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太湖高新园区管理有限公司高端产业园电力配套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公示说明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招 标 文 件
(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
招 标 人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 单 位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单 位 盖 章 )
202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7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32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37
第 五 章 发 包 人 要 求 ................................................... 141
第 六 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 147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48
2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1.招 标 条 件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已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政 府 出 资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 招 标 人 为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为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项 目 概 况 : 本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万 元 , 工 程 概 算 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万 元
建 设 规 模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送 电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
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建 设 地 点 :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
2.2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以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建 设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图 审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各 类 检 测 委 托 实 施 竣 工 图 编 制 完 成 竣 工 通 电 验 收 及 备 案 移 交 保 修
服 务 等 所 有 应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同 时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费 用 合 同 信 息 等 管 理 和 控 制 。 本 次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限 价 万 元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限
价 设 置 2%, 3%, 4%三 个 下 浮 系 数 ( 最 终 下 浮 系 数 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现 场 抽 取 确 定 )
, 在 确 定 最 终 下 浮 系 数 后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终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最 终 投 标 限 价 :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限 价 ( 1-最 终 下 浮 系 数 ) , 其 中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万 元 ,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万 元 ,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万 元 。
2.3计 划 工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0日 历 天 达 到 可 通 电 状 态 , 其 中 设 计 周 期 自
3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日 历 天 内 完 成 设 计 及 图 审 。
2.4其 他 :
2.4.1质 量 标 准 要 求 :
( 1)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 2)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确 保 本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正 式 通 电 投 入 使 用 。
( 3)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及 湖 州 市 相 关 要 求 。
( 4) 承 包 人 应 承 诺 提 供 的 设 备 应 满 足 国 家 电 网 入 网 要 求 , 并 在 设 备 进 场 前 提 供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3C认 证 等 必 须 具 备 的 报 告 。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一 ) 投 标 人 :
3.1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有 效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和 施 工 资 质 , 或 者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具 备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电 力 行 业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电 力 行 业 ( 送 电 工 程 专 业 ) 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或 输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同 时 具 备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许 可 证 , 要 求 许 可 类 别 和 等 级 为 : 承 装 类 承 修 类 和 承 试 类 均 为 五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3.2本 次 招 标 ( 接 受 /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3.2.1项 目 负 责 人 由 牵 头 单 位 人 员 委 派
3.2.2 联 合 体 数 量 不 超 过 2 个
3.2.3联 合 体 的 各 专 业 资 质 等 级 , 根 据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专 业 分 工 认
定 , 相 同 专 业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承 担 相 应 专 业 工 作 的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不 同 专 业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分 工 所 承 担 的 专 业 工 作 对 应 各 自
的 专 业 资 质 认 定
3.2.4 其 他 : 本 项 目 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单 位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2家 , 即 满
足 设 计 资 质 和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 且 必 须 以 具 备 施 工 资 质 的 单 位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联 合 体 成 员 各 方 应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分 工 , 明 确 联
4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联 合 体 成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在 投 标 和 履 行 合 同 中 承 担 联 合 体 的
义 务 和 法 律 责 任 联 合 体 成 员 在 投 标 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承 担 连 带 法 律 责 任
。
3.3 具 备 有 效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应 提 供 )
3.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A证 )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应 提 供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职 务 证 明 文 件 ) 。
( 二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3.6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项 目 负 责 人 允 许 由 施 工 负 责 人 兼 任
3.7拟 派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设 计 负 责
人 须 由 承 担 设 计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委 派
3.8 拟 派 施 工 负 责 人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B证 )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施 工 负 责 人 须 由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委 派 )
3.9如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者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含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的 , 不 得 以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施 工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3.10 本 工 程 拒 绝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正 在 被 公 示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一 年 内 有 与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罚 款 及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投
标 项 目 负 责 人 ( 2) 投 标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投 标 ( 3) 其 他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1.4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条 款
( 4)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投 标 , 投 标 单 位 在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完 成 相 关 注 册 。
( 三 ) 其 他 :
5
3.11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证 ) , 配 备
人 数 不 少 于 1个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须 由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委 派
3.12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信 息 为 准 )
3.13投 标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披 露 期 内 的 失 信 黑 名 单 为 准 )
3.14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为 准 )
3.15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以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为 准 )
3.16 ( 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已 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公
示
( 2)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1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相 关 附 件 和 补 充 ( 答 疑 澄 清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
zxjq.zjycgzx.com/ /hzxjq)
4.2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4.3招 标 文 件 网 上 下 载 时 间 :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4.4未 取 得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CA数 字 证 书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应
先 办 理 交 易 主 体 注 册 手 续 , 然 后 取 得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CA数 字
证 书 。 技 术 服 务 ( 电 话 : 0571-51214779/0571-51214772) 。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1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年 月 日 时
分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6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 其 他 : /。
6.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地 址 :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龙 溪 南 路 163号
联 系 人 : 陈 攀 峰
电 话 : 13511221687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嘉 兴 恒 创 电 力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恬 园 路 282号 禾 兴 大 厦 辅 楼 一 楼
联 系 人 : 吴 战 军 曹 义
电 话 : 0573-82222157 13575706278
交 易 监 督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联 系 人 : 冯 工
电 话 : 0572-2420167
年 月 日
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1.4 项 目 名 称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1.5 建 设 地 点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3.1 招 标 范 围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3.2 工 期 要 求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3.3 质 量 标 准
设 计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合 格 要 求 。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见 招 标 公 告 内 容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不 接 受 。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见 招 标 公 告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相 应
条 款 内 容 要 求 。
1.5.2 设 计 成 果 补 偿 不 补 偿 补 偿 , 补 偿 标 准 : 。
1.9.1 踏 勘 现 场
投 标 人 自 行 踏 勘 。
由 招 标 人 组 织 , 时 间 和 地 点 :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
1.10.2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上
传 疑 问 方 式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提 交 方 式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等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于 规 定 的
提 疑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
hzxjq) 投 标 管 理 项 目 澄 清 管 理 网 上 提 问 。
联 系 方 式 : 13575706278 0573-82222157
联 系 人 : 吴 战 军 曹 义 。
1.10.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将
8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 在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
com/ /hzxjq) 公 布 , 并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上 传 至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供 投 标 人 下 载 , 不 足 15日 的 , 招 标 人
将 顺 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7日 前 , 以 上 款 相 同 的 形 式 发 布 。
公 布 网 址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
注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随 时 查
看 有 关 该 工 程 的 答 疑 澄 清 等 内 容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投 标
损 失 自 负 。
1.11 投 标 人 拟 分 包 的工 作
不 允 许 。
允 许 。 分 包 的 工 程 内 容 : 分 包 企 业 应 符 合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专 业 工 程 如 需 分 包 的 须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且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须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资 质 要 求
(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
1.12 偏 差
不 允 许
允 许 允 许 偏 差 的 内 容 偏 差 范 围 和 幅 度 : 仅 允 许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正 偏 离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其 他 资 料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报 备 后 的 标 有 编 号 的 补 充 文 件 ( 如 有 )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2项
2.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截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
hzxjq) 发 布 的 补 充 文 件 信 息 , 招 标 人 不 再 逐 一 通 知 。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 责 任 自 负 。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资 信 技 术 标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商 务 标 其 他 投 标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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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其 他 资 料 /
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其 计 算 方 法
1.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万 元 , 其 中 设 计 费 限 价 万
元 , 建 安 工 程 费 限 价 万 元 , 设 备 购 置 费 限 价 万
元 ,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限 价 万 元 , 暂 列 金 额 ( 不 超 过
工 程 费 用 的 5%) 万 元
2.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在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中 发 布
3. 风 险 控 制 价 为 防 止 投 标 人 恶 意 低 价 竞 标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价 ( 万 元 ) 。
4. 其 他 : 招 标 控 制 价 万 元
3.2.5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要 求
1.投 标 人 可 依 据 项 目 清 单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总 承 包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范 围 和 工 作 界 面 明 确 报 价 费 用 。
2.其 他 : ( 1)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项 目 清 单 的 数 量 和 内
容 , 但 可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通 过 单 独 增 列 清
单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 2) 暂 估 价 : 应 按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数 量 单 价 及 合 价 填
报 , 不 得 调 整
( 3) 暂 列 金 额 : 应 按 项 目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报 , 不 得 调
整
( 4) 投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及 自 身 实 力 自 主 报 价 , 但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相 应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5) 本 工 程 部 分 材 料 设 有 推 荐 品 牌 ( 具 体 详 见 主 要 材 料
选 用 品 牌 一 览 表 ) 具 体 品 牌 名 单 后 已 添 加 或 相 当 于 。
投 标 人 应 按 推 荐 的 品 牌 规 格 确 定 投 标 报 价 , 并 在 主 要
材 料 选 用 品 牌 一 览 表 中 明 确 所 选 品 牌 ( 厂 家 )
( 6) 本 项 目 为 设 计 施 工 采 购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服 务 ,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120 个 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算 )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1.金 额 : 人 民 币 50 万 元 。
2.缴 纳 方 式 : 银 行 保 函 /保 证 保 险 ( 购 买 保 险 保 函 的 费 用
及 转 账 资 金 应 从 基 本 账 户 支 出 )
3.用 保 函 替 代 本 项 目 保 证 金 的 企 业 只 需 附 上 相 应 的 保 函 。
采 用 上 述 方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保 函 须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且 保 函 的 受 益 人 为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 保 函 无 固 定 格 式
要 求 , 但 保 函 的 内 容 需 要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保 函 的 有 效 性 由
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 投 标 保 证 金 采 用 保 函 形 式 的 , 投 标 时 将
保 函 扫 描 件 上 传 至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处 , 后 续 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供 保 函 原 件 时 , 投 标 人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提 交 虚 假 资 料 。
注 : 重 新 招 标 项 目 , 参 与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仍 需 按 上 述 规 定 要
求 重 新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3.4.3 其 他 不 予 退 还 投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1.经 查 实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的 。
2.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含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的 情 形 。
3.其 他 : /。
注 :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是 指 :
( 1) 以 银 行 保 函 形 式 , 招 标 人 作 为 受 益 人 向 银 行 提 起 索 赔 。
( 2) 以 保 证 保 险 形 式 , 招 标 人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向
保 险 人 提 起 索 赔 。
3.5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文 件 资 料
1.投 标 声 明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2.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代 理 人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委 派 )
5.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提 供 )
6.投 标 人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
7.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8.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类 证 书 ,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任 命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9.施 工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类 证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0.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证
11
书 (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
11.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12.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类 证 书 不 少 于
1人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3.基 本 账 户 证 明 (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银 行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信 息 ) ( 若 基 本 账 户 涉 及 银 行 升 级 等 情 况 导 致 账 号 不 一
致 的 , 需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 并 由 开 户 银 行 盖 章 生 效 )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14.湖 州 市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廉 洁 守 信 承 诺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5.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须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配 备 : 项 目 负 责 人 1名 ,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 可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兼 任 ) ,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 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1人 , 电 气 设 计 负 责 人 1人 , 造 价 负 责 人 1人 , 施 工 员
不 少 于 1人 , 质 量 员 ( 质 检 员 ) 不 少 于 1人 , 材 料 员 不 少 于
1人 , 资 料 员 不 少 于 1人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1
人 , 一 共 不 少 于 11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兼 任
的 按 2人 计 ) 。 注 : 以 上 人 员 一 人 一 岗 不 得 兼 任 , 以 上 人
员 为 最 低 配 备 人 员 , 其 余 人 员 配 备 由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
但 需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要 求 , 不 满 足 最 低 配 备 人 员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备 电 力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电 气 设 计 负 责 人 : 具 备 电 力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造 价 负 责 人 :具 备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资 格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备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C证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注 :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相 关 证 书 。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到 位 要 求 : 总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 质 检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24日 历 天 设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造 价 负 责 人 : 每 月 不 得 少 于 12日 历 天
以 上 人 员 由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负 责 进 行 考 勤 。
投 标 承 诺 书
12
资 格 审 查 其 他 内 容 : 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4条 款 )
注 : 本 项 目 接 受 有 效 合 法 的 电 子 证 书 。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3.7.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盖 章 要 求
1.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的 地 方 , 投 标 人 均 应 使 用 CA数 字 证 书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格 式 之 外 的 仅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即 可
2.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证 明 材 料 用 原 件 的 复 制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3. 其 它 要 求 : /。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1. 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2. 其 他 : / 。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平 台
上 传 至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
投 标 人 须 按 要 求 在 交 易 平 台 投 标 管 理 投 标 应 答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应 答 ,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者 将 造 成 其 开 标 阶 段 报
价 无 法 解 密 , 请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
4.2.3 投 标 文 件
退 还 情 形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予 开 标 , 投 标 文
件 退 还 :
1.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2.其 他 : 符 合 4.2.5条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的 。
4.2.5 投 标 文 件 的拒 收 情 形 1.投 标 人 未 按 规 定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2.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
5.1
开 标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要 求
1.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开 标 地 点 : 网 上 远 程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3.开 标 平 台 :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
5.2 开 标
招 标 人 按 照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内 程 序 设 定 顺 序 进 行 开 标 :
1.投 标 截 止 前 30分 钟 ,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登 录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 做 好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准 备
2.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宣 布 开 标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人 代 表 等 有
关 人 员
13
3.获 取 相 关 信 息
若 开 标 系 统 显 示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单 位 数 量 少 于 3家 ,
招 标 人 公 布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单 位 名 称 , 当 场 宣 布 招 标 失
败 , 结 束 开 标
4.招 标 人 代 表 在 开 标 现 场 抽 取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系 数 或
方 法
5.异 议 及 回 复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5分
钟 内 提 出 ,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通 过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线 答 复
6.投 标 人 确 认
开 标 结 果 公 布 后 , 投 标 人 应 在 5分 钟 内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确 认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在 线 确 认 的 视 为 自 动 确 认 。
7.宣 布 开 标 结 束 。
二 开 标 特 别 说 明
1.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2.部 分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解 密 的 , 其 他 投 标 文 件
的 开 标 可 以 继 续 进 行 。
三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遇 网 络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断 电 等 意 外 情 况 ,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开 标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无 法 解 密
等 情 形 , 待 恢 复 正 常 后 继 续 开 标 。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成 员 人 数 为 5人 及 以 上 单 数 其 中
经 济 技 术 类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招 标 人 代 表 可 参 加 评 标 , 人 数 不 超 过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 且
不 得 作 为 评 委 组 长 。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24小 时 内 在 专 家 评 委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
6.3.1 评 标 方 法
1. 综 合 评 估 法 :
( 1) 适 用 于 技 术 复 杂 项 目 , 技 术 标 评 分 30分 ,资 信 标 评
分 10分 ,商 务 标 评 分 60分 。
( 2) 其 他 : /。
6.3.2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和 是 否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人 数 为 1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仍 相 同 的 , 以 资 信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14
资 信 标 排 名 仍 相 同 的 , 以 技 术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 技 术 标
排 名 仍 相 同 的 , 以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随 机 抽 签 决 定 。
7.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员 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
否 。
其 他 : /。
7.2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媒 介 及 期 限
公 示 媒 介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www.ceb
pubservice.com/)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公 示 期 限 : 不 少 于 3日 。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 应 顺 延 至 法
定 休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7.3.1
履 约 担 保
及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合 同 总 价 的 2%( 其 中 质 量 方 面 : 0.6%
工 期 方 面 : 0.4% 项 目 负 责 人 到 位 率 方 面 : 0.6% 安 全 无
死 亡 方 面 : 0.2% 文 明 施 工 方 面 : 0.2%) 。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的 金 额 : 与 履 约 担 保 同 比 例 。
履 约 担 保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现 金 支 票 汇 票
转 账 银 行 保 函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 函 或 者 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 。
8.1 重 新 招 标 的 其 他情 形
1.招 标 投 标 过 程 中 , 因 项 目 发 生 变 更 , 现 有 招 标 资 格 条 件
与 项 目 工 程 规 模 不 符 的
2.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
3.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8.2 不 再 招 标 的 情 形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个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报 经 原 审 批 核 准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 其 他 项 目 由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核 定 )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1.凡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 应 先 向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或 电 话 询 问 核 实 。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程 序 的 , 不 得 做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 投 标 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澄 清 ( 网 上 系 统 通 知
或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代 理 的 通 知 ) 并 及 时 答 复 , 在 发 出 书 面 或
电 话 通 知 后 30分 钟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核 实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 投 标 人 通 讯 不 畅 通 , 导 致 不 能
及 时 联 系 的 , 视 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 注 : 评 标 委 员
15
会 发 出 的 澄 清 , 可 以 是 书 面 文 件 , 也 可 以 是 电 话 询 问 。
2.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并 经
过 询 标 程 序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 1) 符 合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项 目 负 责 人 ( 含 设 计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资 格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业 绩 条 件 等
条 件 和 标 准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5款 中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7.3项 规 定 为 准 )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投 标 或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的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人 不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 或 提 供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缺 陷 而 不 能 接 受 的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是 联 合 体 的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存 在 投 标
须 知 第 1.4.3项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
A. 投 标 人 或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建 筑 市 场 失 信 黑 名 单 或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之 一 的
B.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 ( 以 法 院 判 决 书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存 在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为
准 ) C.投 标 人 被 有 关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限 制 投 标 ( 指 有
关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通 报 限 制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进 行
建 筑 行 业 投 标 ) 且 在 限 制 期 内 的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上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含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开 标 时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的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中 ,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且
经 询 标 澄 清 投 标 人 无 令 人 信 服 的 理 由 和 可 靠 证 据 证 明 其
合 理 性 的 , 经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确 认 , 其 投 标 文 件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评 审 , 也 不 影 响 招 标 工 程 继 续 评 标 。
评 标 结 束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将 有 串 通 投 标 嫌 疑 的 投 标 文 件
16
以 及 相 关 评 标 分 析 材 料 及 时 移 交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作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处 理 , 即 使 最 终 无 法 认 定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成
立 , 也 不 影 响 对 其 按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的 结 果 。
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B.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文 件 电 子 检 测 码 或 制 作 码 或
创 建 码 相 同
C.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D.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人 接 受 同 一 工 程 招 标 人 委 托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含 招 标 控 制 价 ) , 或 接 受 其 他 投 标 人 委 托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E.不 同 投 标 人 从 同 一 投 标 单 位 或 者 同 一 自 然 人 的 IP地 址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购 买 电 子 保 函 或 参 加 投 标
的 人 员 为 同 一 标 段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在 职 人 员
F.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G.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H.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I.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通 过 同 一 单 位 个 人 的 账 户 购
买 电 子 保 函 保 险 银 行 保 函
J.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K.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L.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N.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M.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其 他 应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其 他 :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有 效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 字 迹 模 糊 或
上 传 电 子 文 件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的 投 标 承 诺 书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的 。
( 2) 技 术 性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的 设 计 深 度 技 术 指 标 技 术 标 准 工 艺 流 程
等 未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主 要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或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不 可 行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本 工 程 需 要 的
采 用 的 验 收 标 准 或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达 不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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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的
采 用 的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满 足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要 求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的
其 他 : / 。
( 3) 商 务 性 内 容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总 价 或 分 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同 一 投 标 人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 或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除
外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函 未 按 要 求 填 写 的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项 目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的 (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单 独 增 列 的 项 目 除 外 )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最 低 评 标 价 比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低 /%( 在 5%-10%范 围 内 , 由 招 标 人 约 定 ) 以 上 ,
且 投 标 人 对 其 报 价 不 能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 或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无 法 证 明 报 价 不 低 于 其 成 本 价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其 他 应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其 他 : /。
10.2 异 议 与 投 诉
1.异 议 :
( 1)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2) 投 标 人 认 为 开 标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对 异 议 给 予 处 理 或 者 告 知 处 理 的 办
法 。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记 入 开 标 记 录 或 者 制 作 专 门 记 录 以 存 档
备 查
( 3) 投 标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 4)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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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 诉 :
( 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资 料 , 具 体 要 求 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
( 2) 其 他 : /。
10.3 定 标
1.招 标 人 定 标 前 , 将 组 织 :
( 1) 核 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2)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及 设
计 负 责 人 等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三 ) 其 他 的 要 求 。
( 3) 其 他 : /。
上 述 凡 一 项 核 验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
2.招 标 人 将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中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将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
10.4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1.对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标 准 :
( 1)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尚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中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 含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的 情 形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 2)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 包 括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所 有 建 设
工 程 , 不 受 地 域 行 业 和 投 资 性 质 的 限 制 。
( 3)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时 间 界 定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者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 1) 合 同 协 议 书 尚 未 签 订 的 ,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负
19
责 人
( 2) 合 同 协 议 书 已 经 签 订 ,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发 生 更 换 的 , 以 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 4) 根 据 湖 州 市 国 有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管
理 规 定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业 绩 奖 项 认 定 办 法 ( 湖 建 发
2022 18号 ) 规 定 ,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更 换 的 , 原 承 担 的
国 有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未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或 变 更 时 间 至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不 足 一 年 的 , 仍 视 为 有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 注 :
国 有 投 资 建 设 工 程 是 指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且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400万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信 息 以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信 息 为 准 。 )
2.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 投 标
时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
( 1)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 2)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建 项 目 信 息 有 备 案 在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 应 提 供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更 换 的 证 明 或 网
上 变 更 信 息 原 件 的 复 制 件
3.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和 人 员 信 息 可 参 照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发 布 的 信 息 。
10.5 特 殊 说 明
1.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与 投 标 函 附 录 不 一 致 的 , 以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为 准 。
其 他 : ( 1) 因 网 络 系 统 电 力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延 期 开
标 的 , 需 更 新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重 新 递
交 。
( 2)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10.6 其 他
1.本 前 附 表 是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内 容 的 补 充 和 细 化 , 应 当 与
正 文 内 容 一 致 。 如 本 前 附 表 与 正 文 内 容 表 述 不 一 , 以 本 前
附 表 为 准 。
2.价 款 结 算 方 式 :
竣 工 后 一 次 性 结 算
施 工 过 程 分 段 结 算
3.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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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前 仔 细 核 查 本 企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缴 纳 情 况 , 应 按 当 地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
( 2)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须 交 纳 湖
州 市 劳 动 工 资 支 付 应 急 保 障 金 , 具 体 办 理 事 项 可 咨 询 湖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办 理 , 联 系 电 话 : 0572-2053887。
4. 投 标 人 存 在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等 情 形 或 者 在 本 标 段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被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查 实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招 标 人 组 织 重 新 招
标 时 将 拒 绝 其 单 独 或 组 建 联 合 体 方 式 再 次 参 与 本 标 段 投
标 。
5.中 标 单 位 如 为 未 办 理 进 浙 备 案 的 省 外 企 业 , 须 在 获 得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签 订 合 同 前 办 理 进 浙 备 案 相 关 手 续 。
6.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招 标 人 也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
7.本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指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8.本 招 标 文 件 如 未 做 特 别 说 明 ,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投 标 人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9.其 他 :
本 次 招 标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作 如 下 约
定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项 目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服 务 费 ) 包 含 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由 招
标 人 随 合 同 款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后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合 计
元 。 投 标 人 如 果 投 标 即 视 为 同 意 此 约 定 。 投 标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提 供 的 三 方 约 定 内 容 进 行 签 订
并 提 供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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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进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招 标 。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标 准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3 质 量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 1) 资 质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施 工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并 承 诺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招 标 项 目 中 投
标 。
1.4.3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是 联 合 体 的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互 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 3)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已 公 开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可 研 勘 察 设 计 编 制 单 位 及 其 评 估 单 位 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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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5)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6)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9)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10)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 11)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的
( 12)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5 费 用 承 担 和 设 计 成 果 补 偿
1.5.1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5.2 招 标 人 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未 中 标 人 的 设 计 成 果 进 行 补 偿 的 ,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1.8 计 量 单 位
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1.9 踏 勘 现 场
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自
行 负 责 。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1.10.1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
1.10.2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上 传 疑 问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3
1.10.3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补 充 修 改 的 时 间 及 下 载 网 址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1 分 包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
1.12 偏 差
1.12.1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响 应 , 否 则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2.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差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差 范 围 和 幅 度 。 投 标 人 应 响 应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 对 存 在 的 细 微
偏 差 在 评 标 结 束 前 予 以 补 正 。 拒 不 补 正 的 ,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可 以 细 微 偏 差 作 不 利 于 该
投 标 人 的 量 化 。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发 包 人 要 求
( 6)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条 件
(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8) 其 他 资 料 (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根 据 本 章 第 1.10和 第 2.2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0.2规 定
的 时 间 前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
//hzxjq.zjycgzx.com/ /hzxjq) 首 页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将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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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投 标 服 务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首 页 澄 清 修 改 信 息
进 行 发 布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日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和 修 改 内 容 的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由 资 格 文 件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共 三 部 分 组 成 。
3.1.1资 格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电 子 版 须 上 传 至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指 定 位 置 ):
1.投 标 声 明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2.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4.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 标 文 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提 供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代 理 人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委 派 )
5.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提 供 )
6.投 标 人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
7.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8.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A类 证 书 ,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任 命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9.施 工 负 责 人 三 类 人 员 B类 证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0.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证 书 ( 按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
11.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资 料 ( 本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凭 证 )
12.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三 类 人 员 C类 证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承 担 施 工
工 作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3.基 本 账 户 证 明 (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银 行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信 息 ) ( 若 基 本 账 户 涉
及 银 行 升 级 等 情 况 导 致 账 号 不 一 致 的 , 需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 并 由 开 户 银 行 盖 章 生 效 )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
14.湖 州 市 国 有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廉 洁 守 信 承 诺 书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成 员 均 需 提 供 )
15.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约 定
16.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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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须 按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配 备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7.投 标 承 诺 书
18.资 格 审 查 其 他 内 容 : 在 建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负 责 人 办 理 更 换 后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4条 款 )
注 : 社 保 证 明 是 指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由 本 单 位 或 其 分 公 司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3个 月 中 任
何 1个 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也 可 通 过 网 上 社 保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打 印
本 项 目 接 受 有 效 合 法 的 电 子 证 书
19.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3.1.2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请 投 标 人 结 合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进 行 编 制 ,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 :
3.1.2.1总 体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 1) 项 目 目 标 分 解 项 目 情 况 分 析
( 2) 项 目 概 述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管 理 , 具 体 包 括 专 项 管 理 综 合 集 成 采 购 和 试
运 行 等 。
3.1.2.2设 计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 1) 方 案 设 计 ( 或 初 步 设 计 ) 的 优 化 , 具 体 包 括 主 要 设 计 思 路 设 计 创 新 先
进 技 术 应 用 节 能 环 保 等
( 2) 工 程 经 济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价 ( 投 资 估 算 是 否 与 设 计 方 案 匹 配 是 否 结 合
现 场 建 设 条 件 , 各 项 指 标 取 值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等 )
( 3) 设 计 管 理 机 构 的 构 成 和 设 计 力 量 的 配 备
( 4) 设 计 组 织 方 案 及 各 阶 段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 5) 施 工 图 设 计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6) 新 型 技 术 应 用 服 务 措 施 。
3.1.2.3采 购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 1) 设 备 采 购 分 包 工 作 的 总 体 安 排 与 资 源 配 置
( 2) 设 备 采 购 进 度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 3) 分 包 商 进 度 质 量 和 安 全 文 明 的 管 理 措 施 及 违 约 处 理 。
3.1.2.4施 工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 1)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 2)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 3) 外 部 协 调 管 理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控 制 和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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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可 行 性
外 部 协 调 管 理 , 验 收 结 算 移 交 的 合 理 组 织 和 配 合 。
3.1.2.5拟 分 包 项 目 名 称 和 分 包 商 情 况
3.1.2.6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3.1.2.7施 工 机 械 投 入 计 划
3.1.2.8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3.1.3资 信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请 投 标 人 结 合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进 行 编 制 ,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由 投 标 人 自 拟 ) :
3.1.3.1类 似 工 程 业 绩
3.1.3.2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人 员 能 力
3.1.3.3认 证 证 书
3.1.3.4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注 : 资 信 标 和 技 术 标 应 分 别 独 立 制 作 , 合 并 为 一 个 PDF(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为 资 信
技 术 文 件 ) 上 传 至 平 台 指 定 位 置 。
3.1.4商 务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电 子 版 须 上 传 至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指 定 位 置 ):
3.1.4.1投 标 函
3.1.4.2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3.1.4.3投 标 函 附 录
3.1.4.4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1)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费 用 汇 总 表
( 2)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3)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4)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5)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 6)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3.1.4.4主 要 材 料 选 用 品 牌 一 览 表
3.1.4.5招 标 人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详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3.1.5招 标 公 告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3.2 投 标 报 价
3.2.1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项 目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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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施 工 场 地 的 位 置 周 边 环 境 道 路 装 卸 保 管 安 装 限
制 以 及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 投 标 人 根 据 投 标 设 计 , 结 合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
3.2.3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为 各 分 项 金 额 之 和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的 有 关 要 求 。
3.2.4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或 其 计 算 方 法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2.5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3.3.2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
3.3.3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缴 纳 形
式 和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3.4.2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
3.4.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 1)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 投 标
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3.5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资 料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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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招 标 范 围 投 标 有 效 期 工 期 质 量 标 准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
3.7.3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7.4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投 标
4.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1.1纸 质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1.2投 标 文 件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2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2.2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4.2.2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人 通 过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4.2.3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
4.2.4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
4.2.5投 标 文 件 的 拒 收 情 形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4.3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4.3.1在 本 章 第 4.2.1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4.3.2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的 要 求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收 到 通 知 后 ,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回 执 通 知 。
4.3.3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条
第 4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2.2.2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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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地 点 和 要 求 公 开 开 标 。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2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程 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评 标
6.1 评 标 委 员 会
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6.2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
6.3 评 标
6.3.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6.3.2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和 是 否 排 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4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日 内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日 , 公 示 媒 介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7. 合 同 授 予
7.1 定 标 方 式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除 外 。
7.2 中 标 通 知
在 本 章 第 3.3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通 过 湖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新 金 桥 分 中 心
招 标 平 台 ( 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 制 作 并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7.3 履 约 担 保
7.3.1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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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要 求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招
标 人 也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
7.3.2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3.1要 求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7.4 签 订 合 同
7.4.1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7.4.2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
8.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l)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3) 其 他 情 形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8.2 不 再 招 标
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以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
9. 纪 律 和 监 督
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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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2 异 议 和 投 诉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3 定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4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认 定 及 变 更 证 明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5 特 别 说 明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6 其 他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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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工 程 总 承 包 综 合 评 估 法 应 先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已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法 对 投 标 人 分 别 进 行 技 术 资 信 商 务 报 价 评 分 , 按 总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 并 按 照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
总 分 ( 100分 ) : 技 术 标 评 分 30分 ,资 信 标 评 分 10分 ,商 务 标 评 分 60分 之 和 。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1。
一 评 标 程 序
1.熟 悉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办 法
2.符 合 性 评 审
3.技 术 标 评 审
4.资 信 标 评 审
5.商 务 标 评 审
6.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排 序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7.出 具 评 标 报 告 。
询 标 : ( 1)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明 显 文 字 或 计 算 错 误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 应 当 组 织 询 标 。
( 2) 凡 是 评 标 委 员 会 拟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 须 组 织 相 关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 未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的 , 不 得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的 决 定 , 投 标 人 放 弃 询 问 核 实 机 会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澄 清 并 及 时 答 复 ,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投 标 人 不 参 加
核 实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放 弃 接 受 询 问 核 实 的 机 会 。
( 3) 询 标 问 题 及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 4)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 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
( 5)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使 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不 得 提 交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二 评 审 细 则
( 一 ) 投 标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评 审
1.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资 格 和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评 审 。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1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符 合 性 内 容 之 一 的 , 经 询 问 核 实 并 认 定 后 , 即 可 判 定 该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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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通 过 , 应 予 以 否 决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程 序 。
( 二 )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标 评 审
1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0.1情 形 技 术 性 内 容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织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后 , 情 况 属 实 的 , 技 术 标 评 审 不 予 通 过 , 否 决 其 投 标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程 序 。
( 1)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按 评 审 因 素 和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独 立 评 分 ( 保 留 2位 小 数 )
并 署 名 。 此 项 评 分 为 : 所 有 评 委 打 分 的 平 均 值 ( 保 留 小 数 2位 ) 。
( 2) 技 术 评 审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技 术 评 审 因 素 表
主 项 内 容 分 值
总 体 项 目
管 理 方 案
项 目 目 标 分 解 项 目 情 况 分 析 1.8-3分
6分项 目 概 述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管 理 , 具 体 包 括 专 项 管 理 综 合 集
成 采 购 和 试 运 行 等 1.8-3分
设 计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方 案 设 计 ( 或 初 步 设 计 ) 的 优 化 , 具 体 包 括 主 要 设 计 思 路 设
计 创 新 先 进 技 术 应 用 节 能 环 保 等 。 1.2-2分
12分
工 程 经 济 的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价 ( 投 资 估 算 是 否 与 设 计 方 案 匹 配
是 否 结 合 现 场 建 设 条 件 , 各 项 指 标 取 值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满 足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等 ) 1.2-2分
设 计 管 理 机 构 的 构 成 和 设 计 力 量 的 配 备 1.2-2分
设 计 组 织 方 案 及 各 阶 段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1.2-2分
施 工 图 设 计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1.2-2分
新 型 技 术 应 用 服 务 措 施 1.2-2分
采 购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设 备 采 购 分 包 工 作 的 总 体 安 排 与 资 源 配 置 1.2-2分
4分设 备 采 购 进 度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0.6-1分
分 包 商 进 度 质 量 和 安 全 文 明 的 管 理 措 施 及 违 约 处 理 0.6-1分
施 工 方 案
评 审 因 素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分 析 及 合 理 化 建 议1.2-2分
8分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控 制 和 管 理 0.6-1分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管 理 1.2-2分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0.6-1分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可 行 性 0.6-1分
外 部 协 调 管 理 外 部 协 调 管 理 , 验 收 结 算 移 交的 合 理 组 织 和 配 合 0.6-1分
上 述 量 化 评 分 , 由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予 以 评 审 , 评 审 项 目 缺 项 时 , 该
项 得 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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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信 标 评 审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评 审 技 术 标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信 标 评 审
资 信 评 审 因 素 表
评 审 因 素 内 容 分 值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企 业 业 绩 : 自 2018年 1月 1日 以 来 ( 以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
投 标 人 承 接 过 电 力 工 程 工 程 总 承 包 ( EPC) 项 目 (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2400
万 元 及 以 上 ) 的 , 每 个 项 目 得 2分 , 最 高 得 4分 ( 独 立 承 接 或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承 接 的 均 予 以 认 可 ) 。
注 : 须 提 供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关 键 页 ( 合 同 签 字 盖 章 页 反 映 项 目
特 征 的 关 键 页 )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扫 描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 上 述 评 分 按 联 合 体 任
意 一 方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业 绩 进 行 评 审 。
4分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人 员 能 力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专 业 能 力 配 备 情 况 ,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执 业 资 格 执 业 年 限 职 称 ,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资 格 等 综 合 情 况 进
行 打 分 , 好 1.5-2.0分 , 较 好 0.9-1.4分 , 一 般 或 没 有 0-0.8分 。
注 : 须 提 供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及 职 称 证 书 扫 描 件 等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2分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投 标 人 自 2018年 1月 1日 以 来 获 得 过 电 力 工 程 奖 项 ( 以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标 明 时 间 为 准 ) , 每 获 1个 省 级 及 以 上 奖 项 得 1分 每 获 1
个 设 区 市 级 奖 项 得 0.5分 。 同 一 工 程 只 计 一 次 获 奖 , 得 满 为 止 ( 牵
头 人 或 成 员 单 位 均 予 以 认 可 ) 。 电 力 行 业 ( 或 专 业 ) 协 会 评 选 的
奖 项 按 评 选 范 围 降 低 一 个 等 级 予 以 认 定 。
注 : 须 提 供 获 奖 证 书 或 获 奖 文 件 扫 描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2分
认 证 证 书
( 2分 )
1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0.7分
2 具 有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0.7分
3 具 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得 0.7分 。
注 : 须 提 供 认 证 证 书 扫 描 件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 本 项 最 高 得 2分 , 未 提
供 不 得 分 。
2分
( 四 ) 商 务 标 评 审
1.商 务 标 评 审 是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项 目 清 单 的 范 围 数 量 报 价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和 对
比 分 析 。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0.1情 形 商 务 性 内 容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织 投 标 人 询 问 核 实 后 , 情 况 属 实 的 , 商 务 标 评 审 不 予 通 过 , 否 决 其 投 标 , 不 再 进 入
后 续 评 审 程 序 。
2.商 务 标 评 分 ( 60分 )
( 1)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限 价 设 置 2%, 3%, 4%三 个 下 浮 系 数 ( 最 终 下 浮 系 数 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现 场 抽 取 确 定 ) , 在 确 定 最 终 下 浮 系 数 后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最 终 投 标 限
价 的 投 标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最 终 投 标 限 价 : 投 标 总 价 最 高 限 价 ( 1-最 终 下 浮 系 数 )
( 2) 评 标 基 准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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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平 均 报 价 ( 平 均 报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最 高 和 最 低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价 , 当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在 3家 及 以 下 时 , 平 均 报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全 部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8 及 以 上 , 称 为 有 效 低 价 报 价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除 有 效 低 价 报 价 后 , 剩 余 为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由 招 标 人 委 派 代 表 ,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后 从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方 式 一 : 取 所 有 最 终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方 式 二 : 取 所 有 最 终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方 式 三 : 取 所 有 最 终 有 效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除 一 个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注 : 评 标 基 准 价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计 算 复 核 并 签 字 确 认 。 除 计 算 差 错 外 , 确
认 后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在 本 次 招 标 期 间 保 持 不 变 ( 计 算 错 误 , 仅 限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a.
纯 算 术 性 四 则 运 算 错 误 b.未 按 约 定 的 计 算 方 法 , 多 计 或 者 少 计 投 标 人 报 价 的 。 由
于 评 审 差 错 , 导 致 否 决 投 标 错 误 , 重 新 评 标 纠 正 等 其 他 情 况 , 不 属 于 计 算 差 错 )
( 3) 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进 行 比 较 , 按 以 下 公 式 求 出 百 分 比 K值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或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足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 按 直 线 插 入 法 计 算 , 结 果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
K (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100%
当 K值 等 于 零 时 , 得 满 分 60分
当 K值 大 于 零 时 , K值 每 增 1%, 在 总 分 上 扣 2C分
当 K值 小 于 零 时 , K值 每 减 1%, 在 总 分 上 扣 C分 。
2C/C在 开 标 时 由 招 标 人 在 以 下 数 值 中 现 场 抽 取 确 定 : 0.2/0.1 0.3/0.15
0.4/0.2。
下 浮 系 数 评 标 基 准 价 C值 号 码 对 应 查 询 表
抽 取 号 码 1 2 3
下 浮 系 数 2% 3% 4%
评 标 基 准 价 方 法 一 方 法 二 方 法 三
C值 0.1 0.15 0.2
说 明 :
下 浮 系 数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1 2 3共 3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评 标 基 准 价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1 2 3共 3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C值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分 别 在 1 2 3共 3个 号 码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注 : 上 述 三 个 值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后 现 场 抽 取 。
36
( 五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按 总 分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 并 按 照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如 总 分 相 同 的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仍 相 同 的 , 以 资 信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资 信 标 排 名 仍 相 同 的 , 以 技 术 标 排 名 靠 前 的 优 先 上 述 均 相 同 的 以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随 机 抽 签 决 定 。
当 有 效 投 标 人 3个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对 投 标 是 否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和 是 否 需 要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 并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记 载 论 证 过 程 和 结 果 , 若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本 次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
37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使 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制 定 的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 GF-202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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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招 标 人 ) : 国 网 浙 江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供 电 公 司
承 包 人 ( 中 标 人 )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信 原 则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就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工 程 总 承 包 事 宜 , 经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达 成 协 议 如 下 :
一 工 程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 EPC) 总 承 包 项 目 。
2. 工 程 地 点 : 位 于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
3. 工 程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号 : / 。
4. 资 金 来 源 : 。
5. 工 程 内 容 及 规 模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送 电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
6.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以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建 设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图 审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各 类 检 测
委 托 实 施 竣 工 图 编 制 完 成 竣 工 通 电 验 收 及 备 案 移 交 保 修 服 务 等 所 有 应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同 时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费 用 合 同 信 息
等 管 理 和 控 制 。
设 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各 类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设 计 ( 含 专 家 论 证 会 务 及 专 家 费 ) 深 化 设 计 等 涉 及 本 项 目 所 有 的
专 项 设 计 以 及 相 关 深 化 设 计 限 额 设 计 总 协 调 内 部 图 审 等 , 以 及 结 合 远 景 规 划 的
预 留 等 本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技 术 经 济 分 析 方 案 优 化 各 类 专 项 审 查 , 并 支 付 相 关 的
专 家 费 评 审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采 购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包 含 的 所 有 工 程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及 保 修 期 内 的 保 修 缺 陷 修 复 等 所 有 工 作 ( 发 包 人 另 行 委 托 的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除 外 )
39
施 工 范 围 :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电 缆 井 施 工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设 备 安 装 及 设 备 基 础 及 配 套 设 施
所 涉 及 的 施 工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等 , 本 项 目 验 收 移 交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的
缺 陷 修 复 服 务 等 所 有 工 作
总 承 包 ( EPC) 管 理 服 务 : 指 应 由 发 包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交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实 施 而 发
包 人 支 付 总 承 包 单 位 费 用 的 事 项 。 主 要 指 配 合 发 包 人 做 好 前 后 期 ( 除 监 理 第 三 方
全 过 程 审 计 外 ) 的 所 有 审 批 手 续 政 策 处 理 项 目 全 过 程 施 工 管 理 直 至 各 单 项 验 收
和 综 合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备 案 整 体 移 交 工 程 保 修 期 内 的 缺 陷 修 复 和 保 修 等 工 作 均
包 含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内 ( 以 上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前 述 工 作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政 策 处 理 费 押 金 专 家 评 审 交 通 费 资
料 费 等 ) 均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 但 法 律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除 外 。
二 合 同 工 期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 年 月 日 。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
三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标 准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 并 符 合 发 包 人 要 求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达 到 现 行 国 家 验 收 标 准 的 合 格 等 级 。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 签 约 合 同 价 ( 含 税 )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具 体 构 成 详 见 价 格 清 单 。 其 中 :
( 1) 设 计 费 ( 含 税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2) 设 备 购 置 费 ( 含 税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元 )
( 3)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含 税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4) 暂 估 价 ( 含 税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 5) 暂 列 金 额 ( 含 税 ) :
40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
( 6)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含 税 )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合 同 价 款 :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14.1.1执 行 。
五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
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 1)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 2)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如 果 有 )
( 3)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等 附 件
( 4)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 5)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 6) 价 格 清 单
( 7)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双 方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合 同 文 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七 承 诺
1.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2.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的 设 计 采 购 和 施 工 等 工
作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
八 订 立 时 间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订 立 。
九 订 立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发 包 人 单 位 订 立 。
十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共 同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
十 一 合 同 份 数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发 包 人 执 份 , 承 包 人 执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以 下 无 正 文 )
41
( 合 同 签 署 页 )
发 包 人 : ( 签 章 ) 承 包 人 :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电 子 邮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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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 GF-2020-0216)
第 1条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和 解 释
合 同 协 议 书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应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
1.1.1 合 同
1.1.1.1 合 同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其 附 件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价 格 清
单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1.1.1.2 合 同 协 议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称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书 面 文 件 。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书 面 文 件 。
中 标 通 知 书 随 附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等 , 是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
1.1.1.4 投 标 函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用 于 投 标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的 文 件 。
1.1.1.5 投 标 函 附 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附 在 投 标 函 后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文 件 。
1.1.1.6 发 包 人 要 求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文 件 , 其 中 列 明 工 程 的 目 的 范 围 设 计 与 其 他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以 及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对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
1.1.1.7 项 目 清 单 : 是 指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载 明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勘 察 费 ( 如 果 有 )
设 计 费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设 备 购 置 费 暂 估 价 暂 列 金 额 和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的 名 称 和 相 应 数 量 等 内 容 的 项 目 明 细 。
1.1.1.8 价 格 清 单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清 单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 明 价 格 的 清 单 。
1.1.1.9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 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名 为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的 文 件 。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由 承 包 人 随 投 标 函 一 起 提 交 。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指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与 工 程 实 施 有 关 的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或 书 面 协 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进 行 约 定 。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
1.1.2.1 合 同 当 事 人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
1.1.2.2 发 包 人 : 是 指 与 承 包 人 订 立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43
的 合 法 继 受 人 。 本 合 同 中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里 的 发 包 人 包 括 发 包 人 及 所 有 发 包
人 人 员 。
1.1.2.3 承 包 人 : 是 指 与 发 包 人 订 立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受 人 。
1.1.2.4 联 合 体 : 是 指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的 , 作 为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机 构 。
1.1.2.5 发 包 人 代 表 :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工 作 现 场 , 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发 包 人 权 利 和 履 行 发 包 人 义 务 的 人 。
1.1.2.6 工 程 师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进 行 合 同 履 行 管 理 工 程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该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应 雇 用 一 名 具 有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职 业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作 为 工 程 师 代 表 ,
并 授 予 其 根 据 本 合 同 代 表 工 程 师 行 事 的 权 利 。
1.1.2.7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是 指 由 承 包 人 任 命 的 , 在 承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的 管 理 , 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1.1.2.8 设 计 负 责 人 : 是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设 计 工 作 并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
1.1.2.9 采 购 负 责 人 : 是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采 购 工 作 的 人 员 。
1.1.2.10 施 工 负 责 人 : 是 指 承 包 人 指 定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施 工 工 作 并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人 员 。
1.1.2.11 分 包 人 : 是 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分 包 部 分 工 程 或 工 作 , 并 与
承 包 人 订 立 分 包 合 同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资 格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1 工 程 : 是 指 与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对 应 的 永 久 工 程 和 ( 或 ) 临
时 工 程 。
1.1.3.2 工 程 实 施 : 是 指 进 行 工 程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竣 工 以 及 对 工 程 任 何 缺 陷 的
修 复 。
1.1.3.3 永 久 工 程 : 是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建 造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
1.1.3.4 临 时 工 程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永 久 工 程 所 修 建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
不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
1.1.3.5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指 明 特 定 范 围 的 , 能 单 独 接 收
并 使 用 的 永 久 工 程 。
1.1.3.6 工 程 设 备 : 指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的 机 电 设 备 仪 器 装 置 运 载 工 具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设 备 和 装 置 , 包 括 其 配 件 及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易 耗 件 等 。
44
1.1.3.7 施 工 设 备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器 具 和 其 他 物
品 , 不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
1.1.3.8 临 时 设 施 :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生 活
设 施 。
1.1.3.9 施 工 现 场 : 是 指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指 明 作
为 施 工 场 所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
1.1.3.10 永 久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
1.1.3.11 临 时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
1.1.4 日 期 和 期 限
1.1.4.1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 指 工 程 师 按 第 8.1.2项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的 约 定 通 知 承 包
人 开 始 工 作 的 函 件 。
1.1.4.2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 计 划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实 际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是 指 工 程 师 按
照 第 8.1款 开 始 工 作 约 定 发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
1.1.4.3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实 际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是 指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
1.1.4.4 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按 照 第 8.2款 竣 工 日 期 的 约 定 确 定 。
1.1.4.5 工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期 限 , 包
括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所 作 的 期 限 变 更 及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有 权 取 得 的 工 期 延 长 。
1.1.4.6 缺 陷 责 任 期 : 是 指 发 包 人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保 证 承 包 人 履 行 第
11.3款 缺 陷 调 查 下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的 期 限 。
1.1.4.7 保 修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法 律 规 定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的 期 限 , 该 期 限 自 缺 陷 责 任 期 起 算 之 日 起 计 算 。
1.1.4.8 基 准 日 期 : 招 标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合 同 订 立 日 前 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
1.1.4.9 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指 日 历 天 。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
1.1.4.10 竣 工 试 验 : 是 指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根 据 第 9条 竣 工 试 验 要 求 进 行
的 试 验 。
1.1.4.11 竣 工 验 收 : 是 指 承 包 人 完 成 了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后 ,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45
要 求 进 行 的 验 收 。
1.1.4.12 竣 工 后 试 验 : 是 指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根 据 第 12条 竣 工 后 试 验 约 定
进 行 的 试 验 。
1.1.5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
1.1.5.1 签 约 合 同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包
括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等 。
1.1.5.2 合 同 价 格 : 是 指 发 包 人 用 于 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 的 金 额 ,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生 的 价 格 变 化 。
1.1.5.3 费 用 : 是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开 支 ,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
1.1.5.4 人 工 费 : 是 指 支 付 给 直 接 从 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的 建 筑 工 人 的 各
项 费 用 。
1.1.5.5 暂 估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项 目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专 业 服 务 材 料 设 备 专 业 工 程 的 金 额 。
1.1.5.6 暂 列 金 额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项 目 清 单 中 给 定 的 , 用 于 在 订 立 协 议 书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不 可 预 见 变 更 的 设 计 施 工 及 其 所 需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服 务 等 的 金 额 , 包
括 以 计 日 工 方 式 支 付 的 金 额 。
1.1.5.7 计 日 工 : 是 指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零 星 工 作 或
需 要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变 更 工 作 时 ,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价 的 一 种 方 式 。
1.1.5.8 质 量 保 证 金 : 是 指 按 第 14.6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约 定 承 包 人 用 于 保 证 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担 保 。
1.1.6 其 他
1.1.6.1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文 件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数 据 电 文 电 子 邮 件
会 议 纪 要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1.1.6.2 承 包 人 文 件 : 指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提 交 的 所 有 图 纸 手 册 模
型 计 算 书 软 件 函 件 洽 商 性 文 件 和 其 他 技 术 性 文 件 。
1.1.6.3 变 更 : 指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 经 指 示 或 批 准 对 发 包 人
要 求 或 工 程 所 做 的 改 变 。
1.2 语 言 文 字
合 同 文 件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语 言 文 字 编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语 言 时 ,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联 络 应 使 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语 言 。 如 没 有 约 定 , 则 应 使 用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语 言 文 字 。
46
1.3 法 律
合 同 所 称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合 同 适 用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标 准 ,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规 程 等 ,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1.4.2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原 文 版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份 数 和 时 间 。
1.4.3 没 有 相 应 成 文 规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时 ,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列 明 技 术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技 术 要 求 提 出 实 施 方 法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 承 包 人 需 要 对 实 施 方 法 进 行 研 发 试 验 的 , 或 须 对 项 目 人 员 进 行 特
殊 培 训 及 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除 签 约 合 同 价 已 包 含 此 项 费 用 外 , 双 方 应 另 行 订 立 协 议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1.4.4 发 包 人 对 于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功 能 要 求 高 于 或 严 于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 应 当 在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予 以 明 确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已 充 分 预 见 前 述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已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解
释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 3) 投 标 函 及 投 标 函 附 录 ( 如 果 有 )
( 4)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等 附 件
( 5)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 6) 承 包 人 建 议 书
( 7) 价 格 清 单
( 8)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并 根 据 其 性 质 确 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
1.6 文 件 的 提 供 和 照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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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发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量 和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前 期 工
作 相 关 资 料 环 境 保 护 气 象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进 行 工 程 设 计 现 场 施 工 等 工 程 实 施
所 需 的 文 件 。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文 件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 按 照 第 8.7.1项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约 定 办 理 。
1.6.2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文 件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 , 并 用 第 1.2款 语 言
文 字 约 定 的 语 言 制 作 :
( 1)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规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 2) 满 足 工 程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手 续 所 必 须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相 关 文 件
( 3) 第 5.4款 竣 工 文 件 与 第 5.5款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中 要 求 的 相 关 文 件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期 限 名 称 数 量 和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应 当
由 承 包 人 编 制 的 与 工 程 设 计 现 场 施 工 等 工 程 实 施 有 关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 工 程 师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工 程 师 。 合 同 约 定 承 包 人 文 件
应 经 审 查 的 , 工 程 师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审 查 完 毕 , 但 工 程 师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和 审 查 还 应 遵 守 第 5.2
款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和 第 5.4款 竣 工 文 件 的 约 定 。
1.6.3 文 件 错 误 的 通 知
任 何 一 方 发 现 文 件 中 存 在 明 显 的 错 误 或 疏 忽 ,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1.6.4 文 件 的 照 管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保 留 一 份 合 同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列 出 的 所 有 文 件 承 包 人 文 件 变 更 以 及 其 他 根 据 合 同 收 发 的 往 来 信 函 。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有 权 在 任 何 合 理 的 时 间 查 阅 和 使 用 上 述 所 有 文 件 。
1.7 联 络
1.7.1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 如 无 约
定 ,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或 专 人 挂 号 信 传 真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送 达 收 件 地 址 。
1.7.2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送 达 方 式 和 收 件 地 址 。
任 何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或 收 件 地 址 发 生 变 动 的 , 应 提 前 3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1.7.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通 过 约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至 收 件 地
址 的 来 往 文 件 。 拒 不 签 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接 收 一 方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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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对 于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工 程 师 或 其 代
表 签 认 后 送 交 承 包 人 实 施 , 并 抄 送 发 包 人 对 于 合 同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的 任 何 通 知 ,
均 应 抄 送 工 程 师 。 对 于 由 工 程 师 审 查 后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事 项 , 应 由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批 准 文 件 。
1.8 严 禁 贿 赂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 因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贿 赂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承 包 人 不 得 与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串 通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工 程 师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通 讯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不 得 向 工 程 师 支 付 报 酬 。
1.9 化 石 文 物
在 施 工 现 场 发 掘 的 所 有 文 物 古 迹 以 及 具 有 地 质 研 究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其 他 遗 迹
化 石 钱 币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的 保
护 措 施 , 防 止 任 何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物 品 , 并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同 时 通 知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工 程 师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妥 善 的 保 护 措 施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发 现 文 物 后 不 及 时 报 告 或 隐 瞒 不 报 , 致 使 文 物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1.10 知 识 产 权
1.10.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发 包 人 ( 或 以 发 包 人 名 义 ) 编 制 的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其 他 文 件 , 就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而 言 , 其 著 作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应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1.10.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承 包 人 ( 或 以 承 包 人 名 义 )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工 作 成 果 和 建 造 完 成 的 建 筑 物 , 就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而 言 , 其 著 作 权 和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应 归 承 包 人 享 有 。 发 包 人 可 因 实 施 工 程 的 运 行
调 试 维 修 改 造 等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1.10.3 合 同 当 事 人 保 证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不 侵 犯 对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时 , 因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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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设 备 工 程 设 备 或 施 工 工 艺 导 致 侵 权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
1.10.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商 业 软 件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已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1.10.5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就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合 同 一 方 或 合 同 双 方 ( 含 一 方 或 双 方 相 关
的 专 利 商 或 第 三 方 设 计 单 位 )的 技 术 专 利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专 有 技 术 设 计 文 件 著 作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 订 立 知 识 产 权 及 保 密 协 议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11 保 密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对 在 订 立 和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另 一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 以 及 任 何 一 方 明 确 要 求 保 密 的 其 它 信 息 ,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将 对 方 提
供 的 文 件 技 术 秘 密 以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或 者 用
于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
一 方 泄 露 或 者 在 本 合 同 以 外 使 用 该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等 保 密 信 息 给 另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当 事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 另 一 方 应 予 以
提 供 。 当 事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订 立 保 密 协 议 ,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1.12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基 础 资 料 中 的 错 误
承 包 人 应 尽 早 认 真 阅 读 复 核 发 包 人 要 求 以 及 其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 发 现 错
误 的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补 正 。 发 包 人 作 相 应 修 改 的 , 按 照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处 理 。
发 包 人 要 求 或 其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中 的 错 误 导 致 承 包 人 增 加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1.13 责 任 限 制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应 超 过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赔 偿 最 高 限 额 。 若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未 约 定 , 则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应 超 过 签 约 合 同 价 。 但 对 于 因
欺 诈 犯 罪 故 意 重 大 过 失 人 身 伤 害 等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 赔 偿 的 责 任 限 度
不 受 上 述 最 高 限 额 的 限 制 。
1.14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的 应 用
如 果 项 目 中 拟 采 用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 合 同 双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并 符 合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或 指 南 。 合 同 双 方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就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的 开 发 使 用 存 储 传 输 交 付 及 费 用 等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约 定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与 本 项 目 中 其 他 使 用 方 协 商 。
第 2条 发 包 人
2.1 遵 守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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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 并 承 担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任 何 费 用 和 损 失 。 发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 要 求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标 准 , 任 意 压 缩 合 理 工 期 或 者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2.2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和 工 作 条 件
2.2.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 给 承 包 人 进 入 和 占 用 施
工 现 场 各 部 分 的 权 利 , 并 明 确 与 承 包 人 的 交 接 界 面 , 上 述 进 入 和 占 用 权 可 不 为 承 包
人 独 享 。 如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没 有 约 定 移 交 时 间 的 , 则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7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 但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第 4.2款 履 约 担 保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除 外 。
2.2.2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对 此 没 有
约 定 的 ,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开 展 本 合 同 相 关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 1)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 3)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文 物
化 石 及 坟 墓 等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4) 对 工 程 现 场 临 近 发 包 人 正 在 使 用 运 行 或 由 发 包 人 用 于 生 产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生 产 装 置 设 施 设 备 等 , 设 置 隔 离 设 施 , 竖 立 禁 止 入 内 禁 止 动 火 的 明 显
标 志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须 遵 守 的 安 全 规 定 和 位 置 范 围
( 5)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
2.2.3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和 施 工 条 件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2.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和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工 程 实 施 所 必 需 的 毗 邻 区 域 内 的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供 气 供 热 通 信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上 地 下 管 线 和 设 施 资 料 ,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 相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工 程 等 有 关 基 础 资 料 , 并 根 据 第 1.12款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基 础 资 料 中
的 错 误 承 担 基 础 资 料 错 误 造 成 的 责 任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确 需 在 开 工 后 方 能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 发 包 人 应 尽 其 努 力 及 时 地 在 相 应 工 程 实 施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 合 理 期 限 应
以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的 正 常 履 约 为 限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相 应 基 础 资
料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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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 理 许 可 和 批 准
2.4.1 发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 并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等 许 可 和 批 准 。 对 于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的
有 关 设 计 施 工 证 件 批 件 或 备 案 , 发 包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
2.4.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前 述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2.5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5.1 发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及 时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2.5.2 发 包 人 应 当 制 定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如 发 包 人
拟 对 资 金 安 排 做 任 何 重 要 变 更 , 应 将 变 更 的 详 细 情 况 通 知 承 包 人 。 如 发 生 承 包 人 收
到 价 格 大 于 签 约 合 同 价 10%的 变 更 指 示 或 累 计 变 更 的 总 价 超 过 签 约 合 同 价 30% 或 承
包 人 未 能 根 据 第 14条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 收 到 付 款 , 或 承 包 人 得 知 发 包 人 的 资 金 安 排
发 生 重 要 变 更 但 并 未 收 到 发 包 人 上 述 重 要 变 更 通 知 的 情 况 , 则 承 包 人 可 随 时 要 求 发
包 人 在 28天 内 补 充 提 供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相 应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
2.5.3 发 包 人 应 当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支 付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2.6 现 场 管 理 配 合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保 证 在 现 场 或 现 场 附 近 的 发 包 人 人 员 和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 如
有 ) :
( 1) 根 据 第 7.3款 现 场 合 作 的 约 定 , 与 承 包 人 进 行 合 作
( 2) 遵 守 第 7.5款 现 场 劳 动 用 工 第 7.6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第 7.7款 职 业 健
康 和 第 7.8款 环 境 保 护 的 相 关 约 定 。
发 包 人 应 与 承 包 人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发 包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 如 有 ) 订 立 施 工 现 场 统
一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2.7 其 他 义 务
发 包 人 应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双 方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内 对 发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进 行 补 充 约 定 。
第 3条 发 包 人 的 管 理
3.1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应 任 命 发 包 人 代 表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发 包 人 代 表 应 在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与 发 包 人 有 关 的 具 体 事 宜 。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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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发 包 人 另 行 通 知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 代 表 应 被 授 予 并 且 被 认 为 具 有 发 包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享 有 的 相 应 权 利 , 涉 及 第 16.1款 由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除 外 。
发 包 人 代 表 ( 或 者 在 其 为 法 人 的 情 况 下 , 被 任 命 代 表 其 行 事 的 自 然 人 ) 应 :
( 1) 履 行 指 派 给 其 的 职 责 , 行 使 发 包 人 托 付 给 的 权 利
( 2) 具 备 履 行 这 些 职 责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的 能 力
( 3) 作 为 熟 练 的 专 业 人 员 行 事 。
如 果 发 包 人 代 表 为 法 人 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未 能 确 定 授 权 代 表 的 , 发 包 人 代 表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日 内 向 双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告 知 被 任 命 和 授 权 的 自 然 人 以 及 任
何 替 代 人 员 。 此 授 权 在 双 方 收 到 本 通 知 后 生 效 。 发 包 人 代 表 撤 销 该 授 权 或 者 变 更 授
权 代 表 时 也 应 同 样 发 出 该 通 知 。
发 包 人 更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 应 提 前 14天 将 更 换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任 务 和 权 利 以
及 任 命 的 日 期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 不 得 将 发 包 人 代 表 更 换 为 承 包 人 根 据 本 款 发
出 通 知 提 出 合 理 反 对 意 见 的 人 员 , 不 论 是 法 人 还 是 自 然 人 。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及 义 务 , 并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正 常 履
行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要 求 发 包 人 撤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
3.2 发 包 人 人 员
发 包 人 人 员 包 括 发 包 人 代 表 工 程 师 及 其 他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 发
包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发 包 人 人 员 的 姓 名 职 务 及 职 责 等 事 项 。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代 表 可 随 时 对 一 些 助 手 指 派 和 托 付 一 定 的 任 务 和 权 利 , 也 可 撤 销 这 些 指 派 和
托 付 。 这 些 助 手 可 包 括 驻 地 工 程 师 或 担 任 检 验 试 验 各 项 工 程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独 立 检
查 员 。 这 些 助 手 应 具 有 适 当 的 资 质 履 行 其 任 务 和 权 利 的 能 力 。 以 上 指 派 托 付 或
撤 销 , 在 承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生 效 。 承 包 人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正 常 履 约 或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的
发 包 人 人 员 保 有 随 时 提 出 沟 通 的 权 利 。
发 包 人 应 要 求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及 有 关 安 全 质 量 环 境 保 护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定 , 因 发 包 人 人 员 未 遵 守 上 述 要 求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3.3 工 程 师
3.3.1 发 包 人 需 对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施 工 服 务 等 工 作 过 程 或 过 程 节 点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的 , 有 权 委 任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的 名 称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内 容 和 权 限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写 明 。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如 本 合 同 工 程 属 于 强 制 监 理 项 目 的 , 由
工 程 师 履 行 法 定 的 监 理 相 关 职 责 , 但 发 包 人 另 行 授 权 第 三 方 进 行 监 理 的 除 外 。
3.3.2 工 程 师 按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范 围 内 容 职 权 和 权 限 , 代 表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若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行 使 的 职 权 不 在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授 权 范 围 之 内 的 ,
则 其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工 程 师 的 相 关 指 示 , 同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书 面 确 认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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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师 相 关 指 示 的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3.3.3 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之 间 提 供 证 明 行 使 决 定 权 或 处 理 权 时 , 工 程 师 应 作
为 独 立 专 业 的 第 三 方 ,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判 断 进 行 工 作 。 但 工 程 师 或 其 人 员 均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 且 无 权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与 义 务 。
3.3.4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由 工 程 师 行 使 的 职 权 如 不 在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 则 视 为 没 有 取 得 授 权 , 该 职 权 应 由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行 使 。
若 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与 发 包 人 ( 包 括 其 人 员 ) 的 职 权 相 重 叠 或 不 明 确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协 调 和 明 确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3.4 任 命 和 授 权
3.4.1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前 将 工 程 师 的 任 命 通 知 承 包 人 。 更 换 工 程
师 的 , 发 包 人 应 提 前 7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并 在 通 知 中 写 明 替 换 者 的 姓 名 职
务 职 权 权 限 和 任 命 时 间 。 工 程 师 超 过 2天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 应 委 派 代 表 代 行 其 职
责 , 并 通 知 承 包 人 。
3.4.2 工 程 师 可 以 授 权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执 行 其 指 派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工 作 , 但 第 3.6
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下 的 权 利 除 外 。 工 程 师 应 将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姓 名 及 其 授 权 范 围 通 知 承
包 人 。 被 授 权 的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发 出 的 指 示 视 为 已 得 到 工 程 师 的 同 意 ,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指 示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工 程 师 撤 销 某 项 授 权 时 , 应 将 撤 销 授 权 的 决 定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
3.5 指 示
3.5.1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发 出 指 示 。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盖 有 工 程 师 授 权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章 , 并 由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人 员 签 字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的 授 权 人 员 可 以 口 头 形 式 发 出 指 示 或 当 场 签 发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工 程 师 应 在 授 权 人 员 发 出 口 头 指 示 或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后 24小 时 内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 在 24小 时 内 未 发 出 书 面 确 认 函 的 , 该 口 头 指 示 或 临 时 书 面 指 示 应 被 视 为 工 程 师
的 正 式 指 示 。
3.5.2 承 包 人 收 到 工 程 师 作 出 的 指 示 后 应 遵 照 执 行 。 如 果 任 何 此 类 指 示 构 成 一
项 变 更 时 , 应 按 照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办 理 。
3.5.3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指 示 错 误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3.6 商 定 或 确 定
3.6.1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本 款 对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商 定 或 确 定 时 , 工 程 师 应 及
时 与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 尽 量 达 成 一 致 。 工 程 师 应 将 商 定 的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 并 由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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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商 定 的 期 限 应 为 工 程 师 收 到 任 何 一 方 就 商
定 事 由 发 出 的 通 知 后 42天 内 或 工 程 师 提 出 并 经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期 限 。 未 能 在 该 期 限
内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工 程 师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审 慎 做 出 公 正 的 确 定 。 确 定 的 期 限 应 为 商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后 42天 内 或 工 程 师 提 出 并 经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期 限 。 工 程 师 应 将 确 定 的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 并 附 详 细 依 据 。
3.6.3 任 何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收 到 确 定 的 结 果 后 28天 内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书 面 异 议 通 知 并 抄 送 工 程 师 。 除 第 19.2款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 程 序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未 能 在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发 出 确 定 的 结 果 通 知 的 , 或 者 任 何 一 方 发 出 对 确
定 的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通 知 的 , 则 构 成 争 议 并 应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 如
未 在 28天 内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的 ,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应 被 视 为 已 被 双 方 接 受 并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6.4 在 该 争 议 解 决 前 , 双 方 应 暂 按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执 行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对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作 出 修 改 的 , 按 修 改 后 的 结 果 执 行 , 由 此 导 致 承 包 人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3.7 会 议
3.7.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另 一
方 出 席 会 议 , 讨 论 工 程 的 实 施 安 排 或 与 本 合 同 履 行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的 分 包 人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可 应 任 何 一 方 的 请 求 出 席 任 何 此 类 会 议 。
3.7.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保 存 每 次 会 议 参 加 人 签 名 的 记 录 ,
并 将 会 议 纪 要 提 供 给 出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 任 何 根 据 此 类 会 议 以 及 会 议 纪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第 4条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法 律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 并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1)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许 可 和 批 准 , 将 办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送 发 包 人 留 存 , 并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法 律 或 合 同 约 定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任 何 费 用 和 损
失
( 2)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全 部 工 作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缺 陷 保 证 责 任 和
保 修 义 务 , 对 工 作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进 行 整 改 完 善 和 修 补 , 使 其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目 的
( 3)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设 备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 以 及 为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所 需 的 劳 务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临 时 设 施 的 设 计 施 工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和 拆 除
( 4)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进 度 要 求 , 编 制 设 计 施 工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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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实 现 , 并 对 所 有 设 计 施 工 作 业 和 施 工 方 法 , 以 及 全 部 工 程 的
完 备 性 和 安 全 可 靠 性 负 责
( 5)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职 业 健 康 和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 办
理 员 工 工 伤 保 险 等 相 关 保 险 , 确 保 工 程 及 人 员 材 料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 防 止 因
工 程 实 施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 6) 将 发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的 各 项 价 款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 且 应 及 时 支 付 其 雇
用 人 员 ( 包 括 建 筑 工 人 ) 工 资 , 并 及 时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7) 在 进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时 , 不 得 侵 害 发 包 人 与 他 人 使 用 公 用 道 路 水
源 市 政 管 网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权 利 , 避 免 对 邻 近 的 公 共 设 施 产 生 干 扰 。
4.2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需 要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履 约
担 保 的 方 式 金 额 及 提 交 的 时 间 等 , 并 应 符 合 第 2.5款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规 定 。 履 约
担 保 可 以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或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承 包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其 履 约 担 保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或 者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履 约 担 保 在 发 包 人 竣 工 验 收 前 一 直 有 效 , 发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天 内 将 履 约 担 保 款 项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或 者 解 除 履 约 担 保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非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长 的 , 继 续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4.3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4.3.1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应 为 合 同 当 事 人 所 确 认 的 人 选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或 职 称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备 履 行 其 职 责 所 需 的 资 格 经 验 和 能 力 , 并 为 承 包
人 正 式 聘 用 的 员 工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承 包 人 为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 承 包 人 不 提
交 上 述 文 件 的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无 权 履 行 职 责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同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要 求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3.2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约 定 指 派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并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职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担 任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或 施 工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含 施 工 总 承 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工 程 ) 。 工 程 在 现 场 实
施 的 全 部 时 间 内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天 数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确 需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时 , 应 事 先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取
得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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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的 人 员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该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资 格 经 验 和 能 力 。
4.3.3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授 予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权 利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权 限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权 限 为 准 。 经 承
包 人 授 权 后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工 程 师 按 第 3.5款 指 示 作 出 的
指 示 , 代 表 承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合 同 的 实 施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且 无 法 与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取 得 联 系 时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人 身 工 程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 但 须 在 事 后 48小 时 内 向 工 程 师 送 交 书 面 报 告 。
4.3.4 承 包 人 需 要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提 前 14天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抄 送 工 程 师 ,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继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 继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在 发 包 人 未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期 间 内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将 继 续 履 行 其 职 责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突 发 丧 失 履 行 职 务 能 力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委 派 一 位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能 力 的 人 员 担
任 临 时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履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职 责 , 临 时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将 履 行 职 责 直 至 发 包 人 同 意 新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任 命 之 日 止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3.5 发 包 人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要 求 更 换 其 认 为 不 称 职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 要 求 更 换 的 理 由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更 换 通 知 后 14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书 面 的 改 进 报 告 。 如 承 包 人 没 有 提 出 改 进 报 告 , 应 在 收 到 更 换 通 知 后 28天 内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发 包 人 收 到 改 进 报 告 后 仍 要 求 更 换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第 二 次 更 换 通
知 的 28天 内 进 行 更 换 , 并 将 新 任 命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资 料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 继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职 责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3.6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因 特 殊 情 况 授 权 其 下 属 人 员 履 行 其 某 项 工 作 职 责
的 , 该 下 属 人 员 应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能 力 , 并 应 事 先 将 上 述 人 员 的 姓 名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管 理 经 验 等 信 息 和 授 权 范 围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抄 送 工 程 师 ,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4.4 承 包 人 人 员
4.4.1 人 员 安 排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资 质 数 量 配 置 和 管 理 应 能 满 足 工 程 实 施 的 需 要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之 日 起 14天 内 ,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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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各 主 要 岗
位 的 关 键 人 员 名 单 及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等 证 明 其 具 备 担 任 关 键 人 员 能 力 的 相 关 文 件 , 以
及 设 计 人 员 和 各 工 种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安 排 状 况 。
关 键 人 员 是 发 包 人 及 承 包 人 一 致 认 为 对 工 程 建 设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承 包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或 技 术 人 员 。 关 键 人 员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发 包 人 及 承 包 人 在 附 件 5 承 包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表 中 另 行 约 定 。
4.4.2 关 键 人 员 更 换
承 包 人 派 驻 到 施 工 现 场 的 关 键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承 包 人 更 换 关 键 人 员 时 , 应 提
前 14天 将 继 任 关 键 人 员 信 息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提 交 给 工 程 师 , 并 由 工 程 师 报 发 包 人 征
求 同 意 。 在 发 包 人 未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期 间 内 , 关 键 人 员 将 继 续 履 行 其 职 务 。 关 键 人 员
突 发 丧 失 履 行 职 务 能 力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委 派 一 位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能 力 的 人 员 临 时
继 任 该 关 键 人 员 职 位 , 履 行 该 关 键 人 员 职 责 , 临 时 继 任 关 键 人 员 将 履 行 职 责 直 至 发
包 人 同 意 新 的 关 键 人 员 任 命 之 日 止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关 键 人 员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工 程 师 对 于 承 包 人 关 键 人 员 的 资 格 或 能 力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资 料 证 明 被
质 疑 人 员 有 能 力 完 成 其 岗 位 工 作 或 不 存 在 工 程 师 所 质 疑 的 情 形 。 工 程 师 指 示 撤 换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及 义 务 的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撤 换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4.3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在 岗 要 求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的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 不 超 过 7天 的 , 应 报 工 程 师 同 意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每 月 累 计 超 过 7天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抄 送 工 程 师 , 征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因 故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 可 授 权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临 时 代 行 其 职 责 , 但 承 包 人 应 将 被 授 权 人 员 信 息 及 授 权 范
围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并 取 得 其 同 意 。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未 经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同 意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4.5 分 包
4.5.1 一 般 约 定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法 律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作
事 项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不 得 以 劳 务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
4.5.2 分 包 的 确 定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对 工 作 事 项 进 行 分 包 , 确 定 分 包 人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未 列 出 的 分 包 事 项 , 承 包 人 可 在 工 程 实 施 阶 段 分 批 分 期 就 分 包 事
项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申 请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分 包 事 项 申 请 后 的 14天 内 , 予 以 批 准 或 提 出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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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提 出 的 拟 分 包 事 项 对 外 分 包 。 发 包 人 未 能 在 14
天 内 批 准 亦 未 提 出 意 见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将 提 出 的 拟 分 包 事 项 对 外 分 包 , 但 应 在 分 包
人 确 定 后 通 知 发 包 人 。
4.5.3 分 包 人 资 质
分 包 人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质 等 级 , 否 则 不 能 作 为 分 包 人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对 分 包 人 的 资 质 进 行 审 查 。
4.5.4 分 包 管 理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分 包 人 的 工 作 进 行 必 要 的 协 调 与 管 理 , 确 保 分 包 人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分 包 事 项 的 管 理 规 定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分 包 人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表 , 并 对
分 包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进 出 场 管 理 登 记 造 册 以 及 各 种
证 照 的 办 理 。
4.5.5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 1) 除 本 项 第 ( 2) 目 约 定 的 情 况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结 算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 2)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要 求 发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应
付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部 分 款 项 , 将 扣 款 直 接 支 付 给 分 包 人 , 并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4.5.6 责 任 承 担
承 包 人 对 分 包 人 的 行 为 向 发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工 作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6 联 合 体
4.6.1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以 联 合 体 方 式 承 包 工 程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共 同 与 发 包 人
订 立 合 同 协 议 书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6.2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分 工 费 用 收 取 发 票
开 具 等 事 项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分 工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必 须 与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该 成 员 的 资
质 资 格 相 适 应 , 并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项 目 管 理 体 系 和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 且 不 应 根 据 其 就 承
包 工 作 的 分 工 而 减 免 对 发 包 人 的 任 何 合 同 责 任 。
4.6.3 联 合 体 协 议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变 更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其 负 责 的 工 作 范 围 , 或 者 修 改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与 本
合 同 履 行 相 关 的 内 容 。
4.7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4.7.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对 基 于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所
做 出 的 解 释 和 推 断 负 责 , 因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错 误 遗 漏 导 致 承 包 人 解 释 或 推 断 失 实 的 ,
按 照 第 2.3项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的 规 定 承 担 责 任 。 承 包 人 发 现 基 础 资 料 中 存 在 明 显 错 误
或 疏 忽 的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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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承 包 人 应 对 现 场 和 工 程 实 施 条 件 进 行 查 勘 , 并 充 分 了 解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气
象 条 件 交 通 条 件 风 俗 习 惯 以 及 其 他 与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有 关 的 其 他 资 料 。 承 包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视 为 承 包 人 已 对 施 工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了 踏 勘 , 并 已 充 分 了 解 评 估
施 工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对 工 程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与 责 任 。 在 全 部 合
同 工 作 中 , 视 为 承 包 人 已 充 分 估 计 了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但 属 于 4.8款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约 定 的 情 形 除 外 。
4.8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是 指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遇 到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自 然 物 质 条
件 非 自 然 的 物 质 障 碍 和 污 染 物 , 包 括 地 表 以 下 物 质 条 件 和 水 文 条 件 以 及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不 包 括 气 候 条 件 。
承 包 人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时 , 应 采 取 克 服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 知 工 程 师 并 抄 送 发 包 人 。 通 知 应 载 明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的 内 容 承 包 人
认 为 不 可 预 见 的 理 由 以 及 承 包 人 制 定 的 处 理 方 案 。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约 定 执 行 。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4.9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4.9.1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规 范 , 建 立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系 统 , 确 保
设 计 采 购 加 工 制 造 施 工 竣 工 试 验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质 量 ,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通 过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书 的 形 式 约 定 保 修 范 围 保 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
4.9.2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8.4款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约 定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文 件 ,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检 查 制 度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工 程 质 量 文 件 。 对 于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错 误 指 示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实 施 。
4.9.3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人 员 进 行 质 量 教 育 和 技 术 培 训 , 定 期 考 核 人 员 的 劳 动 技 能 ,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
4.9.4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对 设 计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以 及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 , 并 作 详 细 记 录 , 编 制 工 程 质
量 报 表 , 报 送 工 程 师 审 查 。 此 外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取 样 试 验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和 设 备 性 能 检 测 ,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提 交 试 验 报 告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其 他 工 作 。
第 5条 设 计
5.1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义 务
5.1.1 设 计 义 务 的 一 般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 以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和 设 计 相 关 的 其 他 服 务 , 并 对 工 程 的 设 计 负 责 。 承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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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的 需 要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说 明 设 计 文 件 的 意 图 , 解 释 设 计 文
件 。
5.1.2 对 设 计 人 员 的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或 其 设 计 分 包 人 的 设 计 资 质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 并 指 派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并 具 有 从 事 设 计 所 必 需 的 经 验 与 能 力 的 设 计 人 员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设 计 人 员 ( 包 括 分 包 人 的 设 计 人 员 )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都 能 按 时 参 加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组 织 的 工 作 会 议 。
5.1.3 法 律 和 标 准 的 变 化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所 应 遵 守 的 法 律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 均 应 视 为 在 基 准 日 期 适 用 的 版 本 。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 前 述 版
本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或 者 有 新 的 法 律 , 以 及 国 家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规 范 和 标 准 实 施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遵 守 新 规 定 的 建 议 。 发 包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建 议
后 7天 内 发 出 是 否 遵 守 新 规 定 的 指 示 。 如 果 该 项 建 议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照 第 13.2款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约 定 执 行 。
在 基 准 日 期 之 后 , 因 国 家 颁 布 新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标 准 导 致 承 包 人 的 费 用 变 化 的 ,
发 包 人 应 合 理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发 包 人 应 合 理 延 长 工 期 。
5.2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5.2.1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应 当 通 过 工 程 师 报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约 定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及 时 报 送 审 查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工 程 师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以 及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期 不 超 过 21天 。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文 件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有 偏
离 的 , 应 在 通 知 中 说 明 。 承 包 人 需 要 修 改 已 提 交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 应 立 即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 审 查 期 重 新 起 算 。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
应 在 审 查 期 限 内 通 过 工 程 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并 说 明 不 同 意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理
由 。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的 意 见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1) 发 包 人 的 意 见 构 成 变 更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7天 内 通 知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中 关 于 发 包 人 指 示 变 更 的 约 定 执 行 , 双 方 对 是 否 构 成 变 更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执 行
( 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通 过 审 查 的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发 包 人 的 书 面 说 明 ,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后 重 新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查 , 审 查 期 重 新 起 算 。 因 此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长 和 必 要 的 工 程 费 用 增 加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61
合 同 约 定 的 审 查 期 满 , 发 包 人 没 有 做 出 审 查 结 论 也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文 件 已 获 发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审 查 和 同 意 不 得 被 理 解 为 对 合 同 的 修 改 或 改 变 , 也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任 何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5.2.2 承 包 人 文 件 不 需 要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审 查 或 批 准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经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设 计 和 实 施 工
程 。
发 包 人 需 要 组 织 审 查 会 议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的 , 审 查 会 议 的 审 查 形 式 时
间 安 排 费 用 承 担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会 议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参 加 发 包 人 组 织 的 审 查 会 议 , 向 审 查 者 介 绍 解 答 解 释 承 包 人 文 件 ,
并 提 供 有 关 补 充 资 料 。
发 包 人 有 义 务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审 查 会 议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纪 要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按 照 相
关 审 查 会 议 批 准 的 文 件 和 纪 要 , 并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及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和 完 善 。
5.2.3 承 包 人 文 件 需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审 查
或 批 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审 查 同 意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7天 内 ,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报 送 承 包 人 文 件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协 助 。
对 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的 审 查 意 见 , 不 需 要 修 改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需 按 该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文 件 需 要 修 改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13.2款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约 定 执 行 。 上 述 情 形 还 应 适 用 第 5.1
款 承 包 人 的 设 计 义 务 和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有 关 约 定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审 查 批 准 后 , 承 包 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后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实 施 工 程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批 准 时 间 较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延 长
的 , 竣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因 此 给 双 方 带 来 的 费 用 增 加 , 由 双 方 在 负 责 的 范 围 内 各 自
承 担 。
5.3 培 训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 对 发 包 人 的 雇 员 或 其 它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操 作 维 修 或 其 它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培 训 。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之 前 进 行 培 训 的 , 应 在 第
10.1款 竣 工 验 收 约 定 的 竣 工 验 收 前 或 试 运 行 结 束 前 完 成 培 训 。
培 训 的 时 长 应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为 培 训 提 供 有 经 验 的 人
员 设 施 和 其 它 必 要 条 件 。
5.4 竣 工 文 件
5.4.1 承 包 人 应 编 制 并 及 时 更 新 反 映 工 程 实 施 结 果 的 竣 工 记 录 , 如 实 记 载 竣 工
工 程 的 确 切 位 置 尺 寸 和 已 实 施 工 作 的 详 细 说 明 。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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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相 关 内 容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与 发 包 人 要 求 执 行 。 竣 工 记 录 应
保 存 在 施 工 现 场 , 并 在 竣 工 试 验 开 始 前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份 数 提 交 给 工 程
师 。
5.4.2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份 数 和 形 式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相 应 竣 工 图 纸 , 并 取 得 工 程 师 对 尺 寸 参 照 系 统 及 其 他 有 关 细 节 的 认
可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第 5.2款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的 约 定 进 行 审 查 。
5.4.3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本 款 下 的 文 件 前 , 不 应 认 为
工 程 已 根 据 第 10.1款 竣 工 验 收 和 第 10.2款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验 收 的 约 定 完 成 验
收 。
5.5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5.5.1 在 竣 工 试 验 开 始 前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暂 行 的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 该 手 册 应 足 够 详 细 , 以 便 发 包 人 能 够 对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操 作 维 修 拆
卸 重 新 安 装 调 整 及 修 理 , 以 及 实 现 发 包 人 要 求 。 同 时 , 手 册 还 应 包 含 发 包
人 未 来 可 能 需 要 的 备 品 备 件 清 单 。
5.5.2 工 程 师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后 , 应 依 据 第 5.2款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的 约
定 对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进 行 审 查 , 竣 工 试 验 工 程 中 , 承 包 人 应 为 任 何 因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错 误 或 遗 漏 引 起 的 风 险 或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5.5.3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足 够 详 细 的 最 终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 以 及 在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明 确 的 相 关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上 述 文 件 前 , 不 应 认 为 工 程 已 根 据 第 10.1款 竣 工 验 收 和 第
10.2款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验 收 的 约 定 完 成 验 收 。
5.6 承 包 人 文 件 错 误
承 包 人 文 件 存 在 错 误 遗 漏 含 混 矛 盾 不 充 分 之 处 或 其 他 缺 陷 , 无 论 承 包
人 是 否 根 据 本 款 获 得 了 同 意 , 承 包 人 均 应 自 费 对 前 述 问 题 带 来 的 缺 陷 和 工 程 问 题 进
行 改 正 , 并 按 照 第 5.2款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的 要 求 , 重 新 送 工 程 师 审 查 , 审 查 日 期 从
工 程 师 收 到 文 件 开 始 重 新 计 算 。 因 此 款 原 因 重 新 提 交 审 查 文 件 导 致 的 工 程 延 误 和 必
要 费 用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错 误 导 致 承 包 人 文 件 错 误 遗 漏 含
混 矛 盾 不 充 分 或 其 他 缺 陷 的 除 外 。
第 6条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6.1 实 施 方 法
承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材 料 的 加 工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制 造 和 安 装 以 及 工 程
的 所 有 其 他 实 施 作 业 :
( 1)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法
( 2) 按 照 公 认 的 良 好 行 业 习 惯 , 使 用 恰 当 审 慎 先 进 的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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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使 用 适 当 配 备 的 实 施 方 法 设 备 设 施 和
无 危 险 的 材 料 。
6.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6.2.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发 包 人 自 行 供 应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附 件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中 明 确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主 要 参 数
数 量 单 价 质 量 等 级 和 交 接 地 点 等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安 排 , 提 前 28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工 程 师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进 场 计 划 。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8.4款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约 定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时 , 需 同 时 提 交 经 修 订 后 的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进 场 计 划 。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进 场 计 划 ,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发 包 人 应 在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到 货 7天 前 通 知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工 程 师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 赴 交 货 地 点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验 收 后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接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
发 包 人 需 要 对 进 场 计 划 进 行 变 更 的 , 承 包 人 不 得 拒 绝 , 应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规 定 执 行 ,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以 及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 承
包 人 需 要 对 进 场 计 划 进 行 变 更 的 , 应 事 先 报 请 工 程 师 批 准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或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及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6.2.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 将 各 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供 货 人 及 品 种
技 术 要 求 规 格 数 量 和 供 货 时 间 等 报 送 工 程 师 批 准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其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并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质 量 负 责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已 被 批 准 的 第 8.4款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规 定 的 数 量 要 求 及 时 间 要 求 ,
负 责 组 织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 包 括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及 厂 商 提 供 的 技 术 文 件 ) ,
负 责 运 抵 现 场 。 合 同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不 得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 发 包 人 违 反 本 款 约 定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或 供
应 商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对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会 同 工 程 师 进 行 检 验 和 交 货 验 收 ,
查 验 材 料 合 格 证 明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 和 工 程 师 指 示 , 进 行 材 料 的 抽 样
检 验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检 验 测 试 , 检 验 和 测 试 结 果 应 提 交 工 程 师 ,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64
担 。
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 所 造 成 的 质 量 缺 陷 ,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修 复 , 竣 工 日 期 不 予 延 长 。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由 于 国 家 新 颁 布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 造 成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虽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但 不 符 合 新 颁 布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时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或 重 新 订 货 ,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及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长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
6.2.3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 1)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清 点 并 接 收 后 由 承 包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发 生 丢 失 毁 损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前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必 要 的 检 验 , 检 验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 2)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由 承 包 人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使 用 前 必 须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进 行 检 验 或 试 验 , 检 验 或 试 验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
工 程 师 发 现 承 包 人 使 用 不 符 合 设 计 或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时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复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6.2.4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根 据 第 6.2.2项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约
定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后 , 材 料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价 款 应 列 入 第 14.3.1项 第 ( 2) 目 的
进 度 款 金 额 中 , 发 包 人 支 付 当 期 进 度 款 之 后 , 其 所 有 权 转 为 发 包 人 所 有 ( 周 转 性 材
料 除 外 ) 在 发 包 人 接 收 工 程 前 , 承 包 人 有 义 务 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保 管 维 护
和 保 养 ,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不 得 运 出 现 场 。
承 包 人 按 第 6.2.2项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发 包 人 取 得 无 权 利 负
担 的 材 料 及 工 程 设 备 所 有 权 , 因 承 包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物 权 争 议 导 致 的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6.3 样 品
6.3.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等 要
求 均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样 品 的 报 送 程 序 如 下 :
( 1) 承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采 购 前 28天 向 工 程 师 报 送 样 品 。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样 品 均 应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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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供 应 材 料 的 实 际 生 产 地 , 且 提 供 的 样 品 的 规 格 数 量 足 以 表 明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质 量 型 号 颜 色 表 面 处 理 质 地 误 差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特 征 。
( 2) 承 包 人 每 次 报 送 样 品 时 应 随 附 申 报 单 , 申 报 单 应 载 明 报 送 样 品 的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 并 标 明 每 件 样 品 对 应 的 图 纸 号 , 预 留 工 程 师 审 批 意 见 栏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样 品 后 7天 向 承 包 人 回 复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样 品 审 批 意 见 。
( 3) 经 工 程 师 审 批 确 认 的 样 品 应 按 约 定 的 方 法 封 样 , 封 存 的 样 品 作 为 检 验 工 程
相 关 部 分 的 标 准 之 一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与 样 品 不 符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 4) 工 程 师 对 样 品 的 审 批 确 认 仅 为 确 认 相 关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特 征 或 用 途 , 不
得 被 理 解 为 对 合 同 的 修 改 或 改 变 , 也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任 何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如
果 封 存 的 样 品 修 改 或 改 变 了 合 同 约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协 议 予 以 确 认 。
6.3.2 样 品 的 保 管
经 批 准 的 样 品 应 由 工 程 师 负 责 封 存 于 现 场 , 承 包 人 应 在 现 场 为 保 存 样 品 提 供 适
当 和 固 定 的 场 所 并 保 持 适 当 和 良 好 的 存 储 环 境 条 件 。
6.4 质 量 检 查
6.4.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特 殊 标 准 或 要 求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返
工 直 至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为 止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6.4.2 质 量 检 查
发 包 人 有 权 通 过 工 程 师 或 自 行 对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验 。 承 包 人 应 为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提 供 方 便 , 包 括 到 施 工
现 场 , 或 制 造 加 工 地 点 , 或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察 看 和 查 阅 施 工 原
始 记 录 。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示 ,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的 取 样 试 验 , 工 程 复 核
测 量 和 设 备 性 能 检 测 , 提 供 试 验 样 品 提 交 试 验 报 告 和 测 量 成 果 以 及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其 他 工 作 。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的 检 查 和 检 验 ,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负 的 责 任 。
6.4.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 备 覆 盖 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工 程 师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检 查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隐 蔽 检 查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 并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 和 必 要 的 检 查 资 料 。
工 程 师 应 按 时 到 场 并 对 隐 蔽 工 程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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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师 检 查 确 认 质 量 符 合 隐 蔽 要 求 ,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承 包 人 才 能 进 行 覆 盖 。
经 工 程 师 检 查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师 指 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修 复 , 并 由 工 程
师 重 新 检 查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的 , 应 提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顺 延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8小 时 , 由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 顺 延 超 过 48小 时 的 , 由 此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及 费 用 增 加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工 程 师 未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 也 未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的 , 视 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完 成
覆 盖 工 作 ,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报 送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签 字 确 认 。 工 程 师 事 后 对 检 查 记 录
有 疑 问 的 , 可 按 下 列 约 定 重 新 检 查 。
承 包 人 覆 盖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后 , 工 程 师 对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已 覆 盖
的 部 位 进 行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重 新 检 查 , 承 包 人 应 遵 照 执 行 , 并 在 检 查 后 重 新 覆 盖 恢
复 原 状 。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经 检 查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未 通 知 工 程 师 到 场 检 查 , 私 自 将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覆 盖 的 , 工 程 师 有 权 指 示
承 包 人 钻 孔 探 测 或 揭 开 检 查 , 无 论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6.5 由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6.5.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 1)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或 工 程 师 指 示 进 行 的 现 场 材 料 试 验 , 应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试 验 场 所 试 验 人 员 试 验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试 验 条 件 。 工 程 师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试 验 场 所 试 验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进 行 以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为 目
的 的 材 料 复 核 试 验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协 助 。
( 2)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试 验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供 试 验 设 备 取
样 装 置 试 验 场 所 和 试 验 条 件 , 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相 应 进 场 计 划 表 。
承 包 人 配 置 的 试 验 设 备 要 符 合 相 应 试 验 规 程 的 要 求 并 经 过 具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 且 在 正 式 使 用 该 试 验 设 备 前 , 需 要 经 过 工 程 师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校 定 。
( 3)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试 验 人 员 的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资 格 等 证 明 资 料 , 试 验
人 员 必 须 能 够 熟 练 进 行 相 应 的 检 测 试 验 , 承 包 人 对 试 验 人 员 的 试 验 程 序 和 试 验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
6.5.2 取 样
试 验 属 于 自 检 性 质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单 独 取 样 。 试 验 属 于 工 程 师 抽 检 性 质 的 , 可
由 工 程 师 取 样 , 也 可 由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人 员 在 工 程 师 的 监 督 下 取 样 。
6.5.3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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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 并 为 工 程 师 对
上 述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查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工 程 师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试 验 资 料
和 原 始 记 录 。
( 2) 试 验 属 于 自 检 性 质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试 验 。 试 验 属 于 工 程 师 抽 检 性
质 的 , 工 程 师 可 以 单 独 进 行 试 验 , 也 可 由 承 包 人 与 工 程 师 共 同 进 行 。 承 包 人 对 由 工
程 师 单 独 进 行 的 试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申 请 重 新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 约 定 共 同 进 行 试
验 的 , 工 程 师 未 按 照 约 定 参 加 试 验 的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试 验 , 并 将 试 验 结 果 报 送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承 认 该 试 验 结 果 。
( 3) 工 程 师 对 承 包 人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或 为 查 清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成 果 的 可 靠 性 要 求 承 包 人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 可 由 工 程 师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进 行 。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或 工 程 的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重 新 试 验 和 检 验 结 果 证 明 该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6.5.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 对 大 型 的 现 场 工 艺 试 验 , 发 包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工 艺 试 验 要 求 , 编 制 工 艺 试 验 措 施 计 划 , 报 送
发 包 人 审 查 。
6.6 缺 陷 和 修 补
6.6.1 发 包 人 可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随 时 指 示 承 包 人 :
( 1)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任 何 工 程 设 备 或 材 料 进 行 修 补 , 或 者 将 其 移 出 现 场 并
进 行 更 换
( 2)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其 他 工 作 进 行 修 补 , 或 者 将 其 去 除 并 重 新 实 施
( 3) 实 施 因 意 外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的 为 工 程 的 安 全 迫 切 需 要
的 任 何 修 补 工 作 。
6.6.2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第 6.6.1项 下 指 示 , 并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上 述 指 示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修 补 工 作 。 除 因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的 第 6.6.1项 第 ( 3) 目 下 的 情 形 外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修 补 工 作 的 费 用 :
( 1) 因 发 包 人 或 其 人 员 的 任 何 行 为 导 致 的 情 形 , 且 在 此 情 况 下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此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和 承 包 人 费 用 损 失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的 利 润 。
( 2) 第 17.4款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的 承 担 中 适 用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情 形 。
6.6.3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 发 包 人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请 第 三 方 完 成
上 述 修 补 工 作 , 并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因 未 履 行 指 示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但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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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第 6.6.2项 有 权 就 修 补 工 作 获 得 支 付 的 情 况 除 外 。
第 7条 施 工
7.1 交 通 运 输
7.1.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需 要 ,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 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工 程 实 施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建 设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发 包 人 办 理 修
建 场 内 外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手 续 。
7.1.2 场 外 交 通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 严 格 按 照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载 行 驶 , 执 行 有 关
道 路 限 速 限 行 禁 止 超 载 的 规 定 , 并 配 合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承 包 人 车
辆 外 出 行 驶 所 需 的 场 外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行 费 养 路 费 和 税 款 等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1.3 场 内 交 通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建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所 需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包 括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应 免 费 提 供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 场 内 交 通 与 场 外 交 通 的 边 界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7.1.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运 输 的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向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发 包 人 给 予 协 助 。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7.1.5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损 坏 责 任
因 承 包 人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现 场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
7.1.6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本 条 上 述 各 款 的 内 容 适 用 于 水 路 运 输 和 航 空 运 输 , 其 中 道 路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河 道 航 线 船 闸 机 场 码 头 堤 防 以 及 水 路 或 航 空 运 输 中 其 他 相 似 结 构 物
车 辆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船 舶 和 飞 机 等 。
7.2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7.2.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承 包 人 应 按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及 时 配 置 施 工 设 备 和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需 经 工 程 师 核 查 后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 承 包 人 更 换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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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定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的 , 应 报 工 程 师 批 准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 应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7.2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临 时 占 地 资 料 ,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资 料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7.2.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或 临 时 设 施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7.2.3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承 包 人 使 用 的 施 工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和 ( 或 ) 质 量 要 求 时 , 工 程 师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增 加 或 更 换 施 工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增 加 或 更 换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2.4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专 用 于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人 运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设 备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设 的 临 时 设 施 必 须 专 用 于 工
程 。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不 得 运 出 施 工 现 场 或 挪 作 他 用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可 以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撤 走 闲 置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7.3 现 场 合 作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 与 发 包 人 人 员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等
人 员 就 在 现 场 或 附 近 实 施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合 作 并 提 供 适 当 条 件 , 包 括 使
用 承 包 人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或 进 入 现 场 等 。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在 现 场 的 施 工 活 动 负 责 , 并 应 尽 合 理 努 力 按 合 同 约 定 或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 协 调 自 身 与 发 包 人 人 员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等 人 员 的 活 动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如 果 承 包 人 提 供 上 述 合 作 条 件 或 协 调 在 考 虑 到
发 包 人 要 求 所 列 内 容 的 情 况 下 是 不 可 预 见 的 , 则 承 包 人 有 权 就 额 外 费 用 和 合 理
利 润 从 发 包 人 处 获 得 支 付 , 且 因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应 相 应 顺 延 。
7.4 测 量 放 线
7.4.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测 绘 基 准 测 绘 系 统 和
工 程 测 量 技 术 规 范 , 按 基 准 点 ( 线 ) 以 及 合 同 工 程 精 度 要 求 , 测 设 施 工 控 制 网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报 送 工 程 师 。
7.4.2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管 理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修 复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的 管 理 与 修 复 费 用 , 并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施
工 控 制 网 点 移 交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工 程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施 工 部 位 放 线 , 并 对
放 线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
7.4.3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施 工 测 量 放 线 工 作 , 并 配 置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人 员 合 格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 承 包 人 应 矫 正 工 程 的 位 置 标 高 尺 寸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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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准 线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差 错 , 并 对 工 程 各 部 分 的 定 位 负 责 。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施 工 现 场 内
水 准 点 等 测 量 标 志 物 的 保 护 工 作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7.5 现 场 劳 动 用 工
7.5.1 承 包 人 及 其 分 包 人 招 用 建 筑 工 人 的 , 应 当 依 法 与 所 招 用 的 建 筑 工 人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实 行 建 筑 工 人 劳 动 用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存 储 工 资 保 证 金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和 保 障 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
7.5.2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工 程 项 目 部 配 备 劳 资 专 管 员 , 对 分 包 单 位 劳 动 用 工 及 工 资
发 放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承 包 人 拖 欠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的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清 偿 。 分 包 人 拖 欠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的 ,由 承 包 人 先 行 清 偿 ,再 依 法 进 行 追 偿 。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拨 付 工 程 款 导 致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拖 欠 的 , 发 包 人 应 当 以 未 结 清 的 工 程 款 为 限 先 行 垫 付
被 拖 欠 的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具 体 的 清 偿 事 宜 和 违
约 责 任 。
7.5.3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进 行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和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
7.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7.6.1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要 求 ,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发 包 人 及 工 程 师 强 令 承 包 人 违 章 作 业 冒 险 施 工 的 任 何 指 示 。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 如 遇 到 突 发 的 地 质 变 动 事 先 未 知 的 地 下 施 工 障 碍 等 影 响
施 工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报 告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下 令 停
工 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需 上 报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 应
依 法 上 报 。
因 安 全 生 产 需 要 暂 停 施 工 的 , 按 照 第 8.9款 暂 停 工 作 的 约 定 执 行 。
7.6.2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措 施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和 预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 防 止 因 设 计 不 合 理 导 致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承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治 安 保 卫 制 度 及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并 按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安 全 职 责 , 如 实 编 制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记 录 , 接 受 发 包 人 工 程 师 及 政
府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查 与 监 督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 开 工 前 做 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工 作 , 施 工 过 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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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好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雇 用 的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员 应 受 过 专 门 的
培 训 并 已 取 得 政 府 有 关 管 理 机 构 颁 发 的 上 岗 证 书 。 承 包 人 应 加 强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
特 别 应 加 强 对 于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火 工 器 材 有 毒 与 腐 蚀 性 材 料 和 其 他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 以 及 对 爆 破 作 业 和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等 危 险 作 业 的 管 理 。
7.6.3 文 明 施 工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平 整 , 物 料 堆 放 整 齐 。 工
程 所 在 地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按 照 其 要 求 执 行 。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有 其 他 要 求 的 ,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
在 工 程 移 交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当 从 施 工 现 场 清 除 承 包 人 的 全 部 工 程 设 备 多 余 材
料 垃 圾 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 并 保 持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整 齐 。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可 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地 点 保 留 承 包 人 履 行 保 修 期 内 的 各 项 义 务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
7.6.4 事 故 处 理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事 故 的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和 设 备 进 行 紧 急 抢 救 和 抢 修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并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 应 作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据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事 故 发 生 的 情
况 , 以 及 正 在 采 取 的 紧 急 措 施 等 。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或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事 件 , 工 程 师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抢 救 和 抢 修 , 承 包 人 声 明 无 能 力 或 不 愿 立 即 执 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雇 佣 其 他 人 员
进 行 抢 救 和 抢 修 。 此 类 抢 救 和 抢 修 按 合 同 约 定 属 于 承 包 人 义 务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6.5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以 下 各 种 情 况 造 成 的 损 失 :
( 1)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对 土 地 的 占 用 所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 2)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现 场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履 行 合 同 工 作 中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3)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对 发 包 人 自 身 承 包 人 工 程 师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在 施 工 现 场 及 其 毗 邻 地 带 履 行 合 同 工 作 中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如 果 上 述 损 失 是 由 于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原 因 导 致 的 , 则 双 方 应 根 据 过 错 情 况
按 比 例 承 担 。
7.7 职 业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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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人 应 遵 守 适 用 的 职 业 健 康 的 法 律 和 合 同 约 定 ( 包 括 对 雇 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福 利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 负 责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中 其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 和 保 护 , 包 括 :
( 1)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适 用 的 劳 动 法 规 , 保 护 承 包 人 员 工 及 承 包 人 聘 用 的 第 三 方 人
员 的 合 法 休 假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安 排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劳 动 和 休 息 时 间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时 间 , 并 支 付 合 理 的 报 酬 和 费 用 。 因 工 程 施 工 的 特 殊 需 要 占 用 休
假 日 或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应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限 度 , 并 按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补 休 或 酬 劳 。
( 2) 承 包 人 应 依 法 为 承 包 人 员 工 及 承 包 人 聘 用 的 第 三 方 人 员 办 理 必 要 的 证 件
许 可 保 险 和 注 册 等 , 承 包 人 应 督 促 其 分 包 人 为 分 包 人 员 工 及 分 包 人 聘 用 的 第 三 方
人 员 办 理 必 要 的 证 件 许 可 保 险 和 注 册 等 。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所 雇 用 的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膳 宿 条 件 和 生 活 环 境 , 必 要 的 现 场 食 宿 条 件 。
( 3)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作 业 的 职 业 健 康 知 识 培 训 危 险 及 危 害 因
素 交 底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交 底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现 场 人 员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防 护 器 具 防 暑 降 温 用 品 和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止 粉 尘 降 低 噪
声 控 制 有 害 气 体 和 保 障 高 温 高 寒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等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
( 4) 承 包 人 应 在 有 毒 有 害 作 业 区 域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和 说 明 , 对 有 毒 有 害 岗 位 进 行
防 治 检 查 , 对 不 合 格 的 防 护 设 施 器 具 搭 设 等 及 时 整 改 , 消 除 危 害 职 业 健 康 的 隐
患 。 发 包 人 人 员 和 工 程 师 人 员 未 经 承 包 人 允 许 未 配 备 相 关 保 护 器 具 , 进 入 该 作 业
区 域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和 费 用 。
( 5)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预 防 传 染 病 , 保 持 食 堂 的 饮 食 卫 生 , 保 证 施 工 人 员
的 健 康 , 并 定 期 对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基 地 和 工 程 进 行 防 疫 和 卫 生 的 专 业 检 查
和 处 理 , 在 远 离 城 镇 的 施 工 现 场 , 还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伤 病 防 治 和 急 救 的 医 务 人 员 与 医
疗 设 施 。 承 包 人 雇 佣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受 到 伤 害 的 ,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抢
救 和 治 疗 。
7.8 环 境 保 护
7.8.1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现 场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现 场 周 围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文 物 建 筑
古 树 名 木 , 及 地 下 管 线 线 缆 构 筑 物 文 物 化 石 和 坟 墓 等 进 行 保 护 。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通 知 发 包 人 , 并 在 未 能 得 到 发 包 人 进 一 步 指 示 的 情 况 下 ,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损
失 赔 偿 等 费 用 增 加 , 和 ( 或 )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如 承 包 人 已 及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未 能 及 时 作 出 指 示 的 , 所 造 成 的 损 害 损 失 赔 偿 等 费 用 增 加 ,
和 ( 或 )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
7.8.2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 并 负 责 控 制 和 ( 或 ) 处 理 现 场 的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和 噪 声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因 此 发 生 的 伤 害 赔 偿 罚 款 等 费 用 增 加 ,
和 ( 或 )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7.8.3 承 包 人 及 时 或 定 期 将 施 工 现 场 残 留 废 弃 的 垃 圾 分 类 后 运 到 发 包 人 或 当
73
地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 防 止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污 染 及 对 作 业 的 影 响 。 承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因 其 原 因 引 起 的 环 境 污 染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因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导 致 当 地 行 政 部
门 的 罚 款 赔 偿 等 增 加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因 上 述 环 境 污 染 引 起 纠 纷 而 导 致 暂
停 施 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9 临 时 性 公 用 设 施
7.9.1 提 供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和 节 点 铺 设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承 包 人 进 场 前 将 施 工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接 至 约 定 的 节 点 位 置 , 并 保 证 其 需 要 。 上 述 临 时 使 用 的 水 电 等 的 类 别 取 费 单
价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按 实 际 计 量 结 果 收 费 。 发 包 人 无 法 提 供 的 水 电
等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纳 入 报 价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约 定 的 类 别 和 时 间 完 成 节 点 铺 设 , 使 开 工 时 间 延 误 , 竣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未 能 按 约 定 的 品 质 数 量 和 时 间 提 供 水 电 等 ,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导 致 工 程 关 键 路 径 延 误 的 , 竣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7.9.2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承 包 人 应 在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28天 前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时 间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发 包 人 能 够 提 供 的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类 别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施 工 ( 含 工
程 物 资 保 管 ) 所 需 的 临 时 用 水 用 电 等 的 品 质 正 常 用 量 高 峰 用 量 使 用 时 间 和
节 点 位 置 等 资 料 。 承 包 人 自 费 负 责 计 量 仪 器 的 购 买 安 装 和 维 护 , 并 依 据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向 发 包 人 交 费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时 除 外 。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 造 成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时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7.10 现 场 安 保
承 包 人 承 担 自 发 包 人 向 其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进 入 占 有 施 工 现 场 至 发 包 人 接 收 单 位 /
区 段 工 程 或 ( 和 ) 工 程 之 前 的 现 场 安 保 责 任 , 并 负 责 编 制 相 关 的 安 保 制 度 责 任 制
度 和 报 告 制 度 , 提 交 给 发 包 人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的 该 等 义 务 不
因 其 与 他 人 共 同 合 法 占 有 施 工 现 场 而 减 免 。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他 人 就
共 同 合 法 占 有 现 场 的 安 保 事 宜 接 受 承 包 人 的 管 理 。
承 包 人 应 将 其 作 业 限 制 在 现 场 区 域 合 同 约 定 的 区 域 或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区 域
内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 以 保 持 承 包 人 的 设 备 和 人 员 处 于 现 场 区 域
内 , 避 免 其 进 入 邻 近 地 区 。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而 占 用 的 其 他 场 所 ( 如 预 制 加 工 场 所 办 公 及 生 活 营 区 )
的 安 保 适 用 本 款 前 述 关 于 现 场 安 保 的 规 定 。
7.11 工 程 照 管
自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起 至 发 包 人 应 当 接 收 工 程 之 日 止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工 程 现 场
74
材 料 设 备 及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照 管 和 维 护 工 作 。
如 部 分 工 程 于 竣 工 验 收 前 提 前 交 付 发 包 人 的 , 则 自 交 付 之 日 起 , 该 部 分 工 程 照
管 及 维 护 职 责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如 发 包 人 及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时 尚 有 部 分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该 未
竣 工 工 程 的 照 管 和 维 护 工 作 , 直 至 竣 工 后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
如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 承 包 人 自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再 对 工 程 承 担 照 管 和
维 护 义 务 。
第 8条 工 期 和 进 度
8.1 开 始 工 作
8.1.1 开 始 工 作 准 备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完 成 开 始 工 作 准 备 工 作 。
8.1.2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工 程 师 应 提 前 7天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 工 期 自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起 算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实 际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迟 于 计
划 开 始 现 场 施 工 日 期 后 第 84天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
发 包 人 应 当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8.2 竣 工 日 期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完 成 合 同 工 作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的 竣 工 日 期 以 第 10.1条 竣 工 验 收 的 约 定 为 准 , 并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42天 后 未 进 行 验 收 的 ,
视 为 验 收 合 格 ,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以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为 准 , 但 发 包 人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进 行 验 收 的 除 外 。
8.3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8.3.1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内 容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是 依 据 合 同 和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管 理 计 划 进 行 编 制 并 用 于 对 项 目 实 施
进 行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文 件 , 应 包 含 概 述 总 体 实 施 方 案 项 目 实 施 要 点 项 目 初 步 进
度 计 划 以 及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8.3.2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14天 内 ,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后 21天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对 工 程
师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修 改 完 善 。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的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修 改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编 制 和 修 改 按 照 第 8.4款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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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8.4.1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8.3款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约 定 编 制 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项 目 初 步 进 度
计 划 , 经 工 程 师 批 准 后 实 施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在 21天 内 批 复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否 则 该 项 目 初 步 进 度 计 划 视 为 已 得 到 批 准 。 对 工 程 师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修 改 完 善 。
经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项 目 初 步 进 度 计 划 称 为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是 控 制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 工 程 师 有 权 按 照 进 度 计 划 检 查 工 程 进 度 情 况 。 承 包 人 还 应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编 制 更 为 详 细 的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的 进 度 计 划 , 由 工 程 师 批 准 。
8.4.2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内 容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设 计 承 包 人 文 件 提 交 采 购 制 造 检 验 运 达 现 场
施 工 安 装 试 验 的 各 个 阶 段 的 预 期 时 间 以 及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说 明 等 , 其 编 制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和 一 般 工 程 实 践 惯 例 。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关 键 路 径
及 关 键 路 径 变 化 的 确 定 原 则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份 数 和 时 间 等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
8.4.3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或 与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不 一 致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修 订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并 附 具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 工 程 师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通 知 , 承 包 人 如 接 受 , 应 按 该 通 知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报 工 程 师 批 准 。 承 包 人 如 不 接 受 , 应 当 在 14天 内 答 复 , 如 未 按 时 答 复 视 作 已 接 受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通 知 中 的 内 容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批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如 未 按 时 答 复 视 作 已 批 准 承 包 人 修 订 后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工 程 师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确 认 ,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 务 。
除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并 不 能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双 方 按 第
8.7款 工 期 延 误 第 8.8款 工 期 提 前 第 8.9款 暂 停 工 作 应 承 担 的 合 同 责 任 。
8.5 进 度 报 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应 进 行 实 际 进 度 记 录 , 并 根 据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编 制 月 进
度 报 告 , 并 提 交 给 工 程 师 。 进 度 报 告 应 包 含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 1)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等 各 个 工 作 内 容 的 进 展 报 告
( 2) 工 程 施 工 方 法 的 一 般 说 明
( 3) 当 月 工 程 实 施 介 入 的 项 目 人 员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预 估 明 细 报 告
( 4) 当 月 实 际 进 度 与 进 度 计 划 对 比 分 析 , 以 及 提 出 未 来 可 能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的 情
形 , 同 时 提 出 应 对 措 施 需 要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 应 对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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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说 明
( 5) 承 包 人 对 于 解 决 工 期 延 误 所 提 出 的 建 议
( 6) 其 他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
进 度 报 告 的 具 体 要 求 等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
8.6 提 前 预 警
任 何 一 方 应 当 在 下 列 情 形 发 生 时 尽 快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 1) 该 情 形 可 能 对 合 同 的 履 行 或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2) 该 情 形 可 能 对 工 程 完 成 后 的 使 用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该 情 形 可 能 导 致 合 同 价 款 增 加
( 4) 该 情 形 可 能 导 致 整 个 工 程 或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工 期 延 长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根 据 第 13.2款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约 定 提 交 变 更 建
议 ,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或 最 小 化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生 或 影 响 。
8.7 工 期 延 误
8.7.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因 下 列 情 况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和 ( 或 ) 费 用 增 加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和 ( 或 ) 增 加 的 费 用 , 且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 1)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构 成 一 项 变 更 的
( 2) 发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和 ( 或 ) 费 用 增 加 的
( 3)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任 意 第 三 方 造 成 或 引 起 的 任
何 延 误 妨 碍 和 阻 碍
( 4) 发 包 人 未 能 依 据 第 6.2.1项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约 定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和 ( 或 ) 费 用 增 加 的
( 5)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暂 停 施 工
( 6) 发 包 人 未 及 时 履 行 相 关 合 同 义 务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原 因 。
8.7.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由 于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 未 能 按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加 快 进
度 , 并 承 担 加 快 进 度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并 导 致 逾 期 竣 工 的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最 高 限 额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支 付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作 及 修 补 缺 陷 的 义 务 ,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工 程 进
度 款 竣 工 结 算 款 或 约 定 提 交 的 履 约 担 保 中 扣 除 相 当 于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金 额 。
8.7.3 行 政 审 批 迟 延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需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完 成 行 政 审 批 报 送 。 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迟 延 造 成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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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延 误 的 , 竣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造 成 费 用 增 加 的 , 由 双 方 在 负 责 的 范 围 内 各 自 承 担 。
8.7.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是 指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 有 经 验 的 承 包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的 , 对 合 同 履 行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 但 尚 未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恶 劣 气 候
条 件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克 服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合 理 措 施 继 续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 知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当 及 时 发 出 指 示 , 指 示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约 定 办 理 。
承 包 人 因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而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8.8 工 期 提 前
8.8.1 发 包 人 指 示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且 被 承 包 人 接 受 的 , 应 与 承 包 人 共 同 协 商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和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增 加 的 费 用 按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承 包 人
超 过 合 理 限 度 压 缩 工 期 。 承 包 人 有 权 不 接 受 提 前 竣 工 的 指 示 , 工 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
8.8.2 承 包 人 提 出 提 前 竣 工 的 建 议 且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 应 与 发 包 人 共 同 协 商 采 取
加 快 工 程 进 度 的 措 施 和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增 加 的 费 用 按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执 行 , 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相 应 奖 励 金 。
8.9 暂 停 工 作
8.9.1 由 发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发 包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 可 通 过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暂 停 工 作 通 知 ,
应 列 明 暂 停 原 因 暂 停 的 日 期 及 预 计 暂 停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按 该 通 知 暂 停 工 作 。
承 包 人 因 执 行 暂 停 工 作 通 知 而 造 成 费 用 的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并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但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发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的 除 外 。
8.9.2 由 承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所 造 成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的 暂 停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快 复 工 并 赶
上 进 度 , 由 此 造 成 费 用 的 增 加 或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因 此 造 成 逾 期 竣 工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第 8.7.2项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承 担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责 任 。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纠 正 。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的 28天 内 仍 不 予 以 纠 正 ,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 并 通 知 工 程 师 。 承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包 人 延 长 工 期 和 ( 或 ) 增 加 费
用 , 并 支 付 合 理 利 润 :
( 1) 发 包 人 拖 延 拒 绝 批 准 付 款 申 请 和 支 付 证 书 , 或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 导 致 付 款 延 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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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 包 人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其 他 义 务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或
者 发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暂 停 或 实 质 上 已 暂 停 履 行 合 同 的 。
8.9.3 除 上 述 原 因 以 外 的 暂 停 工 作 , 双 方 应 遵 守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的 相 关 约 定 。
8.9.4 暂 停 工 作 期 间 的 工 程 照 管
不 论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工 作 的 , 暂 停 工 作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对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及 文 件 等 进 行 照 管 和 保 护 ,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按 第 8.9.1项 由
发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和 第 8.9.2项 由 承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的 约 定 承 担 。
因 承 包 人 未 能 尽 到 照 管 保 护 的 责 任 造 成 损 失 的 , 使 发 包 人 的 费 用 增 加 , ( 或 )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的 , 由 承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
8.9.5 拖 长 的 暂 停
根 据 第 8.9.1项 由 发 包 人 暂 停 工 作 暂 停 工 作 持 续 超 过 56天 的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复 工 的 通 知 。 如 果 发 包 人 没 有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28天 内 准 许 已 暂 停 工 作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继 续 工 作 , 承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 要 求 以 变 更
方 式 调 减 受 暂 停 影 响 的 部 分 工 程 。 发 包 人 的 暂 停 超 过 56天 且 暂 停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第 16.2款 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约 定 , 发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
8.10 复 工
8.10.1 收 到 发 包 人 的 复 工 通 知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通 知 时 间 复 工 发 包 人 通 知 的 复
工 时 间 应 当 给 予 承 包 人 必 要 的 准 备 复 工 时 间 。
8.10.2 不 论 由 于 何 种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工 作 , 双 方 均 可 要 求 对 方 一 同 对 受 暂 停 影 响
的 工 程 工 程 设 备 和 工 程 物 资 进 行 检 查 , 承 包 人 应 将 检 查 结 果 及 需 要 恢 复 修 复 的
内 容 和 估 算 通 知 发 包 人 。
8.10.3 除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生 的 恢 复 修 复 价 款 及 工 期 延 误 的
后 果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第 9条 竣 工 试 验
9.1 竣 工 试 验 的 义 务
9.1.1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所 需 的 作 业 , 并 根 据 第 5.4款
竣 工 文 件 和 第 5.5款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提 交 文 件 后 ,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9.1.2 承 包 人 应 在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之 前 , 至 少 提 前 42天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详 细 的 竣 工
试 验 计 划 , 该 计 划 应 载 明 竣 工 试 验 的 内 容 地 点 拟 开 展 时 间 和 需 要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资 源 条 件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计 划 后 的 14天 内 进 行 审 查 , 并 就 该 计 划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部
分 提 出 意 见 ,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意 见 后 的 14天 内 自 费 对 计 划 进 行 修 正 。 工 程 师 逾 期 未
提 出 意 见 的 , 视 为 竣 工 试 验 计 划 已 得 到 确 认 。 除 提 交 竣 工 试 验 计 划 外 , 承 包 人 还 应
提 前 21天 将 可 以 开 始 进 行 各 项 竣 工 试 验 的 日 期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在 该 日 期 后 的 14天 内
或 工 程 师 指 示 的 日 期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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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经 确 认 的 竣 工 试 验 计 划 以 及 第 6.5款 由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除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另 有 说 明 外 , 竣 工 试 验 应 按 以 下 顺 序 分 阶 段 进
行 , 即 只 有 在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已 通 过 上 一 阶 段 试 验 的 情 况 下 , 才 可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试
验 :
( 1) 承 包 人 进 行 启 动 前 试 验 , 包 括 适 当 的 检 查 和 功 能 性 试 验 , 以 证 明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每 一 部 分 均 能 够 安 全 地 承 受 下 一 阶 段 试 验
( 2) 承 包 人 进 行 启 动 试 验 , 以 证 明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能 够 在 所 有 可 利 用 的 操 作
条 件 下 安 全 运 行 , 并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和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的 规 定 操 作
( 3) 承 包 人 进 行 试 运 行 试 验 。 当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能 稳 定 安 全 运 行 时 , 承 包 人
应 通 知 工 程 师 , 可 以 进 行 其 他 竣 工 试 验 , 包 括 各 种 性 能 测 试 , 以 证 明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符 合 发 包 人 要 求 中 列 明 的 性 能 保 证 指 标 。
进 行 上 述 试 验 不 应 构 成 第 10条 验 收 和 工 程 接 收 规 定 的 接 收 , 但 试 验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产 品 或 其 他 收 益 均 应 归 属 于 发 包 人 。
9.1.4 完 成 上 述 各 阶 段 竣 工 试 验 后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试 验 结 果 报 告 , 试
验 结 果 须 符 合 约 定 的 标 准 规 范 和 数 据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报 告 后 14天 内 予 以 回 复 ,
逾 期 未 回 复 的 , 视 为 认 可 竣 工 试 验 结 果 。 但 在 考 虑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是 否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时 , 应 适 当 考 虑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使 用 , 对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性 能
特 性 和 试 验 结 果 产 生 的 影 响 。
9.2 延 误 的 试 验
9.2.1 如 果 承 包 人 已 根 据 第 9.1款 竣 工 试 验 的 义 务 就 可 以 开 始 进 行 各 项 竣 工
试 验 的 日 期 通 知 工 程 师 , 但 该 等 试 验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被 延 误 14天 以 上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延 误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同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9.2.2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延 误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的 , 工 程 师 可 向 其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的 21天 内 进 行 该 项 竣 工 试 验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21天 的 期 限 内 确 定 进 行
试 验 的 日 期 , 并 至 少 提 前 7天 通 知 工 程 师 。
9.2.3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在 该 期 限 内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组 织 该 项 竣
工 试 验 ,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应 在 试 验 完 成 后 28天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送 试 验 结 果 。
9.3 重 新 试 验
如 果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 则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第 6.6款 缺 陷 和 修 补
修 补 缺 陷 。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可 要 求 按 相 同 的 条 件 , 重 新 进 行 未 通 过 的 试 验 以 及 相 关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竣 工 试 验 。 该 等 重 新 进 行 的 试 验 仍 应 适 用 本 条 对 于 竣 工 试 验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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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9.4.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竣 工 试 验 未 能 通 过 的 , 承 包 人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竣 工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
9.4.2 如 果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未 能 通 过 根 据 第 9.3款 重 新 试 验 重 新 进 行 的 竣 工
试 验 的 , 则 :
( 1)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根 据 第 6.6款 缺 陷 和 修 补 继 续 进 行 修 补 和 改 正 ,
并 根 据 第 9.3款 重 新 试 验 再 次 进 行 竣 工 试 验
( 2)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 对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操 作 或 使 用 未 产 生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自 费 修 复 , 承 担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并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相 应 损 失 无 法 修 复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减 该 部 分 的 相 应 付 款 , 同 时 视 为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3)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 使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任 何 主 要 部 分 丧 失 了 生 产 使 用
功 能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指 令 承 包 人 更 换 相 关 部 分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并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相 应 损 失
( 4)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 使 整 个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丧 失 了 生 产 使 用 功 能 时 , 发
包 人 可 拒 收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 或 指 令 承 包 人 重 新 设 计 重 置 相 关 部 分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误 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并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相 应 损 失 。 同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根 据 第 16.1款 由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
第 10条 验 收 和 工 程 接 收
10.1 竣 工 验 收
10.1.1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工 程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
( 1) 除 因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导 致 的 工 程 量 删 减 和 第 14.5.3项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列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完 成 的 扫 尾 工 程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外 ,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以 及 有 关 工 作 , 包 括 合 同 要 求 的 试 验 和 竣 工 试 验 均 已 完 成 , 并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2)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编 制 了 扫 尾 工 作 和 缺 陷 修 补 工 作 清 单 以 及 相 应 实 施 计 划
( 3)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份 数 备 齐 竣 工 资 料
( 4)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工 作 。
10.1.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申 请 竣 工 验 收 的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1) 承 包 人 向 工 程 师 报 送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工 程 师 审 查 后 认 为 尚 不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14天 内 通 知 承 包 人 , 指 出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承 包 人
还 需 进 行 的 工 作 内 容 。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师 通 知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后 , 应 再 次 提 交 竣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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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直 至 工 程 师 同 意 为 止 。
( 2) 工 程 师 同 意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 或 工 程 师 收 到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14天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发 包 人 收 到 并 同 意 承 包 人 的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该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后 的 28天 内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并 在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载 明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但
发 包 人 不 予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视 为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以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 3) 竣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工 程 师 应 按 照 验 收 意 见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承 包 人 对 不 合
格 工 程 返 工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在 完 成 不 合 格 工 程 的 返 工 修 复 或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后 , 应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 并 按 本 项 约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进 行 验 收 。
( 4)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 未 在 工 程 师 收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42天 内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的 ,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作 为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 5) 工 程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以 转 移 占 有 工 程 之 日 为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和 第 10.4款 接 收 证 书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每 逾 期 一 天 , 应 以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基 数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支 付 违 约 金 。
10.2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验 收
10.2.1 发 包 人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前 需 要 使 用 已 经 竣 工 的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时 , 或 承 包 人 提 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时 , 可 进 行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验 收 。 验
收 的 程 序 可 参 照 第 10.1款 竣 工 验 收 的 约 定 进 行 。 验 收 合 格 后 , 由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出 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验 收 证 书 。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验 收 成 果 和 结 论 作
为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附 件 。
10.2.2 发 包 人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前 , 使 用 已 接 收 的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10.3 工 程 的 接 收
10.3.1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特 点 , 可 按 工 程 或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进 行 接 收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接 收 的 先 后 顺 序 时 间 安 排 和 其 他 要 求 。
10.3.2 除 按 本 条 约 定 已 经 提 交 的 资 料 外 , 接 收 工 程 时 承 包 人 需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类 别 内 容 份 数 和 提 交 时 间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10.3.3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接 收 工 程 的 , 发 包 人 自 应 当 接 收 工 程 之 日 起 , 承 担
工 程 照 管 成 品 保 护 保 管 等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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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中 另 行 约 定 发 包 人 逾 期 接 收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10.3.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工 程 照 管 成 品 保 护
保 管 等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另 行 约 定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10.4 接 收 证 书
10.4.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第 14.6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约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发 包 人 应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工 程 具 备 接
收 条 件 后 的 14天 内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但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颁 发 。 发 包 人 拒 绝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应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说 明
理 由 并 指 出 在 颁 发 接 收 证 书 前 承 包 人 需 要 做 的 工 作 , 需 要 修 补 的 缺 陷 和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
10.4.2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的 接 收 证 书 , 应 注 明 工 程 或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并 列 明 不 在 接 收 范 围 内 的 , 在 收 尾 工 作 和 缺 陷 修 补 完 成 之 前
对 工 程 或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预 期 使 用 目 的 没 有 实 质 影 响 的 少 量 收 尾 工 作 和 缺 陷 。
10.4.3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而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自 验 收
合 格 后 第 15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10.4.4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发 包 人 擅 自 使 用 的 , 应 在 转 移 占 有 工 程 后
7天 内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
自 转 移 占 有 后 第 15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
10.4.5 存 在 扫 尾 工 作 的 ,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应 当 将 第 14.5.3项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中 约 定 的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作 为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附 件 。
10.5 竣 工 退 场
10.5.1 竣 工 退 场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后 ,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清 理 , 并 撤 离 相 关 人 员 , 使 得
施 工 现 场 处 于 以 下 状 态 , 直 至 工 程 师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
( 1) 施 工 现 场 内 残 留 的 垃 圾 已 全 部 清 除 出 场
( 2) 临 时 工 程 已 拆 除 , 场 地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清 理 平 整 或 复 原
( 3) 按 合 同 约 定 应 撤 离 的 人 员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剩 余 的 材 料 , 包 括 废
弃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 已 按 计 划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 4) 施 工 现 场 周 边 及 其 附 近 道 路 河 道 的 施 工 堆 积 物 , 已 全 部 清 理
( 5)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竣 工 退 场 工 作 已 全 部 完 成 。
施 工 现 场 的 竣 工 退 场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 逾 期 未 完 成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出 售 或 另 行 处 理 承 包 人 遗 留 的 物 品 ,
由 此 支 出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出 售 承 包 人 遗 留 物 品 所 得 款 项 在 扣 除 必 要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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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后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
10.5.2 地 表 还 原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和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恢 复 临 时 占 地 及 清 理 场 地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其 他 人 恢 复 或 清 理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0.5.3 人 员 撤 离
除 了 经 工 程 师 同 意 需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继 续 工 作 和 使 用 的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外 , 承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和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将 其 余 的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或 拆 除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时 , 承
包 人 的 人 员 和 施 工 设 备 应 全 部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
第 11条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11.1 工 程 保 修 的 原 则
在 工 程 移 交 发 包 人 后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质 量 缺 陷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和 保 修 义 务 。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各 部 位 保 修 年 限
承 担 保 修 义 务 。
11.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原 则 上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但 该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4个 月 。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经 验 收 合 格 并 交 付 使 用 的 , 该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进 行 验 收 , 但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 以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起
算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未 能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的 ,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90天
后 , 工 程 自 动 进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发 包 人 未 经 竣 工 验 收 擅 自 使 用 工 程 的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转 移 占 有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某 项 缺 陷 或 损 坏 使 某 项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能 按 原 定 目 标 使
用 而 需 要 再 次 检 查 检 验 和 修 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延 长 该 项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 并 应 在 原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前 发 出 延 长 通 知 。 但 缺 陷 责 任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24个 月 。
11.3 缺 陷 调 查
11.3.1 承 包 人 缺 陷 调 查
如 果 发 包 人 指 示 承 包 人 调 查 任 何 缺 陷 的 原 因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调 查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指 示 中 说 明 的 日 期 或 与 发 包 人 达 成 一 致 的 其 他 日 期 开 展 调
查 。 除 非 该 缺 陷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自 费 进 行 修 补 , 承 包 人 有 权 就 调 查 的 成 本 和 利 润 获
得 支 付 。
如 果 承 包 人 未 能 根 据 本 款 开 展 调 查 , 该 调 查 可 由 发 包 人 开 展 。 但 应 将 上 述 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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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展 的 日 期 通 知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可 自 费 参 加 调 查 。 如 果 该 缺 陷 应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进 行
修 补 ,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支 付 发 包 人 因 调 查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
11.3.2 缺 陷 责 任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由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维 修 , 并 承 担 鉴 定 及
维 修 费 用 。 如 承 包 人 不 维 修 也 不 承 担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从 质 量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费 用 超 出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 发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索 赔 。 承 包 人
维 修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后 , 不 免 除 对 工 程 的 损 失 赔 偿 责 任 。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发
现 已 修 补 的 缺 陷 部 位 或 部 件 还 存 在 质 量 缺 陷 的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复 , 直 至 检 验 合 格
为 止 。
11.3.3 修 复 费 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共 同 查 清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原 因 。 经 查 明 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 经 查 验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修 复 的 费
用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11.3.4 修 复 通 知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发 现 已 接 收 的 工 程 存 在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予 以 修 复 , 但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立 即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口 头 通 知 承 包 人 并 在 口 头 通 知 后 48小 时 内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并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
11.3.5 在 现 场 外 修 复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为 设 备 中 的 缺 陷 或 损 害 不 能 在 现 场 得 到 迅 速 修 复 ,
承 包 人 应 当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请 求 发 包 人 同 意 把 这 些 有 缺 陷 或 者 损 害 的 设 备 移 出
现 场 进 行 修 复 , 通 知 应 当 注 明 有 缺 陷 或 者 损 害 的 设 备 及 维 修 的 相 关 内 容 , 发 包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移 出 设 备 的 全 部 重 置 成 本 增 加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
11.3.6 未 能 修 复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缺 陷 或 损 坏 , 承 包 人 拒 绝 维 修 或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 且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催 告 后 仍 未 修 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修 复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修 复 ,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修 复 范 围 超 出 缺 陷 或 损 坏 范 围 的 , 超 出 范 围
部 分 的 修 复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如 果 工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的 缺 陷 或 损 害 使 发 包 人 实 质 上 失 去 了 工 程 的 整 体 功 能 ,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追 回 已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项 , 并 要 求 其 赔 偿 发 包 人 相 应 损 失 。
11.4 缺 陷 修 复 后 的 进 一 步 试 验
任 何 一 项 缺 陷 修 补 后 的 7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告 知 已 修 补 的 情 况 。
如 根 据 第 9条 竣 工 试 验 或 第 12条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规 定 适 用 重 新 试 验 的 , 还 应 建 议 重
新 试 验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重 新 试 验 的 通 知 后 14天 内 答 复 , 逾 期 未 进 行 答 复 的 视 为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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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重 新 试 验 。 承 包 人 未 建 议 重 新 试 验 的 , 发 包 人 也 可 在 缺 陷 修 补 后 的 14天 内 指 示 进
行 必 要 的 重 新 试 验 , 以 证 明 已 修 复 的 部 分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
所 有 的 重 复 试 验 应 按 照 适 用 于 先 前 试 验 的 条 款 进 行 , 但 应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修 补 工
作 的 成 本 和 重 新 试 验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
11.5 承 包 人 出 入 权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为 了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 承 包 人 有 权 出 入 工 程 现 场 , 除 情 况 紧
急 必 须 立 即 修 复 缺 陷 或 损 坏 外 ,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24小 时 通 知 发 包 人 进 场 修 复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进 入 工 程 现 场 前 应 获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且 不 应 影 响 发 包 人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 并
应 遵 守 发 包 人 有 关 安 保 和 保 密 等 规 定 。
11.6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于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前 7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缺 陷 责 任 期 即 将 届 满 通 知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7天 内 核 实 承 包 人 是 否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 承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的 维 修 费 用 。
发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之 日 ,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 并 按 第 14.6.3
项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
如 根 据 第 10.5.3项 人 员 撤 离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还 留 有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后 28天 内 , 将 上 述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
11.7 保 修 责 任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中 约 定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期 限 和 责 任 。
第 12条 竣 工 后 试 验
本 合 同 工 程 包 含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 遵 守 本 条 约 定 。
12.1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程 序
12.1.1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被 发 包 人 接 收 后 ,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尽 早 进 行 竣 工 后 试 验 。
12.1.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全 部 电 力 水 污 水 处 理
燃 料 消 耗 品 和 材 料 , 以 及 全 部 其 他 仪 器 协 助 文 件 或 其 他 信 息 设 备 工 具
劳 力 , 启 动 工 程 设 备 , 并 组 织 安 排 有 适 当 资 质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竣 工 后
试 验 。
12.1.3 除 发 包 人 要 求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尽 快 进 行
每 项 竣 工 后 试 验 , 并 至 少 提 前 21天 将 该 项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内 容 地 点 和 时 间 , 以 及 显
示 其 他 竣 工 后 试 验 拟 开 展 时 间 的 竣 工 后 试 验 计 划 通 知 承 包 人 。
12.1.4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5.5款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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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的 文 件 , 以 及 承 包 人 被 要 求 提 供 的 指 导 进 行 竣 工 后 试 验 。 如 承 包 人 未 在 发 包 人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加 竣 工 后 试 验 ,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进 行 , 该 试 验 应 被 视 为 是 承 包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 且 承 包 人 应 视 为 认 可 试 验 数 据 。
12.1.5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结 果 应 由 双 方 进 行 整 理 和 评 价 , 并 应 适 当 考 虑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的 使 用 , 对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性 能 特 性 和 试 验 结 果 产 生 的 影 响 。
12.2 延 误 的 试 验
12.2.1 如 果 竣 工 后 试 验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被 延 误 的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承 包 人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12.2.2 如 果 因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原 因 , 导 致 竣 工 后 试 验 未 能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或 双 方 另
行 同 意 的 其 他 期 限 内 完 成 , 则 相 关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应 视 为 已 通 过 该 竣 工 后 试 验 。
12.3 重 新 试 验
如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后 试 验 , 则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第 11.3款 缺 陷 调 查
的 规 定 修 补 缺 陷 , 以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要 求 并 按 照 第 11.4款 缺 陷 修 复 后 的 进 一 步 试
验 重 新 进 行 竣 工 后 试 验 以 及 承 担 风 险 和 费 用 。 如 未 通 过 试 验 和 重 新 试 验 是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 则 承 包 人 还 应 承 担 发 包 人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12.4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后 试 验
12.4.1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后 试 验 , 且 合 同 中 就 该 项 未 通 过 的 试 验 约
定 了 性 能 损 害 赔 偿 违 约 金 及 其 计 算 方 法 的 , 或 者 就 该 项 未 通 过 的 试 验 另 行 达 成 补 充
协 议 的 ,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相 应 违 约 金 或 按 补 充 协 议 履 行 后 , 视
为 通 过 竣 工 后 试 验 。
12.4.2 对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建 议 , 由
承 包 人 对 该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进 行 调 整 或 修 补 。 发 包 人 收 到 建 议 后 ,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指 示 其 在 发 包 人 方 便 的 合 理 时 间 进 入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进 行 调 查 调 整 或 修 补 ,
并 为 承 包 人 的 进 入 提 供 方 便 。 承 包 人 提 出 建 议 , 但 未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收 到 上 述 发 包
人 通 知 的 , 相 关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应 视 为 已 通 过 该 竣 工 后 试 验 。
12.4.3 发 包 人 无 故 拖 延 给 予 承 包 人 进 行 调 查 调 整 或 修 补 所 需 的 进 入 工 程 或 区
段 工 程 的 许 可 , 并 造 成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的 ,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利 润 。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13.1 发 包 人 变 更 权
13.1.1 变 更 指 示 应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由 工 程 师 发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变 更 指 示 。
除 第 11.3.6项 未 能 修 复 约 定 的 情 况 外 , 变 更 不 应 包 括 准 备 将 任 何 工 作 删 减 并 交 由
他 人 或 发 包 人 自 行 实 施 的 情 况 。 承 包 人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 方 可 实 施 变 更 。 未 经 许 可 ,
承 包 人 不 得 擅 自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变 更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对 某 项 指 示 或 批 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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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构 成 变 更 产 生 争 议 的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处 理 。
13.1.2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变 更 指 示 执 行 , 除 非 承 包 人 及 时 向 工 程 师 发 出 通 知 , 说 明
该 项 变 更 指 示 将 降 低 工 程 的 安 全 性 稳 定 性 或 适 用 性 涉 及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范 围 不 可
预 见 所 涉 设 备 难 以 采 购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执 行 第 7.5款 现 场 劳 动 用 工 第 7.6款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第 7.7款 职 业 健 康 或 第 7.8款 环 境 保 护 内 容 将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与
第 4.1款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相 冲 突 等 无 法 执 行 的 理 由 。 工 程 师 接 到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后 , 应 作 出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取 消 确 认 或 改 变 原 指 示 的 书 面 回 复 。
13.2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13.2.1 承 包 人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合 理 化 建 议 说 明 , 说 明 建 议
的 内 容 理 由 以 及 实 施 该 建 议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 响 。
13.2.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技 术 上 的 缺 陷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工 程 师 报 送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合 理 化 建 议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及 时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由 此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第 13.3.3项 变 更
估 价 约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工 程 师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13.2.3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缩 短 了 工 期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
双 方 可 以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进 行 利 益 分 享 。
13.3 变 更 程 序
13.3.1 发 包 人 提 出 变 更
发 包 人 提 出 变 更 的 , 应 通 过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形 式 的 变 更 指 示 , 变 更 指
示 应 说 明 计 划 变 更 的 工 程 范 围 和 变 更 的 内 容 。
13.3.2 变 更 执 行
承 包 人 收 到 工 程 师 下 达 的 变 更 指 示 后 , 认 为 不 能 执 行 , 应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出 不
能 执 行 该 变 更 指 示 的 理 由 。 承 包 人 认 为 可 以 执 行 变 更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实 施 该 变 更
指 示 需 要 采 取 的 具 体 措 施 及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的 影 响 , 且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第
13.3.3项 变 更 估 价 约 定 确 定 变 更 估 价 。
13.3.3 变 更 估 价
13.3.3.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变 更 估 价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处 理 :
( 1) 合 同 中 未 包 含 价 格 清 单 , 合 同 价 格 应 按 照 所 执 行 的 变 更 工 程 的 成 本 加 利 润
调 整
( 2) 合 同 中 包 含 价 格 清 单 , 合 同 价 格 按 照 如 下 规 则 调 整 :
1) 价 格 清 单 中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应 采 用 该 项 目 的 费 率 和 价 格
2) 价 格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但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可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参 照 类 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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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3) 价 格 清 单 中 没 有 适 用 也 没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项 目 的 , 该 工 程 项 目 应 按 成 本 加
利 润 原 则 调 整 适 用 新 的 费 率 或 价 格 。
13.3.3.2 变 更 估 价 程 序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14天 内 ,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工 程 师 对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有 异 议 ,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后 重 新 提 交 。 发 包 人 应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14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因 变 更 引 起 的 价 格 调 整 应 计 入 最 近 一 期 的 进 度 款 中 支 付 。
13.3.4 变 更 引 起 的 工 期 调 整
因 变 更 引 起 工 期 变 化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可 要 求 调 整 合 同 工 期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并 参 考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工 期 定 额 标 准 确 定 增 减 工 期 天 数 。
13.4 暂 估 价
13.4.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由 承 包 人 作 为 招 标 人 的 ,
招 标 文 件 评 标 方 案 评 标 结 果 应 报 送 发 包 人 批 准 。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应
当 被 认 为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作 为 招 标 人 的 , 与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具 体 的 招 标 程 序 以 及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中 标 金 额 与 价 格 清 单 中 所 列 暂 估 价 的 金 额 差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
13.4.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 承 包 人 具 备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的 ,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实 施 暂 估 价 项 目 , 具 体 的
协 商 和 估 价 程 序 以 及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确 定
后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金 额 与 价 格 清 单 中 所 列 暂 估 价 的 金 额 差 以 及 相 应 的 税 金 等 其 他 费 用
应 列 入 合 同 价 格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暂 估 价 合 同
订 立 和 履 行 迟 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3.5 暂 列 金 额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每 一 笔 暂 列 金 额 只 能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全 部 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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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使 用 , 并 对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总 金 额 应 仅 包 括 发 包 人 已 指 示
的 , 与 暂 列 金 额 相 关 的 工 作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应 付 款 项 。
对 于 每 笔 暂 列 金 额 , 发 包 人 可 以 指 示 用 于 下 列 支 付 :
( 1) 发 包 人 根 据 第 13.1款 发 包 人 变 更 权 指 示 变 更 , 决 定 对 合 同 价 格 和 付 款
计 划 表 ( 如 有 ) 进 行 调 整 的 由 承 包 人 实 施 的 工 作 ( 包 括 要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和 服 务 )
( 2) 承 包 人 购 买 的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工 作 或 服 务 , 应 支 付 包 括 承 包 人 已 付 ( 或
应 付 ) 的 实 际 金 额 以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和 利 润 (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应 以 实 际 金 额 为
基 数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率 ( 如 有 ) 或 百 分 比 计 算 ) 。
发 包 人 根 据 上 述 (1)和 ( 或 ) (2)指 示 支 付 暂 列 金 额 的 , 可 以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要 实 施 的 工 程 或 拟 购 买 的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工 作 或 服 务 的
项 目 报 价 单 。 发 包 人 可 以 发 出 通 知 指 示 承 包 人 接 受 其 中 的 一 个 报 价 或 指 示 撤 销 支 付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项 目 报 价 单 的 7天 内 未 作 回 应 的 , 承 包 人 应 有 权 自 行 接 受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报 价 。
每 份 包 含 暂 列 金 额 的 文 件 还 应 包 括 用 以 证 明 暂 列 金 额 的 所 有 有 效 的 发 票 凭 证
和 账 户 或 收 据 。
13.6 计 日 工
13.6.1 需 要 采 用 计 日 工 方 式 的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由 工 程 师 通 知 承 包 人 以 计 日
工 计 价 方 式 实 施 相 应 的 工 作 , 其 价 款 按 列 入 价 格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的 计 日 工 计 价 项 目
及 其 单 价 进 行 计 算 价 格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应 的 计 日 工 单 价 的 , 按 照 合 理 的 成 本
与 利 润 构 成 的 原 则 , 由 工 程 师 按 照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确 定 计 日 工 的 单 价 。
13.6.2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任 何 一 项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在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 每
天 提 交 以 下 报 表 和 有 关 凭 证 报 送 工 程 师 审 查 :
( 1) 工 作 名 称 内 容 和 数 量
( 2)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员 的 姓 名 专 业 工 种 级 别 和 耗 用 工 时
( 3)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材 料 类 别 和 数 量
( 4) 投 入 该 工 作 的 施 工 设 备 型 号 台 数 和 耗 用 台 时
( 5)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和 凭 证 。
计 日 工 由 承 包 人 汇 总 后 , 列 入 最 近 一 期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由 工 程 师 审 查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列 入 进 度 付 款 。
13.7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13.7.1 基 准 日 期 后 , 法 律 变 化 导 致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发 生
除 第 13.8款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以 外 的 增 加 时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减 少 时 , 应 从 合 同 价 格 中 予 以 扣 减 。 基 准 日 期 后 , 因 法 律 变 化 造 成 工 期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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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 时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
13.7.2 因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工 期 调 整 ,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工 程 师 按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约 定 处 理 。
13.7.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在 工 期 延 误 期 间 出 现 法 律 变 化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3.7.4 因 法 律 变 化 而 需 要 对 工 程 的 实 施 进 行 任 何 调 整 的 , 承 包 人 应 迅 速 通 知 发
包 人 , 或 者 发 包 人 应 迅 速 通 知 承 包 人 , 并 附 上 详 细 的 辅 助 资 料 。 发 包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
应 根 据 第 13.3款 变 更 程 序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13.8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13.8.1 主 要 工 程 材 料 设 备 人 工 价 格 与 招 标 时 基 期 价 相 比 , 波 动 幅 度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幅 度 的 , 双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格 调 整 方 式 调 整 。
13.8.2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权 重 表 的 , 适
用 本 项 约 定 。
13.8.2.1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将 部 分 主 要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人 工 价 格 及 其 他 双
方 认 为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价 格 调 整 的 费 用 列 入 附 件 6 价 格 指 数 权 重 表 , 并 根 据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差 额 并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 1)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公 式 中 : P---需 调 整 的 价 格 差 额
PO---付 款 证 书 中 承 包 人 应 得 到 的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的 金 额 。 此 项 金 额 应 不 包 括 价 格
调 整 不 计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和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和 扣 回 。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约 定 的 变 更 及 其 他 金 额 已 按 当 期 价 格 计 价 的 , 也 不 计 在 内
A ---定 值 权 重 ( 即 不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
B1 B2 B3 Bn---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变 值 权 重 ( 即 可 调 部 分 的 权 重 ) 为 各 可 调 因
子 在 投 标 函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 且 A B1 B2 B3 Bn 1
Ft1 Ft2 Ft3 Ftn---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当 期 价 格 指 数 , 指 付 款 证 书 相 关 周 期 最 后
一 天 的 前 42天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格 指 数
F01 F02 F03 F0n---各 可 调 因 子 的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 指 基 准 日 期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的 价 格 指 数 。
以 上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中 的 各 可 调 因 子 定 值 和 变 值 权 重 , 以 及 基 本 价 格 指 数 及 其
来 源 在 投 标 函 附 录 价 格 指 数 和 权 重 表 中 约 定 。 价 格 指 数 应 首 先 采 用 投 标 函 附 录 中 载
明 的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价 格 指 数 , 缺 乏 上 述 价 格 指 数 时 , 可 采 用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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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替 。
( 2) 暂 时 确 定 调 整 差 额
在 计 算 调 整 差 额 时 得 不 到 当 期 价 格 指 数 的 , 可 暂 用 上 一 次 价 格 指 数 计 算 , 并 在
以 后 的 付 款 中 再 按 实 际 价 格 指 数 进 行 调 整 。
( 3) 权 重 的 调 整
按 第 13.1款 发 包 人 变 更 权 约 定 的 变 更 导 致 原 定 合 同 中 的 权 重 不 合 理 的 , 由 工
程 师 与 承 包 人 和 发 包 人 协 商 后 进 行 调 整 。
( 4) 承 包 人 原 因 工 期 延 误 后 的 价 格 调 整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在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竣 工 的 , 则 对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后 继 续 施 工 的 工
程 , 在 使 用 本 款 第 (1)项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时 , 应 采 用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与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两 个 价 格 指 数 中 较 低 的 一 个 作 为 当 期 价 格 指 数 。
( 5) 发 包 人 引 起 的 工 期 延 误 后 的 价 格 调 整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在 约 定 的 工 期 内 竣 工 的 , 则 对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后 继 续 施 工 的
工 程 , 在 使 用 本 款 第 ( 1) 目 价 格 调 整 公 式 时 , 应 采 用 原 约 定 竣 工 日 期 与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两 个 价 格 指 数 中 较 高 的 一 个 作 为 当 期 价 格 指 数 。
13.8.2.2 未 列 入 价 格 指 数 权 重 表 的 费 用 不 因 市 场 变 化 而 调 整 。
13.8.3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为 准 。
第 14条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
14.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4.1.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为 总 价 合 同 , 除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 以 及 合 同 中 其 它 相 关 增 减 金 额 的 约 定 进 行 调 整 外 , 合 同 价 格 不 做 调 整 。
14.1.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 1) 工 程 款 的 支 付 应 以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调 整
( 2)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应 由 其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 除 第 13.7
款 法 律 变 化 引 起 的 调 整 约 定 外 , 合 同 价 格 不 应 因 任 何 这 些 税 费 进 行 调 整
( 3) 价 格 清 单 列 出 的 任 何 数 量 仅 为 估 算 的 工 作 量 , 不 得 将 其 视 为 要 求 承 包 人 实
施 的 工 程 的 实 际 或 准 确 的 工 作 量 。 在 价 格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任 何 工 作 量 和 价 格 数 据 应 仅
限 用 于 变 更 和 支 付 的 参 考 资 料 , 而 不 能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14.1.3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的 某 部 分 按 照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支 付 的 ,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和 估 价 , 并 据 此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14.2 预 付 款
14.2.1 预 付 款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额 度 和 支 付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执 行 。 预 付 款 应 当 专 用 于 承 包 人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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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工 程 的 设 计 和 工 程 实 施 购 置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以 及 组
织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等 合 同 工 作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预 付 款 在 进 度 付 款 中 同 比 例 扣 回 。 在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前 ,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的 , 尚 未 扣 完 的 预 付 款 应 与 合 同 价 款 一 并 结 算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预 付 款 超 过 7天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要 求 预 付 的 催 告 通
知 , 发 包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7天 内 仍 未 支 付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施 工 , 并 按 第 15.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执 行 。
14.2.2 预 付 款 担 保
发 包 人 指 示 承 包 人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支 付 预 付 款 7天 前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 预 付 款 担 保 可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 具 体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在 预 付 款 完 全 扣 回 之 前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预 付 款 担 保 持 续 有 效 。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款 中 逐 期 扣 回 预 付 款 后 , 预 付 款 担 保 额 度 应 相 应 减 少 , 但 剩 余 的
预 付 款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未 被 扣 回 的 预 付 款 金 额 。
14.3 工 程 进 度 款
14.3.1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 1) 人 工 费 的 申 请
人 工 费 应 按 月 支 付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人 工 费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7
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人 工
费 支 付 证 书 , 发 包 人 应 在 人 工 费 支 付 证 书 签 发 后 7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已 支 付 的 人 工 费 部
分 ,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时 予 以 相 应 扣 除 。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每 月 月 末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该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截 至 本 次 付 款 周 期 内 已 完 成 工 作 对 应 的 金 额
2) 扣 除 依 据 本 款 第 ( 1) 目 约 定 中 已 扣 除 的 人 工 费 金 额
3) 根 据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变 更 金 额
4) 根 据 第 14.2款 预 付 款 约 定 应 支 付 的 预 付 款 和 扣 减 的 返 还 预 付 款
5) 根 据 第 14.6.2项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约 定 应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6) 根 据 第 19条 索 赔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索 赔 金 额
7) 对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中 出 现 错 误 的 修 正 , 应 在 本 次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的 金 额
8)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增 加 和 扣 减 的 其 他 金 额 。
14.3.2 进 度 付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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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发 包 人 逾 期 ( 包 括 因 工 程 师 原 因 延 误 报 送 的 时 间 ) 未 完 成 审
批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已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工 程 师 对 承 包 人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修 正 后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工 程 师 报
送 的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及 相 关 资 料 后 7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无 异 议 部 分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存 在 争 议 的 部 分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签 发 后 14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支 付 利 息 逾 期 支 付
超 过 56天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的 两 倍 支 付 利 息 。
发 包 人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 不 表 明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批 准 或 接 受 了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相 应 部 分 的 工 作 。
14.3.3 进 度 付 款 的 修 正
在 对 已 签 发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进 行 阶 段 汇 总 和 复 核 中 发 现 错 误 遗 漏 或 重 复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有 权 提 出 修 正 申 请 。 经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的 修 正 , 应 在 下 期 进
度 付 款 中 支 付 或 扣 除 。
14.4 付 款 计 划 表
14.4.1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编 制 要 求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付 款 计 划 表 按 如 下 要 求 编 制 :
( 1) 付 款 计 划 表 中 所 列 的 每 期 付 款 金 额 , 应 为 第 14.3.1项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每 期 进 度 款 的 估 算 金 额
( 2) 实 际 进 度 与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不 一 致 的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按 照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修 改 付 款 计 划 表
( 3) 不 采 用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按 季 度 编 制 的 支 付 估 算 付 款
计 划 表 , 用 于 支 付 参 考 。
14.4.2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第 8.4款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约 定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签 约 合 同 价 和 工 程 量 等 因 素 对 总 价 合 同 进 行 分 解 , 确 定 付 款 期 数
计 划 每 期 达 到 的 主 要 形 象 进 度 和 ( 或 ) 完 成 的 主 要 计 划 工 程 量 ( 含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试 验 和 竣 工 后 试 验 等 ) 等 目 标 任 务 , 编 制 付 款 计 划 表 。 其 中 人 工 费 应 按 月 确 定 付
款 期 和 付 款 计 划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后 7天 内 ,
将 付 款 计 划 表 及 编 制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支 持 性 资 料 报 送 工 程 师 。
( 2)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付 款 计 划 表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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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到 经 工 程 师 审 核 的 付 款 计 划 表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付 款 计 划 表 为 有
约 束 力 的 付 款 计 划 表 。
( 3)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付 款 计 划 表 审 批 的 , 也 未 及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的 , 则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付 款 计 划 表 视 为 已 经 获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
14.5 竣 工 结 算
14.5.1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42天 内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 并 提 交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有 关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资 料 清 单 和
份 数 等 要 求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1) 竣 工 结 算 合 同 价 格
( 2)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款 项
( 3) 采 用 第 14.6.1项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第 ( 2) 种 方 式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列 明 应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金 额 采 用 第 14.6.1项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中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按 第 14.6款 质 量 保 证 金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作 为 附 件
( 4)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
14.5.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14天 内 完
成 核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工 程 师 提 交 的 经 审 核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14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 并 由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签 发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对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书 后 28天 内 未 完 成 审 批 且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发 包 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 并 自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后 第 29天 起 视 为 已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的 14天 内 ,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的 竣 工 付 款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支 付
违 约 金 逾 期 支 付 超 过 56天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的 两 倍 支 付 违 约 金 。
(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 对 于 有 异 议 部 分 应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7天 内 提 出 异 议 , 并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或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对 于 无 异 议 部 分 ,
发 包 人 应 签 发 临 时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 并 按 本 款 第 ( 2) 项 完 成 付 款 。 承 包 人 逾 期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认 可 发 包 人 的 审 批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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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经 双 方 协 商 , 部 分 工 作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进 行 的 , 承 包 人 应 当 编 制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中 应 当 列 明 承 包 人 应 当 完 成 的 扫 尾 工 作 的 内 容 及 完 成 时 间 。
承 包 人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中 的 内 容 应 取 得 的 费 用 包 含 在 第 14.5.1项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及 第 14.5.2项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中 一 并 结 算 。
扫 尾 工 作 的 缺 陷 责 任 期 按 第 11条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处 理 。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扫 尾
工 作 清 单 约 定 的 完 成 时 间 完 成 扫 尾 工 作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按
照 第 11.3款 缺 陷 调 查 处 理 。
14.6 质 量 保 证 金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 在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前 , 承 包 人 已 经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不 得 同 时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
14.6.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 1)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2) 预 留 相 应 比 例 的 工 程 款
(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质 量 保 证 金 原 则 上 采 用 上 述 第 ( 1) 种 方 式 , 且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天 内 ,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时 , 发 包 人 应 同 时 返 还 预 留 的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工 程 价 款 ( 如 有 ) 。
但 不 论 承 包 人 以 何 种 方 式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 累 计 金 额 均 不 得 高 于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14.6.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双 方 约 定 采 用 预 留 相 应 比 例 的 工 程 款 方 式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 1)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预 留 , 直 至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总 额 达 到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金 额 或 比 例 为 止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预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3)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预 留 方 式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原 则 上 采 用 上 述 第 ( 1) 种 方 式 。
如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签 发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28天 内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发 包 人 应 同
时 返 还 预 留 的 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工 程 价 款 。 发 包 人 在 返 还 本 条 款 项 下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同 类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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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 发 包 人 根 据
第 11.6款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后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应 于 7天 内 将 质 量 保 证 金 返 还 承 包
人 , 逾 期 未 返 还 的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7
天 内 不 予 答 复 , 视 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返 还 质 量 保 证 金 申 请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对 质 量 保 证 金 预 留 返 还 以 及 工 程 维 修 质 量 费 用 有 争 议 的 ,
按 本 合 同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的 争 议 和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处 理 。
14.7 最 终 结 清
14.7.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后 7天
内 ,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应 列 明 质 量 保 证 金 应 扣 除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增 减 费 用 。
( 2) 发 包 人 对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修 正 和 提 供
补 充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修 正 后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14.7.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 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14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 又 未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 视 为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 且 自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后 15天 起 视 为 已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
( 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7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支 付 利 息 逾 期 支 付 超 过
56天 的 , 按 照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 LPR) 的 两 倍 支 付 利 息 。
( 3)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颁 发 的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有 异 议 的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办 理 。
第 15条 违 约
15.1 发 包 人 违 约
15.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形 , 属 于 发 包 人
违 约 :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延 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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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3.1.1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 施 的
( 4)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工 程 暂 停 施 工 的
( 5) 工 程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 6) 发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
( 7) 发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他 义 务 的 。
15.1.2 通 知 改 正
发 包 人 发 生 除 第 15.1.1项 第 (6)目 以 外 的 违 约 情 况 时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28天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相 应 部 位 工 程 实 施 , 并 通 知 工 程 师 。
15.1.3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给 承 包 人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 此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另 行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5.2 承 包 人 违 约
15.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属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
( 1)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实 施 和 竣 工 的 工 程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 2)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的
( 3) 承 包 人 违 反 约 定 采 购 和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4)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 5) 承 包 人 未 经 工 程 师 批 准 , 擅 自 将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设 施 或 材 料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 6)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7)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或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 8)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 未 能 在 合 理 期 限 对 工 程 缺 陷 进 行 修 复 ,
或 拒 绝 按 发 包 人 指 示 进 行 修 复 的
( 9) 承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其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
( 10)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他 义 务 的 。
15.2.2 通 知 改 正
承 包 人 发 生 除 第 15.2.1项 第 (7)目 第 (9)目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违 约 情 况 时 ,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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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改 正 。
15.2.3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此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另 行 约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5.3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违 约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一 方 当 事 人 因 第 三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违 约 的 , 应 当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按 照 约 定 解
决 。
第 16条 合 同 解 除
16.1 由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16.1.1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有 权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通 知 中 应 注 明 是 根 据 第 16.1.1项 发 出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14天 前 告 知 承 包 人 其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 除 非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该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通 知 后 14天 内 采 取 了 补 救 措 施 , 否 则 发 包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日 期 应 为 承 包 人 收 到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的 日 期 , 但 在 第 (5)目 的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无 须 提 前 告 知 承 包 人 其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 可 直 接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 1)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4.2款 履 约 担 保 的 约 定
( 2)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4.5款 分 包 有 关 分 包 和 转 包 的 约 定
( 3) 承 包 人 实 际 进 度 明 显 落 后 于 进 度 计 划 , 并 且 未 按 发 包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并
修 正 进 度 计 划
( 4) 工 程 质 量 有 严 重 缺 陷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使 修 复 开 始 日 期 拖 延 达 28天 以 上
( 5) 承 包 人 破 产 停 业 清 理 或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情 况 表 明 承 包 人 将 进 入 破 产 和
( 或 ) 清 算 程 序 , 已 有 对 其 财 产 的 接 管 令 或 管 理 令 ,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和 解 , 或 为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在 财 产 接 管 人 受 托 人 或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下 营 业 , 或 采 取 了 任 何 行 动 或 发
生 任 何 事 件 (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 具 有 与 前 述 行 动 或 事 件 相 似 的 效 果
( 6) 承 包 人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经 发 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其 履 约 后 仍 未 能 依 约 履 行 合 同 或 以 不 适 当 的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7) 未 能 通 过 的 竣 工 试 验 未 能 通 过 的 竣 工 后 试 验 , 使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和 ( 或 )
整 个 工 程 丧 失 了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生 产 功 能
( 8)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暂 停 工 作 超 过 56天 且 暂 停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 或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暂 停 工 作 超 过 18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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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承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8.2款 竣 工 日 期 规 定 , 延 误 超 过 182天
( 10) 工 程 师 根 据 第 15.2.2项 通 知 改 正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后 , 承 包 人 在 指 定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不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16.1.2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约 定 执 行 :
( 1) 除 了 为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或 工 程 安 全 清 理 和 必 须 执 行 的 工 作 外 , 停 止 执 行
所 有 被 通 知 解 除 的 工 作 , 并 将 相 关 人 员 撤 离 现 场
( 2)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应 将 与 被 解 除 合 同 相 关 的 和 正 在 执 行 的 分 包 合 同 及
相 关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转 让 至 发 包 人 和 ( 或 ) 发 包 人 指 定 方 的 名 下 , 包 括 永 久 性 工 程 及
工 程 物 资 , 以 及 相 关 工 作
( 3) 移 交 已 完 成 的 永 久 性 工 程 及 负 责 已 运 抵 现 场 的 工 程 物 资 。 在 移 交 前 , 妥 善
做 好 己 完 工 程 和 已 运 抵 现 场 的 工 程 物 资 的 保 管 维 护 和 保 养
( 4) 将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及 承 包 人 为 本 工 程 编 制 的 设 计 文 件 技 术 资 料 及
其 它 文 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 在 承 包 人 留 有 的 资 料 文 件 中 , 销 毁 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信
息 相 关 的 数 据 及 资 料 的 备 份
( 5) 移 交 相 应 实 施 阶 段 已 经 付 款 的 并 已 完 成 的 和 尚 待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图 纸
资 料 操 作 维 修 手 册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质 检 资 料 竣 工 资 料 等
16.1.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估 价 付 款 和 结 算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解 除 的 , 则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28天 内 完 成 估 价
付 款 和 清 算 , 并 按 以 下 约 定 执 行 :
( 1) 合 同 解 除 后 , 按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商 定 或 确 定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对
应 的 合 同 价 款 , 以 及 承 包 人 已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的 价
值
( 2)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3) 合 同 解 除 后 , 因 解 除 合 同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4)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指 示 完 成 现 场 的 清 理 和 撤 离
( 5)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解 除 后 进 行 清 算 , 出 具 最 终 结 清 付 款 证 书 , 结 清
全 部 款 项 。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暂 停 对 承 包 人 的 付 款 , 查 清 各 项 付 款 和
已 扣 款 项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未 能 就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清 算 和 款 项 支 付 达 成 一 致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
16.1.4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可 以 继 续 完 成 工 程 , 和 ( 或 ) 安 排 第 三 人 完 成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将 其 为 实 施 合 同 而 订 立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订 货 合 同 或 任 何 服 务 合 同 利 益
100
转 让 给 发 包 人 , 并 在 承 包 人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后 的 14天 内 , 依 法 办 理 转 让 手 续 。 发
包 人 和 ( 或 ) 第 三 人 有 权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
16.2 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16.2.1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有 权 基 于 下 列 原 因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通 知 中 应 注 明 是 根 据 第 16.2.1项 发 出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14天 前 告 知 发 包 人 其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 除 非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该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通 知 后 14天 内 采 取 了 补 救 措 施 , 否 则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解 除 日 期 应 为 发 包 人 收 到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的 日 期 , 但 在 第 (5)目 的 情 况
下 , 承 包 人 无 须 提 前 告 知 发 包 人 其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 可 直 接 发 出 正 式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 1) 承 包 人 就 发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2.5.2项 关 于 发 包 人 的 资 金 安 排 发 出 通 知 后 42
天 内 , 仍 未 收 到 合 理 的 证 明
( 2) 在 第 14条 规 定 的 付 款 时 间 到 期 后 42天 内 , 承 包 人 仍 未 收 到 应 付 款 项
( 3) 发 包 人 实 质 上 未 能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义 务 , 构 成 根 本 性 违 约
( 4) 发 承 包 双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后 的 84天 内 , 承 包 人 未 收 到 根 据 第 8.1款 开
始 工 作 的 开 始 工 作 通 知
( 5) 发 包 人 破 产 停 业 清 理 或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情 况 表 明 发 包 人 将 进 入 破 产 和
( 或 ) 清 算 程 序 或 发 包 人 资 信 严 重 恶 化 , 已 有 对 其 财 产 的 接 管 令 或 管 理 令 , 与 债 权
人 达 成 和 解 , 或 为 其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在 财 产 接 管 人 受 托 人 或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下 营 业 ,
或 采 取 了 任 何 行 动 或 发 生 任 何 事 件 ( 根 据 有 关 适 用 法 律 ) 具 有 与 前 述 行 动 或 事 件 相
似 的 效 果
( 6) 发 包 人 未 能 遵 守 第 2.5.3项 的 约 定 提 交 支 付 担 保
( 7) 发 包 人 未 能 执 行 第 15.1.2项 通 知 改 正 的 约 定 ,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8) 因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暂 停 工 作 超 过 56天 且 暂 停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 或 因 发 包 人 的
原 因 暂 停 工 作 超 过 182天 的
( 9)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开 始 工 作 日 期 迟 于 承 包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在 无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情 况 下 , 订 立 本 合 同 之 日 ) 后 第 84天 的 。
发 包 人 接 到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意 向 通 知 后 14天 内 , 发 包 人 随 后 给 予 了 付 款 , 或 同
意 复 工 或 继 续 履 行 其 义 务 或 提 供 了 支 付 担 保 等 , 承 包 人 应 尽 快 安 排 并 恢 复 正 常 工 作
因 此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 竣 工 日 期 顺 延 承 包 人 因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16.2.2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约 定 执 行 :
101
( 1) 除 为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工 程 安 全 的 工 作 外 , 停 止 所 有 进 一 步 的 工 作 承 包
人 因 执 行 该 保 护 工 作 而 产 生 费 用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承 包 人 已 获 得 支 付 的 承 包 人 文 件 生 产 设 备 材 料 和 其 他 工
作
( 3) 从 现 场 运 走 除 为 了 安 全 需 要 以 外 的 所 有 属 于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货 物 , 并 撤 离 现
场 。
16.2.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付 款
承 包 人 按 照 本 款 约 定 解 除 合 同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解 除 合 同 后 28天 内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
并 退 还 履 约 担 保 :
( 1) 合 同 解 除 前 所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款
( 2) 承 包 人 为 工 程 施 工 订 购 并 已 付 款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价 款 发
包 人 付 款 后 , 该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3) 承 包 人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发 生 的 , 而 发 包 人 未 支 付 的 金 额
( 4) 承 包 人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遣 散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款 项
( 5)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前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 6)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款 项
( 7)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返 还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8) 因 解 除 合 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承 包 人 应 妥 善 做 好 已 完 工 程 和 与 工 程 有 关 的 已 购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护 和 移 交
工 作 , 并 将 施 工 设 备 和 人 员 撤 出 施 工 现 场 , 发 包 人 应 为 承 包 人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16.3 合 同 解 除 后 的 事 项
16.3.1 结 算 约 定 依 然 有 效
合 同 解 除 后 , 由 发 包 人 或 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结 算 及 结 算 后 的 付 款 约 定 仍 然 有
效 , 直 至 解 除 合 同 的 结 算 工 作 结 清 。
16.3.2 解 除 合 同 的 争 议
双 方 对 解 除 合 同 或 解 除 合 同 后 的 结 算 有 争 议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的 约 定
处 理 。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不 可 预 见 ,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不 可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且 不 能 提 前 防 备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社 会 性 突 发 事 件 , 如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骚
乱 戒 严 暴 动 战 争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7.2 不 可 抗 力 的 通 知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觉 察 或 发 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 使 其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受 到 阻 碍 时 ,
102
有 义 务 立 即 通 知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工 程 师 , 书 面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受 阻 碍 的 详 细 情
况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
不 可 抗 力 持 续 发 生 的 ,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应 每 隔 28天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和 工 程
师 提 交 中 间 报 告 , 说 明 不 可 抗 力 和 履 行 合 同 受 阻 的 情 况 , 并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28天 内 提 交 最 终 报 告 及 有 关 资 料 。
17.3 将 损 失 减 至 最 小 的 义 务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后 ,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应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和 减 少 损 失 的 扩 大 , 使 不
可 抗 力 对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减 至 最 小 。 另 一 方 全 力 协 助 并 采 取 措 施 , 需 暂 停 实 施
的 工 作 , 立 即 停 止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导 致 损 失 扩 大 的 , 应 对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
17.4 不 可 抗 力 后 果 的 承 担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等 后 果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以 下 原 则 承 担 :
( 1) 永 久 工 程 , 包 括 已 运 至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损 害 , 以 及 因 工 程 损
害 造 成 的 第 三 人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的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各 自 承 担 其 人 员 伤 亡 及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 4) 因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已 经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的 , 应 当 顺 延 工 期 , 由 此 导 致 承 包 人 停 工 的 费 用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合 理 分 担 ,
停 工 期 间 必 须 支 付 的 现 场 必 要 的 工 人 工 资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5) 因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或 将 引 起 工 期 延 误 , 发 包 人 指 示 赶 工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赶 工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6) 承 包 人 在 停 工 期 间 按 照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照 管 清 理 和 修 复 工 程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后 果 及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各 自
承 担 。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前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支 付 。
17.5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分 包 人
分 包 人 根 据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 有 权 获 得 更 多 或 者 更 广 的 不 可 抗 力 而 免 除 某 些 义
务 时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分 包 合 同 中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向 发 包 人 抗 辩 免 除 其 义 务 。
17.6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因 单 次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连 续 超 过 84天 或 累 计 超 过 140天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合 同 解 除 后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10.5款 竣 工 退 场 的 规 定 进
行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的 款 项 , 该 款
项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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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 同 解 除 前 承 包 人 已 完 成 工 作 的 价 款
( 2) 承 包 人 为 工 程 订 购 的 并 已 交 付 给 承 包 人 , 或 承 包 人 有 责 任 接 受 交 付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价 款 当 发 包 人 支 付 上 述 费 用 后 , 此 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与 其
他 物 品 应 成 为 发 包 人 的 财 产 , 承 包 人 应 将 其 交 由 发 包 人 处 理
( 3) 发 包 人 指 示 承 包 人 退 货 或 解 除 订 货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或 因 不 能 退 货 或 解
除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4) 承 包 人 撤 离 施 工 现 场 以 及 遣 散 承 包 人 人 员 的 费 用
( 5)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在 合 同 解 除 前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款 项
( 6) 扣 减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的 款 项
( 7) 双 方 商 定 或 确 定 的 其 他 款 项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上 述 款 项
后 28天 内 完 成 上 述 款 项 的 支 付 。
第 18条 保 险
18.1 设 计 和 工 程 保 险
18.1.1 双 方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向 双 方 同 意 的 保 险 人 投 保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责 任 险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等 保 险 。 具 体 的 投 保 险 种 保 险 范 围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费 率 保 险 期 限 等 有 关 内 容 应 当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明 确 约 定 。
18.1.2 双 方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投 保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颁 发 前 维 持 其 持 续 有 效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最 低 投 保 额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内 约 定 。
18.2 工 伤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8.2.1 发 包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为 其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雇 用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并 要 求 工 程 师 及 由 发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雇 用
人 员 依 法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18.2.2 承 包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为 其 履 行 合 同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 并 要 求 分 包 人 及 由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雇 用 的 全 部 人 员
依 法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
18.2.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包 括 其 员 工 及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 具 体 事 项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
18.3 货 物 保 险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的 约 定 为 运 抵 现 场 的 施 工 设 备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保 险 期 限 自 上 述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至 其 不 再 为 工 程 所 需 要 为
止 。
18.4 其 他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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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工 程 总 承 包 模 式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 投 保 其
他 保 险 并 保 持 保 险 有 效 , 其 投 保 费 用 发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工 程 总 承 包 模
式 所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投 保 相 应 保 险 并 保 持 保 险 有 效 , 其 投 保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 但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新 颁 布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由 承 包 人 投
保 的 强 制 保 险 ,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的 约 定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
18.5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18.5.1 持 续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与 保 险 人 保 持 联 系 , 使 保 险 人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变 动 ,
并 确 保 按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持 续 保 险 。
18.5.2 保 险 凭 证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及 时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其 已 投 保 的 各 项 保 险 的 凭 证 和 保 险 单 复
印 件 , 保 险 单 必 须 与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条 件 保 持 一 致 。
18.5.3 未 按 约 定 投 保 的 补 救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保 险 , 或 未 能 使 保 险 持 续 有 效 的 ,
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代 为 办 理 , 所 需 费 用 由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办 理 某 项 保 险 , 导 致 受 益 人 未 能 得 到
足 额 赔 偿 的 , 由 负 有 投 保 义 务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责 按 照 原 应 从 该 项 保 险 得 到 的 保 险 金
数 额 进 行 补 足 。
18.5.4 通 知 义 务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变 更 除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并 通 知 工 程 师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投 保 人 应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报 告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双 方 按 本 条 规 定 投 保 不 减 少 双 方 在 合 同 下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19条 索 赔
19.1 索 赔 的 提 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 任 意 一 方 认 为 有 权 得 到 追 加 /减 少 付 款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 或 )
延 长 工 期 的 , 应 按 以 下 程 序 向 对 方 提 出 索 赔 :
( 1) 索 赔 方 应 在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索 赔 事 件 发 生 后 28天 内 , 向 对 方 递 交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 并 说 明 发 生 索 赔 事 件 的 事 由 索 赔 方 未 在 前 述 28天 内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的 , 丧 失 要 求 追 加 /减 少 付 款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 或 ) 延 长 工 期 的 权 利
( 2) 索 赔 方 应 在 发 出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后 28天 内 , 向 对 方 正 式 递 交 索 赔 报 告 索
赔 报 告 应 详 细 说 明 索 赔 理 由 以 及 要 求 追 加 的 付 款 金 额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 或 ) 延
长 的 工 期 ,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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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索 赔 事 件 具 有 持 续 影 响 的 , 索 赔 方 应 每 月 递 交 延 续 索 赔 通 知 , 说 明 持 续 影
响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记 录 , 列 出 累 计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 或 ) 工 期 延
长 天 数
( 4) 在 索 赔 事 件 影 响 结 束 后 28天 内 , 索 赔 方 应 向 对 方 递 交 最 终 索 赔 报 告 , 说 明
最 终 要 求 索 赔 的 追 加 付 款 金 额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 或 ) 延 长 的 工 期 , 并 附 必 要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 5) 承 包 人 作 为 索 赔 方 时 , 其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索 赔 报 告 及 相 关 索 赔 文 件 应 向
工 程 师 提 出 发 包 人 作 为 索 赔 方 时 , 其 索 赔 意 向 通 知 书 索 赔 报 告 及 相 关 索 赔 文 件
可 自 行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或 由 工 程 师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
19.2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 程 序
( 1) 工 程 师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索 赔 报 告 后 , 应 及 时 审 查 索 赔 报 告 的 内 容 查 验
承 包 人 的 记 录 和 证 明 材 料 , 必 要 时 工 程 师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交 全 部 原 始 记 录 副 本 。
( 2) 工 程 师 应 按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商 定 或 确 定 追 加 的 付 款 和 ( 或 ) 延 长 的
工 期 , 并 在 收 到 上 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发 包 人 ,
并 在 42天 内 , 将 发 包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承 包 人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42天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认 可 索 赔 。
( 3) 承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作 出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后 28天 内
完 成 支 付 。 承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19.3 发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 程 序
( 1) 承 包 人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索 赔 报 告 后 , 应 及 时 审 查 索 赔 报 告 的 内 容 查 验
发 包 人 证 明 材 料
( 2) 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42天 内 , 将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答 复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索 赔 通 知 书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42天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认 可 索 赔 。
( 3) 发 包 人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发 包 人 可 从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价 款 中 扣
除 赔 付 的 金 额 或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发 包 人 不 接 受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的 , 按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
19.4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 1) 承 包 人 按 第 14.5款 竣 工 结 算 约 定 接 收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后 , 应 被 认 为 已 无 权
再 提 出 在 合 同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前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索 赔 。
( 2) 承 包 人 按 第 14.7款 最 终 结 清 提 交 的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中 , 只 限 于 提 出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后 发 生 的 索 赔 。 提 出 索 赔 的 期 限 均 自 接 受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时 终 止 。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20.1 和 解
106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自 行 和 解 ,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
20.2 调 解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争 议 请 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作 为 合 同 补 充 文 件 , 双 方 均 应 遵 照 执 行 。
20.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采 取 争 议 评 审 方 式 及 评 审 规 则 解 决 争 议 的 ,
按 下 列 约 定 执 行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共 同 选 择 一 名 或 三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 组 成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 如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未 对 成 员 人 数 进 行 约 定 , 则 应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订 立 后 28天 内 ,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14天 内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
选 择 一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共 同 确 定 选 择 三 名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 各
自 选 定 一 名 , 第 三 名 成 员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共 同 确 定 或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委 托 已 选 定 的 争 议
评 审 员 共 同 确 定 , 为 首 席 争 议 评 审 员 。 争 议 评 审 员 为 一 人 且 合 同 当 事 人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或 争 议 评 审 员 为 三 人 且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首 席 争 议 评 审 员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的 , 由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评 审 机 构 指 定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争 议 评 审 员 报 酬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
20.3.2 争 议 的 避 免
合 同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共 同 书 面 请 求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 就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争 议 的 情 况 提 供 协 助 或 进 行 非 正 式 讨 论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应 给 出 公 正 的 意 见 或
建 议 。
此 类 协 助 或 非 正 式 讨 论 可 在 任 何 会 议 施 工 现 场 视 察 或 其 他 场 合 进 行 , 并 且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均 应 出 席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在 此 类 非 正 式 讨 论 上 给 出 的 任 何 意 见 或 建 议 , 无 论 是 口 头 还 是 书
面 的 , 对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在 之 后 的 争 议 评 审 程 序 或 决
定 中 也 不 受 此 类 意 见 或 建 议 的 约 束 。
20.3.3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共 同 提 请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应 秉 持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 充 分 听 取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标 准 案 例 经 验 及 商 业 惯 例 等 , 自 收 到 争 议 评 审 申 请 报 告 后 14天 或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建 议 并 经 双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期 限 内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 并 说 明 理 由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对 本 项 事 项 另 行 约 定 。
107
20.3.4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的 效 力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作 出 的 书 面 决 定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双 方 应 遵 照 执 行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或 不 履 行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的 , 双 方
可 选 择 采 用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接 受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 并 不 影 响 暂 时 执 行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 直 到 在 后 续 的 采 用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中 对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进 行 了 改 变 。
20.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产 生 的 争 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中 约 定 以
下 一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 1) 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20.5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效 力
合 同 有 关 争 议 解 决 的 条 款 独 立 存 在 , 合 同 的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或 者 终 止 的 ,
不 影 响 合 同 中 有 关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的 效 力 。
108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第 1条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 和 解 释
1.1.1 合 同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5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的 范 围 : 以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建 设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图 审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各 类 检 测 委 托 实 施 竣 工 图 编 制 完 成 竣 工 通 电 验 收 及 备 案
移 交 保 修 服 务 等 所 有 应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同 时 对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费 用 合 同 信 息 等 管 理 和 控 制 。
1.1.3.9 作 为 施 工 场 所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
1.1.3.10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依 据 设 计 图 纸 的 红 线 范 围 。
1.1.3.11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红 线 范 围 外 为 配 合 施 工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占 用 的 土 地
河 道 道 路 绿 化 地 下 空 间 等 。
1.2 语 言 文 字
本 合 同 除 使 用 汉 语 外 , 还 使 用 / 语 言 。
1.3 法 律
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以 及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等 。
1.4 标 准 和 规 范
1.4.1 适 用 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规 范 ( 名 称 ) 包 括 :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省 市 设 计
规 范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质 量 评 定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文 件 及 施 工 图 纸 中 的 有 关 技
术 等 要 求 执 行 。 如 遇 设 计 或 施 工 规 范 和 标 准 对 同 一 问 题 的 处 理 出 现 矛 盾 的 情 况 时 ,
承 包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工 程 师 , 并 提 出 解 决 办 法 , 征 得 工 程 师 和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后 实 施 ,
如 施 工 过 程 中 规 范 调 整 , 须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范 执 行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考 虑 , 不 另 计
取 。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时 间 :
/ 。
1.4.3 没 有 成 文 规 范 标 准 规 定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于 投 标 前
充 分 考 虑 通 电 验 收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要 求 , 其 费 用 已 含 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发 包 人 不 另 支
109
付 。
1.4.4 发 包 人 对 于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功 能 要 求 : 满 足 发 包 人 要 求 , 同 时 满
足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对 于 本 项 目 的 验 收 要 求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6 文 件 的 提 供 和 照 管
1.6.1 发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发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期 限 名 称 数 量 和 形 式 : 发 包 人 已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供 前
期 工 作 相 关 资 料 等 已 有 文 件 , 承 包 人 应 据 此 投 标 并 组 织 工 程 设 计 现 场 施 工 , 如 因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1.6.2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提 供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内 容 提 供 期 限 名 称 数 量 和 形 式 :
1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范 围 和 提 供 的 期 限 数 量 :
( 1)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 按 工 程 总 体 进 度 计 划 规 定 的 施 工 进 场 14 日 前 提 供 3
份
( 2) 项 目 实 施 文 件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采 购 进 度 计 划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总 体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包 括 施 工 技 术 方 法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施 工 人 力 资 源 计 划
一 览 表 主 要 施 工 机 具 资 源 计 划 一 览 表 在 内 )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实 施 计 划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主 要 单 项 工 程 和 主 要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单 项 工 程 和 分 部 分 项 施 工
前 7日 内 提 供 2份
质 量 保 证 细 则 和 工 作 执 行 文 件 : 各 设 计 和 实 施 阶 段 开 始 实 施 前 14日 内 提 供 2
份
竣 工 试 验 方 案 : 达 到 竣 工 试 验 条 件 14日 前 提 供 2份
施 工 环 保 措 施 计 划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安 全 措 施 计 划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和 突 发 治 安 时 间 紧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 承
包 人 进 场 7日 前 提 供 2份 。
2 工 程 师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批 复 的 期 限 : 工 程 师 在 接 到 项 目 实 施 文 件 后 7日 内 批 复 ,
工 程 师 的 批 复 认 可 并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合 同 责 任 。
1.6.4 文 件 的 照 管
关 于 现 场 文 件 准 备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10
1.7 联 络
1.7.2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 包 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 。
发 包 人 的 送 达 地 址 : 发 包 人 办 公 室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送 达 方 式 ( 包 括 电 子 传 输 方 式 ) : 。
承 包 人 的 送 达 地 址 : 现 场 工 程 办 公 室 。
1.10 知 识 产 权
1.10.1 由 发 包 人 ( 或 以 发 包 人 名 义 ) 编 制 的 发 包 人 要 求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 属 发 包 人 所 有 。
1.10.2 由 承 包 人 ( 或 以 承 包 人 名 义 )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的 文 件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设 计 工 作 成 果 和 建 造 完 成 的 建 筑 物 的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 除 署 名 权 以 外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
1.10.4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1.11 保 密
双 方 订 立 的 商 业 保 密 协 议 ( 名 称 ) : ,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双 方 订 立 的 技 术 保 密 协 议 ( 名 称 ) : ,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1.13 责 任 限 制
承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赔 偿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 / 。
1.14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的 应 用
关 于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的 开 发 使 用 存 储 传 输 交 付 及 费 用 约 定 如 下 :
/ 。
第 2条 发 包 人
2.2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和 工 作 条 件
2.2.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 开 工 日 期 7天 前 。
2.2.2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的 工 作 条 件 包 括 :
( 1)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 2)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接 入 点 前 的 用 水 用 电 ( 含 设 备 )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用 水 用 电 等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3)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及 支 付 运 行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2.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 发 包 人 已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提 供 已
有 基 础 资 料 , 承 包 人 应 据 此 组 织 工 程 设 计 现 场 施 工 , 如 因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由 承 包
111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2.5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5.2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资 金 安 排 的 期 限 要 求 : 招 标 时 已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
2.5.3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期 限 金 额 ( 或 比 例 ) : 本 项 目 发 包 人 不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2.7 其 他 义 务
发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 。
第 3条 发 包 人 的 管 理
3.1 发 包 人 代 表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号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职 务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联 系 电 话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电 子 邮 箱 :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职 责 : 负 责 发 包 人 全 过 程 全 方 面 的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
( 1) 对 工 程 设 计 材 料 采 购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进 行 全 面 管 理
( 2) 代 表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设 计 材 料 采 购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监 督 , 工 程 设 计 材 料 采 购 质 量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存 在 问 题 或 施 工 进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现 场 代 表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3) 发 包 人 代 表 可 委 派 有 关 具 体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自 己 部 分 权 力 和 职 责 , 并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撤 回 并 重 新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3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承 包 方
( 4)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指 令 通 知 及 签 证 须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仅 有 本 人 签
字 未 有 公 章 的 , 发 包 人 追 认 , 则 对 发 包 人 有 效 发 包 人 不 予 追 认 的 , 对 发 包 人 不 具
有 效 力 )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现 场 代 表 ( 或 合 同 约 定 签 收 人 ) , 承 包 人 代 表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 当 承 包 人 代 表 不 在 施 工 现 场 时 , 发 包 人 可 要 求 属 于 承
包 人 其 它 管 理 人 员 代 签 , 签 字 后 即 可 视 为 承 包 人 代 表 已 签 收 。
3.2 发 包 人 人 员
发 包 人 人 员 姓 名 :
发 包 人 人 员 职 务 :
发 包 人 人 员 职 责 : 。
3.3 工 程 师
112
3.3.1 工 程 师 名 称 :
工 程 师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内 容 :
工 程 师 权 限 :
( 1) 根 据 发 包 人 授 权 及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权 利 和 义 务 , 但 无 权 修 改 合 同 , 且 无 权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与 义 务 。
( 2) 现 场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环 境 保 护 及 监 理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其 它 职 能 。
( 3) 关 于 工 程 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办 公 室 通 水 通 电 , 费 用 全 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该 费 用 已 综 合 考 虑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 。
3.6 商 定 或 确 定
3.6.2 关 于 商 定 时 间 限 制 的 具 体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3.6.3 关 于 商 定 或 确 定 效 力 的 具 体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关 于 对
工 程 师 的 确 定 提 出 异 议 的 具 体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3.7 会 议
3.7.1 关 于 召 开 会 议 的 具 体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3.7.2 关 于 保 存 和 提 供 会 议 纪 要 的 具 体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第 4条 承 包 人
4.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 8)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1.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规 定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格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2.承 包 人 应 在 进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前 , 就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中 的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标 准
功 能 和 技 术 要 求 等 内 容 进 行 认 真 复 核 。 如 发 现 不 符 合 设 计 规 范 , 或 者 与 发 包 人 要
求 有 矛 盾 的 , 应 及 时 与 发 包 人 进 行 沟 通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需 调 整 并 构 成 变 更 的 ,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处 理 。
3.承 包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包 含 所 有 施 工 图 设 计 和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所 有 设 计 成
果 必 须 经 由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方 可 报 批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应 标 明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技 术 参 数 , 其 质 量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4.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设 计 审 查 阶 段 及 其 审 查 会 议 的 时 间 安 排 提 交 符 合 相
关 阶 段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
5.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的 组 织 协 调 进 度 控 制 等 所 有 相 关 设 计 工 作 , 对 所
有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的 正 确 性 合 理 性 承 担 责 任 。
6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技 术 联 系 单 变 更
113
联 系 单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与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以 及 国 家 及 地 方 颁 发 的 与 本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等 进 行 施 工 。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现 场 施 工 不 符 合 上 述 文 件 要 求 从 而 影 响 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整 改 或 返 工 要 求 的 ,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要 求 整 改 或 返 工 。 如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发 出 要 求 整 改 或 返 工 的 书 面 文 件 后 , 承 包 人 仍 不 落 实
整 改 返 工 或 整 改 返 工 不 到 位 的 , 则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等 的 不 良 程 度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每 次 2000元 的
经 济 扣 罚 , 同 一 问 题 若 被 连 续 要 求 , 则 每 加 发 一 张 督 促 单 , 罚 金 较 前 次 翻 倍 ,若 连 续
三 次 整 改 无 效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完 成 需 整 改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并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7 对 于 施 工 进 度 的 控 制 , 原 则 上 以 承 包 人 制 定 的 施 工 计 划 为 依 据 , 由 于 非 客 观
因 素 且 非 发 包 人 因 素 导 致 工 程 重 要 进 度 节 点 未 按 期 完 成 的 , 发 包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在 扣 发 当 期 工 程 款 的 基 础 上 , 酌 情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
处 罚 标 准 为 不 超 过 1万 元 ,并 由 发 包 人 直 接 在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8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和 维 修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 若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造 成 工 程 财 产 和 人 身 伤 害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及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发 包 人 不 再 单 独 另 行 支 付 。
9 为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的 连 续 性 可 追 溯 性 和 痕 迹 化 管 理 ,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规
范 填 写 现 场 施 工 日 志 , 即 时 如 实 填 写 ( 不 得 后 补 ) , 把 工 程 有 关 的 环 境 技 术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变 化 人 员 变 动 问 题 发 现 与 解 决 等 情 况 , 详 细 记 录 , 并 接 受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的 随 时 检 查 。
10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国 家 地 方 及 建 筑 行 业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
遵 守 发 包 人 相 关 制 度 流 程 , 如 有 不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的 行 为 , 发 包 人 有 权 按 相 关 规 定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处 罚 。
11 因 施 工 噪 声 物 体 坠 落 材 料 抛 撒 建 筑 垃 圾 现 场 排 污 等 影 响 环 境 卫 生
交 通 城 管 问 题 和 手 续 由 承 包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自 行 解 决 , 并 按 相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要
求 标 准 化 管 理 及 环 保 要 求 实 施 施 工 管 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发 包 人 给 予 配 合 。
12 材 料 设 备 和 工 程 的 试 验 和 检 验 的 费 用 : 建 筑 结 构 实 体 检 测 建 筑 材 料 常
规 检 测 节 能 检 测 等 各 项 试 验 检 验 检 测 等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实 施 并 承 担 相 关 的 费
用 。 各 项 试 验 检 验 检 测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市 地 方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设 计 明 确 要 求 的 检 测 频 率 内 容 实 施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监 理 单 位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并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对 工 程 原 材 料 工 程 实 体 进 行 平 行 检 测 , 承 包
人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监 理 单 位 的 此 项 工 作 , 如 阻 止 干 扰 , 发 包 人 有 权 进 行 相 应 处 罚 。
13 承 包 人 应 配 合 各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 含 发 包 人 独 立 发 包 专 业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 的
114
预 留 预 埋 工 作 , 负 责 已 施 工 完 的 半 成 品 保 护 。 同 各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进 行 技 术 复 核 并 办
理 交 接 , 下 一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不 得 破 坏 已 完 成 的 半 成 品 , 确 保 预 留 预 埋 的 准 确 无 误 。
14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文 物 保 护 古 树 名 木 现 有 林 地 的 保
护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电 缆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文 物 承 担 保 护 义 务 ,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
15 负 责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的 日 常 管 理 使 用 , 在 施 工 期 间 临 时 用 电 设 施 如 有 故 障 或
损 坏 , 由 承 包 方 负 责 修 复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必 须 按 规 范 操 作 , 如 果 发 生 事 故 由 承 包
方 自 行 负 责 。
16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管 理 区 及 施 工 场 地 应 设 有 临 时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和 施 工 排 水 设
施 , 生 活 施 工 垃 圾 等 处 置 应 妥 当 , 施 工 材 料 如 涂 料 化 学 品 等 应 妥 善 存 放 , 并 设
有 防 雨 防 风 等 措 施 。
17 承 包 人 应 全 权 负 责 其 劳 务 及 职 员 的 雇 佣 工 资 的 支 付 房 屋 膳 食 及 运 输
的 安 排 。 承 包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以 防 止 其 劳 务 及 职 员 发 生
任 何 违 法 的 妨 害 治 安 的 行 为 , 并 维 护 治 安 和 保 护 工 程 及 个 人 或 财 产 免 遭 上 述 行 为
的 破 坏 。
18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承 包 项 目 在 施 工 过 程 的 之 前 之 中 之 后 协 调 工 作 , 包 括 工
序 场 地 材 料 堆 放 人 员 食 宿 水 电 供 应 等 。
19 强 化 安 全 意 识 , 抓 好 安 全 生 产 , 杜 绝 事 故 发 生 , 施 工 中 发 生 安 全 及 人 身 事
故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处 理 , 并 承 担 全 部 费 用 和 责 任 。
20 如 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到 达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紧 急 停 工 及 整 理 现 场
卫 生 的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响 应 。
4.2 履 约 担 保
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
履 约 担 保 的 方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以 现 金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或 保 险 保 单 及 保 险 保 函 /凭 证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为 中 标 价
的 2%。
履 约 担 保 的 退 还 : 履 约 担 保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及 时 ( 无 息 ) 退 还 给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承 包 人 与 履 约 担 保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费 用 。
4.3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4.3.1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执 业 资 格 或 职 称 类 型 :
执 业 资 格 证 或 职 称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115
通 信 地 址 : 。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并 提 出 索 赔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4.3.2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到 位 率 应 达 到 85%以 上 , 且
每 月 不 少 于 22天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脱 岗 天 数 以
每 天 5000元 标 准 向 承 包 人 收 取 脱 岗 违 约 金 。
4.3.3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 负 责 承 包 人 全 过 程 全 方 面
的 工 程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并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4.3.4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属 于 因 人 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被 暂 停 或 吊 销 任 职
资 格 的 , 发 包 人 按 照 总 承 包 人 中 标 价 或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3-4.5 , 最 高 不 超 过 50万 元 ,
向 总 承 包 人 收 取 更 换 的 违 约 金 属 于 发 包 人 认 为 不 能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工 程 任 务 或 存 有
失 信 行 为 , 且 要 求 更 换 的 , 发 包 人 按 照 总 承 包 人 中 标 价 或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0.5-1.5 ,
最 高 不 超 过 25万 元 , 向 总 承 包 人 收 取 更 换 的 违 约 金 属 于 变 更 工 作 单 位 或 本 人 罹 患
严 重 疾 病 等 需 要 治 疗 或 者 休 养 , 配 偶 子 女 本 人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罹 患 严 重 疾 病 等 在
治 疗 或 者 休 养 期 间 需 要 本 人 陪 护 , 时 间 在 一 个 月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合 同 工 期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中 有 该 人 员 业 绩 要 求 或 总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提 出 的 , 发 包
人 按 照 总 承 包 人 中 标 价 或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0.1-0.2 , 最 高 不 超 过 3万 元 , 向 总 承 包 人
收 取 更 换 的 违 约 金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中 没 有 该 人 员 业 绩 要 求 且 中 标 人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提 出 的 , 可 以 不 收 取 更 换 的 违 约 金 。
4.3.5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且 有 权 收 取 合 同 价 2%的 违 约 金 ,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4.4 承 包 人 人 员
4.4.1 人 员 安 排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的 期 限 :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
天 内 。
承 包 人 提 交 关 键 人 员 信 息 及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等 证 明 其 具 备 担 任 关 键 人 员 能 力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期 限 : 接 到 开 工 通 知 后 7天 内 。
4.4.2 关 键 人 员 更 换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关 键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总 承 包 单 位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脱 岗 处 理 ,
并 自 擅 自 更 换 当 日 起 , 按 照 脱 岗 天 数 以 每 天 2500元 标 准 向 承 包 人 收 取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116
人 员 脱 岗 的 违 约 金 , 直 至 改 正 。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关 键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承 包 人 违 约 处 理 , 发 包 人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且 有 权 收 取 合 同 价 2%的 违 约 金 , 并 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4.4.3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在 岗 要 求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关 键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脱 岗 天 数 以 每 天
2500元 标 准 向 承 包 人 收 取 脱 岗 违 约 金 。
4.5 分 包
4.5.1 一 般 约 定
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4.5.2 分 包 的 确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工 作 的 , 承 包 人 应 选 择 符 合 有 关
资 质 要 求 的 单 位 进 行 分 包 , 但 需 取 得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发 包 人 同 意 承 包 人 分 包 的 工 作 , 除 第 4.5款 的 约 定 外 , 分 包 还 应 遵 循 以 下 约 定 :
( 1)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后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 交 给 监 理 人
( 2) 承 包 人 应 按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 按 时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4.5.5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4.6 联 合 体
4.6.2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分 工 费 用 收 取 发 票 开 具 等 事 项 : 按 承 包 人 联 合 体 协
议 执 行 。
4.7 承 包 人 现 场 查 勘
4.7.1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现 场 查 勘 的 责 任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4.8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不 可 预 见 的 困 难 包 括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4.10 为 他 人 提 供 方 便
( 1)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的 独 立
承 包 人 履 行 管 理 协 调 配 合 照 管 和 服 务 义 务 ,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经 包 括 在 承 包
人 的 签 约 合 同 价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包 括 : 承 包 人 免 费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已 在 现 场 设 置 的 所 有 设 施 向 发 包 人 和 工 程 师 提 供 现 场 办 公 场 所 。
( 2) 承 包 人 还 应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以 外 的 他 人 在 施 工 场 地 或 者 附 近 实
施 与 合 同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提 供 可 能 的 条 件 , 可 能 发 生 费 用 按 第 3.6款 商 定 或 确
定 。
117
第 5条 设 计
设 计 负 责 人 :
姓 名 : null null
职 务 : null null
结 构 工 程 师 证 书 号 : null null
联 系 电 话 : null null
电 子 信 箱 : null null
通 信 地 址 : null null
5.1 承 包 人 的 其 他 设 计 义 务 :
( 1)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和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深 化 设 计 , 提 供 符 合 技 术 标 准 及 合 同 要 求 的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提 供 施 工 配 合 服 务 。
( 2) 承 包 人 应 做 好 工 程 设 计 的 质 量 与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 加 强 工 程 设 计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 建 立 完 整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设 计 复 核 审
核 会 签 和 批 准 制 度 , 明 确 各 阶 段 的 责 任 人 。
( 3)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或 其 设 计 分 包 人 的 设 计 资 质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关 要 求 , 并 指 派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并 具 有 从 事 设 计 所 必 需 的 经 验 与 能 力 的 的 设 计 人 员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其 设 计 人 员 ( 包 括 分 包 人 的 设 计 人 员 )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 都 能 按 时 参 加 发 包
人 或 工 程 师 组 织 的 工 作 会 议 。
5.1.2 承 包 人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提 供 。
工 程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是 控 制 工 程 设 计 进 度 的 依 据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工 程 设 计 进 度 进
行 检 查 。
5.1.4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1)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符 合 法 律 技 术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及 合 同 的 要 求 。
( 2)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应 完 整 准 确 可 靠 , 设 计 方 案 论 证 充 分 , 计 算 成 果 可 靠 ,
并 能 够 实 施 。
( 3)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深 度 应 满 足 本 合 同 相 应 设 计 阶 段 的 规 定 要 求 , 并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规 定 。
( 4)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保 证 工 程 施 工 及 投 产 后 安 全 性 要 求 , 满 足 工 程 经 济 性 包
括 节 约 投 资 及 降 低 生 产 成 本 要 求 合 理 布 局 要 求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 议 ,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按
规 定 同 步 设 计 。
( 5) 应 根 据 法 律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保 证 专 业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年 限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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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相 应 的 合 理 使 用 寿 命 年 限 。
5.2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5.2.1 承 包 人 文 件 审 查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5.2.2 审 查 会 议 的 审 查 形 式 和 时 间 安 排 为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审 查 会 议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5.2.3 关 于 第 三 方 审 查 单 位 的 约 定 :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包 括 电 力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涉 及 费 用 (包 括 按 第 第 三 方 规 定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的 各 种 审 查 费 )已 含 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发 包 人 不 另 支 付 。 并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 施 工 图
阶 段 有 必 要 进 行 专 项 审 查 专 家 座 谈 等 服 务 于 施 工 图 的 专 题 会 议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 承
包 人 承 担 会 务 费 和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
5.3 培 训
培 训 的 时 长 为 按 发 包 人 和 业 主 单 位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为 培 训 提 供 的 人 员 设 施
和 其 它 必 要 条 件 为 / 。
5.4 竣 工 文 件
5.4.1 竣 工 文 件 的 形 式 提 供 的 份 数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要 求 : 八
份 。
5.4.3 关 于 竣 工 文 件 的 其 他 约 定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音 像 图 片 资 料 等 。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八 套 ( 所 有 资 料 应 清 晰 完 整 , 均 需 按 照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的 入 档 要 求 进 行 装 订 , 且 在 送 达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验 收 合 格 后 再 送 至 发 包 人 资
料 室 存 档 , 其 中 至 少 完 整 原 件 一 套 ) 。
项 目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包 括 进 城 建 档 案 馆 入 档 所 有 资 料 等
一 切 费 用 )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完 毕 后 七 日 内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先 进 档 并 提 交 发 包 人 。
5.5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5.5.3 对 最 终 操 作 和 维 修 手 册 的 约 定 : / 。
第 6条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6.1 实 施 方 法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施 方 法 设 备 设 施 和 材 料 :
( 1)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时 , 应 在 发 包 人 推 荐 品 牌 库 中 选 择 , 批 量 采 购
前 需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确 认 。 影 响 外 形 外 观 品 质 等 材 料 选 择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协 调 统 一 ,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
( 2) 如 发 包 人 无 推 荐 品 牌 的 材 料 设 备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设 计 和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采
119
购 , 并 提 供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及 出 厂 证 明 , 对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质 量 负 责 , 采 购 前 需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确 认 。
6.2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6.2.1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发 包 人 不 提 供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6.2.2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
承 包 人 负 责 完 成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全 部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验 收 运 输 和 保 管 。
所 购 材 料 须 经 相 关 部 门 检 测 认 可 , 最 终 须 确 保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及 移 交 。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设 计 技 术 文 件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
( 1) 承 包 人 应 对 其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 报 验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质 保 书
实 验 报 告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对 材 料 做 相 应 检 测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
若 承 包 人 承 建 的 工 程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系 承 包 人 偷 工 减 料 或 使 用 不 合 格 原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造 成 的 , 或 发 现 承 包 人 以 伪 劣 产 品 充 抵 或 与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材 料 设 备 不 符 , 发
包 人 有 权 让 承 包 人 更 换 该 材 料 设 备 , 直 至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确 认 验 收 合 格 , 发
包 人 有 权 无 限 期 追 溯 承 包 人 该 责 任
( 2) 承 包 人 要 求 用 别 的 材 料 代 替 合 同 中 指 定 的 材 料 时 , 必 须 向 监 理 工 程 师 递 交
高 于 合 同 指 定 材 料 的 质 量 证 明 , 经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同 意 后 方 能 替 换 。 确 实 因 市
场 缺 货 采 购 不 到 的 ,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前 书 面 申 请 征 得 发 包 人 签 字 同 意 , 更 换 的 品 牌 必
须 与 指 定 品 牌 是 在 同 等 档 次 , 同 时 承 包 人 不 得 由 此 变 更 提 高 单 价 。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改
使 用 不 是 指 定 品 牌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 3)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 合 同 各 方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原 则 按 照 相 关 流 程 进 行 无 信 息 价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询 价 定 价 , 对 于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价 格 的 无 信 息 价 材 料 及 设 备 , 承 包 方 可
直 接 列 入 预 算 ( 或 结 算 ) 送 审 , 由 结 算 审 核 时 确 定 最 终 价 格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拖 延 工 程 进 度 ,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对 发 包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发 包
方 保 留 追 溯 权 利 。
6.2.3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 承 担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库 房 堆 场 设 施 和 设 备 : / 。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 1) 自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之 日 起 , 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日 止 ( 2) 承 包 人 应 在 做 好 自
身 范 围 内 的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的 同 时 , 还 应 做 好 对 其 他 工 种 的 成 品 保 护 的 配 合 工 作 , 若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损 坏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或 更 换 ,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6.3 样 品
6.3.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
120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 以
发 包 人 要 求 为 准 。
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等 报 送
工 程 师 审 批 的 期 限 : 在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采 购 前 60天 将 采 购 清 单 提 交 发 包 人 及 工 程 师
审 核 。
6.4 质 量 检 查
6.4.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的 特 殊 标 准 或 要 求 : / 。
6.4.2 质 量 检 查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已 列 明 的 质 量 检 查 的 地 点 外 , 发 包 人 有 权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的 其 他
地 点 : 按 发 包 人 需 要 。
6.4.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关 于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的 特 别 约 定 : 。
6.5 由 承 包 人 试 验 和 检 验
6.5.1 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试 验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 按 工 程 进 度 。
试 验 所 需 要 的 试 验 设 备 取 样 装 置 试 验 场 所 和 试 验 条 件 :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 并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相 应 进 场 计 划 表 。
试 验 和 检 验 费 用 的 计 价 原 则 : 所 有 检 测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实 施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 该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如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检 测 报 告 有 怀 疑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另 行 委 托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重 新 检 测 。 如 重 新 检 测 的 结 果 与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检
测 结 果 相 符 且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的 , 检 测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如 重 新 检 测 的 结 果 不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的 , 检 测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且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相 关 的 工 程 内 容 进 行 彻 底 整 改
直 至 检 测 结 果 合 格 , 涉 及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第 7条 施 工
7.1 交 通 运 输
7.1.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需 要 ,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 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工 程 实 施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建 设 费 用 ( 已 含 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 发
包 人 予 以 配 合 。
承 包 人 应 完 善 施 工 期 车 辆 出 入 口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 该 方 案 需 由 交 警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1.2 场 外 交 通
121
关 于 场 外 交 通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调 查 取 得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已 含 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 。
7.1.3 场 内 交 通
关 于 场 内 交 通 的 特 别 约 定 : 发 包 人 不 提 供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所 需 费 用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
关 于 场 内 交 通 与 场 外 交 通 边 界 的 约 定 : 以 用 地 红 线 为 界 。
7.1.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
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2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7.2.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和 临 时 占 地 手 续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7.2.2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或 临 时 设 施 范 围 : 不 提 供 。
7.3 现 场 合 作
关 于 现 场 合 作 费 用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7.4 测 量 放 线
7.4.1 关 于 测 量 放 线 的 特 别 约 定 的 技 术 规 范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施 工
控 制 网 资 料 的 告 知 期 限 : 开 工 前 7天 内 双 方 现 场 交 验 , 并 做 交 验 记 录 。
7.5 现 场 劳 动 用 工
7.5.2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清 偿 事 宜 和 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 : 按 专 用 合 同
15.2.3条 款 执 行 。
7.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7.6.1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7.6.3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7.9 临 时 性 公 用 设 施
关 于 临 时 性 公 用 设 施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7.10 现 场 安 保
承 包 人 现 场 安 保 义 务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当 负 责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
第 8条 工 期 和 进 度
122
8.1 开 始 工 作
8.1.1 开 始 准 备 工 作 : 开 工 前 七 天 完 成 开 工 需 要 的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
8.1.2 开 工 通 知 :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18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发 包 人 只 承 担 由 此 延 长 的 工 期 。
8.2 竣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的 约 定 : / 。
8.3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8.3.1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内 容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8.3.2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提 交 和 修 改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的 提 交 及 修 改 期 限 : 提 交 时 间 按 专 用 条 款 1.6.2执 行 , 修 改 期 限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8.4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8.4.1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8.4.2 进 度 计 划 的 具 体 要 求 : 承 包 人 应 在 1.6.2要 求 的 时 间 内 编 制 详 细 的 进 度 计
划 , 包 括 设 计 承 包 人 文 件 提 交 采 购 制 造 检 验 运 达 现 场 施 工 安 装 试
验 的 各 个 阶 段 的 预 期 时 间 以 及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说 明 等 报 送 监 理 人 。 经 工 程 师 批
准 的 进 度 计 划 称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 是 控 制 合 同 工 程 进 度 的 依 据 。 承 包 人 还 应 根 据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 编 制 更 为 详 细 的 分 阶 段 或 分 项 进 度 计 划 , 报 工 程 师 批 准 。
关 键 路 径 及 关 键 路 径 变 化 的 确 定 原 则 : / 。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的 份 数 和 时 间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8.4.3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承 包 人 提 交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的 期 限 :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的 实 际
进 度 与 第 8.4.2项 的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 承 包 人 应 在 14日 内 向 工 程 师 提 交 修 订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申 请 报 告 , 并 附 有 关 措 施 和 相 关 资 料 。
发 包 人 批 复 修 订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申 请 报 告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承 包 人 答 复 发 包 人 提 出 修 订 合 同 计 划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8.5 进 度 报 告
进 度 报 告 的 具 体 要 求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8.7 工 期 延 误
8.7.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使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每 延 误 1日 的 误 期 赔 偿 金 额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万 分 之 三 且 不 低 于 每 天 1000元 , 累 计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为 建 安 工 程 费 结 算 价 的
123
5% 。
8.7.3 行 政 审 批 迟 延
行 政 审 批 报 送 的 职 责 分 工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8.7.4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双 方 约 定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的 情 形 :
( 1) 10级 以 上 持 续 24小 时 的 大 风
( 2) 24小 时 内 持 续 降 雨 且 降 水 量 为 200mm以 上
( 3) 40摄 氏 度 及 以 上 且 持 续 2天 以 上 的 高 温 天 气 。
以 上 恶 劣 天 气 造 成 的 损 失 , 发 包 人 只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其 他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特 殊 情 况 另 行 协 商 工 期 延 误 。
8.8 工 期 提 前
8.8.2 承 包 人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 。
第 9条 竣 工 试 验
9.1 竣 工 试 验 的 义 务
9.1.3 竣 工 试 验 的 阶 段 内 容 和 顺 序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竣 工 试 验 的 操 作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第 10条 验 收 和 工 程 接 收
10.1 竣 工 验 收
10.1.2 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负 责 整 理 和 提 交 的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或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施 工 资 料 的 要
求 , 并 满 足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具 体 内 容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并 满 足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份 数 : 八 套 。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承 包 人 承 担 。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工 程 ,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承 包 人 按 照 第 10.1.2款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或 按 照 本 款 重 新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的 日 期 (以 两 者 中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受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每 逾 期 一 天 , 按 照 同 期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计 算 违 约
金 。
10.3 工 程 的 接 收
10.3.1工 程 接 收 的 先 后 顺 序 时 间 安 排 和 其 他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0.3.2 接 受 工 程 时 承 包 人 需 提 交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类 别 内 容 份 数 和 提 交 时 间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0.3.3 发 包 人 逾 期 接 收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 。
10.3.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移 交 工 程 的 违 约 责 任 : / 。
124
10.4 接 收 证 书
10.4.1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 / 。
10.5 竣 工 退 场
10.5.1 竣 工 退 场 的 相 关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0.5.3人 员 撤 离
工 程 师 同 意 需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继 续 工 作 和 使 用 的 人 员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的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第 11条 缺 陷 责 任 与 保 修
11.2 缺 陷 责 任 期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期 限 : 工 程 通 过 通 电 验 收 之 日 起 24个 月 。
11.3 缺 陷 调 查
11.3.4 修 复 通 知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24小 时 内 派 人 修 理 。
11.6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承 包 人 应 于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后 7 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通 知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通 知 后 7 天 内 核 实 承 包 人 是 否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 承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的 维 修 费 用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缺 陷 责 任 期 届 满 通 知 后 /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证 书 。
11.7 保 修 责 任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期 限 和 责 任 为 : 详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第 12条 竣 工 后 试 验
本 合 同 工 程 是 否 包 含 竣 工 后 试 验 : 。
12.1 竣 工 后 试 验 的 程 序
12.1.2 竣 工 后 试 验 全 部 电 力 水 污 水 处 理 燃 料 消 耗 品 和 材 料 , 以 及 全 部
其 他 仪 器 协 助 文 件 或 其 他 信 息 设 备 工 具 劳 力 , 启 动 工 程 设 备 , 并 组 织 安
排 有 适 当 资 质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工 作 人 员 等 必 要 条 件 的 提 供 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第 13条 变 更 与 调 整
13.2 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13.2.2 工 程 师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 日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技 术 上 的 缺 陷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工 程 师
报 送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 日 内 审 批 完 毕 。 合 理 化 建 议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及
时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由 此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13.3.3项 执 行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125
变 更 的 , 工 程 师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13.2.3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变 更 建 议 的 利 益 分 享 约 定 : / 。
13.3 变 更 程 序
13.3.3 变 更 估 价
13.3.3.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关 于 变 更 估 价 原 则 的 约 定 : 根 据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 2018版 )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计 价 规 则 ( 2018版 ) 相 应 规 定 。
变 更 的 形 式 : ( 1) 永 久 工 程 的 规 模 的 变 化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款 的 变 更 ( 2) 承 包
人 提 出 并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采 纳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3)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变 更 ( 4)
承 包 人 对 自 身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试 验 竣 工 后 试 验 存 在 的 缺 陷 , 应 自 费 修 正 调 整
和 完 善 , 不 属 于 变 更 。 上 述 修 改 , 承 包 人 需 报 送 监 理 人 及 发 包 人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施 。 变 更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0-2013) , 其 相 应 单 价 的 确 认 方 法 为 :
( 1) 已 标 价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相 同 项 目 单 价 确 定 。
( 2) 已 标 价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确 定 。
( 3) 已 标 价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的 , 其 单 价 按 本 合 同 第
14.1.1( 3) 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口 径 内 容 确 定 。
13.4 暂 估 价
13.4.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承 包 人 可 以 参 与 投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范 围 : 无 。
承 包 人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范 围 : 无 。
招 投 标 程 序 及 其 他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3.4.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协 商 及 估 价 的 约 定 : / 。
13.5 暂 列 金 额
其 他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且 暂 列 金 不 作 为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基 数 。
13.8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
13.8.2 关 于 是 否 采 用 价 格 指 数 权 重 表 的 约 定 : 不 适 用 。
13.8.3 关 于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约 定 : /。
第 14条 合 同 价 格 与 支 付
14.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14.1.1 关 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的 约 定 : 本 工 程 需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承 包 人 应 在 发 包 人
126
提 供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深 化 及 施 工 图 设 计 。 承 包 人 需 对 现 场 进 行 必 要 的
测 绘 复 核 施 工 图 经 发 包 人 审 核 确 认 后 ,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发 包 人 要 求 报 送 工 程 费 用 资
料 ( 附 上 工 程 费 用 套 价 及 算 量 软 件 版 电 子 稿 及 计 算 底 稿 等 ) 。 总 费 用 由 以 下 组 成 :
本 项 目 最 终 结 算 价 工 程 设 计 费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最 终 结 算
价 以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为 准 。 其 中 :
( 1) 工 程 设 计 费 的 结 算 : 设 计 费 为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 按 中 标 价 结 算 , 不 作 调 整
( 2)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的 结 算 :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费 为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 按 中 标 价
结 算 , 不 作 调 整 工 程 总 承 包 专 项 费 用 ( 含 工 程 保 险 费 场 地 准 备 及 临 时 设 施 费
管 线 迁 改 费 等 ) 按 照 相 应 的 清 单 描 述 条 款 进 行 结 算 。
( 3)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的 结 算 : 由 建 安 费 暂 估 价 和 暂 列 金 三 部 分
组 成 。 其 中 :
建 安 费 定 价 原 则 : 建 安 费 用 为 固 定 总 价 , 在 施 工 图 完 成 后 由 承 包 人 编 制 并 上
报 施 工 图 预 算 ( 含 主 要 材 料 选 型 方 案 ) , 经 发 包 人 及 第 三 方 咨 询 机 构 核 定 后 共 同 确
认 。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口 径 :
a.根 据 双 方 确 认 的 施 工 范 围 施 工 图 纸 及 有 效 签 证 联 系 单 ( 有 效 是 指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 , 定 额 价 根 据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8版 ) 浙 江 省
市 政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8版 ) 浙 江 省 通 用 安 装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8版 ) 浙
江 省 园 林 绿 化 及 仿 古 建 筑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2018版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定 额 (2018版 )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 2018版 )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2013版 ) 浙 江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总 承 包
计 价 规 则 ( 2018版 ) 及 浙 江 省 补 充 规 定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取 费 定 额 ( 2018
版 ) 规 定 的 指 导 性 工 料 机 消 耗 量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编 制 若 前 述 定 额 行 业 专 业 与 子 项
目 工 程 实 际 不 匹 配 适 用 的 , 可 采 用 浙 江 省 对 应 匹 配 行 业 专 业 最 新 适 用 定 额 作 为 定 额
价 依 据 。
b.主 要 设 备 材 料 价 格 按 编 制 期 前 28天 内 的 月 份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信
息 价 计 取 ,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价 格 按 同 期 的 浙 江 省 造 价 信 息 执 行 ,
信 息 价 须 为 正 刊 价 格 无 信 息 价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承 包 人 根 据 实 际 市 场 价 格 情 况 及 时
提 供 基 础 资 料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双 方 监 理 三 方 签 证 确 定 。
c.人 工 费 按 编 制 期 前 28天 内 的 月 份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信 息 价 计 算 。
d.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按 工 程 相 应 类 别 的 市 区 工 程 区 间 中 值 计 取 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只 计 取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基 本 费 冬 雨 季 施 工 增 加 费 , 其 余 一 律 不 计 。
e. 企 业 管 理 费 利 润 以 定 额 人 工 费 机 械 费 作 为 取 费 基 数 , 按 市 区 工 程
相 应 专 业 的 中 值 取 费 。
127
f.定 额 未 明 确 的 技 术 措 施 费 按 批 准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计 取 。
g.规 费 税 金 按 项 目 所 在 地 相 应 最 新 适 用 规 定 计 取 。
h.合 同 建 安 工 程 费 的 确 定 : 1 最 终 施 工 图 预 算 金 额 超 过 建 安 工 程 费 中 标 价 时 以
中 标 价 为 准 2 最 终 施 工 图 预 算 金 额 小 于 建 安 工 程 费 中 标 价 时 以 施 工 图 预 算 金 额 为
准 。
暂 列 金 的 结 算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
注 : 本 项 目 设 计 费 及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费 支 付 给 联 合 体 设 计 单 位 , 建 安 费 支 付 给
联 合 体 施 工 单 位 ( 必 须 经 招 标 人 联 合 体 牵 头 单 位 审 计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等 确 认 后
方 支 付 。 )
14.1.2 关 于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的 约 定 : 本 工 程 为 总 价 合 同 , 施 工 图 审 核 完 成 工
程 费 用 审 核 完 成 后 按 14.1.1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调 整 总 价 。 除 以 下 情 形 可 予 以 调 整 外 , 其
余 情 形 均 不 予 调 整 :
1)发 包 人 发 现 承 包 人 未 按 施 工 图 施 工 的
2) 人 工 及 主 要 材 料 涨 ( 跌 ) 价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风 险 ( 5%) 以 外 的 费 用 按 照 浙
江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规 则 ( 2018版 ) 相 应 规 定 及 参 考 浙 建 建 2023 7号 文 件 执 行 。
其 中 价 差 调 整 采 用 抽 料 补 差 法 进 行 调 差 , 价 差 只 计 税 金 :
( 1) 人 工 材 料 ( 含 机 上 人 工 和 燃 料 动 力 ) 风 险 幅 度 范 围 :
合 同 工 期 ( 不 包 括 设 计 工 期 ) 前 80%月 份 的 信 息 价 平 均 值 与 基 期 价 格 ( 信 息 价 )
之 比 上 涨 或 者 下 跌 幅 度 在 5%以 上 时 。 基 期 以 按 签 发 开 工 令 当 月 份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信 息 价 计 取 , 湖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价 格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价 格 按 同 期 的 浙 江 省
造 价 信 息 执 行 , 信 息 价 须 为 正 刊 价 格 。
( 2) 调 整 方 法 和 原 则 :
1 凡 符 合 人 工 材 料 ( 含 机 上 人 工 和 燃 料 动 力 ) 费 的 调 整 范 围 , 上 涨 超 范 围 部
分 价 差 由 发 包 方 承 担 , 下 跌 超 范 围 部 分 价 差 由 发 包 方 受 益 。
2 计 算 式 : 当 人 工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B 1.05C时 , A ( B C 1.05) D E F
当 人 工 材 料 价 格 下 跌 B 0.95C时 , A ( B C 0.95) D E F
其 中 : A为 人 工 材 料 费 可 调 整 差 价 合 计
B为 合 同 工 期 前 80%月 份 的 人 工 材 料 信 息 价 平 均 值
C为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编 制 期 对 应 的 人 工 材 料 信 息 价
D为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人 工 材 料 单 价 报 价
E为 人 工 材 料 用 量
F为 人 工 材 料 费 差 价 对 应 的 税 金
14.1.3 按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计 量 方 法 估 价 方 法 : / 。
14.2 预 付 款
128
14.2.1 预 付 款 支 付
预 付 款 的 金 额 或 比 例 为 :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和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合 同 价 的 10% 其
中 工 资 性 工 程 预 付 款 为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和 暂 列 金 额 后 的 合 同 价 的 1% 。 其 中 工
资 性 工 程 预 付 款 单 独 支 付 。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承 包 人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经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单 位 签 署 开 工 报 告 后 ,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当 实 际 支 付 款 达 到 工 程 合 同 价 50%时 , 预 付 款 一 次 性 扣 除 。
14.2.2预 付 款 担 保
提 供 预 付 款 担 保 期 限 : / 。
预 付 款 担 保 形 式 : / 。
14.3 工 程 进 度 款
14.3.1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工 程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方 式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承 包 人 提 交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格 式 内 容 份 数 和 时 间 : 5份 。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4.3.2 进 度 付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每 月 20 日 前 ( 节 假 日 则 向 后 顺 延 ) 向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报 送 当 月 施 工 ( 完
成 情 况 及 下 月 计 划 ) 进 度 表 和 工 程 进 度 申 报 单 。 下 月 计 划 须 取 得 发 包 方 和 监 理 方 认
可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未 完 成 , 发 包 人 有 权 停 发 下 期 工 程 进 度 款 , 直 至 承 包 人 完 成 当 期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为 止 。
1 设 计 费 的 支 付 :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内 支 付 20%, 施 工 图 完 成 并 经 审 查 通 过 后 支
付 60%, 余 款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后 付 清 。
2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的 支 付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支 付 20%, 剩 余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通
过 并 审 计 完 成 后 付 清 。
3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 每 个 月 支 付 一 次 , 每 次 按 该 付 款 周 期 内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5%支 付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完 成 且 竣 工 资 料 备 案 后 付 至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85%( 不 超 合
同 价 的 85%) , 其 余 款 项 待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核 实 批 准 后 十 个 月 内 付 至 核 准 价 的 100%(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保 函 , 金 额 为 核 准 价 的 1.5%) 。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视 履 约 情 况
返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
4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在 项 目 办 理 开 工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前 一 次 性 100%支 付 ,
以 中 标 总 价 或 施 工 图 预 算 价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低 者 为 准 , 并 在 竣 工 结 算 完 成 后
按 实 调 整 。 承 包 人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应 专 款 专 用 , 在 财 务 账 目 中 应 单 独 列 项 备 查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注 : 1)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量 由 施 工 方 上 报 监 理 单 位 发 包 人 , 经 审 核 确 认 为 准 。
129
2) 农 民 工 工 资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须 严 格 执 行 湖 建 发 ( 2020) 44号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 合 同 款 支 付 基 数 为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列 金 和 工 资 性 工 程 预 付 款 。 同 时 每
次 付 款 时 还 应 扣 除 已 支 付 的 相 应 月 份 的 工 资 性 工 程 进 度 款 。 工 资 性 工 程 进 度 款 为 ( 工
资 性 工 程 总 款 -工 资 性 工 程 预 付 款 ) 除 以 总 合 同 工 期 月 数 , 并 按 月 支 付 。 工 资 性 工 程
总 款 为 不 低 于 扣 除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列 金 暂 估 价 后 的 合 同 总 价 的 8%。
3)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视 履 约 情 况 返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 质 量 保 修 金 按 合 同 约
定 另 行 处 理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月 全 额 支 付 民 工 工 资 , 并 且 发 包 人 有 监 督 的 权 利 。 如 承
包 人 未 按 规 定 兑 现 ,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费 用 , 用 于 直 接 支 付 民 工 工
资 , 并 扣 罚 双 倍 的 费 用 。
4) 承 包 人 收 取 各 期 工 程 款 时 应 开 具 正 规 发 票 ( 增 值 税 专 票 ) 为 付 款 的 前 提 。
5)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支 付 方 式 :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14.4 付 款 计 划 表
14.4.1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编 制 要 求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4.4.2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付 款 计 划 表 的 编 制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4.5 竣 工 结 算
14.5.1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的 时 间 :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及 时 送 审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的 资 料 清 单 和 份 数 : 一 式 五 份 。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招 标 ( 发 包 ) /投 标 ( 竞 包 ) 文 件 合 同 工 程
联 系 单 竣 工 图 结 算 书 音 像 图 片 资 料 等 结 算 依 据 及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
14.5.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及 工 程 结 算 书
后 , 根 据 发 包 人 规 定 及 时 安 排 结 算 审 价 或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工 程 结 算 通 过 三 方 ( 发 包 人 总 承 包 人 及 发 包 人
或 发 包 人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咨 询 人 ) 共 同 确 认 无 异 议 且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后 执 行 。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发 包 人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有 效 的 结 算 资 料 有 效 收 到 之 日 ,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完 整 有 效 的 结 算 资 料 的 审 核 :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价 款 以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审 核 单 位 审 定 后 所 出 具 的 审 核 报 告 确 定 的
为 准
在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依 据 最 终 审 核 报 告 确 定 后 的 30日 内 ,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收 款 明 细
表 和 财 务 凭 证 , 会 同 发 包 人 对 已 经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未 付 的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进 行 对 帐
130
并 确 认 , 多 退 少 补 发 包 人 保 留 或 提 交 最 终 工 程 整 体 结 算 价 款 的 1.5%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 质 量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保 函 ) , 付 清 剩 余 的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 如 发 包 人 为 承 包 人
代 垫 审 核 服 务 费 施 工 现 场 水 电 费 等 , 可 在 付 款 时 等 额 扣 除 ) 。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格 以 审 核 为 准 , 如 为 中 介 审 核 , 则 结 算 审 核 相 关 费 用 按 浙 价 服
2009 84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审 核 基 本 费 ,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审 核 追 加
费 及 核 增 部 分 费 用 , 承 包 人 支 付 部 分 从 发 包 人 应 付 工 程 价 款 中 扣 缴 。 如 为 国 家 直 审
或 复 审 项 目 , 结 算 价 格 及 审 核 费 以 财 政 局 审 计 局 出 具 的 审 核 报 告 为 准 , 结 算 审 核
相 关 费 用 按 国 家 审 计 成 本 收 费 规 定 计 取 , 发 包 人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支 付 审 核 基 本 取
费 部 分 , 剩 余 的 审 核 费 均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 并 由 发 包 人 从 应 付 工 程 价 款 中 扣 缴 。
14.6 质 量 保 证 金
14.6.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
(1)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保 证 金 额 为 : 经 结 算 审 核 后 建 安 工 程 费 的 1.5%( 不 计
息 )
(2) / %的 工 程 款
(3) 其 他 方 式 : / 。
14.6.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 如 采 用 现 金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预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3)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预 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比 例 : /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预 留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第 14.6.1项 第 (2)目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预 留 比 例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3) 其 他 预 留 方 式 : 采 用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14.7 最 终 结 清
14.7.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当 事 人 双 方 关 于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的 其 他 约 定 : 双 方 协 商 。
14.7.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当 事 人 双 方 关 于 最 终 结 清 支 付 的 其 他 约 定 : / 。
第 15条 违 约
15.1 发 包 人 违 约
15.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 。
15.1.3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给 承 包 人 增 加
131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
15.2 承 包 人 违 约
15.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未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4.1.( 8) 条 之 规 定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或 未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15.2.2 通 知 改 正
工 程 师 通 知 承 包 人 改 正 的 合 理 期 限 是 :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
15.2.3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 此 外 , 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 1) 合 同 期 内 ( 竣 工 验 收 并 移 交 发 包 人 前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受 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书 面 下 达 通 报 批 评 及 以 上 处 罚 或 停 工 整 改 通 知 , 视 承 包 人 违 约 , 每 发 生 一 次 收 取
违 约 金 10万 元 , 并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 2) 因 承 包 人 现 场 管 理 问 题 ( 含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 发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整 改 通 知 书
的 , 每 发 一 次 支 付 违 约 金 1万 元 , 由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3)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按 月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从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费 用 用 于 直 接 支 付 民 工 工 资 , 并 对
承 包 人 每 次 收 取 违 约 金 5万 元 , 且 发 包 人 有 权 上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4)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违 约 金 在 工 程 结 算 款
或 工 程 进 度 款 中 直 接 予 以 扣 除 。
第 16条 合 同 解 除
16.1 由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16.1.1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可 由 发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由 : 承 包 人 违 反 其 他 法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
16.2 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16.2.1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可 由 承 包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由 : 承 包 人 按 15.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180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第 17条 不 可 抗 力
17.1 不 可 抗 力 的 定 义
除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 。
132
17.6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
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的 28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
第 18条 保 险
18.1 设 计 和 工 程 保 险
18.1.1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设 计 和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办 理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18.1.2 双 方 当 事 人 关 于 第 三 方 责 任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负 责
办 理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18.2 工 伤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8.2.3 关 于 工 伤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8.3 货 物 保 险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和 临 时 工 程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8.4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18.5 对 各 项 保 险 的 一 般 要 求
18.5.2 保 险 凭 证
保 险 单 的 条 件 : 承 包 人 应 在 保 险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7天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各 项 保 险 生
效 的 证 据 和 保 险 单 副 本 。
18.5.4 通 知 义 务
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20.3 争 议 评 审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人 数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选 定 争 议 避 免 /评 审 组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评 审 机 构 :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争 议 评 审 员 报 酬 的 承 担 人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20.3.2 争 议 的 避 免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是 否 均 出 席 争 议 避 免 的 非 正 式 讨 论 : 。
133
20.3.3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关 于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的 特 别 约 定 : 。
20.4 仲 裁 或 诉 讼
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 2) 种 方 式 解 决 :
( 1) 向 湖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21条 其 他 约 定
( 1)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人 员 设 备 是 否 按 时 到 场 项 目 工 程
进 度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工 程 环 保 项 目 工 程 造 价 项 目 工 程 验 收 等 建 设 管 理 各
方 面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及 本 项 目 的 EPC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 确 保 合 同 目 标 的 实
现 。
( 2) 发 包 人 有 权 审 定 工 程 施 工 图 , 对 工 程 规 模 设 计 标 准 和 设 计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有 绝 对 审 核 确 定 权 。 根 据 设 计 工 作 及 项 目 推 进 需 要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委 托 设 计 , 承
包 人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
( 3) 有 权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适 用 法 律 关 于 安 全 质 量 环 境 保 护 和 职 业 健 康 等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 对 承 包 人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试 验 等 实 施 工 作 提 出
修 改 和 变 更 , 但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范 的 规 定 。
( 4) 发 包 人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隐 蔽 工 程 量 材 料 价 格 签 证 的 绝 对 决 定 权 , 未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 所 做 工 程 内 容 不 予 计 价 。 确 因 优 化 设 计 或 能 降 低 造 价 的 设 计 变 更 需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
( 5) 发 包 人 有 权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对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进 行 过 程 跟 踪 审 核 , 或 申 请
国 家 审 计 提 前 介 入 实 行 造 价 监 控 。 有 权 委 托 监 理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进
度 安 全 工 程 造 价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和 跟 踪 控 制 。
( 6) 承 包 人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优 化 建 议 须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认 可 后 提 供 给 设 计 人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加 快 设 计 进 度 , 承 包 人 要 积 极 配 合 或 督 促 设 计 人 。
( 7) 设 计 文 件 需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或 批 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审 查 同 意 的 设 计 文 件
后 ,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设 计 文 件 , 承 包 人 ( 包 括 设 计 人 ) 应 予 以 协 助 。
( 8) 为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和 体 现 发 包 人 要 求 , 设 计 人 确 定 后 可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工 作 职 责 。
( 9)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若 发 生 规 划 调 整 等 政 策 原 因 , 导 致 项 目 或 总 投 资 增 减 情 况 ,
应 免 除 发 包 人 责 任 , 承 包 人 对 此 予 以 明 确 认 可 。
( 10) 若 本 项 目 涉 及 征 地 和 拆 迁 , 则 本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和 安 置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
当 遇 政 策 处 理 等 原 因 , 发 包 人 可 以 将 某 部 分 无 法 按 期 实 施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甩 项 处 理 ,
应 免 除 发 包 人 责 任 , 承 包 人 对 此 予 以 明 确 认 可 。
134
( 11)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费 按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收
费 的 通 知 ( 浙 价 服 2009 84号 ) 所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 其 核 减 率 超 过 5%以 上 部 分 的 审
核 费 用 及 核 增 工 程 价 款 的 审 核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有 权 在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代
扣 ) 。
( 12) 本 工 程 所 涉 及 临 时 用 地 施 工 便 道 等 均 由 总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一 切 费 用
已 综 合 考 虑 在 本 合 同 价 中 , 发 生 后 不 再 另 行 计 取 。
( 13) 在 项 目 结 算 资 料 送 审 时 , 承 包 人 须 提 供 经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设
计 人 及 咨 询 人 等 相 关 方 共 同 确 认 的 该 项 目 工 期 责 任 书 。
135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附 件
附 件 1: 发 包 人 要 求
附 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 无 )
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附 件 4: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
附 件 5: 承 包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表
136
附 件 1 发 包 人 要 求
详 见 第 五 章 发 包 人 要 求
附 件 2 发 包 人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一 览 表 ( 无 )
137
附 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
承 包 人 ( 全 称 )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 工 程 全 称 ) 订 立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
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漏 ,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
1.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5 年
3.装 修 工 程 为 / 年
4.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2 年
7.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三 缺 陷 责 任 期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 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区 段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返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24小 时 内 派
人 保 修 。 承 包 人 不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
2.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
3.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将 设 计 业 务 分 包 的 , 应 由 原 设 计 分 包 人 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
4.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
五 保 修 费 用
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问 题 一 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并 承 担 费 用 。
1.发 包 人 在 保 修 金 返 还 总 承 包 人 前 , 合 同 双 方 应 共 同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全 面 回 访 ,
在 确 定 无 质 量 缺 陷 后 发 包 人 才 将 保 修 金 返 还 。
138
2.发 包 人 在 返 还 保 修 金 时 , 有 权 将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但 已 由 发 包 人 垫 付 的 款 项 从
中 直 接 予 以 抵 扣 , 如 保 修 金 余 额 不 足 以 抵 扣 , 承 包 人 须 在 接 到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10
日 内 偿 付 发 包 人 , 否 则 承 包 人 应 按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滞 纳 金 。
3.承 包 人 应 将 其 指 定 的 工 程 保 修 负 责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
如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仍 未 收 到 承 包 人 的 通 知 , 则 承 包 人 承 诺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联 系 电 话 : ) 为 保 修 负 责 人 。
4.缺 陷 责 任 期 满 , 但 在 保 修 期 内 承 包 人 仍 应 按 照 第 四 条 要 求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5.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工 程 总
承 包 合 同 附 件 , 其 有 效 期 限 至 保 修 期 满 。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139
附 件 4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
文 件 名 称 套 数 费 用 ( 元 ) 质 量 移 交 时 间 责 任 人
140
附 件 5 承 包 人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表
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
一 总 部 人 员
项 目 主 管
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副 经 理
设 计 负 责 人
采 购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造 价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环 境 管 理
其 他 人 员
141
第 五 章 发 包 人 要 求
一 建 设 目 标
以 设 计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方 式 建 设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图 审 各 类 专 项 设
计 非 标 准 设 备 设 计 施 工 图 预 算 编 制 设 备 采 购 与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各 类 检 测 委
托 实 施 竣 工 图 编 制 完 成 竣 工 通 电 验 收 及 备 案 移 交 保 修 服 务 等 所 有 应 由 承 包
人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二 建 设 规 模
本 工 程 为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送 电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的 电 力 管 道 和 电 缆 敷 设 电 缆 井 建 设 高 压 开 关 柜 和 中 压 箱 采 购 安 装 ,
线 路 长 度 合 计 约 16千 米 , 电 缆 井 51只 PT型 高 压 开 关 柜 6台 V型 高 压 开 关 柜 54台
欧 式 中 压 箱 ( 含 基 础 ) 25台 。
三 建 设 功 能
本 工 程 用 于 湖 州 南 太 湖 高 新 园 区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端 产 业 园 的 10kV供 电 线 路 ( 包
括 不 限 于 110kV太 湖 变 至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110kV环 渚 变 至 高 端 二 期 开 关 站 和 高 端 三
期 开 关 站 电 力 配 套 工 程 )
四 建 设 标 准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执 行 。
五 性 能 保 证 指 标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执 行 。
六 建 设 条 件
( 一 ) 基 础 资 料
可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件 2.3条 和 专 用 合 同 条 件 2.3条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 二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现 场 条 件
1.施 工 用 电 : 本 项 目 施 工 用 电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所 有 手 续 所 需 费 用 及 后 期
使 用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2.施 工 用 水 : 本 项 目 施 工 用 水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所 有 手 续 所 需 费 用 及 后 期
使 用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3.施 工 通 信 : 本 项 目 施 工 通 信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所 有 手 续 所 需 费 用 及 后
期 使 用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4.施 工 排 水 : 本 项 目 的 排 污 排 水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考 虑 与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对 接 和 沟
通 。
5.施 工 道 路 : 施 工 场 地 与 公 共 道 路 的 通 道 开 通 , 并 能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 充 分 考 虑
142
出 入 施 工 场 地 专 用 和 临 时 道 路 的 通 行 权 。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中 必 须 保 证 行 人 车 辆 的 通
行 安 全 , 承 包 人 进 场 后 应 在 各 路 口 搭 设 有 足 够 强 度 的 安 全 防 护 通 道 , 负 责 工 程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交 通 疏 导 标 示 标 牌 等 的 制 作 安 装 及 日 常 维 护 , 设 置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网 ,
施 工 现 场 附 近 的 人 行 道 和 机 动 车 道 的 设 置 必 须 满 足 施 工 期 间 交 通 组 织 的 要 求 , 保 证
交 通 畅 通 , 并 承 担 施 工 期 间 管 理 范 围 内 道 路 的 市 政 设 施 及 便 道 的 日 常 养 护 和 维 修 工
作 。 若 由 于 承 包 人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及 施 工 便 道 的 维 护 不 力 造 成 后 果 的 ,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考 虑 。
6.场 地 情 况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场 地 地 形 图 纸 , 地 块 周 边 管 线 情 况 , 由 当 地 建 设
规 划 部 门 认 可 的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等 。
7.临 时 用 地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的 要 求 , 及 时 配 置 施 工 设 备 和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需 经 监 理 人 核 查 后 才 能 投 入 使 用 。 承 包 人 更 换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的 , 应 报 监 理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 承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临 时 施 工 用 地 的 借 地 , 并 与 出 借 人 签 署 借 地 协 议 。
临 时 施 工 用 地 的 借 地 费 ( 含 租 金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复 垦 复 绿 费 用 等 ) 等 相 关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支 付 。 (该 费 用 在 其 他 费 用 中 考 虑 。 )。 临 时 堆 土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考 虑 ,
但 是 必 须 保 证 项 目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验 收 。 本 项 目 施 工 围 挡 必 须 按 照 经 开 集 团 最
新 版 标 准 化 围 挡 实 施 方 案 实 行 。
八 设 计 依 据 及 已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 一 )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及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 二 ) 设 计 规 范 和 标 准
详 见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 三 ) 发 包 人 已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包 括 经 批 准 的 方 案 设 计 文 本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等 。
九 招 标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 一 ) 设 计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 二 ) 采 购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 包 括 本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及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含 备 品 备 件 ) 的 采 购 保 管 安 装 及 调 试 移 交 以 及 质 保 期 内 的 保 修 服 务 等 。
( 三 ) 施 工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 四 )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 五 ) 其 他 工 作 范 围 及 工 作 界 面
143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工
作
是 否 包 含 在 工 程
总 承 包 范 围 内 备 注
是 否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费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费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自行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工 程 保 险 工 程 保 险 费 仅 考 虑 工 程 一 切 险 , 结 算时 根 据 发 票 按 实 结 算
场 地 准 备 及 临 时 设 施
施 工 用 电 施 工 用 水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所 有 手 续 所 需 费 用 及 后 期 使
用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
BIM技 术 应 用
管 线 迁 改 暂 估 元 ,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 按 实 际发 生 结 算 。
苗 木 迁 移 暂 估 元 ,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 按 实 际发 生 结 算 。
联 合 试 运 转
引 进 技 术 和 引 进 设 备
其 他
测 绘 各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检 测 费 各 投 标 单 位 自 行 考 虑 在 投 标 报 价 内
招 标 代 理 ( 含 清 单 编
制 ) 费 用
元 ,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 由 中 标 单 位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
十 发 包 人 需 求 任 务 书
本 部 分 内 容 除 发 包 人 要 求 另 有 说 明 外 , 其 余 均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设 计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执 行 。
( 一 ) 总 体 设 计 要 求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设 计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执 行 。
( 二 ) 设 计 阶 段 和 设 计 任 务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本 设 计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执 行 。
( 三 ) 设 计 标 准 和 技 术 要 求
5.其 他 管 理 要 求
( 1) 本 项 目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详 见 附 件 1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要 求 一 览 表
144
附 件 1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要 求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 设 备 )
名 称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要 求
品 牌 及 其 系 列 推 荐 或 相 当 于 同 等 档 次
( 一 般 不 少 于 3种 )
其 他
要 求
备 注
1 高 压 开 关 柜 PT型 施 耐 德 西 门 子 ABB / /
2 高 压 开 关 柜 V型 施 耐 德 西 门 子 ABB / /
3
欧 式 中 压 箱
湖 州 吉 泰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爱 伊 美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泰 灵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浙 升 成 套 电 气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繁 荣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省 长 兴 电 气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
4
CPVC管
杭 州 泰 德 机 电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德 盛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佳 顺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杭 兴 电 力 管 道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连 通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吉 金 朋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嘉 兴 市 嘉 桐 管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和 风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聚 友 管 业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华 逸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杭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忠 创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泰 昌 电 力 器 材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鑫 桥 新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鑫 通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
5 MPP管 浙 江 远 旺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145
中 友 塑 业 科 技 ( 苏 州 )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灵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攀 华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
电 缆
ZC-YJV22
3 300/10KV
绍 兴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远 大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亘 古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大 地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开 开 电 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蓝 天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欣 德 森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中 策 永 通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中 策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新 宇 线 缆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市 黄 浦 电 线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博 创 电 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久 立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红 峰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远 红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南 洋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海 达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金 泰 电 缆 有 限 公 司
注 : 1.此 表 内 容 均 为 发 包 人 要 求 。
2.招 标 人 需 谨 慎 使 用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推 荐 品 牌 , 有 推 荐 品 牌 的 , 招 标 人 应 明 确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是 否 填 报 具 体 品 牌 。 承 包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若 选 择 其 他 相 当 于 的 品
牌 ,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的 同 意 , 且 所 选 材 料 设 备 品 牌 档 次 不 低 于 推 荐 品 牌 , 合 同
总 价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
146
3.材 料 设 备 的 选 型 ,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规 模 标 准 及 使 用 功 能 确 定 , 推 荐 的 品 牌 系
列 确 保 价 格 相 当 , 提 倡 使 用 最 广 泛 的 材 料 设 备 , 并 应 与 项 目 使 用 维 保 相 匹 配
鼓 励 发 包 人 优 先 推 荐 国 产 大 型 生 产 厂 家 或 省 级 以 上 知 名 品 牌 产 品 。
4.有 价 格 要 求 的 材 料 设 备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前 应 当 把 具 体 材 料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品 牌 系 列 和 价 格 报 送 发 包 人 确 定 , 发 包 人 可 委 托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或 者 第 三 方 进
行 确 认 , 经 确 认 后 符 合 价 格 要 求 的 , 合 同 总 价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
5.如 采 购 困 难 采 购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承 包 人 可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发 包 人 申
请 变 更 材 料 品 牌 ,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调 整 价 格 。
6.如 需 注 明 产 地 的 地 方 性 材 料 可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147
第 六 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附 件 1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附 件 2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附 件 3 项 目 清 单 (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 按 照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项 目 清 单 进 行 报
价 , 投 标 人 不 得 修 改 项 目 清 单 的 数 量 和 内 容 , 但 可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通 过 单 独 增 列 清 单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标 人 承 诺 须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履 行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内 容 。 本 项 目 清 单 仅 作 为 投 标 报 价 参 考 依 据 , 具 体 结 算 口 径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 )
148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 资 格 投 标 文 件 /资 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
投 标 人 : ( 盖 章 )
年 月 日
149
投 标 声 明 书
:
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拟 建 的 的 投 标 , 我
方 就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
我 方 此 次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等 所 有 资 料 均 真 实 有 效 的 , 如 有 不 实 , 我 单 位 自 愿 取
消 本 项 目 投 标 资 格 , 一 旦 中 标 , 中 标 无 效 , 接 受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
特 此 声 明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50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姓 名 )是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特 此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正 反 面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
日 期 : 年 月 日
151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 名 )为 我 单 位 代 理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的 的 投 标 活 动 。 代 理 人 在 开 标
评 标 合 同 谈 判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正 反 面 )
代 理 人 : (签 字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号 码 ):
投 标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152
拟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工 程 名 称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
证 书 等 级 及 编 号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工 程 质 量
153
拟 参 加 投 标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工 程 名 称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
建 造 师 资 质 等 级 及 编 号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工 程 质 量
154
拟 参 加 投 标 的 设 计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
注 册 证 书 编 号
承 接 中 和 已 完 项 目 情 况
招 标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设 计 规 模 完 成 时 间 承 接 中 或 已
完
质 量
155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表
工 程 名 称 :
姓 名 拟 任 职 务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证 号 专 业 注 册 单 位
一 旦 我 单 位 中 标 , 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 为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本 工 程 项 目 组 主 要 成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随 意 更
换 。
注 : 1 请 各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相 应 要 求 进 行 人 员 配 备 , 并 按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提 供 人 员 相 应 证 书 (无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的 , 可
不 提 供 证 书 ), 以 上 人 员 必 须 配 备 齐 全 , 且 一 人 一 岗 , 不 得 兼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满 足 是 设 计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可 兼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人 员 配 备 不 满 足 要 求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 2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增 加 项 目 配 备 人 员 。
156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所 有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的 工 程 总 承 包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
1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名 称 )牵 头 人 。
2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 并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3 联 合 体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履 行 合 同 , 并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
5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关 于 收 取 招 标 人 支 付 项 目 各 项 费 用 的 约 定 如 下 :
(1)
6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7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一 份 。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牵 头 人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57
湖 州 市 国 有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人 廉 洁 守 信 承 诺 书
本 公 司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投 标 。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秩 序 , 促 进 企 业 廉 洁 从 业 诚
实 守 信 , 特 承 诺 如 下 :
一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决 不 发 生 以 下 行 为 :
1.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本 单 位 资 质 投 标
2.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3.与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4.中 标 后 将 项 目 转 包 , 或 违 法 分 包
5.中 标 后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背 离 投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私 下 协 议
6.其 他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二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给 予 建 设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评 委 以
下 好 处 : 1.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 或 给 予 回 扣 感 谢 费 劳 务 费 等 各 种
名 目 的 经 费 2.报 销 应 由 上 述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3.赠 送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4.提 供 宴 请 健 身 旅 游 娱 乐 等 高 消 费 活 动
5.无 偿 或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装 修 住 房 。
三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建 设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等
亲 属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派 驻 廉 政 监 察 组 等 机 构 的 监 督 , 积 极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开 展 廉
政 文 化 进 工 程 工 作 , 加 强 廉 洁 从 业 环 境 宣 传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
上 述 承 诺 如 有 违 反 , 愿 接 受 录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处 理 , 构 成 违 纪 违 法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纪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
五 本 公 司 自 愿 将 此 承 诺 书 在 信 用 湖 州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承 诺 单 位 (公 章 ):
承 诺 日 期 :
158
投 标 承 诺 书
:
本 公 司 已 详 细 阅 读 (工 程 名 称 及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文 件 , 自 觉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省 及 当 地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自 觉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 现 自 愿
就 参 加 该 工 程 投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1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无 虚 假 伪 造 的 内 容 。 若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虚 假 伪 造 的 内 容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不 予 退 还 若 中 标 之 后 被 查 实 弄 虚 作 假 , 同 意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不 予 退 还
2 承 诺 无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若 存 在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投 标 文 件 错 误 一 致
内 容 雷 同 电 子 检 测 码 一 致 的 情 况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罚
3 承 诺 无 恶 意 报 价 行 为 , 若 被 认 定 存 在 严 重 哄 抬 标 价 或 影 响 合 同 履 行 的 异 常 低 价
竞 标 行 为 , 同 意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罚
4 承 诺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派 驻 管 理 人 员 及 投 入 机 械 设 备 , 若 存 在 不 到 位 的 情 况 , 同 意 接
受 合 同 约 定 的 处 罚 。 若 严 重 影 响 合 同 履 约 的 , 同 意 接 受 招 标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求 。
5 承 诺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未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者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担 任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含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
6 承 诺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自 2020年 1
月 1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7 承 诺 未 被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或 限 制 参 加 投 标 。
8 其 他 : (1)承 诺 本 公 司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失 信 黑 名 单 (以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黑 名 单 记 录 个 人 诚
信 不 良 记 录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记 录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发 布 有 效 期 内
的 企 业 不 良 记 录 发 布 有 效 期 内 的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失 信 黑 名 单 发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
(2)承 诺 本 公 司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 的 披 露 期 内 的 失 信 黑 名 单 为 准 )。
159
9 以 上 承 诺 如 有 虚 假 , 愿 意 接 受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的 处 理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如 已 中 标 , 同 意 招 标 人 取 消 我 单 位 中 标 资 格 的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160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约 定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 857号 ) 文 件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应 由 招 标 人 支 付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的 规 定 。
1 本 次 招 标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与 投 标 人 三 方 作 如 下 约 定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用 和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项 目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服 务 费 ) ( 合 计 元 ) 包 含
在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中 , 由 招 标 人 随 合 同 款 支 付 给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后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
2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45天 内 未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从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中 抵 扣 相 应 代 理 服 务 费 。
3 当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足 于 抵 扣 服 务 费 时 , 中 标 人 应 补 交 不 足 部 分 的 金 额 。
以 上 约 定 本 投 标 人 已 阅 知 并 充 分 理 解 接 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161
投 标 函
( 招 标 人 名 称 ) :
1. 我 方 己 仔 细 研 究 了 (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总 承 包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愿 意
以 平 台 投 标 报 价 为 准 , 项 目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所 在 单 位 : ,
设 计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 所 在 单 位 : , 施 工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 所 在 单 位 : , 工 期 个 日 历 天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工 程 , 修 补 工 程 中 的 任 何 缺 陷 。 质 量 标 准 : 。
2.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
3.我 方 承 认 投 标 函 附 录 是 我 方 投 标 函 的 组 成 部 分 。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与 投 标 函 附 录
不 一 致 的 , 以 投 标 函 为 准 。
4. 我 方 提 交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的 投 标 担 保 与 本 投 标 函 同
时 递 交 。
5.如 我 方 中 标 :
(l)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
(4)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交 付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
6.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7. 本 次 投 标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我 方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联 合 体 成 员 包 括 。
8.( 招 标 人 可 补 充 其 他 说 明 ) 。
投 标 人 :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人 :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
邮 编 :
年 月 日
162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万 元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万 元 )
1 工 程 设 计 费
2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3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4 投 标 总 价 (1 2 3)
注 : 1 投 标 人 各 项 报 价 均 不 得 超 过 相 应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否 则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2 上 表 中 的 投 标 总 价 应 与 平 台 报 价 一 致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163
投 标 函 附 录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履 约 担 保
银 行 保 函 金 额
履 约 担 保 书 金 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2 施 工 准 备 时 间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3 误 期 违 约 金 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4 误 期 赔 偿 费 限 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5 提 前 工 期 奖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6 总 工 期 设 计 工 期 施 工工 期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7 质 量 标 准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8 工 程 质 量 违 约 金 最 高 金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9 预 付 款 金 额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0 预 付 款 保 函 金 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1 进 度 款 付 款 金 额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2 竣 工 结 算 款 付 款 时 间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3 保 修 期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64
投 标 报 价 封 面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165
投 标 报 价 扉 页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
工 程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 小 写 ) :
( 大 写 ) :
投 标 人 :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66
编 制 说 明
工 程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167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表 1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费 用 汇 总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备 注
1 工 程 设 计 费
2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3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合 计 ( 1 2 3 4)
其 中 : 暂 列 金 额 合 计
暂 估 价 合 计
168
表 2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备 注
1.1 施 工 图 设 计 费
1.2
合 计
注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设 计 工 作 范 围 内 容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增 加 的 费 用 项 可 自
行 添 加 , 并 列 明 该 项 目 的 名 称 及 金 额 。
169
表 3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单
位
规 模 数
量
价 格
( 元 )
备 注
3.1 工 程 费
3.1.1 ( 项 目 工 程 1)
3.1.2 ( 项 目 工 程 2)
3.2 暂 估 价
3.2.1 ( 暂 估 价 工 程 1)
3.2.1 ( 暂 估 价 工 程 2)
3.3 暂 列 金 额
3.3.1 标 化 工 地 增 加 费
3.3.2 优 质 工 程 增 加 费
合 计
170
表 4 工 程 总 承 包 其 他 费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金 额 ( 元 ) 备 注
4.1 工 程 总 承 包 管 理 费
4.2 工 程 总 承 包 专 项 费
4.2.1 工 程 保 险 费
4.2.2 场 地 准 备 及 临 时 设 施 费
4.2.3 管 线 迁 改 费
4.2.4 苗 木 迁 移 费
4.2.5 测 绘 费
4.2.6 检 测 费
4.2.7 招 标 代 理 ( 含 清 单 编 制 ) 费 用
4.2.8
合 计
注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工 作 内 容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增 加 的 费 用 项 可 自 行 添 加 , 并 列 明 该 项 目 的 名
称 及 金 额 。
171
表 5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项 目 清 单 及 计 价 表
工 程 名 称 :
序
号
清 单
项 目
编 码
清 单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金 额 ( 元 )
备 注综 合
单 价 合 价
172
主 要 材 料 选 用 品 牌 一 览 表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入 库 品 牌 (厂 家 ) 投 标 选 用 品 牌 /厂 家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