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嘉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嘉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嘉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开始时间:2016-02-18 11:00:00 截止时间:2016-04-18 11:00:00
撰写人:江丹丹
主题内容:

嘉定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6)嘉财诉字第3号

投 诉 人:联想(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696号

被投诉人:上海市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本局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2016年嘉定区办公用台式电脑及便携式电脑”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JD2015-E181,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是该项目由公开招标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批准机构是否合适等。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请律师参与,现处理决定如下:

1、嘉定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的采购公告,明确报名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共有四家供应商前来报名,2015年12月7日10:00开标时发现贵司等三家供应商并未参加投标,导致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该项目公告及报名时间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嘉定区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该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相关规章都对公开招标转为非公开招标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是依据相关《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由公开招标转为单一来源的项目可以不再公示。所以不存在贵司所称的“我司在质疑函中引用的法律法规高于被投诉人回复函中引用的地方法规通知”这一说法。

综上,本局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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