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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康 村 小 区 等 19 个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及 运 营 ( EPCO) 招 标 公 告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富 康 村 小 区 等 19个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已 由 相 关 文 件 批 准 实 施 建设 , 项 目 业 主 为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住 房 建 设 和 交 通 局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财 政 资 金 , 出 资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广 州 市 白 云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及 运 营 ( EPCO)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
2.2 ( 1) 项 目 概 况 及 规 模 : 本 项 目 主 要 对 富 康 村 小 区 等 19 个 老 旧 小 区 进行 改 造 , 改 造 项 目 的 改 造 范 围 用 地 约 为 21.34公 顷 , 建 筑 面 积 约 58.41万 平 方 米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27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81米 , 本 项 目 改 造 内 容 包 括 : ( 1) 房 屋建 筑 本 体 改 造 , 包 括 : 楼 栋 门 楼 道 照 明 楼 道 修 缮 楼 栋 三 线 楼 栋 消 防设 施 楼 栋 排 水 设 施 屋 面 防 水 遮 阳 篷 化 粪 池 防 盗 网 适 老 化 设 施 外 墙治 理 , 建 筑 户 外 构 造 构 件 , 空 调 机 位 , 电 气 设 施 。 ( 2) 小 区 公 区 改 造 , 包 括 :修 缮 围 墙 小 区 公 共 空 间 小 区 入 口 小 区 道 路 垃 圾 分 类 维 修 信 息 标 识 单元 门 栋 地 名 牌 公 服 设 施 照 明 设 施 监 控 设 施 地 面 铺 装 , 排 水 管 网 ( 非 雨 污分 流 ) , 三 线 整 治 , 雨 污 分 流 , 室 外 消 防 设 施 , 无 障 碍 设 施 , 非 机 动 车 泊 位 ,机 动 车 泊 位 , 小 区 绿 化 , 信 息 宣 传 栏 , 公 共 晾 晒 设 施 , 快 递 设 施 , 智 慧 社 区 , 充
电 桩 , 儿 童 娱 乐 设 施 , 急 救 设 施 。 具 体 内 容 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及 有 关 资 料 为 准 。 对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内 符 合 接 管 要 求 的 小 区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 建 立 小 区 物 业 长 效 管 养 机制 。 各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概 况 如 下 :序号 单 项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规 模1 广 北 社 区 江 铁 一 街 老 旧小 区 改 造 项 目 东 至 泉 溪 村 南 至 泉 溪 村 西 至 江 铁 三 街 北 至 江铁 二 街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69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1.1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6 层 建 筑 物 高 度最 高 约 18 米 。2 水 边 街 23号 小 区 老 旧小 区 改 造 项 目 东 至 广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职 业 学 校 , 西 至 三 元 里 大 道 ,南 至 水 边 街 , 北 至 机 安 小 区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64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 0.90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6 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18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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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涌 边 东 街 1-4号 老 旧 小区 改 造 项 目 东 至 涌 边 东 街 6号 南 至 涌 边 东 街 1号 西 至 榕 桂街 42号 北 至 涌 边 东 街 5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21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 1.3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9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7 米 。4 松 南 路 19号 小 区 老 旧小 区 改 造 项 目 东 至 松 南 路 面 , 西 至 松 南 路 21号 , 南 至 松 南 路 15号 , 北 至 松 南 路 23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21公顷 , 总 建 筑 面 积 0.94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7 米 。5 东 一 巷 25-27号 老 旧 小区 改 造 项 目 东 一 巷 25-27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12公 顷 , 总建 筑 面 积 0.94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8 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4 米 。6 西 洲 中 学 教 师 宿 舍 老 旧小 区 改 造 项 目 西 洲 中 路 190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04公 顷 , 总建 筑 面 积 0.21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8 层 建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4米 。7 丽 景 雅 苑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 丽 景 街 20 22 24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16公顷 , 总 建 筑 面 积 0.8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
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7米 。8 荔 湾 看 守 所 宿 舍 老 旧 小区 改 造 项 目 西 洲 北 路 185号 之 一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10公 顷 ,总 建 筑 面 积 0.28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8 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4 米 。9 广 州 市 第 二 运 输 公 司 宿舍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北 至 松 鹤 街 西 至 松 鹤 南 街 东 至 松 南 路 南 至 罗冲 围 客 运 站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20公 顷 , 总 建 筑面 积 1.22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 层 建 筑 物高 度 最 高 约 27米 。10 一 汽 小 区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 东 至 华 宇 苑 小 区 南 至 罗 冲 围 客 运 站 西 至 骏 景 宿舍 楼 北 至 松 南 西 街 二 巷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42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 1.4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9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7米 。11 积 德 花 园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东 至 新 南 路 , 西 至 西 槎 路 , 南 至 惠 德 北 路 , 北 至 得雅 街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5.03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15.85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27 层 建 筑 物 高度 最 高 约 81 米 。12 上 步 花 园 西 区 老 旧 小 区改 造 项 目 东 至 西 槎 路 , 南 至 污 水 厂 , 北 至 恒 德 苑 , 西 至 晶 晶幼 儿 园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1.15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4.48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 物 高 度最 高 约 27 米 。13 泽 德 花 苑 一 期 老 旧 小 区改 造 项 目 东 至 富 康 路 , 西 至 西 槎 路 , 南 至 横 滘 二 路 , 北 至 德棠 路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5.75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11.08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21层 建 筑 物 高度 最 高 约 63 米 。14 富 康 村 小 区 老 旧 小 区 改造 项 目 东 至 棠 溪 打 铁 基 西 街 , 南 至 德 棠 路 , 北 至 德 康 路 ,西 至 西 槎 路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2.81公 顷 , 总 建 筑面 积 8.45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 物高 度 最 高 约 27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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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汇 怡 苑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目 东 至 西 槎 路 南 至 汇 华 街 西 至 骏 富 国 际 北 至 瑞祥 楼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47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1.6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 层 建 筑 物 高 度最 高 约 27米 。16 粤 溪 苑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目 东 至 同 德 街 市 政 所 南 至 粤 溪 大 街 西 至 粤 溪 仓 库 北 至 粤 溪 北 路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80公 顷 , 总 建筑 面 积 1.53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物 高 度 最 高 约 27 米 。17 田 心 花 园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 东 至 雅 怡 花 园 , 南 至 雅 骏 花 园 , 西 至 西 槎 路 , 北 至荔 德 路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1.05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4.15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 物 高 度最 高 约 27米 。18 石 井 大 楼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 东 至 西 槎 路 南 至 汇 美 西 苑 西 至 田 美 居 北 至 同嘉 路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0.27公 顷 , 总 建 筑 面 积0.96 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9层 建 筑 物 高 度最 高 约 27 米 。
19 金 岭 南 街 75号 院 军 队老 旧 住 房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 金 岭 南 街 75号 院 内 , 项 目 改 造 面 积 约 1.23公 顷 ,总 建 筑 面 积 1.03万 平 方 米 , 改 造 楼 层 最 高 10层 建 筑 物 高 度 最 高 约 30 米 。( 2) 项 目 总 投 资 : 人 民 币 19090.00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费 15478.75万 元 。2.3 计 划 工 期 : 以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总 工 期 : 365日 历 天 , 具 体 按合 同 约 定 条 款 要 求 为 准 。2.4 标 段 划 分 及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范 围 :2.4.1项 目 编 号 : /2.4.2标 段 划 分 : 本 工 程 设 1个 标 段 。2.4.3 招 标 内 容 : 富 康 村 小 区 等 19 个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承包 及 运 营 ( EPCO)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2.4.3.1勘 察 部 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所 有 勘 察 工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测 量 ( 含四 等 水 准 测 量 ) 地 形 实 测 ( 含 1:500现 状 地 形 图 实 测 ) 立 面 测 量 工 程 物 探( 含 管 线 探 测 规 划 放 线 及 验 线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周 边 构 筑 物 变 形 测 量 等 工 作 ) 建 构 筑 物 基 础 摸 查 以 及 前 期 现 状 摸 查 工 作 等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勘 察 设 计 运 营 任 务书 。2.4.3.2设 计 部 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方 案 及 深 化 方 案 估 算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深 度 ) 项 目 概 算( 施 工 图 深 度 )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施 工 图 设 计 配 合 施 工 图 审 查 及 备 案 ( 如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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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合 竣 工 图 编 制 协 助 招 标 人 办 理 规 划 报 建 等 报 批 报 建 工 作 配 合 完 成 验 收 工 作 施 工 配 合 服 务 及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等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勘 察 设 计 运 营 任 务 书 。2.4.3.3施 工 部 分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所 有 的 施 工 工 作 ( 含 树 木 保 护 工 作 竣 工 图编 制 )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结 ( 决 ) 算 审 核 工 程 保 修 等 工 作 , 组 织 本 项 目 的 验 收 备案 和 工 程 资 料 汇 总 及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负 责 办 理 工 程 开 工 及 验 收 所 需 的 各 项 手 续 并承 担 办 理 上 述 手 续 施 工 方 的 费 用 完 成 施 工 其 它 相 关 工 作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过 程 中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周 边 居 民 施 工 期 交 通 疏 解 等 。2.4.3.4运 营 部 分( 1) 对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内 暂 无 物 业 管 理 的 小 区 推 进 引 入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老 旧 小 区 物 业 长 效 管 养 机 制 。 设 立 专 门 团 队 编 制 适 宜 老 旧 小 区 实 际 需 求 的 物 业 管养 方 案 , 并 开 展 基 本 情 况 摸 查 业 主 意 向 调 查 组 织 居 民 表 决 等 物 业 引 入 推 动 工作 , 对 于 表 决 通 过 的 小 区 , 负 责 开 展 标 准 化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推 动 老 旧 小 区 实 现 长效 管 养 。( 2) 作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负 责 项 目 运 营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总 协 调 工 作 及 工程 涉 及 的 其 它 协 调 工 作 。2.4.3.5 招 标 人 建 设 单 位 对 实 施 内 容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 中 标 人 对 实 施 内 容的 调 整 变 化 不 得 有 异 议 , 招 标 人 建 设 单 位 对 上 述 调 整 不 会 予 以 额 外 的 补 偿 。2.4.3.6成 果 文 件 要 求 : 按 合 同 约 定 条 款 要 求 。2.4.3.7其 他 工 作 : 竣 工 备 案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它 工 作 。
2.4.4质 量 要 求 :( 1) 勘 察 设 计 部 分 :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相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及 勘 察 设 计 和运 营 任 务 书 等 的 要 求 。( 2) 施 工 部 分 : 合 格 。 雨 污 分 流 部 分 依 据 广 州 市 河 长 制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实施 广 州 市 排 水 单 元 达 标 抽 查 核 查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穗 河 长 办 2020 57号 ) , 最 终 得 分 为 90分 及 以 上 ( 即 达 到 排 水 单 元 达 标 合 格 标 准 )( 3) 运 营 要 求 标 准 : 满 足 招 标 人 建 设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考 核 标 准 及 勘 察 设计 和 运 营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 具 体 以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准 ) 。2.4.5安 全 文 明 目 标 :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与 文 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2.5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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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项 目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 广 州 市 城 市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广 州 市 城 建 规 划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单 位 ) 。注 : 如 果 有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 应 公 开 披 露 其 名 称 。 招 标 人 公 开 已 经 完 成 的 项 目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实 施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 上 述 单 位 可 以 参 与 该 工程 总 承 包 项 目 的 投 标 。 如 果 前 期 服 务 机 构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 应 将 本 公 告 发 布 前 最 终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 含 电 子 文 件 ) 在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供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考 ,否 则 前 期 参 与 的 服 务 机 构 中 标 无 效 。2.6 最 高 投 标 限 价总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人 民 币 15940.51 万 元 ( 其 中 : 勘 察 费 总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126.40万 元 , 设 计 费 总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335.36万 元 建 安 工 程 费 总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15478.75万 元 ) , 其 中 各 小 区 单 项 工 程 勘 察 费 设 计 费 和 建 安 工 程 费 详 见招 标 文 件 。注 : 1.投 标 人 未 按 要 求 报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 含 投 标 总 报 价 勘 察 费 总 投 标 报 价 设 计 费 总 投 标 报 价 建 安 工 程 费 总 投 标 报 价 各 小 区 单 项 工 程 的 总 投 标 报 价 勘察 费 投 标 报 价 设 计 费 投 标 报 价 建 安 工 程 费 投 标 报 价 ) 超 过 上 述 相 应 最 高 投 标限 价 的 为 无 效 标 。2.设 计 投 标 经 济 补 偿 : 本 工 程 不 设 投 标 补 偿 , 投 标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设 计 方 案 , 初 步 设 计 的 设 计 费 用 等 ) 。3.本 工 程 实 行 全 过 程 限 额 设 计 和 施 工 , 限 额 投 资 。 工 程 变 更 需 经 过 招 标 人 审定 后 方 可 实 施 。
3.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3.1.1 3.1.2 3.1.3资 质 :3.1.1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资 质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岩 土 工 程 ) 专 业 类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和 工 程 勘 察 ( 工程 测 量 ) 专 业 类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同 时 具 有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 岩 土 工 程 ( 分 项 ) 物 探 测 试 检 测 监 测 ) 乙 级 ( 或以 上 ) 资 质 和 工 程 勘 察 ( 工 程 测 量 ) 专 业 类 乙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3.1.2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 具 备 以 下 资 质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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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具 有 建 筑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香 港 企 业 满 足 参 加 设 计 部 分 投 标 的 , 须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备 案 且 备 案 业 务 满 足 招 标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具 体 资 质 要 求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160号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 202号 )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 建 市 2007 86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促 进 建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发 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建 市 ( 2016) 261号 )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21 30 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 的 要 求 设 置 。 外 国或 澳 门 台 湾 的 设 计 企 业 如 参 与 投 标 , 必 须 选 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国 内 企 业进 行 合 作 设 计 。 香 港 企 业 如 不 单 独 作 为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参 加 投 标 , 也 必 须 选择 一 家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企 业 进 行 合 作 设 计 。3.1.3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并 具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注 : 资 质 内 容 按 照 建 市 2014 159号 文 颁 布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中对 应 的 资 质 类 别 及 等 级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5 154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简 化 建 筑业 企 业 资 质 标 准 部 分 指 标 的 通 知 (建 市 2016 226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建 筑 业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衔 接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21 30 号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22 361号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质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粤 建 许 函 2022 846号 ) 的 要 求 设 置 。3.2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3.2.1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组 成 单 位 最 多 由 5家 组 成 ( 勘 察 单 位 不超 过 1 家 设 计 单 位 不 超 过 1家 施 工 单 位 不 超 过 2 家 运 营 单 位 不 超 过 1家 ) ,应 以 承 担 运 营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牵 头 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 格 式 见 本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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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公 告 附 件 二 ) 。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应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以 及 约 定 各 方 拟 承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目 的 投 标 。 在 资 格 审 查 及 评 标 环 节 , 具 有 同 一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按照 其 承 担 的 工 作 内 容 对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2.2投 标 人 拟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兼 任 运 营 负 责 人 ) 设 计 负 责 人 施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必 须 是 联 合 体 中 对 应 分 工 成 员 的 正 式 员 工 ,并 且 不 得 兼 任 。3.2.3联 合 体 的 资 格 条 件 按 联 合 体 任 务 分 工 进 行 评 审 , 其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 兼任 运 营 负 责 人 ) 以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为 准 施 工 资 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施 工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技 术 负 责 人 以 联 合 体 中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准 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有 两 家 施 工 单 位 , 施 工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技 术 负 责 人 , 应 全 部 由 其 中 一家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设 计 负 责 人 以 承 接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准 工 程勘 察 资 质 以 承 担 勘 察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准 。注 :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 除 联 合 体 投 标 协 议 书 必 须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分 别 按 要求 进 行 签 字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可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出 具( 其 中 单 位 一 栏 可 只 填 写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名 称 ) 外 , 其 他 资 料 若 需 要 签 字 或盖 章 的 均 可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其 他 内 容 及 落 款 中 的 投 标 人 投标 单 位 声 明 企 业 应 填 写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单 位 全 称 格 式 表 示 为 : (主 )单位 全 称 ( 成 )单 位 全 称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按 格 式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即 可 。3.3 拟 派 主 要 负 责 人 资 格 要 求 :
3.3.1项 目 负 责 人 ( 兼 运 营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提 供 ) : 工程 类 或 经 济 类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 或 取 得 以 下 任 意 一 种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业 资 格 ( 包 括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一 级 注 册 结构 工 程 师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等 ) 。3.3.2施 工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 : 建 筑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 并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类 ) 或 建 筑 施 工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中 标 后 在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对 投 标 人 该 施 工 负 责 人 进 行 加 锁 。注 : 1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及 等 级 标 准 按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 试 行 )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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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取 消 一 级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2019 50 号 ) , 取 消 一 级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2 根 据 广 东 省 住 建 厅 关 于 明 确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粤建 市 函 2023 469号 ) , 二 级 建 造 师 应 在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资 格 的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申 请 注 册 ,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可 随 注 册 企 业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执 业 。3 施 工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得 担 任 专 职 安 全 员 , 专 职 安 全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也不 得 担 任 施 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员 不 为 同 一 人 。3.3.3技 术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 : 工 程类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3.3.4设 计 负 责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 : 壹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或 在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符 合 本招 标 项 目 对 设 计 负 责 人 要 求 的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注 : 1 允 许 经 备 案 且 备 案 的 业 务 范 围 满 足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香 港 专 业人 士 担 任 本 项 目 的 相 应 职 务 。 满 足 前 述 内 容 的 香 港 企 业 及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参 与 本 次投 标 的 , 应 按 本 项 目 要 求 提 供 本 项 目 评 审 要 求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2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的 备 案 业 务 范 围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香 港 工 程 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建 规 范 2020 1 号 ) 确 定 。3.3.5专 职 安 全 员 ( 若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 : 须 具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3) 。3.4 其 他 要 求 :3.4.1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意 思 表 达 清 楚 , 投 标 人 代 表 被 授 权 有 效 。3.4.2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联 合 体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的 设 计 事 务所 的 , 需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 市 场 监 督 )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联 合 体中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为 单 独 投 标 的 香 港 企 业 , 需 持 有 在 香 港 进 行 商 业 登记 的 证 明 文 书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3.4.3投 标 人 已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的 投 标 人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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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未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 与 其 它 投 标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 按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人声 明 第 八 条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 , 否 则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3.4.5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 ( 本 项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资 料 , 按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系 统 比 对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 )3.4.6资 格 审 查 前 ,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须 在 广 州 交 易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及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是 本 企 业 信 息 登 记中 的 在 册 人 员 ( 企 业 信 息 取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人 在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的 信 息 ,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企 业 信 息 的 评 审 时点 也 相 应 延 长 ) 。3.4.7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 未 在 以 往 工 程 中 因 不 诚 信 行 为或 不 充 分 履 约 行 为 被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书 面 拒 绝 投 标 的 。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附件 四 ) 。注 :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第 3条 单 列 的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4.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登 录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 http://www.gzggzy.cn/)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4.2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4.2.1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评 标 时 只 对 通 过 资 格 审查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的 评 审 。 满 足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3名 , 或 经评 审 有 效 的 投 标 单 位 不 足 3名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 招 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 修 正 招标 方 案 ,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后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4.2.2资 格 审 查 结 果 将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等 法 定 媒 体 公 示 , 公 开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监 督 。注 : ( 1) 电 子 招 投 标 操 作 流 程 详 见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 网 站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操 作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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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随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发 布 。 招 标 文 件 随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网站 发 布 。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 视 为 送 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5.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与 开 标 时 间5.1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日 期 ( 含 本 日 ) :自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注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止 , 本 项 目 截 止 时 同 时 开 标 。5.2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023年 月 日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前 , 应 登 陆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 按 照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作 , 详 见 :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 投 标 人 完 成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数 字 交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时间 为 准 。5.3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或 u盘 ( 备 用 ) 的 规 定 时 间 为 : 2023年 月 日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333号 ) 第 开 标 室 。 ( 投 标 文 件 光 盘或 u盘 ( 备 用 ) 需 按 规 定 封 装 , 投 标 人 将 数 据 刻 录 到 光 盘 或 u盘 之 后 , 请 于 投 标前 自 行 检 查 文 件 是 否 可 以 读 取 ) 。5.4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为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行 操 作 。5.5本 招 标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开 标 , 在 交 易 平 台 上 公 开 进 行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为 同 一 时 间 )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准 时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投 标 人 参 与 电 子 开 标 的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的 相 关 操 作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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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 5.6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广 州 交 易 集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的 相 关 信 息 。5.7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6.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网 址 :http://zbtb.gd.gov.cn/)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发 布 。 本 公 告 在 各 媒 体 发 布 的 文 本 如 有 不 同 之
处 , 以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站 发 布 的 文 本 为 准 。7.其 他 说 明7.1投 标 人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重 大 变 化 告 知 义 务 : 投 标 人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其 资 格条 件 或 者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重 大 变 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重 大 财 务 变 化 项 目 负责 人 等 主 要 人 员 变 化 被 责 令 关 闭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定 期 限 内 被 禁 止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等 情 形 ) ,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标 人 。7.2 投 标 人 须 保 证 其 提 供 投 标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招 标 人 有 权 在 招 标 的 任 何 阶 段进 行 调 查 和 核 实 , 一 旦 发 现 虚 假 , 将 上 报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及 相 关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
7.3招 标 公 告 网 上 发 布 时 , 同 时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 如 有 ) 最 高 投 标 限价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 算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20天 。7.4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若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要 求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的 , 则 投 标 人 选 择 平 台 中 记 录 的 该 部 分 上 传 件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递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不 需 重 复 提 交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 部 分 资 料 的 审 查 将 以 递 交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库 内 上 传 件 为 依 据 。 若 招 标 人 延 长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 以 上 资 料 的 评 审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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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也 相 应 延 长 。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维 护 其 在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登 记 的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 确 保 各 项 信 息 及 上 传 件 在 有 效 期 内 。8.联 系 方 式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市 白 云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刘 工 联 系 电 话 : 020-35622940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齐 富 路 88号 白 云 城 投 总 部 大 厦 C座 501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市 白 云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黄 工 联 系 电 话 : 020-32789910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齐 富 路 88号 白 云 城 投 总 部 大 厦 C座 8010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建 设 工 程 研 究 和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监 管 电 话 : 020-86210407 86212546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大 金 钟 路 23号 白 云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交 通 局 二 楼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10日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广 州 市 白 云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 020-35622940地 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齐 富 路 88号 白 云 城 投 总 部 大 厦 C座 501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具 体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9. 特 别 提 示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 年 内 参与 招 标 人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1.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2.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的 3.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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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5.存 在 行 贿 情 形 的 6.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7.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的 规 定 执 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8.中 标 人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选 取 的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或 劳 务 企 业 或 劳 务 班 组 长与 投 标 时 不 一 致 的 ( 如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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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投 标 人 声 明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住 房 建 设 和 交 通 局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建 设 工 程 研 究 和 招 投 标 管 理 中 心 及 广 州 市 白云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我 司 成 为 本 项 目 中 标 候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文 件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 等 资 料 进 行公 开 。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中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二 ) 为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或 者 与 本 标 段 监 理 人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三 )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四 )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五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六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互 相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七 )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八 ) 与 本 标 段 的 检 测 机 构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九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 十 )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已 经 明 确 的 暂 停 或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 规 定 限 制 )( 十 一 )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的 ( 本 项 事 实 应 当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 ( 十 二 )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布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十 三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严 重 违 约 事 实 应 当 以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 三 年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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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计 算 )( 十 四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本 公 司 保 证 :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施 工 负 责 人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人 , 本 项 目 拟 派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没 有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任 职 。五 本 公 司 已 经 对 投 标 时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了 自 查 , 保 证 拟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都 是 本 单 位 正 式 人 员 , 都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 不 存 在 持 证 人 注 册 单 位 与 实 际工 作 单 位 不 符 买 卖 租 借 ( 专 业 ) 资 格 ( 注 册 ) 证 书 等 挂 证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六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包 劳 务 或 使 用 自 有 劳 务 队 伍 , 依 法 按 时 足 额 支付 工 程 款 给 分 包 单 位 ( 如 有 ) 和 支 付 工 资 给 劳 务 工 人 , 不 以 工 程 款 未 到 位 为 由 克 扣 或 拖 欠 工人 工 资 。七 本 公 司 承 诺 , 切 实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人 实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9 18 号 )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工 人 工 资 支付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粤 人 社 规 2018 14 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关 于 印 发广 州 市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建 规 字 2020 18 号 ) 广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工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穗 建 规 字 2020 37 号 )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房 屋 建 筑及 市 政 工 程 实 名 制 和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平 台 化 管 理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8 183号 )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转 发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础 设 施 工 程 用 工 实 名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建 筑 2018 981 号 ) 等 关 于 用 工 实 名 制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 中 标 后 将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采 用 人 脸 指 纹 虹 膜等 生 物 识 别 技 术 进 行 电 子 打 卡 , 实 施 考 勤 管 理 , 对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建 立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实 行 实名 制 管 理 的 制 度 并 按 照 工 程 进 度 将 建 筑 工 人 工 资 通 过 本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按时 足 额 支 付 。 我 公 司 对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总 责 。 若 本 项 目 在 经 招 标 人 认 可 后 , 部 分 专 业 工 程 依 法分 包 或 实 行 劳 务 分 包 的 , 我 公 司 对 专 业 分 包 企 业 和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实 施 统 一 管 理 , 监 督 其 用 工企 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作 业 工 人 工 资 , 督 促 落 实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 本 公 司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建 设 行 政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八 与 本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包括 :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 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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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 公 司 拟 委 派 专 职 安 全 员 兼 任 本 工 程 的 工 地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员 , 严 格 遵 守建 设 工 程 余 泥 渣 土 运 输 与 排 放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一 不 准 进 三 不 准 出 规 定 , 选 择 合 法 的 余泥 渣 土 运 输 单 位 及 排 放 点 。十 如 果 本 公 司 使 用 采 用 告 知 承 诺 制 方 式 取 得 的 资 质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该 资 质 经 资 质 审批 部 门 核 查 被 依 法 注 销 的 , 本 公 司 承 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及 中 标 资 格 。 如 经 查 实 该 资 质 为 以 欺 骗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十 一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信用 记 录 。 本 公 司 对 失 信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已 知 悉 。 其 中 ,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属 于 弄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 将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施 工 负 责 人 签 字 :设 计 负 责 人 签 字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企 业 公 章 )注 : 1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声 明 企 业 一 栏 须 书 写 所 有 联 合 体 各 方 成 员 的 单 位 全 称 , 由牵 头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及 由 牵 头 方 盖 章 。2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负 责 人 设 计 负 责 人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在 本 投 标 人 声 明上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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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投 标 项 目 名 称 :致 : 广 州 市 白 云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我 方 决 定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以 上 项 目 的 投 标 , 若 中 标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向 招 标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我 方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 牵 头 人 ,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加 投 标 签 署 投 标 资料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 以 及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统 筹 管 理 本 项 目 各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的 协 调 工 作 。本 协 议 牵 头 人 及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单 方 签 署 盖 章 确 认 的 本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投 标
资 料 , 均 视 为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共 同 编 制 ,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均 承 认 其 法 律 效 率 , 并 共 同 对投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民 事 行 政 刑 事 责 任 。本 投 标 协 议 同 时 作 为 法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分 工 内 容 :联 合 体 成 员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分 工 内 容 :联 合 体 成 员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分 工 内 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单 独 投 标 的 , 无 需 提 交 本 协 议 书 。2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 增 加 或 删 除 成 员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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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及 其 他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业 信 息 库 的 资 料 一 览 表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提 交 资 料 要 求1 投 标 人 按 照 附 件 一 的 内 容 签 署 盖 章 的 投 标 人声 明 原 件 扫 描 件2 列 明 牵 头 单 位 的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投 标 时 提 供 ) 原 件 扫 描 件3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各 单 位 ) 信 息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4 投 标 人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指 联 合 体 各 单 位 )未 在 以 往 工 程 中 因 不 诚 信 行 为 或 不 充 分 履 约行 为 被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书 面 拒 绝 投 标 的 。 承 诺 函 格 式 自 拟 , 原 件 扫 描 件 。运 营 部 分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提 供 )5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扫 描 件6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扫 描 件7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机 关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8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或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职 业资 格 证 书 拟 委 托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证 书 扫 描 件( 具 体 要 求 见 招 标 公 告 )9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是 牵 头 方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册 人 员 信 息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施 工 部 分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10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机 关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11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1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
13 施 工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建 造 师 证 书 扫 描 件 加 盖 电 子公 章( 注 : 打 印 建 造 师 电 子 证 书 后 , 应 在个 人 签 名 处 手 写 本 人 签 名 , 未 手 写 签名 或 与 签 名 图 像 笔 迹 不 一 致 的 , 该 电子 证 书 无 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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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项 目 内 页 码 提 交 资 料 要 求14 施 工 负 责 人 持 有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合 格 证 书 ( B 类 )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施 工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证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扫 描 件15 技 术 负 责 人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拟 委 托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证 书 资 料( 具 体 要 求 见 招 标 公 告 )
16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C3) 专 职 安 全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 或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3) 扫 描 件17 施 工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须 是施 工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 册 人 员 信 息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勘 察 部 分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承 担 勘 察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18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机 关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19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
设 计 部 分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由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单 位 提 供 )20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各 级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机 关 颁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联 合 体 承 担设 计 任 务 的 成 员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形 式 的 设 计事 务 所 的 , 需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 市 场 监 督 ) 管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联 合 体 中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成 员 为 单 独 投 标 的 香 港 企 业的 , 需 持 有 在 香 港 进 行 商 业 登 记 的 证 明 文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21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内 上 传件22 拟 派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资 格 资 料 ( 需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要 求 ) 拟 委 托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相 关 证 书 扫 描 件( 具 体 要 求 见 招 标 公 告 )23 设 计 负 责 人 须 是 设 计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的 在 册人 员 信 息 取 自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企 业 信 息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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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应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第 三 条 单 列 的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2.以 上 资 料 除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书 需 联 合 体 各 方 同 时 盖 章 外 , 其 余 需 盖 章 的 资 料 可 由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加 盖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即 可 。3.如 为 香 港 企 业 和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投 标 的 , 依 据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香 港工 程 建 设 咨 询 企 业 和 专 业 人 士 在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内 地 城 市 开 业 执 业 试 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通 知 ( 粤 建 规 范 2020 1 号 ) 的 规 定 , 香 港 企 业 和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满 足 参 加 设 计 部 分投 标 的 , 须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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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被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书 面 拒 绝 投 标 的 的 企 业 名 单 被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书 面 拒 绝 投 标 的 的 企 业 名 单序 号 企 业 名 称1 广 东 金 辉 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 江 门 市 水 电 有 限 公 司3 广 东 德 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4 广 东 中 林 建 筑 园 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5 广 东 电 白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6 广 东 粤 能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7 广 东 省 广 大 工 程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8 广 东 光 中 盛 集 团 有 限 公 司9 广 东 合 信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10 广 东 恒 辉 建 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1 广 东 海 外 建 设 咨 询 有 限 公 司12 公 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13 广 东 宏 茂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14 广 州 市 富 华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15 广 东 省 源 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16 广 州 建 达 建 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17 广 州 艾 途 仕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 广 州 盛 禾 源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19 广 东 凯 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 广 州 市 高 雅 酒 店 用 品 有 限 公 司21 广 州 市 立 信 酒 店 设 备 用 品 有 限 公 司22 上 海 鸿 珠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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