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9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豆制品(豆制品名称:豆腐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营者: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9月26日,收到豆腐泡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豆腐泡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30日,将豆腐泡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

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于2023年8月29日生产的豆腐泡数量为16kg,均在其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销售,销售价格是16元/kg,货值金额为256.00元,违法所得256.0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于2023年8月29日生产的上述批次豆腐泡16kg,用于抽样2.48kg,因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豆腐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豆腐泡,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腐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腐泡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生产经营不合格豆腐泡货值金额为 256 元,属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情形,且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的豆腐泡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为初次违法,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也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结合本案事实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对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经营不合格豆腐泡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仁翠豆腐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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