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不罚〔2023〕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南不罚〔2023〕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兴市利能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2*******

法定代表人:俞*娟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建国村三角子桥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交办件,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物质颗粒的加工与销售,检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你单位主要生产原料为秸秆和木粉,主要生产工艺为秸秆-粉碎-加入木屑-挤压-成型,现场配套有除尘设施,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08年建成投产,但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8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8月11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8月1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5.三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厂房已拆除,现场进行复耕。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不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2日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嘉环发〔2022〕70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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