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南不罚〔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南不罚〔2023〕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兴市余新文奇塑料五金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1*******

执行事务合伙人:孙*雷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东路西3幢(嘉兴市***五金有限公司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五金配件制造,主要生产设备为13台注塑机、8台冲床等,注塑废气配套活性炭处理设施。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8台注塑机正在作业,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搬迁至现址投入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你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7月18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

4.《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6.四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你单位已关闭整体项目。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不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2日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嘉环发〔2022〕70号)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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