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不罚〔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南不罚〔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老木匠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
法定代表人:徐*明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北湖大道与茜柳路交叉口东南侧3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省夏季监督帮扶台州检查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的生产,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喷涂时涂装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二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7月18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7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喷涂时涂装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未密闭且车间门可以关闭的情况;
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老木匠家具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嘉(南)环建〔2021〕55号}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浙江老木匠家具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及污染物产生治理的情况;
5.浙江老木匠家具有限公司油漆每月领用表,证明你单位油漆使用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五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改正。2023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车间大门关闭、管理制度上墙。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不罚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2日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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