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9月8日,我局对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芹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周建波。检验机构: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质*******),报告显示,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2023年9月8日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3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商超生活超市,对该商超生活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食综责改[2023]037号),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芹菜已大部分销售和少部分损坏,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芹菜。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芹菜,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经营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东方华侨经济区建波莲都商超生活超市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芹菜的进货单据、进货时间、进货单位,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芹菜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已向我局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经营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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