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鸡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鸡财采投处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CG[CS]********
二、项目名称:理化生科学实验室实验台柜和实验器材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东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投诉人:鸡西市新兴实验学校
地址:鸡西市鸡冠区新兴路和仁和街交汇处
被投诉人:鸡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市辖区鸡西市鸡冠区康新路92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关于理化生科学实验室实验台柜和实验器材等项目,(项目编号:[2303
01]JXCG[CS]********,包号:1)”项目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主要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危险化学品储可以理解为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我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因为标的名称不能“理解为什么”,标的名称不具体,响应文件无法对招标要求进行具体响应。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第26条,本项目业绩要求,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故质疑不成立。我公司对此答复不满意,因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80页商务部分业绩(2.0分),业绩:最近三年内成功实施的同类项目的业绩(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三年内)要求提供的“同类项目的业绩”就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另外,不应该限制“最近三年内”,三年前成功实施的项目也应该允许是成功实施的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1:参照本次采购项目“理化生科学实验室实验台柜和实验器材等”(项目编号:[******]JXCG[CS]202 *****,包号:1)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68页附表一百五十中提到的≥900mm×510 mm×1200mm、防爆、防盗、阻燃、耐腐蚀,带双锁及质疑回复函中提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可以得出的附表一百五十的释义为不能小于长为900mm,宽为510mm,高为1200mm尺寸的长方体储物柜,且该柜子应具备防爆、防盗、阻燃、耐腐蚀的特性并带有双锁,该项并不存在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称的无法理解其含义和无法进行具体响应的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无论何种采购方式,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视为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特定行业是采购人指定某个范围内的行业,实验室或者实验器具的应用较为广泛,不仅只有教育行业可以使用,其他行业如医疗、科研机构同样可以使用,本项目要求实验室或化学实验器具同类的项目非特定行业,不属于禁止行为清单规定的情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到的不应将业绩限定在三年内,投诉人在质疑书中提到三年内正直疫情期间,情况确实存在,但疫情并不妨碍相关实验室项目的采购。故此本次投诉中,招标文件第81页商务部分中业绩要求:最近三年内成功实施的同类项目的业绩不属于指定特定行业的行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鸡西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鸡西市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29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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