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重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2号重
一、项目编号:LBXBZC2023-J1-******-KLZB(重)
二、项目名称:来宾市兴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3年宣传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郎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来宾市兴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190号/来宾市盘古大道香格里拉4-204(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面)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属于设定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严重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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