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破362号义务及责任告知书_广州君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23粤01破362号义务及责任告知书_广州君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义务及责任告知书
(2023)君鹏破字第5号
广州君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2023年10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作出(2023)粤01破申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君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君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0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2023)粤01破36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担任君鹏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全面负责君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君鹏公司由管理人接管。为推进君鹏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特公告(2023)君鹏破字第4号《接管告知书》,告知贵方于前述《接管告知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办理资料交接事宜。贵方作为君鹏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实施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君鹏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现管理人将相关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贵方作为君鹏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若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君鹏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账簿和文书等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不仅可能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君鹏公司的股东(出资人)还可能被债权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再次提醒:为保障君鹏公司与各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清算工作顺利进行,请贵方予以积极配合,于本《义务及责任告知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办理资料交接事宜。如逾期未联系管理人且未向管理人移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贵方已了解上述规定,并确认无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向管理人移交。
特予告知。
广州君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372 号正佳东方国际广场 51 楼
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马浩平
电 话:020-********/135*****047
邮 箱:mahaoping@concord-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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