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甘洛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甘洛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甘洛河“一河两岸”旅游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新市坝镇城东社区、城西社区、河东社区、新民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新市坝镇城东社区、城西社区、河东社区、新民村。拟征收集体土地6.9443公顷,其中农用地6.2704公顷、建设用地0.6467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甘洛河“一河两岸”旅游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甘洛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的养老保障及拆迁住房的安置等相关补偿安置,按照《甘洛县河东岸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市坝镇人民政府、城东社区、城西社区、河东社区、新民村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示,公示期30日,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
(二)本公告期满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本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请相互转告。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县政府反馈,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反馈提交地址为:甘洛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李显志;电话:0834-*******)。县政府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因政策调整,之前已发布的甘洛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此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甘洛县河东岸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甘洛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甘洛县河东岸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及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土地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甘洛县区位和拟征收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中附件21-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四)《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凉山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20〕13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
二、补偿安置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和谐,实行分批次征收兑付、循序渐进开发。
三、拟征收范围、对象、实施主体
(一)拟征收范围
甘洛县河东岸城镇边界线内拟征收土地。
(二)拟征收对象
甘洛县河东岸城镇边界线内农户的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三)征收与实施主体
1.征收主体:甘洛县人民政府
2.实施主体:新市坝镇人民政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县人社局负责社保安置。
四、征收期限
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五、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人员
(一)纳入土地征收安置人员范围
属于上述拟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为:
1.拟征收范围内正常居住的村民。
2.原农村户籍关系在拟征收范围内农村家庭户的现役士兵(按规定可以或已享受其他安置的除外)、已转户籍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含在校大中专生)、村官。
3.原农村户籍关系在拟征收范围内农村家庭户内的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
4.原户籍在拟征收范围内,经变更后但土地未退出的非财政供养人员。
5.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社保安置,只参与经营性用房安置。
6.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该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纳入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范围
拟征收范围内长期、正常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村民,具体为:
1.拟征收范围内正常居住的村民。
2.原农村户籍关系在拟征收范围内农村家庭户的现役士兵(按规定可以或已享受其他安置的除外)、已转户籍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含在校大中专生)、村官。
3.原农村户籍关系在拟征收范围内农村家庭户内的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
4.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之前,长期、正常居住在被征房屋内,因婚姻而户口没有迁入的人员,经乡镇、村、组核实并签章后纳入安置范围,包括:①被征房屋户主的配偶,及户口在配偶一方的子女;②被征房屋户主家庭中未迁入户口的儿媳、孙子女;③被征房屋户主无儿子赡养,其上门女婿及外孙子女。
5.长期、正常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再婚家庭户,经乡镇、村、组核实并签章后纳入安置范围,包括:①被征收房屋户主的配偶及户口在拟征收范围内的子女(含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被征房屋家庭户中已满18周岁的普通全日制教育在校生);②被征房屋户主再婚后的配偶,以及与迁入户口一方共同生育的子女。
6.领养人员中符合领养政策且相关手续完善的。
7.长期、正常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由唯一子女赡养的老人,经乡镇、村、组核实并签章后纳入安置范围。
8.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限之前,办理结婚手续,户口未迁入人员,经乡镇、村、组核实并签章后纳入安置范围。(注:对户口未迁入拟征收范围内的安置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或在征收过渡期内出现婚姻关系变化的,不纳入安置范围。)
9.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该计入的其他人员。
(三)不纳入土地征收安置人员范围
1.没有承包地,或不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人员;“空挂户口”指非因法定监护关系或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拆迁区或出生入户在拆迁区的人员。
2.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房屋等形式在拟征收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但没有承包地,且不参与分配的农业人口。
3.非征收区农户在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需出具原户籍所在乡镇、村、组及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签章的宅基地及农林地承包手续,以及征收物所在乡镇、村、组的流转、分户、开荒、围垦等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安置;在原户籍有土地或房屋的,不予安置,其在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由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不纳入房屋征收安置人员范围
1.已在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参加工作的人员(含居民、非居民户口);
2.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3.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应安置的其他人员。
(五)户籍及人数认定日期
以甘洛县人民政府《关于甘洛县河东岸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示期满之日为纳入计算的截止日期,包括新出生或因婚迁入人员(需出具村民小组长签字、村两委盖章、新市坝镇主要领导签章)。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并参照河东新区一期标准,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农用地(含被征房屋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用占比30%,安置补助费用占比70%。
其他集体土地(含农村道路)按农用地补偿费的一半进行补偿。国有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中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按2240元/亩/年执行(主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3.相关费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自甘洛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4.土地登记认定。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甘洛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结构类型认定。房屋结构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主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结合甘洛县实际制定的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并按标准给付24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以及搬迁费和设施补助费,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3.房屋拆除。凡在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需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由被征收人拆除完毕(拆除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费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并经确认后将其移交给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经依法补偿后,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被征收人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不予补偿的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征收对象一律不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火化点、遗骸埋藏点、修建新坟、改造旧坟等。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修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构)筑物、设施等。
(3)历史形成的道路和水沟所占土地。
(4)征收范围内室内、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林(竹)木等。
(5)已依法获准修建了新的住房,应拆除的旧房还未拆除的。
七、征收安置方式
(一)安置人数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安置人口以村为单位落实到具体的村民。
(二)土地征收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社保安置和经营性用房安置两种方式,纳入土地征收安置人员范围内的村民可任意选择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被征收区内涉及继承、分户、流转等变更的,须由相关权利人向土地、房屋实物所在征收区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长签字、村(社区)盖章和新市坝镇主要领导签章后予以确认。
安置指标用于本村村民并优先安排被征地村民,要免费为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享受下岗、待岗人员优惠政策;按规定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生产生活安置方式选择以下方式:
1.社保安置。对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纳入土地征收安置人员范围内的村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参加失业保险且纳入土地征收安置人员范围内的村民,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2.经营性用房安置。被征收农户、集体经营性用房安置数=被征收农户、集体土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经营性用房20㎡/人的标准进行安置。由政府统一按20㎡/人规划修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农户的安置指标可相互流转,但需经村民小组长签字、村委会盖章和新市坝镇主要领导签章,被征收户按1000元/㎡的价格回购。
(1)选择经营性用房安置的被征收农户,在经营性用房未建成前按224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
(2)经营性用房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也可根据大多数村民意见分配管理。
(3)经营性用房按六层框架结构设计,经营性用房建造标准:住宅进户门为防盗门,建筑外墙按立面装修,内墙面为清水墙,水、电接通,并安装有线电视、电话线路接口。
(4)经营性用房建设地点:位于拟征收范围内。
全部失地的农户社保安置:在拟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因土地征收导致全部失地,且被征收面积达不到安置面积的农户,允许其在征收区内流转他人剩余的安置指标补充其不足部分,但需所在村村民小组长、村委会(社区)盖章和新市坝镇主要领导签章(经流转后的土地权利义务由被流转人所有)予以确认。
已安置完全部人口,土地尚有剩余的农户社保安置:允许其流转剩余的安置指标给被征收区全部失地农户。
(三)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自建房安置、产权置换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自建房安置。本期项目拆迁房屋由征收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结合甘洛县实际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支付被拆迁户原房屋补偿费用;对于选择自建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在拟征收范围外按规定的标准面积批给宅基地,由被拆迁户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后自行建房,并给予1万元/户的基础设施补助费[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84号)文件]。
2.产权置换安置。由县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以被征收人正房(主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30㎡/人的建筑面积标准进行置换或“拆一还一”(房屋安置为拆1㎡还1㎡),被征收人在置换安置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且不享受原住房补偿。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选择最接近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结算安置补偿费用差价。被征收安置户每人可享受5m2的优惠安置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m2,优惠安置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予以回购。
(1)安置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2)统规统建安置住房严格遵循规划建设管理基本程序,严格质量标准。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①45--50m2 ②60--65m2 ③90--95m2 ④120--125m2。
(3)安置房按被征收农户多数意愿确定层数(六层或电梯高层),按框架结构设计,安置房建造标准:住宅进户门为防盗门,内墙面除厨房 (包括灶台、污水池)、卫生间贴1.8米高瓷砖外,其余面为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地面除厨房、卫生间为防滑地砖外其余为水泥砂浆地坪,贴瓷砖踢脚线,安装铝合金窗,内门为普通夹板门,住宅安装普通灯具,并安装有线电视、电话线路接口,整个建筑外墙按设计要求办理。
(4)安置房建设地点:位于拟征收范围内。
(5)房屋面积选择: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按征收人提供的户型及面积选择房屋面积,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屋面积进行设计。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定安置房,并以现房选房办理。
非住房及临时房等不计入安置面积(包括简易彩钢棚、简易棚、畜圈、看守棚、钢架结构房等临时设施,库房和其他非住房房屋),按附件2、3、4的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四)过渡安置补助
1.征收过渡费
该次拆迁住房的原则上自行过渡,从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之日计算,给予被征收人24个月的过渡费,根据户籍人数,按260元/人/月的标准进行补偿。若逾期,继续发放至安置房分配为止。被安置人员在安置入住通知的最后截止时间未入住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2.搬迁费、设施补助费
本次拆迁给予被拆迁户每户2000元搬迁费,其中:搬出被拆房屋1000元,新房落成搬进1000元。每户1200元拆除水表、电表、太阳能热水器、卫星接收器、有线闭路电视及座机电话等设施的补助费(详见附件4)。
八、奖励办法
在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完成房屋移交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土地征收奖励
在安置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20天内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亩奖励5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的不予奖励。
(二)房屋征收奖励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三个阶段,在安置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一阶段第1-20天;第二阶段第21-35天;第三阶段第36-45天。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人民币*****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人民币5000元;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人民币3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三)涉及土地、房屋同时征收的参照第1、2款奖励办法合并执行。
九、争议处理及纠纷处置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面积计算有异议,由被征收人申请复测,最终面积以复测结果为准。
(二)在征收前凡属历史遗留问题或产权有争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要依法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完毕,争议解决与否不影响所征收的土地和房屋按照本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三)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实施补偿、安置后,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房屋被拆迁的安置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征收人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土地,完成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搬迁工作。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安置资格,撤销其家庭户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内容,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及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参与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将补偿费、补助费、奖励和其它有关费用私分、挪用、截留的,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组织或参与寻衅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3.阻碍拆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挠工程建设正常施工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拆迁与补偿安置过程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户阻挠工作的,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农户对实物登记存在异议的,须在实物公示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后,由征收实物工作组复核后予以变更确认。
(二)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协议签订时法人或户主不会签字或因故不能到现场签字的,可由法人或户主出具由镇政府签章、见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到现场签订协议,授权委托书要双方在镇政府的见证下签章,复印双方身份证交经办人后,授权委托人代表法人或户主签订协议。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需将原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收回并注销。
(五)本方案仅适用甘洛县河东岸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十二、本方案由新市坝镇人民政府、甘洛县自然资源局、甘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洛县农业农村局、甘洛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职能职责权限负责解释。本方案相关补偿标准为暂行标准,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时限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完成之日。
附件: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结构部分)
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装饰装修部分)
4.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 | 补偿标准 | |
一、水果树 ①樱桃、石榴、梨、李/桃、苹果、杏、柿子 | 标准(元) | 单位 |
1、大:直径11厘米以上/直径10厘米以上 | 300 | 株 |
2、中:直径6-11厘米/直径5厘米以上 | 200 | 株 |
3、小:直径4-6厘米/直径5厘米以下 | 150 | 株 |
4、幼苗:直径2-4厘米 | 20 | 株 |
5、幼苗:直径2厘米以下 | 8 | 株 |
6、实生苗(市场询价):离地面高度不足1米 | 1 | 株 |
②枇杷、芒果 | ||
1、大:直径11厘米以上 | 300 | 株 |
2、中:直径6-11厘米 | 200 | 株 |
3、小:直径4-6厘米 | 100 | 株 |
4、幼苗:直径2-4厘米 | 55 | 株 |
5、幼苗:直径2厘米以下 | 30 | 株 |
6、实生苗(市场询价):离地面高度不足1米 | 1 | 株 |
③柑橘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 | 30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 | 20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 | 100 | 株 |
4、幼苗:直径2-4厘米 | 20 | 株 |
5、幼苗:直径2厘米以下 | 10 | 株 |
④葡萄 | ||
1、盛果 | 300 | 株 |
2、初挂果 | 200 | 株 |
3、幼苗 | 100 | 株 |
二、经济苗木(杜仲、银杏树、桂花树、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挂果 | 20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挂果 | 10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挂果 | 20 | 株 |
4、幼苗:直径2-4厘米 | 20 | 株 |
5、幼苗:直径2厘米以下 | 10 | 株 |
6、实生苗(市场询价):离地面高度不足1米 | 1 | 株 |
三、干果树(板栗、核桃、花椒、坚果等)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挂果 | 65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挂果 | 30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挂果 | 100 | 株 |
四、杂树 ①其他杂树 | 株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 | 20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 | 10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 | 40 | 株 |
4、幼苗(市场询价) | 0.5 | 株 |
②杨树、香樟树、桉树、棕树、枣树、黄果兰、金丝楠、椿桠树、香椿树、嫃树、塔柏、无花果、梧桐、柳杉树、红杉树等非经济林木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 | 20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 | 12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 | 20 | 株 |
4、幼苗(市场询价) | 0.5 | 株 |
③桑树(果) | ||
1、大:直径10厘米以上 | 200 | 株 |
2、中:直径5厘米以上 | 100 | 株 |
3、小:直径5厘米以下 | 20 | 株 |
4、幼苗 | 5 | 株 |
五、竹子(1.5米以上,直径2厘米以上) | ||
1、25根以上 | 150 | 笼 |
2、10-25根 | 100 | 笼 |
3、10根以下 | 80 | 笼 |
六、青苗 | 2240 | 亩 |
七、坟墓(后续根据实际搬迁进度给予适当奖励) | ||
1、高档装饰坟 | 8000 | 座 |
2、普通坟 | 6000 | 座 |
注:本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中附件21-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该文未涉及的参照河东新区一期征收补偿标准和市场询价制定。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结构部分)
类型 | 主要标准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框架结构 | 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剪力墙,板柱屋面整体现浇,柱承(传)重。 | m2 | 1400 |
砖混结构 | 标砖(115×53×240mm)砌筑,构造柱,圈梁,混凝土现浇或砼预制板楼板、屋面。 | m2 | 1050 |
砖木结构 | 标砖(115×53×240mm)砌筑,构造柱,圈梁,小青瓦或彩钢瓦屋盖。 | m2 | 850 |
土木结构 | 土墙承重、木(楼)屋盖筑,土筑墙体或土筑墙体≥2/3整体墙面积。 | m2 | 650 |
附件3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装饰装修部分)
类型 | 主要标准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地面 | 地板砖 | m2 | 40 | ||
水磨石 | m2 | 25 | |||
强化木地板 | m2 | 40 | |||
内墙面 | 踢脚线 | m | 5 | ||
内墙砖 | m2 | 25 | |||
顶棚 | 石膏板吊顶 | m2 | 15 | ||
木吊顶棚 | m2 | 60 | |||
铝塑吊顶 | m2 | 40 | |||
塑胶吊顶 | m2 | 15 | |||
纸板顶棚 | m2 | 10 | |||
卫生间 | 陶瓷漱洗池 | 个 | 100 | ||
陶瓷浴缸 | 个 | 1000 | |||
陶瓷座便器 | 个 | 300 | |||
陶瓷蹲便器 | 个 | 100 | |||
水泥碗柜 | 砌筑于墙体的水泥碗(橱)柜 | 个 | 200 | ||
三角桩 | 个 | 800 | |||
楼梯 | 混凝土楼梯,仅限室外部分 | m2 | 150 | ||
双龙戏珠 | 套 | 80 | |||
瓷鸽 | 个 | 10 | |||
琉璃瓦 | m2 | 30 | |||
防护栏 | 木质防护栏 | m2 | 10 | ||
钢筋防护栏 | 钢筋 直径 | 14mm | m2 | 50 | |
12mm | m2 | 40 | |||
10mm | m2 | 30 | |||
外墙面 | 外墙砖 | m2 | 25 | ||
喷浆装饰 | m2 | 10 | |||
墙画(瓷砖) | m2 | 80 | |||
屋脊 | 飞沿、翘脊,中部砖石压顶并贴瓷砖。 | 个 | 800 |
附件4
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型 | 主要标准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简易棚 | 有顶盖,四面无墙或不完整 | m2 | 20 | ||
金属框架 | 铁皮瓦 | m2 | 80 | ||
石板瓦、玻纤瓦 | m2 | 50 | |||
畜圈 | 砖混(含空心砖)、石砌、砖木 | 顶盖 | 有 | m2 | 150 |
无 | m2 | 40 | |||
木围护 | 顶盖 | 有 | m2 | 50 | |
无 | m2 | 20 | |||
土木 | 顶盖 | 有 | m2 | 120 | |
无 | m2 | 30 | |||
粮仓 | 木质结构(修建在房屋内部,不可移动,不含木质 柜 ) | 口 | 400 | ||
砖砌、石砌 | 口 | 350 | |||
灶头 | 节能灶(能源办鉴定并出具证明) | 个 | 300 | ||
瓷砖灶、水泥灶(以炉灶个数计算) | 个 | 500 | |||
土灶(以炉灶个数计算) | 个 | 120 | |||
围墙 | 土墙 | m2 | 35 | ||
空心砖 | m2 | 80 | |||
砖、石浆砌 | 厚 度 | ≥24cm | m2 | 40 | |
≤12cm | m2 | 25 | |||
砖石干砌 | m2 | 20 | |||
围墙大门 | 铁门、钢管门,砖砌或砼门柱、瓷砖贴 面、混凝土顶盖 | 洞口规格 | ≥3.5m | 道 | 4500 |
≤3.5m | 道 | 3000 | |||
铁门、钢管门,砖砌门柱、无混凝土顶盖 | 洞口规格 | ≥3.5m | 道 | 1500 | |
≤3.5m | 道 | 1000 | |||
木门,砖砌门柱、混凝土顶盖。 | 洞口规格 | ≥2m | 道 | 800 | |
≤2m | 道 | 660 | |||
木门,无砖砌门柱,土、草顶盖或其它简易顶盖。 | 洞口规格 | ≥2m | 道 | 300 | |
≤2m | 道 | 200 | |||
固定洗衣台 | 砖或混凝土洗衣台 | 个 | 150 | ||
花台 | m | 40 | |||
水池 | 砖砌或混凝上预制 | m | 200 | ||
水塔 | 高3米以上,带水池 | 个 | 1800 | ||
水井 | 砖、石砌筑 | 口 | 200 | ||
水管 | 钢管(仅限室外部分) | m | 28 | ||
胶管(仅限室外部分) | m | 13 | |||
粪池 | 素土夯实,1立方米以上 | 口 | 100 | ||
砖、石砌筑,1立方米以上 | 口 | 200 | |||
沼气池 | 含设施 | 口 | 3000 | ||
堡坎 | 混凝土 | m | 150 | ||
毛石干砌 | m | 80 | |||
毛石沙浆 | m | 120 | |||
砖石沙浆 | m | 120 | |||
院坝 | 混凝土 | 厚度 | ≥10cm | m2 | 30 |
≤10cm | m2 | 25 | |||
水泥砂浆 | m2 | 40 | |||
土或泥结石 | m2 | 15 | |||
入户道路路 | 混凝土 | 厚度 | ≥10cm | m2 | 30 |
≤10cm | m2 | 25 | |||
水泥砂浆 | m2 | 20 | |||
电杆 | 限仅住户自行架设(室外) | 根 | 300 | ||
电线 | 限仅住户自行架设(室外) | m | 6 | ||
卫星接收器 | 含设施 | 户 | 20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含设施 | 套 | 200 | ||
有线闭路电视 | 含设施 | 户 | 200 | ||
座机电话 | 含设施 | 户 | 200 | ||
电表 | 个 | 200 | |||
水表 | 个 | 200 | |||
石凳 | 个 | 20 | |||
石桌 | 个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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