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玉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的通告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玉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的通告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玉林市报废
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技术指南》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我局制定了《玉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玉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玉林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列出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玉林市辖区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
“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防治控制技术规范HJ348
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报废机动车,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3.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是指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3.3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 产生环节及种类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来自于预处理、拆解和废水处理等环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主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表1 所示。
表 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信息
序号 | 废物俗称 | 产生环节 | 废物类别(废物代码) |
1 |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 拆解或零部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有机溶剂、专用清洗剂、防冻液和动力电池冷却液等 | 按HW06管理 |
2 | 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 | 拆解过程产生的机油、刹车油、液压油、润滑油、过滤介质(汽油、机油过滤器);零部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汽油、柴油、煤油等;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 | 按HW08管理 |
3 | 含汞废物 |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水银开关、含汞荧光管及其他废含汞光源 | 按HW2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23-29 |
4 | 废电路板 |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路板及其元器件 | 按HW4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45-49 |
5 | 废尾气催化剂 |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尾气催化剂 | 按HW50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49-50 |
6 | 废铅蓄电池 |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 按HW31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 |
7 | 废机油滤清器 | 拆解过程产生的机油滤清器 | 按HW4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
8 | 石棉废物 | 拆解报废机动车制动器 | 按HW36管理,危险废物代码:367-001-36 |
9 | 废活性炭 | 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 | 按HW4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
10 | 废含油抹布/劳保用品 | 全过程 | 按HW4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
11 | 废制冷剂 | 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制冷剂(CFCs、HFCS等) | 可按HW49管理,危险废物代码:900-999-49,或交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
5 收集管理
5.1 收集
5.1.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落实源头分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禁止将废油与废防冻剂、废制冷剂等混合收集。
5.1.2 应在相对独立的固定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少量)贮存点,用于临时贮存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须采用固定防雨设施,采取防止废物泄漏的有效措施,禁止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5.1.3 同向有序堆放废铅蓄电池,防止电池短路起火。
5.2 包装
5.2.1 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包装容器材质和内衬应与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应能有效隔断危险废物迁移扩散途径,并满足防渗、防漏以及相应的强度要求。
5.2.2 硬质包装容器或其支护结构堆叠码放时不应有明显变形,无破损泄漏;柔性包装容器堆叠码放时应封口严密,无破损泄漏。盛装过危险废物的硬质和柔性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2.3 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废铅蓄电池有破损或电解质渗漏的,应将废铅蓄电池及其渗漏液贮存于密闭的耐酸容器中。
6 贮存管理
6.1 贮存库建设
6.1.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应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相关要求。
(2)存放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质的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
(3)应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地面应无液体积聚,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4)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并配备与其环境事故风险相适应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
6.2 分区贮存
6.2.1 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性质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每个贮存区之间应设置隔离措施,隔离方式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2.2 具有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7 一般管理要求
7.1 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涵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的责任制度,并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
7.2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7.3 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7.4 落实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制定并备案当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含100吨)或具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一月度的危险废物数据申报;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100吨且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简化管理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数据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下且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登记管理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7.5 落实精细化管理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精细化“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7.6 落实危险废物标识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在危险废物临时(少量)贮存点和贮存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外表面醒目位置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7.7 落实管理台账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出库等环节的情况。管理台账应存档 5 年以上。
7.8 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库环境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9 落实转移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核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10 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或综合应急预案(含危险废物专章),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 10 吨以下的企业,应有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 10 吨以上的企业,应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演练后的总结材料。
7.11 落实业务培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7.12 开展自行监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环境监测要求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8 本指南由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9 附录
附录 A-B 为资料性附录。
关联文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