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红花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 事 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人民政府
地 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栋青园路
联系电话:0851-********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9年,海龙镇组织实施贡米坝区新建机耕道项目,项目结算审核金额73.73万元。2019年12月,海龙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委托贵州龙蟠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实施贡米坝区机耕道建设工程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
海龙镇人民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一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的规定(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至国家制定的工程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需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以上事实有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海龙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处罚款壹万元整(*****.00元),并由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于2023年12月18日前将整改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报送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本机关地址:红花岗区中华南路99号
联系人:王晓晓 张珺 联系电话:0851-********
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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