 委 员 会
6.1.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式 组 建
6.1.2参 加 评 标 的 人 员 应 该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 并 接 受
招 标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6.1.3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的 。
6.1.4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精 神 , 参 加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整 个 评 标 决 标 过 程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6.1.5评 标 委 员 会 人 员 (以 下 均 简 称 评 委 )应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评 标
6.1.6评 委 在 开 始 评 标 前 , 应 首 先 检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对 于 实 质 上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绝 。 对 于 报 价 特 别 异 常 的 , 由 各 评 委 商 量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实 质 性 的 评 标
6.1.7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按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3.1.3条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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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通 讯 工 具 管 理 : 在 评 标 期 间 , 每 个 评 委 的 手 机 统 一 存 放
6.1.9在 评 标 期 间 , 任 何 人 不 允 许 把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汇 总 材 料 带 出 评 标 指 定 地 点 ,
材 料 应 有 专 人 保 管 和 发 放 , 评 委 完 成 评 标 时 应 如 数 及 时 归 还
6.1.10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和 评 委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6.2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6.3评 标
评 标 方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7.合 同 授 予
7.1定 标 方 式
7.1.1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技 术 资 信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技 术 资 信 得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上 述
均 相 同 的 以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较 前 的 投 标 人 优 先 。
7.1.2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7.1.3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须 对 拟 中 标 单 位 及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的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进 行 查
询 。 查 询 网 址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7.2评 标 结 果 公 示
7.2.1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媒 介 公 示 评 标 结 果 。
7.2.2招 标 人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日 内 公 示 所 有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3日 。
7.3评 标 结 果 异 议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7.4中 标 通 知
7.4.1评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因 同 样 原 因 的 ,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不 再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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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重 新 评 审 。 招 标 人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
7.4.2在 本 章 第 3.3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7.5履 约 担 保
7.5.1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中 标 合 同
金 额 的 2%。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
(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个 的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9.5异 议 和 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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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异 议
( 1)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 2)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时 提 出 异 议 。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 3)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9.5.2投 诉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 具 体 要 求 按 国 家 省 及 当 地 招 投 标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定 。 就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投 诉 的 , 应 当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不 计 算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上 述 时 限 最 后 一 日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休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认 定 及 变 更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3投 标 人 信 誉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
投 标 人 不 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
( 2) 其 他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4特 别 说 明 。
10.4.1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内 容 如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不 一 致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为 准 。
10.4.2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媒 体 网 站 供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与 纸 质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上 传 至 网 站 的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10.4.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 评 标 中 , 发 现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确 认 , 其
27
投 标 文 件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 也 不 影 响 招 标 工 程 继 续 评 标 。 评 标
结 束 后 , 评 标 专 家 应 将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相 关 评 标 分 析 材 料 及 时 移 交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机 构 作 进 一 步 调 查 处 理 ,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 也 不
影 响 对 其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监 理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7)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8)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9)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10)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 11)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为 。
11 招 标 人 对 该 项 目 的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8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标 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标 准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1.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
2. 评 标 组 织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为 不 少 于 5人 的 单 数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推 举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评 标
掌 握 评 标 进 程 主 持 询 标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等 工 作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与 其 他 成 员 具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3. 评 标 程 序 和 内 容
3.1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3.2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评 审
3.3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评 审
3.4投 标 文 件 的 报 价 评 审
3.5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信 评 审
3.6必 要 时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问 题 进 行 询 标
3.7根 据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排 序
3.8完 成 评 标 报 告 ,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4. 评 审 细 则
4.1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评 审
4.1.1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 首 先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评 审 。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内
容 之 一 的 , 可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评 审 不 通 过 予 以 否 决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的 综 合 评
分 程 序 。
4.1.2询 标
29
( 1)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 应 当 组 织 询 标 。
( 2) 询 标 应 通 过 专 用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相 关 投 标 人 。 询 标 内 容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 3)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 4)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消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4.2技 术 标 计 分 标 准 ( 100分 ) ---(按 照 30%计 入 总 分 )
项 目 总 分 值( 分 ) 具 体 内 容 和 标 准 分 值( 分 )
监 理
管 理 70
大 纲 总 体
评 价
内 容 是 否 全 面 , 是 否 符 合 工 程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项 目 目 标 项 目 范 围 任 务 和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明 确 。
6 10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目 标 分 解 平 行 检 验 的 合 理 性 质量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可 靠 性 。 5 8
进 度 控 制 工 期 总 进 度 计 划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工 期控 制 点 设 置 是 否 合 理 。 3 5
投 资 控 制 风 险 预 测 与 防 范 对 策 是 否 有 效 可 行 控制 措 施 与 手 段 是 否 健 全 有 效 。 3 5
合 同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合 理 全 面 。 3 5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管 控 措 施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是 否 健 全 可 靠 安 全 事
故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全 面 有 效 文 明 施 工
扬 尘 防 治 措 施 是 否 到 位 有 效 。
7 12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参 与 方 之 间 组 织 协 调 内 容具 体 措 施 得 力 。 3 5
监 理 要 点
针 对 本 工 程 特 点 技 术 难 点 及 关 键 部 位
的 分 析 及 相 应 的 监 理 控 制 措 施 是 否 齐 全

6 10
工 作 制 度 验 收 制 度 签 证 制 度 会 议 制 度 等 各 项制 度 是 否 健 全 可 操 作 。 3 5
旁 站 监 理 关 键 部 位 的 旁 站 监 理 方 案 是 否 完 整 可行 。 3 5
监 理 力
量 配 备 20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计 划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出 要 求 ,
配 备 专 业 齐 全 整 体 优 秀 0 20
检 测 设
备 5
企 业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必 备 的 仪 器 设 备 齐 全 的 得 3分 。
倡 导 监 理 单 位 自 行 配 置 办 公 设 施 ( 设 备 ) , 配 置 齐 全
得 2分 , 未 承 诺 的 , 不 得 分 。
0 5
后 期 服
务 5 竣 工 后 工 程 结 算 及 后 续 维 保 期 间 跟 踪 服 务 承 诺 。 3 5
30
技 术 标 评 审 说 明 : 上 述 量 化 评 分 ,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予 以 评 审 , 评
审 项 目 缺 项 时 , 该 项 得 零 分
上 述 分 值 由 评 委 打 分 ,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最 终 得 分 为 所 有 评 委 打 分 的 平 均 值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4.3资 信 标 计 分 标 准 ( 100分 ) ---(按 照 10%计 入 总 分 )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类 似 监 理业 绩 0-100分
投 标 监 理 企 业 自 2018年 1月 1日 以 来 ( 以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完 成 过 电 力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业 绩 的 每 个
加 20分 , 最 高 得 60分 。
注 : 须 提 供 相 关 业 绩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扫 描 件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项 目 总 监 自 2018年 1月 1日 以 来 ( 以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签 署
时 间 为 准 ) 完 成 过 电 力 工 程 监 理 项 目 业 绩 的 每 个 加 20
分 , 最 高 得 40分 。
注 : 须 提 供 相 关 业 绩 合 同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扫 描 件 , 合
同 中 须 体 现 项 目 总 监 姓 名 , 若 合 同 中 无 法 体 现 总 监 姓
名 的 须 提 供 业 主 盖 章 证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4.4商 务 标 评 定 ---(按 照 60%计 入 总 分 )
4.4.1商 务 标 总 分 100分 , 按 以 下 标 准 评 定 。
( 一 ) 设 置 合 理 报 价 范 围
投 标 合 理 报 价 上 限 为 招 标 控 制 价 , 投 标 合 理 报 价 下 限 按 如 下 规 定 计 算 :
1.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 N 7家 时 , 投 标 合 理 报 价 下 限 值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90
2.当 有 效 投 标 家 数 N>7家 时 , 投 标 合 理 报 价 下 限 值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N1个
最 高 价 N2个 最 低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90 。
N为 有 效 投 标 家 数 , N1 0.1N, 向 上 进 位 取 整 N2 0.1N 1, 向 上 进 位 取 整 。
算 术 平 均 值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低 于 投 标 合 理 报 价 下 限 值 的 报 价 认 定 为 有 效 低 价 投 标 , 剔 除 有 效 低 价 投 标 , 剩
余 的 统 称 为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 有 效 低 价 投 标 不 作 为 无 效 标 , 可 以 进 入 下 一 轮 评 审 。
评 标 基 准 价 确 定
31
工 程 类 型 商 务 标 评 标 基 准 价 确 定 方 式
评 标 基 准 价 1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价 格 算 术 平 均 值 ( 1 浮 动 率 C)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招 标 控 制 价 ( 1 浮 动 率 A) ( 1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评 标 基 准 价 2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次 低 价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 2 ( 1 浮 动 率 C)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招 标 控 制 价 ( 1 浮 动 率 A) ( 1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
浮 动 率 A随 机 抽 取 : 2%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十 一 档
数 值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随 机 抽 取 :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 60%
十 一 档 数 值
浮 动 率 C随 机 抽 取 : 1.5% 1.0% 0.5% 0% 0.5% 1.0% 1.5%七 档 数 值 。
备 注 : 1.在 开 标 时 所 有 商 务 报 价 宣 读 完 毕 后 , 浮 动 率 A和 权 重 B和 浮 动 率 C按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当 场 分 别 在 规 定 数 值 中 随 机 抽 取
2.评 标 基 准 价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一 经 确 定 在 项 目 的 后 续 评 审 中 不 再 调 整 ( 包 括 复
评 环 节 ) 。
商 务 标 开 标 后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随 机 确 定 采 用 如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
评 标 基 准 价 1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 1 浮 动 率 C)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招 标 控 制 价 ( 1 浮 动 率 A) ( 1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评 标 基 准 价 2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中 的 次 低 价 经 评 审 的 各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平 均 值 ) 2 ( 1 浮 动 率 C)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招 标 控 制 价 ( 1
浮 动 率 A) ( 1 投 标 价 格 权 重 B) 。
评 标 基 准 价 浮 动 率 A 权 重 B 浮 动 率 C号 码 对 应 查 询 表
抽 取 号 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评 标 基 准

评 标 基
准 价 1
评 标 基
准 价 2
浮 动 率 A 2%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
权 重 B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 60%
浮 动 率 C -1.50%-1.00%-0.50% 0% 0.50% 1.00% 1.50%
说 明 :
评 标 基 准 价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1 2共 2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浮 动 率 A: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分 别 在 1 2 3 9 10 11共 11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权 重 B: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1 2 3 9 10 11共 11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32
浮 动 率 C: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1 2 3 7共 7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注 : 上 述 四 个 值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后 现 场 抽 取 。
4.4.2商 务 标 报 价 评 分
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进 行 比 较 , 按 以 下 公 式 求 出 百 分 比 K值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或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足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 按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
K ( 有 效 投 标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当 K值 等 于 零 时 , 得 满 分 100分
当 K值 大 于 零 时 , K值 每 增 1%, 在 总 分 上 扣 0.4分
当 K值 小 于 零 时 , K值 每 减 1%, 在 总 分 上 扣 0.2分 。
以 上 内 容 计 算 报 价 分 时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如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注 : 最 佳 报 价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计 算 复 核 并 签 字 确 认 。 最 佳 报 价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一 经 确 定 在 项 目 的 后 续 评 审 中 不 再 调 整 (包 括 复 评 环 节 )。 (计 算 错 误 , 仅 限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a.纯 算 术 性 四 则 运 算 错 误 b.未 按 约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 多 计 或 者 少 计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 由 于 评 审 差 错 , 导 致 否 决 投 标 错 误 , 重 新 评 标 纠 正 等 其 他 情 况 , 不 属
于 计 算 差 错 )
4.5投 标 文 件 的 综 合 评 分
各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 按 : 技 术 标 得 分 技 术 标 权 重 商 务 标 得 分 商 务 标 权 重 资
信 标 得 分 资 信 标 权 重 。 最 终 得 分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4.6对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4.6.1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对 进 入 评 分 范 围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仍 相 同 的 , 以 资 信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资 信 标 排 名 仍 相 同 的 , 以 技 术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 技 术 标 排 名
仍 相 同 的 , 以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随 机 抽 签 决 定 。
4.6.2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规 定 , 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5.完 成 评 标 报 告
5.1书 面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注 明 该 不 同 意 见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果 。
5.2评 标 报 告 的 内 容
33
5.2.1开 标 记 录 。
5.2.2评 标 内 容 过 程 和 结 果 。
5.2.3询 标 澄 清 纪 要 。
5.2.4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及 依 据 。
5.2.5确 定 中 标 人 或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5.2.6中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评 分 业 绩 。
5.2.7其 他 建 议 。
34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GF 2012 0202)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
委 托 人 ( 全 称 )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监 理 人 ( 全 称 ) : 中 标 单 位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按 照 2023年 月 日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公 开 招 标 的 结 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为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完 工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署 本 合 同 , 具 体 条 款 如 下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2. 工 程 地 点 :
3. 工 程 规 模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送 电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
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4. 工 程 建 安 工 程 费 :
二 词 语 限 定
协 议 书 中 相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通 用 条 件 中 的 定 义 与 解 释 相 同 。
三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1.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委 托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35
3. 投 标 文 件 ( 适 用 于 招 标 工 程 ) 或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建 议 书 ( 适 用 于 非 招 标 工 程 )

4. 专 用 条 件
5. 通 用 条 件
6. 附 录 , 即 :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双 方 依 法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也 是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四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注 册 号 :

五 签 约 酬 金
签 约 酬 金 ( 大 写 ) : ( ) 。
包 括 : 本 项 目 监 理 合 同 价 为 固 定 包 干 价 , 签 约 酬 金 包 括 全 过 程 监 理 所 必 须 的 直 接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费 食 宿 费 办 公 费 交 通 费 差 旅 费 通 讯 费 设 备 仪
器 使 用 费 ) 间 接 成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管 理 费 利 润 )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费 用 提 前 介 入 项 目 驻 点 费 用 及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如 遇 建 设 投 资 或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造 价 调 整 或 工 期 延 长 , 合 同 报 酬 不 予 调 整 。
若 发 生 国 家 调 整 相 应 税 率 的 情 况 , 本 合 同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也 相 应 调 整 , 以 原 合
同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基 数 按 调 整 后 的 税 率 重 新 计 算 合 同 金 额 , 重 新 计 算 的 时 间 节 点 以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准 。
六 期 限
1. 监 理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始 , 至 年 月 日 止 ( 监 理 服 务 期 同 实 际 设 计
施 工 工 期 , 即 自 本 工 程 开 始 施 工 至 本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备 案 归 档 及 保 修 阶 段 服 务 , 缺 陷
责 任 期 两 年 ) 。
2. 相 关 服 务 期 限 :
( 1) 设 计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 至 年 月 日 止 。
( 2) 施 工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 至 年 月 日 止 。
( 3) 保 修 阶 段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始 , 至 年 月 日 止 。
七 双 方 承 诺
36
1.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
八 合 同 订 立
1.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
2. 订 立 地 点 : 湖 州 。
3. 本 合 同 一 式 12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委 托 人 执 8 份 , 监 理 人 执 4 份 。
委 托 人 : ( 盖 章 ) 监 理 人 : ( 盖 章 )
住 所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37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省 略 , 使 用 时 按 (GF-2012-0202)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1. 定 义 与 解 释
1.2 解 释
1.2.1 本 合 同 文 件 除 使 用 中 文 外 , 还 可 用 / 。
1.2.2 约 定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解 释 顺 序 为 :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2)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3)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 4) 询 标 纪 要 及 承 诺 书 ( 5) 招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疑
问 回 复 ( 6)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7)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9)
图 纸 。 以 上 各 文 件 有 冲 突 的 , 按 委 托 人 较 高 要 求 或 监 理 人 较 高 承 诺 为 准 。
2. 监 理 人 义 务
2.1 监 理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2.1.1 监 理 范 围 包 括 : 整 个 EPC工 程 总 承 包 阶 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施 工 等 本 工 程 所 有 内 容 监 理 工 作 )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的 全 过 程 施 工
监 理 和 相 关 服 务 , 具 体 以 业 主 指 令 为 准 。
2.1.2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还 包 括 :
( 1) 制 定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细 则 , 报 业 主 备 案 。
( 2) 协 助 业 主 审 查 施 工 图 的 设 计 和 概 ( 预 ) 算 , 参 与 主 持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 做 好
记 录 , 写 出 会 审 纪 要 。
( 3) 参 与 业 主 与 承 包 商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审 核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检 查 督 促 承 包 商 严 格 按 合 同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监 督 承 包 商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
( 4) 协 助 业 主 做 好 开 工 前 准 备 ,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轴 线 复 核 , 经 业 主 同 意 下 达 开
工 令 。
( 5) 审 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审 查 和 检 查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及 资 金 物 质 设 备 等 投 入 计 划 , 提 出 合 理 的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6) 审 查 承 包 商 采 购 清 单 , 检 查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构 件 设 备 的 规 格 质 量 与 数
量 。 督 促 承 包 商 编 制 材 料 的 供 需 计 划 , 协 助 业 主 安 排 甲 供 材 料 的 供 应 计 划 。
( 7) 对 施 工 变 更 的 签 证 , 主 持 施 工 图 交 底 , 参 与 设 计 变 更 的 签 证 , 复 核 施 工 变
更 。
38
( 8) 主 持 召 开 工 程 协 调 会 议 及 每 月 主 持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并 做 好 会 议 纪 要 , 调 解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各 种 合 同 争 议 , 处 理 索 赔 事 项 。
( 9)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文 明 施 工 , 检 查 督 促 工 程 进 度 施 工 质 量 。
( 10)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整 理 技 术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 11) 做 好 每 项 工 程 计 量 工 作 , 对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进 度 款 付 款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协 助 业 主 对 工 程 投 资 进 行 控 制 , 审 核 已 完 工 程 的 计 量 。
( 12) 参 加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 协 助 业 主 审 核 工 程 造 价 , 努 力 降 低 工 程 费 用 。
( 13) 及 时 提 供 完 整 的 整 理 资 料 , 定 期 编 制 监 理 简 报 。
( 14) 履 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监 理 职 责 义 务 , 提 供 其 他 可 免 费 提 供 的 监 理
服 务 。
( 15) 协 助 业 主 组 织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及 竣 工 验 收 。
( 16) 完 成 监 理 规 范 要 求 的 其 他 工 作 内 容 。
( 17) 监 理 人 对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大 宗 材 料 和 主 要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检 测 实 验 必
须 与 施 工 同 步 , 并 独 立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施 工 单 位 的 任 何 检 测 材 料 资 料 和 检 测 设 备 ,
如 发 生 检 测 费 用 , 应 事 先 报 告 业 主 , 经 业 主 同 意 后 由 业 主 支 付 或 按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
( 18) 监 理 人 需 认 真 编 制 配 合 业 主 协 调 周 边 群 众 的 专 项 方 案 , 从 施 工 工 艺 和 技
术 方 面 予 以 协 助 和 组 织 解 释 协 调 工 作 , 做 到 对 周 边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干 扰 最 小 化 。
( 19) 监 理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国 家 省 有 关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进 行 监 理 。
( 20) 工 地 例 会 :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持 的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针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造 价 进 度 合 同 管 理 等 事 宜 定 期 召 开 的 由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的 会 议 。
( 21) 工 程 变 更 : 在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在 材 料 工 艺 功 能 构 造 尺 寸 技 术 指 标 工 程 数 量 及 施 工 方 法 等 方 面 做 出 的 改 变 。
( 22) 工 程 计 量 : 根 据 设 计 文 件 及 承 包 合 同 中 关 于 工 程 量 计 算 的 规 定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承 包 单 位 申 报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的 核 验 见 证 影 像 留 证 , 由 监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某 工 序 全 过 程 完 成 情 况 的 活 动 。
( 23) 旁 站 : 在 关 键 部 位 隐 蔽 工 程 或 关 键 工 序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监 理 人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的 监 督 活 动 。
( 24) 巡 视 : 监 理 人 员 对 正 在 施 工 的 部 位 或 工 序 在 现 场 进 行 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监 督 活 动 。
( 25) 平 行 检 验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利 用 一 定 的 检 查 或 检 测 手 段 在 承 包 单 位 自 检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独 立 进 行 检 查 或 检 测 的 活 动 。
39
( 26) 根 据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做 好 监 理 日 记 。
( 27) 负 责 监 理 资 料 的 收 集 汇 总 及 整 理 参 与 编 写 监 理 周 报 及 月 报 。
( 28) 复 核 或 从 施 工 现 场 直 接 获 取 工 程 计 量 的 有 关 数 据 并 签 署 原 始 凭 证 。
( 29) 按 设 计 图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承 包 单 位 的 工 艺 过 程 或 施 工 工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
对 加 工 制 作 及 工 序 施 工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记 录 。
( 30) 保 修 阶 段 :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 监 督 修 复 过 程 并 验 收 , 审 校 修 复 费 用 等 。
( 31)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 城 市 管 理 相 关 重 要 检 查 领 导 视 察 行 业 内 相 关 检 查
等 情 况 , 监 理 人 须 进 行 配 合 如 因 监 理 人 监 管 不 力 导 致 检 查 中 发 现 质 量 安 全 扬
尘 噪 音 环 保 文 明 施 工 等 问 题 并 由 相 应 部 门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的 , 监 理 人 须 承 担 5000
元 /次 的 处 罚 。
2.2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2.2.1 监 理 依 据 包 括 : ( 1) 业 主 与 承 包 商 签 订 的 合 同 及 协 议 ( 2) 工 程 项 目
图 纸 及 说 明 ( 3) 国 家 地 方 现 行 的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评 标 准 及 验 收 规 范 ( 4) 以
建 设 部 省 建 设 厅 和 市 建 设 局 建 设 监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 关 于 施 工 及 保 修 阶 段 的 监 理
内 容 为 原 则 。
2.2.2 相 关 服 务 依 据 包 括 :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
2.3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2.3.4 更 换 监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情 形 : 按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行 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湖 建 发 2009 233号 ) 及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
2.4 履 行 职 责
2.4.3 对 监 理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署 的 任 何 付 款 凭 证 需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署 确 认 意 见 后 有 效 ,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工 期 顺 延 材 料 价 格 停 /复 工 令 工 程 索 赔
等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价 款 或 工 期 的 签 证 需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在 涉 及 工 程 延 期 / 天 内 和 ( 或 ) 金 额 / 万 元 内 的 变 更 , 监 理 人 不 需
请 示 委 托 人 即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布 变 更 通 知 。
2.4.4 监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调 换 其 人 员 的 限 制 条 件 : 按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 GB/T50319 2013) 执 行 。
2.4.5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中 标 价 的 2%, (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7天 内 由 监 理 人 支 付 给 委
托 人 ) , 其 中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其 它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到 位 的 保 证 金 占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0.6%, 投 资 控 制 质 量 控 制 和 建 设 进 度 控 制 等 保 证 金 占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0.8%, 安
40
全 文 明 施 工 控 制 的 保 证 金 占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0.6%, 工 程 完 成 并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视
履 约 情 况 无 息 退 还 , 未 达 到 控 制 目 标 的 没 收 相 应 的 保 证 金 。
2.5 提 交 报 告
监 理 人 应 提 交 报 告 的 种 类 (包 括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周 报 监 理 月 报 及 约
定 的 专 项 报 告 ) 时 间 和 份 数 : 开 工 后 一 周 内 , 提 供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细 则
各 一 份 , 每 周 四 前 提 交 当 周 监 理 周 报 一 份 , 每 月 25日 前 提 交 当 月 监 理 月 报 一 份 , 按
委 托 人 要 求 定 期 提 交 监 理 总 结 。
2.7 使 用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附 录 B中 由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 委 托 人 。
监 理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15天 内 移 交 委 托 人 无 偿 提 供 的 房 屋 设 备 , 移 交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为 : 双 方 约 定 时 间 当 面 移 交 。
3. 委 托 人 义 务
3.4 委 托 人 代 表
委 托 人 代 表 为 : 。
委 托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否 。
委 托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 。
3.6 答 复
委 托 人 同 意 在 叁 天 内 , 对 监 理 人 书 面 提 交 并 要 求 做 出 决 定 的 事 宜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
4. 违 约 责 任
4.1 监 理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4.1.1监 理 人 赔 偿 金 额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赔 偿 金 依 法 应 赔 偿 的 金 额
4.2 委 托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4.2.3 委 托 人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当 期 应 付 款 总 额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拖 延 支 付 天 数
5. 支 付
5.1 支 付 货 币
币 种 为 : 人 民 币 , 比 例 为 : / , 汇 率 为 : / 。
5.2 支 付 酬 金 :
41
监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30%时 支 付 至 监 理 服 务 费 合 同 价 的 15%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60%时 支 付 至 监 理 服 务 费 合 同 价 的 40%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资 料 进 档 并 提 交 结 算 资 料 后 付 至 监 理 服 务 费 合 同 价 的 85% 工 程 审 计 完 成
收 到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的 合 同 价 1.5%的 质 量 保 函 后 付 至 最 终 监 理 费 的 100% 并
向 监 理 单 位 返 还 履 约 金 , 同 时 扣 减 应 从 监 理 单 位 扣 回 的 款 项 , 双 方 结 清 所
有 费 用 。
注 : 1 本 项 目 监 理 服 务 费 实 行 总 价 报 价 , 总 价 固 定 。 监 理 服 务 期 延 长
和 中 间 停 顿 政 策 性 文 件 工 程 造 价 的 变 动 均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 监 理 总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
2 可 以 签 订 监 理 补 充 协 议 , 其 协 议 主 要 条 款 需 与 主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
3 如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保 修 期 发 生 较 大 质 量 纠 纷 的 扣 减 相 应 尾 款 。
4 按 合 同 价 的 1.5%的 质 量 保 函 作 为 缺 陷 责 任 期 监 理 服 务 费 用 , 贰 年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 视 履 约 情 况 退 还 剩 余 质 量 保 函 。
6.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暂 停 解 除 与 终 止
6.1 生 效
本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
6.2 变 更 : 本 项 目 变 更 方 法 按 下 列 6.2.7 条 确 定
6.2.1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请 求 时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进 行 变 更 。
6.2.2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监 理 人 履 行 合 同 期 限 延 长 内 容 增 加
时 , 监 理 人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委 托 人 。 增 加 的 监 理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应 视 为 附 加 工 作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6.2.3合 同 生 效 后 , 如 果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使 得 监 理 人 不 能 完 成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时 , 监 理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委 托 人 。 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其 善 后 工 作 以 及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为 附 加 工 作 , 附 加 工 作 酬 金 的 确 定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监 理 人 用 于 恢 复 服
务 的 准 备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28天 。
6.2.4合 同 签 订 后 , 遇 有 与 工 程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颁 布 或 修 订 的 , 双 方 应 遵
照 执 行 。 由 此 引 起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时 间 酬 金 变 化 的 ,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6.2.5 因 非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或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增 加 时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
42
6.2.6 因 工 程 规 模 监 理 范 围 的 变 化 导 致 监 理 人 的 正 常 工 作 量 减 少 时 , 正 常 工
作 酬 金 应 作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方 法 在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7. 争 议 解 决
7.2 调 解
本 合 同 争 议 进 行 调 解 时 , 可 提 交 / 进 行 调 解 。
7.3 仲 裁 或 诉 讼
合 同 争 议 的 最 终 解 决 方 式 为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
( 1) 提 请 湖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
( 2)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8. 其 他
8.2 检 测 费 用
委 托 人 应 在 检 测 工 作 完 成 后 / 天 内 支 付 检 测 费 用 。
8.3 咨 询 费 用
委 托 人 应 在 咨 询 工 作 完 成 后 / 天 内 支 付 咨 询 费 用 。
8.4 奖 励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奖 励 金 额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为 :
奖 励 金 额 工 程 投 资 节 省 额 奖 励 金 额 的 比 率
奖 励 金 额 的 比 率 为 / %。
8.6 保 密
委 托 人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双 方 另 行 约 定 。
监 理 人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监 理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知 悉 的 委 托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本 合 同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监 理 人 仍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第 三 方 申 明 的 保 密 事 项 和 期 限 : / 。
8.8著 作 权
监 理 人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及 本 合 同 终 止 后 两 年 内 出 版 涉 及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的 限 制 条 件 :
/ 。
9.补 充 条 款
43
9.1在 未 经 委 托 人 许 可 或 批 准 的 情 况 下 , 监 理 人 不 得 把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工 作
分 包 给 别 的 公 司 。 若 违 反 规 定 , 委 托 人 将 按 监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10%予 以 扣 罚 ,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监 理 人 自 负 。
9.2监 理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工 程 事 故 或 向 施 工 单 位 私 自 安 插 施 工 队 伍 吃 拿 卡
要 报 私 账 受 贿 , 工 作 期 间 徇 私 舞 弊 ,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 委 托 人 将 按 监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10%予 以 扣 罚 ,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监 理 人 自 负 。
9.3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监 理 工 程 师 对 施 工 单 位 所 下 达 的 指 令 不 能 按 期 落 实 或 由 于 自
己 的 原 因 未 发 出 进 一 步 工 作 需 要 的 指 示 , 造 成 进 度 缓 慢 工 作 延 误 工 程 质 量 低 劣
等 , 委 托 人 将 按 监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10%予 以 扣 罚 ,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监 理 人 自 负 。
9.4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委 托 人 将 建 立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到 位 率 和 履 职 情 况 检 查 记 录 制 度 ,
对 监 理 人 监 理 人 员 到 位 率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若 监 理 人 员 不 到 位 到 位 率 较 低 或
履 职 情 况 较 差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向 监 理 企 业 提 出 更 换 或 增 加 监 理 人 员 要 求 , 监 理 人 必
须 在 一 星 期 内 予 以 更 换 , 否 则 将 处 罚 金 5000元 /人 天 。 监 理 人 拒 绝 接 受 委 托 人 管 理
或 监 理 人 员 在 1个 月 内 不 能 更 换 的 , 委 托 人 除 上 述 罚 款 外 , 还 将 将 按 监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10%予 以 扣 罚 ,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监 理 人 自 负 。
9.5开 工 后 , 监 理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进 展 情 况 , 上 报 分 阶 段 人 员 到 岗 计 划 ( 必 须 配 备
足 够 的 相 合 适 的 专 业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监 理 人 员 和 检 测 设 备 , 以 能 满 足 监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
, 个 人 资 料 报 委 托 人 审 查 , 由 委 托 人 书 面 审 定 认 可 , 并 及 时 安 排 相 关 人 员 到 位 , 监
理 人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或 未 经 审 查 认 可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视 不 同 性 质 予 以 处 罚 。
9.6中 标 后 由 委 托 人 召 开 的 每 次 项 目 例 会 , 项 目 名 单 内 人 员 需 全 部 到 场 , 未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不 得 请 假 , 无 故 缺 席 , 视 为 未 到 岗 , 委 托 人 将 按 规 定 扣 除 费 用 。
9.7监 理 人 应 无 条 件 将 已 监 理 的 所 有 工 程 监 理 资 料 移 交 委 托 人 , 否 则 委 托 人 将 向
工 程 所 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
9.8项 目 施 工 阶 段 , 建 设 单 位 将 建 立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到 位 率 和 履 职 情 况 检 查 记 录 制
度 , 对 监 理 企 业 监 理 人 员 不 到 位 到 位 率 较 低 或 履 职 情 况 较 差 的 , 建 设 单 位 有 权 向
监 理 企 业 提 出 更 换 或 增 加 监 理 人 员 要 求 , 情 节 严 重 时 将 向 工 程 所 在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 监 理 人 须 提 供 人 脸 识 别 系 统 考 勤 机 用 于 对 监
理 人 员 考 勤 的 记 录 , 考 勤 记 录 每 天 上 传 给 委 托 人 , 钥 匙 由 委 托 人 保 管 , 并 同 时 启 用
钉 钉 软 件 。 按 每 月 26日 历 天 计 : 总 监 到 位 率 为 80%以 上 , 专 业 监 理 到 位 率 为 90%, 监
理 员 到 位 率 为 100%( 监 理 人 投 标 到 位 率 高 于 本 条 款 的 以 到 位 率 高 的 为 准 ) 。 以 半 天
44
为 时 间 单 位 , 监 理 人 员 上 午 下 午 均 需 进 行 人 脸 识 别 , 每 半 天 在 岗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个
半 小 时 视 为 到 位 , 少 于 三 个 半 小 时 视 为 未 到 位 。 监 理 人 员 到 位 率 少 于 承 诺 的 天 数 ,
人 员 到 位 率 少 于 承 诺 的 天 数 或 监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岗 , 则 按 照 总 监 3000元 /人 天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1000元 /人 天 , 监 理 员 500元 /人 天 的 标 准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9.9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 投 标 书 中 承 诺 的 监 理
人 员 在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期 内 不 得 变 更 , 如 须 变 更 必 须 把 具 有 同 等 优 秀 业 绩 变 更 人 员 名
单 提 前 15天 提 交 , 经 委 托 人 批 准 后 才 能 变 更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次 变 更 在 监 理 酬 金 中
扣 罚 5万 元 ,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每 次 变 更 在 监 理 酬 金 中 扣 罚 3万 元 , 监 理 员 每 次 变 更 在
监 理 酬 金 中 扣 罚 1万 元 。 对 变 更 后 的 监 理 人 员 如 达 不 到 委 托 人 要 求 , 委 托 人 有 权 提 出
重 新 更 换 。 同 时 委 托 人 保 留 采 取 一 切 非 常 措 施 权 利 在 工 程 延 期 阶 段 , 上 述 条 款 同
样 适 用 。
9.10监 理 人 不 应 局 限 于 事 后 检 验 和 局 部 抽 查 , 为 保 证 项 目 工 程 进 度 和 施 工 质 量 ,
必 须 跟 随 施 工 进 度 对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同 步 监 督 和 全 数 检 查 , 并 对 检 查 结 果 负 责 。 对 重
点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隐 蔽 工 程 应 采 取 旁 站 制 度 , 若 监 理 人 未 能 履 行 旁 站 监 理 职 责 ,
或 旁 站 不 到 位 , 委 托 人 有 权 进 行 通 报 , 并 有 权 对 监 理 人 处 以 罚 金 5000元 /次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给 工 程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终 止 委 托 合 同 , 并 要 求 监 理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监 理 责 任 。
9.11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经 检 查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 若 因 监 理 人 原 因 ,
将 追 究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 并 处 罚 金 5000元 , 在 工 程 监 理 费 扣 除 ( 同 时 按 监 理 月 考
核 表 扣 分 ) 。
9.12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经 检 查 发 现 工 程 安 全 出 现 问 题 的 , 若 因 监 理 人 原 因 , 将
追 究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 并 处 罚 金 5000元 , 在 工 程 监 理 费 扣 除 。
9.13由 于 监 理 人 管 理 不 力 人 员 失 职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扣 罚
监 理 酬 金 50000元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监 理 人 自 负 。
9.14湖 治 气 办 2021 14号 文 件 精 神 , 中 标 人 应 当 切 实 做 好 建 筑 施 工 扬 尘 治 理
及 强 化 市 政 工 程 装 修 废 弃 管 控 工 作 , 如 因 监 理 人 工 作 不 到 位 导 致 扬 尘 环 境 卫 生
环 保 噪 声 污 染 等 原 因 造 成 有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热 线 投 诉 的 或 接 到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对 监 理 人 进 行 5000元 /次 的 处 罚 。
9.15由 委 托 人 提 出 , 交 由 监 理 单 位 督 促 落 实 的 整 改 要 求 , 监 理 单 位 未 能 及 时 加
以 落 实 完 成 整 改 , 影 响 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的 , 经 业 主 单 位 提 醒 ,
仍 未 落 实 。 业 主 单 位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 要 求 监 理 方 进 一 步 落 实 。 则 每 发 一 份 书 面 整 改
45
通 知 扣 款 5000-10000元 ( 同 一 事 件 每 发 一 份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则 款 额 较 前 一 份 作 翻 倍 处
理 ) 。
9.16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监 理 人 工 作 拖 拉 , 未 能 及 时 对 工 序 质 量 进 行 同 步 检
查 隐 蔽 验 收 , 或 其 他 非 委 托 人 原 因 造 成 延 误 工 程 进 度 的 , 委 托 人 将 追 究 监 理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 并 处 罚 金 5000元 , 在 工 程 监 理 费 中 扣 除 。
9.17监 理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签 署 的 联 系 单 , 委 托 人 将 不 予 认 可 并 由 监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9.18委 托 人 每 月 25日 对 监 理 单 位 当 月 的 人 员 到 位 率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进 度 管 控 等 进 行 考 核 , 监 理 工 作 考 核 连 续 两 个 月 达 不 到 85分 , 每 次 处 以 10000元 至
50000元 的 罚 款 , 从 监 理 费 中 扣 除 , 具 体 考 核 细 则 由 委 托 人 制 定 , 另 行 提 供 。
9.19监 理 人 盖 章 的 竣 工 图 , 须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在 竣 工 图 上 按 实 修 改 , 如 未 按 实 修
改 发 现 一 处 扣 除 2000元 , 并 视 情 况 扣 罚 相 应 监 理 酬 金 。 对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需 要 监 理
员 或 总 监 签 字 的 部 分 弄 虚 作 假 , 找 人 代 签 , 每 发 现 一 次 处 以 2000元 罚 款 。
9.20项 目 完 成 后 2个 月 内 , 监 理 人 需 要 将 所 有 监 理 资 料 按 档 案 馆 要 求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整 理 后 , 移 交 给 委 托 人 。 若 监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移 交 , 或 移 交 的 资 料 达 不 到 规 范 要 求 ,
委 托 人 有 权 要 求 其 整 改 到 位 及 时 归 档 。 若 监 理 人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对 监
理 人 处 以 罚 金 5000元 。
9.21若 监 理 人 在 项 目 监 理 过 程 中 尽 职 尽 力 , 工 程 质 量 优 质 , 且 按 期 完 成 , 委 托
人 将 在 工 程 全 部 完 成 后 , 对 其 进 行 通 报 表 彰 。
9.22委 托 人 不 承 诺 提 供 监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办 公 场 所 由 监 理 人 自 行 解 决 考 虑 , 费
用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中 。
9.23监 理 人 不 得 在 施 工 单 位 食 堂 吃 饭 , 相 关 伙 食 费 用 考 虑 至 投 标 报 价 中 。
9.24委 托 人 将 进 一 步 核 查 监 理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 若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发 现 监 理 人 投 标 时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 委 托 人 将 按 监 理 合 同 价 款 的 10%予 以 扣 罚 , 并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 同 时 委 托 人 将 监 理 人 以 上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
9.25本 项 目 严 禁 使 用 仿 冒 品 牌 借 用 品 牌 等 贴 牌 产 品 。 监 理 人 应 督 促
承 包 人 向 委 托 人 及 监 理 人 提 交 与 材 料 供 应 商 的 供 应 合 同 副 本 供 货 清 单 及 发 票 ,上 面
需 清 晰 地 写 明 所 购 建 材 的 品 牌 规 格 和 数 量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制 造 商 对 供 应 商 的
授 权 书 或 代 理 合 同 (原 件 )。 如 工 程 现 场 发 现 仿 冒 品 牌 借 用 品 牌 等 贴 牌 产
品 , 委 托 人 有 权 对 监 理 人 进 行 罚 款 , 每 发 现 一 次 处 以 5000元 罚 款 , 且 需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无 条 件 更 换 或 返 工
46
9.26以 上 扣 罚 费 用 由 监 理 人 在 一 个 星 期 内 自 行 支 付 给 委 托 人 , 若 不 支 付 , 委 托
人 可 在 年 底 合 同 付 款 时 , 扣 除 相 应 费 用 。
9.27若 委 托 人 及 行 政 部 门 出 台 关 于 监 理 的 管 理 办 法 , 监 理 人 应 无 条 件 执 行
9.28节 假 日 台 风 极 端 天 气 重 要 检 查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 监 理 人 必 须 服 从 委 托
人 的 统 一 安 排 ,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值 班
9.29监 理 人 应 自 行 负 责 办 公 及 生 活 场 所 的 建 设 , 其 生 活 办 公 用 房 及 必 需 的 办
公 ( 含 电 脑 ) 生 活 设 施 交 通 工 具 通 讯 工 具 以 及 各 种 测 量 仪 器 实 验 仪 器 均 由
监 理 人 自 备 , 另 需 配 备 一 个 人 脸 识 别 签 到 设 备 , 其 费 用 计 入 监 理 服 务 费 报 价 中 。
9.30附 件 : 投 标 人 员 配 备 表 。
附 录 A 相 关 服 务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A-1 设 计 阶 段 : / 。
A-2 施 工 阶 段 : / 。
A-3 保 修 阶 段 : / 。
A-4 其 他 ( 专 业 技 术 咨 询 外 部 协 调 工 作 等 ) :
/ 。
附 录 B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和 提 供 的 房 屋 资 料 设 备
B-1 委 托 人 派 遣 的 人 员
名 称 数 量 工 作 要 求 提 供 时 间
1.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2. 辅 助 工 作 人 员
3. 其 他 人 员
B-2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房 屋
名 称 数 量 面 积 提 供 时 间
1. 办 公 用 房 无
2. 生 活 用 房 无
3. 试 验 用 房 无
4. 样 品 用 房 无
用 餐 及 其 他 生 活 条 件
B-3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提 供 时 间 备 注
47
1. 工 程 立 项 文 件 1 开 工 前
2. 工 程 勘 察 文 件 1 开 工 前
3.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图 纸
1 开 工 前
4.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1 开 工 前
5.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1 开 工 前
6. 其 他 文 件
B-4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与 规 格 提 供 时 间
1. 通 讯 设 备 无
2. 办 公 设 备 无
3. 交 通 工 具 无
4. 检 测 和 试 验 设 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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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工 程 建 设 地 址 :
建 设 单 位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施 工 单 位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发 包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合 同 。
第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 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安 装 和
市 场 活 动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 二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承 发 包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施 工 安 装 等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
甲 方 负 责 人 为 该 项 目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该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和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 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
( 二 ) 不 准 在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 三 )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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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 和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 五 ) 不 准 向 乙 方 介 绍 或 为 配 偶 子 女 亲 属 参 与 同 甲 方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 济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和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项 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外 的 材 料 设 备 等 。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责 任
乙 方 负 责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该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和 廉 政 建 设 负 责 。 乙 方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和 规 定 , 尤 其 是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 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回 扣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
(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 三 )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 境 )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 四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甲 方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的 宴
请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 二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 三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廉 政 合 同 上 述 有 关 条 款 行 为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的 , 作
为 其 不 良 记 录 载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 形 成 相 关 信 用 档 案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公 布 , 并 成
为 其 能 否 准 入 建 设 市 场 的 基 本 依 据 。
( 四 ) 本 廉 政 合 同 作 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
( 五 ) 本 廉 政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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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 廉 政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由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送 交 监 督 单 位 一 份 , 并 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廉 政 保 障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备 案 一 份 。
甲 方 单 位 : (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人 : 法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 督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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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合 同 格 式
根 据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为 保 证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的 建 设 单 位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 以 下 称 甲 方 )
与 监 理 单 位
( 以 下 称 乙 方 ) , 特 订 立 如 下 质 量 责 任 合 同 。
第 一 条 本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质 量 目 标 为 工 程 , 监 理 单 位 对 本 建 设
工 程 的 监 理 质 量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依 法 终 身 负 责 。 监 理 责 任 人 。
第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交 通 运 输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严 格 执 行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的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 三 ) 双 方 的 施 工 监 理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科 学 公 正 诚 信 平 等 的 原 则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的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施 工 监 理 业 务 活 动 中 , 有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五 )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监 理 合 同 文 件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 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
第 三 条 甲 方 的 义 务
( 一 ) 甲 方 向 乙 方 及 时 提 供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施 工 合 同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技 术
规 范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等 ) 。
( 二 ) 甲 方 不 得 指 使 乙 方 不 按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监 理 规 范 进 行
现 场 监 理 。
( 三 ) 甲 方 应 按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支 付 监 理 费 , 除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外 ,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克 扣 监 理 费 或 拖 延 监 理 费 的 支 付 。
( 四 ) 甲 方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向 乙 方 推 荐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包 或 分 包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 五 ) 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索 取 回 扣 或 其 它 好 处 。
第 四 条 乙 方 的 义 务
( 一 ) 乙 方 应 具 备 与 本 工 程 项 目 相 应 等 级 的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
( 二 ) 乙 方 不 得 允 许 其 它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乙 方 的 名 义 承 揽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不 得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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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施 工 监 理 合 同 , 按 投 标 承 诺 的 监 理 人 员 及 时 到 位 。 监 理
人 员 不 能 擅 自 调 换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调 换 的 , 须 经 业 主 书 面 同 意 方 能 换 人 。
( 四 ) 乙 方 必 须 建 立 工 地 临 时 试 验 室 , 按 要 求 配 合 相 应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和 设 备 ,
并 取 得 工 地 临 时 试 验 室 资 质 证 书 。 按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各 类 试 验 , 试 验 资 料 应 真 实 完
整 , 统 一 归 档 。
( 五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严 格 监 理 热 情 服 务 秉 公 办 事 一 丝 不 苟 的 原 则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监 理 的 务 项 方 针 政 策 法 规 , 制 定 详 细 监 理 工 作 计 划 , 明 确 监
理 岗 位 职 责 , 严 格 监 理 检 查 制 度 。 对 工 程 的 重 要 环 节 和 关 键 部 位 , 必 须 实 施 全 过 程
的 现 场 监 理 旁 站 , 并 有 完 整 的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严 格 计 量 支 付 合 理 有 效 地 控 制 进 度 。
( 六 ) 乙 方 与 甲 方 承 包 人 或 指 定 分 包 人 之 间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 进 度 和 费 用 的 一 切
往 来 函 件 报 表 均 应 分 类 编 号 归 档 保 存 监 理 资 料 应 真 实 完 整 。
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
( 一 )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二 三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 二 )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条 二 四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甲 乙 双 方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之
日 止 。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协 议 书 附 件 。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送 交 双 方 监 督 单 位 一 份 。
甲 方 单 位 : ( 盖 章 ) 乙 方 单 位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址 : 地 址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 方 监 督 单 位 : 乙 方 监 督 单 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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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保 单 保 函 /凭 证
致 : ( 发 包 人 名 称 ) :
鉴 于 (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 接 受 (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标 段 施 工 的
投 标 ,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并 在 我 公 司 投 保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 保 险 单 号 : ) , 我 公 司 接 受 承 包 人 的 请 求 , 向 你 方 提 供 如 下 保 证 :
一 本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我 公 司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最 高 限 额 为 ( 下 称 保 险 金 额 )
人 民 币 整 ( 小 写 : 元 )
二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承 包 人 ( 投 保 人 )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按 照 与 发 包 人 ( 被 保 险 人 )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 导 致 工 程 竣 工 延 误 或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要 求 , 给 被 保 险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 被 保 险
人 可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承 担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附 :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条 款 及 保 单
保 险 人 : ( 盖 章 )
公 司 地 址 : 签 单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 系 电 话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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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技 术 规 范 条 款
一 监 理 范 围 及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制 定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细 则 , 报 业 主 备 案 。
( 2) 协 助 业 主 审 查 施 工 图 的 设 计 和 概 ( 预 ) 算 , 参 与 主 持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 做 好
记 录 , 写 出 会 审 纪 要 。
( 3) 参 与 业 主 与 承 包 商 签 订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 审 核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检 查 督 促 承 包 商 严 格 按 合 同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监 督 承 包 商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
( 4) 协 助 业 主 做 好 开 工 前 准 备 , 审 批 开 工 报 告 轴 线 复 核 , 经 业 主 同 意 下 达 开
工 令 。
( 5) 审 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审 查 和 检 查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及 资 金 物 质 设 备 等 投 入 计 划 , 提 出 合 理 的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6) 审 查 承 包 商 采 购 清 单 , 检 查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构 件 设 备 的 规 格 质 量 与 数
量 。 督 促 承 包 商 编 制 材 料 的 供 需 计 划 , 协 助 业 主 安 排 甲 供 材 料 的 供 应 计 划 。
( 7) 对 施 工 变 更 的 签 证 , 主 持 施 工 图 交 底 , 参 与 设 计 变 更 的 签 证 , 复 核 施 工 变
更 。
( 8) 主 持 召 开 工 程 协 调 会 议 及 每 月 主 持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并 做 好 会 议 纪 要 , 调 解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各 种 合 同 争 议 , 处 理 索 赔 事 项 。
( 9)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文 明 施 工 , 检 查 督 促 工 程 进 度 施 工 质 量 。
( 10)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整 理 技 术 资 料 及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 11) 做 好 每 项 工 程 计 量 工 作 , 对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进 度 款 付 款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
协 助 业 主 对 工 程 投 资 进 行 控 制 , 审 核 已 完 工 程 的 计 量 。
( 12) 参 加 审 核 工 程 结 算 , 协 助 业 主 审 核 工 程 造 价 , 努 力 降 低 工 程 费 用 。
( 13) 及 时 提 供 完 整 的 整 理 资 料 , 定 期 编 制 监 理 简 报 。
( 14) 履 行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监 理 职 责 义 务 , 提 供 其 他 可 免 费 提 供 的 监 理
服 务 。
( 15) 协 助 业 主 组 织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及 竣 工 验 收 。
( 16) 完 成 监 理 规 范 要 求 的 其 他 工 作 内 容 。
( 17) 监 理 人 对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大 宗 材 料 和 主 要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的 检 测 实 验 必
须 与 施 工 同 步 , 并 独 立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施 工 单 位 的 任 何 检 测 材 料 资 料 和 检 测 设 备 ,
如 发 生 检 测 费 用 , 应 事 先 报 告 业 主 , 经 业 主 同 意 后 由 业 主 支 付 或 按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
( 18) 监 理 人 需 认 真 编 制 配 合 业 主 协 调 周 边 群 众 的 专 项 方 案 , 从 施 工 工 艺 和 技
术 方 面 予 以 协 助 和 组 织 解 释 协 调 工 作 , 做 到 对 周 边 单 位 和 居 民 的 干 扰 最 小 化 。
55
( 19) 监 理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国 家 省 有 关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进 行 监 理 。
( 20) 工 地 例 会 : 由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持 的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针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造 价 进 度 合 同 管 理 等 事 宜 定 期 召 开 的 由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的 会 议 。
( 21) 工 程 变 更 : 在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在 材 料 工 艺 功 能 构 造 尺 寸 技 术 指 标 工 程 数 量 及 施 工 方 法 等 方 面 做 出 的 改 变 。
( 22) 工 程 计 量 : 根 据 设 计 文 件 及 承 包 合 同 中 关 于 工 程 量 计 算 的 规 定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对 承 包 单 位 申 报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的 核 验 见 证 影 像 留 证 , 由 监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某 工 序 全 过 程 完 成 情 况 的 活 动 。
( 23) 旁 站 : 在 关 键 部 位 隐 蔽 工 程 或 关 键 工 序 施 工 过 程 中 由 监 理 人 员 在 现 场
进 行 的 监 督 活 动 。
( 24) 巡 视 : 监 理 人 员 对 正 在 施 工 的 部 位 或 工 序 在 现 场 进 行 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监 督 活 动 。
( 25) 平 行 检 验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利 用 一 定 的 检 查 或 检 测 手 段 在 承 包 单 位 自 检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一 定 的 比 例 独 立 进 行 检 查 或 检 测 的 活 动 。
( 26) 根 据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做 好 监 理 日 记 。
( 27) 负 责 监 理 资 料 的 收 集 汇 总 及 整 理 参 与 编 写 监 理 周 报 及 月 报 。
( 28) 复 核 或 从 施 工 现 场 直 接 获 取 工 程 计 量 的 有 关 数 据 并 签 署 原 始 凭 证 。
( 29) 按 设 计 图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承 包 单 位 的 工 艺 过 程 或 施 工 工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
对 加 工 制 作 及 工 序 施 工 质 量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记 录 。
( 30) 保 修 阶 段 : 检 查 和 记 录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 对 缺 陷 原 因 进 行 调 查 分 析 并 确 定
责 任 归 属 , 审 核 修 复 方 案 , 监 督 修 复 过 程 并 验 收 , 审 校 修 复 费 用 等 。
( 31)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 城 市 管 理 相 关 重 要 检 查 领 导 视 察 行 业 内 相 关 检 查
等 情 况 , 监 理 人 须 进 行 配 合 如 因 监 理 人 监 管 不 力 导 致 检 查 中 发 现 质 量 安 全 扬
尘 噪 音 环 保 文 明 施 工 等 问 题 并 由 相 应 部 门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的 , 监 理 人 须 承 担 5000
元 /次 的 处 罚 。
二 本 工 程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文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主 席 令 第 46号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国 务 院 第 279号 令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13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2-2002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4-2002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3-2011
56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2010
混 凝 土 强 度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GB/T50107-2010
建 筑 工 程 饰 面 砖 粘 结 强 度 检 验 标 准 JGJl10-2008
地 下 防 水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8---2011
工 程 测 量 规 范 GB50026-2007
建 筑 防 腐 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24-2010
建 筑 变 形 测 量 规 程 JGJ8-2007
混 凝 土 泵 送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JGJ/T10-2011
回 弹 法 检 测 混 凝 土 抗 压 强 度 技 术 规 程 JGJ/T23-2011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46-2005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80-1991
建 筑 施 工 门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128-2010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130-2011
混 凝 土 结 构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152-2012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2---2002
通 风 与 空 调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43---2002
建 筑 电 气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03---2002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 GB50303-2014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8-2006
现 场 设 备 工 业 管 道 焊 接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50236-2011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流 设 备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55-2014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68-2008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GB50057 2010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50054-2011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198-2011
有 线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200 94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54-96GB50255-96
GB50256-96GB50257-96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9 2006
智 能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39 2013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B50666-2011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2005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9 2010
57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41-2008
城 镇 道 路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JJ1 2008
城 市 道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CJJ194-2013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GF40-2004
园 林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DG/TJ08-701-2000
绿 地 设 计 规 程 DBJ08-15-89
园 林 植 物 栽 植 技 术 规 程 DBJ08-18-91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技 术 规 程 DBJ08-19-91
园 林 栽 植 土 质 量 标 准 DBJ08-231-1998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T 50319-2013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标 准 DB33/T1104-2014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DL/T5434-2021

本 工 程 同 时 执 行 国 家 及 本 省 市 现 行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 以 及 有
关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等 , 如 有 最 新 文 件 , 按 最 新 文 件 执 行 。
三 监 理 服 务 工 作 目 标
1.投 资 目 标 : 确 保 将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在 施 工 合 同 确 定 的 造 价 范 围 内 , 形 象 进 度 付
款 投 资 控 制 准 确 。 在 施 工 监 理 过 程 中 , 通 过 监 理 工 程 师 们 的 努 力 工 作 , 积 极 建 议
推 广 使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严 格 控 制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 避 免
返 工 浪 费 , 力 争 使 工 程 总 造 价 降 低 。
2.进 度 目 标 : 制 定 监 理 指 导 性 进 度 计 划 , 优 化 施 工 控 制 性 进 度 计 划 。 确 保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不 变 工 程 按 时 竣 工 的 前 提 下 , 不 断 挖 掘 管 理 潜 力 提 升 施 工 效 力 落 实
执 行 力 , 努 力 为 加 快 进 度 提 前 竣 工 提 供 技 术 管 理 支 撑 。
3.质 量 目 标 : 单 位 工 程 一 次 验 收 合 格 率 100%,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
4.安 全 目 标 : 预 防 为 主 , 健 全 保 障 机 制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无 工 伤 , 无 严 重 三 违 ,
争 创 安 全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
5.协 调 目 标 : 全 过 程 紧 密 配 合 项 目 各 参 建 主 体 , 热 情 服 务 建 设 单 位 , 无 严 重 投
诉 意 见 。
四 对 人 员 配 备 的 要 求 :

号 岗 位 上 岗 证 书 要 求 数 量
服 务 阶 段 或
服 务 期
到 位 率
( %)
1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国 家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1 全 过 程 80%
2 总 监 代 表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1 全 过 程 90%
58
3 电 力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省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90%
4 专 业 监 理 员 监 理 员 及 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100%
5 专 业 监 理 员 兼 资 料 员 监 理 员 及 以 上 1 施 工 阶 段 100%
6 造 价 工 程 师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1 全 过 程 50%
7 其 他 投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配 备
说 明 :
1.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自 身 需 要 提 出 人 员 要 求
2.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必 须 符 合 湖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评 标 办 法 ( 湖 建 发 2022 50号 ) 中 湖 州 市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最
低 标 准 的 要 求 。
3.其 他 要 求 : 上 述 序 号 1-5项 在 本 项 目 中 岗 位 不 得 兼 任 。
五 对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办 公 及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的 最 低 配 置 要 求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说 明
1 笔 记 本 电 脑 2台 计 算 机 及 相 关 软 件
2 办 公 设 备 满 足 要 求 必 须 满 足 监 理 人 正 常 工 作 要 求
3 各 监 理 人 员 自 备 手 机 一 只 满 足 要 求 通 讯 工 具
4 全 站 仪 经 纬 仪 水 准 仪 等 测 试 设 备 各 1台 测 量 工 具
5 其 它 必 备 检 验 设 备 均 由 监 理 人 员 自 备 满 足 要 求
6 交 通 工 具 汽 车 一 辆 其 它 交 通 工 具 如 电 动 自 行 车 或自 行 车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说 明 : 1) 上 表 所 列 办 公 及 检 测 设 备 种 类 及 数 量 为 招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最 低 配 置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在 保 证 工 程 工 期 及 工 程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自 行 增 加 办
公 及 检 测 设 备 , 不 得 减 配 。
2) 招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权 随 时 检 查 监 理 人 有 关 情 况 , 如 查 实 监 理 人 未
按 投 标 承 诺 配 置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代 为 购 置 , 并 从 当 期 监 理 费 中 扣 除 相 应 款 项 。
六 其 它 要 求
1.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应 视 为 保 证 项 目 实 施 所 需 的 最 低 要 求 , 如 有 遗 漏 , 应 予 以
补 充 , 否 则 一 旦 中 标 将 认 为 投 标 人 认 同 遗 漏 部 分 并 免 费 提 供 。
2.项 目 风 险 承 担 :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确 因 在 现 有 水 平 和 条 件 下 难 以 克 服 的
困 难 , 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失 败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风 险 责 任 由 中 标 人 全 部 承 担 。
3.监 理 人 提 供 的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规 程 规 范 和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质 量 等 要 求 。
59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XXXXX工 程
( 资 格 投 标 文 件 /资 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年 月 日
60
格 式 一
工 程 监 理
投 标 函
致 ( 招 标 人 ) :
我 方 已 全 面 阅 读 和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 并 经 过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踏 勘 , 澄 清 疑 问 , 已 充 分 理 解 并 掌 握 了 本 工 程 招 标 的 全 部 有 关 情 况 。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条 件 , 并 按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监 理 投 标 的 要 约 内 容 , 以 本 投 标 函 向 你
方 招 标 的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监 理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 最 终 报 价 我 方 投 标 报
价 以 平 台 投 标 报 价 为 准 , 负 责 本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是 ( 身 份 证 号 码 )
监 理 人 数 为 人 , 监 理 服 务 期 日 历 天 。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参 加 投 标 , 并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标 价 的 投 标 , 对 定 标 结 果 也 没 有 解 释 义 务 。 如 由 我 方 中 标 , 在 接 到 你 方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 并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招 标 文 件 和 本 投 标 函 的 约 定 与 你 方 签 订
监 理 合 同 , 履 行 规 定 的 一 切 责 任 和 义 务 。
我 方 同 意 在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恪 守 本 投 标 文 件 , 在 此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
本 投 标 书 全 部 条 款 内 容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正 式 签 署 生 效 之 前 , 本 投 标 函 连 同 你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构 成 我 们 双 方 之 间 共
同 遵 守 的 文 件 ,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单 位 ( 电 子 签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子 签 章 ) :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 邮 编 :
年 月 日
61
格 式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 法 定 代 表 人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 (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62
格 式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的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
委 托 期 限 :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63
格 式 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监 理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
1 (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2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并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合 同 , 并 就 本 次 投 标 及 若
中 标 后 的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等 各 项 事 宜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
5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未 中 标 或 者 中 标 后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
6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
牵 头 人 名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一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二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必 须 为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64
格 式 五
监 理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费 用 名 称 单 位 计 算 基 数
单 价
(元 ) 数 量
合 价
(元 )
监 理 费 合 计 (小 写 ) 万 元
报 价 依 据 和 说 明 :
投 标 单 位 ( 电 子 签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电 子 签 章 ) :
年 月 日
65
格 式 六
拟 派 本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一 览 表
工 程 名 称 :
姓 名 本 工 程 拟 任 岗 位




专 业
相 关
证 件
服 务 阶 段
或 服 务 期
承 诺
到 位 率
注 : 1 列 入 本 表 人 员 如 要 更 换 , 需 经 发 包 单 位 同 意 。 擅 自 更 换 或 不 到 位 属 违 约 行 为 。
2 根 据 本 工 程 施 工 特 点 , 需 合 理 配 备 各 专 业 监 理 人 员 。
3 到 位 率 实 际 到 位 率 天 数 /26日 历 天 (按 月 实 际 考 核 )。
4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不 能 体 现 专 业 , 可 以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
5 项 目 总 监 理 及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 按 前 须 知 附 表 1.4.1要 求 配 备
6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各 类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以 扫 描 件 形 式 上 传 。
7 此 表 中 的 派 驻 人 员 为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必 备 人 数 , 投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也 可 另 行 增 加 。
投 标 人 :( 电 子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电 子 签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格 式 七
66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仪 器 设 备 汇 总 表
工 程 名 称 :

号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使 用 情 况 投 入 时 间 备 注
格 式 八
67
湖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廉 洁 守 信 承 诺 书
本 公 司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投 标 。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 促 进 企 业 廉 洁 从 业
诚 实 守 信 , 特 承 诺 如 下 :
一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决 不 发 生 以 下 行 为 :
1.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本 单 位 资 质 投 标
2.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3.与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4.中 标 后 将 项 目 转 包 , 或 违 法 分 包
5.中 标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背 离 投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私 下 协 议
6.其 他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二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给 予 建 设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评
委 以 下 好 处 : 1.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 或 给 予 回 扣 感 谢 费 劳 务 费 等
各 种 名 目 的 经 费 2.报 销 应 由 上 述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赠 送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4.提 供 宴 请 健 身 旅 游 娱 乐 等 高 消 费 活 动
5.无 偿 或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装 修 住 房 。
三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建 设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等 亲 属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派 驻 廉 政 监 察 组 等 机 构 的 监 督 , 积 极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开
展 廉 政 文 化 进 工 程 工 作 , 加 强 廉 洁 从 业 环 境 宣 传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
五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此 承 诺 书 在 信 用 湖 州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
上 述 承 诺 如 有 违 反 , 愿 接 受 录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处 理 , 构 成 违 纪 违 法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纪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承 诺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电 子 签 章 )
承 诺 日 期 :
68
格 式 九
投 标 承 诺 书
招 标 人 代 建 人 名 称 :
本 公 司 已 详 细 阅 读 ( 工 程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 招 标 文 件 ,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省 及 当 地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 现 自 愿 就 参 加 该 工 程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无 虚 假 伪 造 的 内 容 。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虚 假 伪 造 的 内 容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不 予 退 还 若 中 标 之 后 被 查 实 弄 虚 作 假 , 同 意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不 予 退 还
2 承 诺 无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若 存 在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投 标 文 件 两 处 及
以 上 错 误 一 致 内 容 多 处 雷 同 电 子 检 测 码 一 致 的 情 况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罚
3 承 诺 无 恶 意 报 价 行 为 , 若 被 认 定 存 在 严 重 哄 抬 标 价 或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的 异 常 低
价 竞 标 行 为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罚
4 承 诺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派 驻 管 理 人 员 及 投 入 机 械 设 备 , 若 存 在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约 定 的 处 罚 。 若 严 重 影 响 合 同 履 约 的 ,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求 。
5 承 诺 本 项 目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无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的 情 形 。 在 监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通 过 合 同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6 承 诺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人 员 和 单 位 没 有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限 制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和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三 年 内 没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7 承 诺 未 被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黑 名 单 或 限 制 参 加 投 标 。
8 其 他 承 诺 :
( 11)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7所 载 明 的 内 容 , 我 方 均 完 全 响 应 。
9 以 上 承 诺 如 有 虚 假 , 愿 意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处 罚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已 中 标 , 同 意 招 标 人 取 消 我 单 位 中 标 资 格 的 处 理 。
承 诺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电 子 签 章 )
承 诺 日 期 :
69
格 式 十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约 定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号 ) 文 件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应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的 规 定 。
1 本 次 招 标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作 如 下 约 定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 元 ) 包 含 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由 招 标 人 随 合 同 款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后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3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45天 内 未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从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抵 扣 相 应 代 理 服 务 费 。
4 当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于 抵 扣 服 务 费 时 , 中 标 人 应 补 交 不 足 部 分 的 金 额 。
以 上 约 定 本 投 标 人 已 阅 知 并 充 分 理 解 接 受 。
承 诺 单 位 (电 子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电 子 签 章 )
承 诺 日 期 :
70
其 他 表 格
拟 派 本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简 历 表
工 程 名 称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技 术 职 称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现 任 职 务 从 事 监 理 工 作 时 间
资 格 证 书 号 岗 位 证 书 号
工 作 简 历 :
71
企 业 近 年 监 理 业 绩 一 览 表

号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特 征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工 程 类 别
和 等 级
建 设
单 位
竣 工
时 间
获 奖
情 况
72
企 业 已 完 成 类 似 工 程 监 理 业 绩 情 况 表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类 别 与 等 级 工 程 造 价
开 竣 工 日 期 监 理 服 务 费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人 员 总 数
工 程 性 质 和 特 征
奖 罚 情 况
监 理 主 要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表 格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 可 自 行 扩 展
73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近 年 监 理 业 绩 一 览 表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特 征
工 程 造 价
( 万 元 )
工 程 类 别
和 等 级
建 设
单 位
竣 工
时 间
获 奖
情 况
74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已 完 成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情 况 表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地 点
工 程 规 模
工 程 特 征
奖 惩 情 况
工 程 类 别 与 等 级 工 程 造 价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时 间
监 理 主 要 内 容 :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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