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0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保亭县城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中,其中1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名称:上海青),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2日,收到上海青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后,我局立即将该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案件线索移交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6日,将上海青的《检验报告》送达至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

现查明,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于2023年10月9日购进上述批次上海青,购进的上述批次上海青当天已经全部售完,其中12.24斤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剩余的销售给市场上的散客,销售价格均为2.5元/斤。购进货物时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向供货商索要了购进票据,购进票据现在已经丢失,并且没有做购进记录台账,因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记不清楚上述批次上海青从何处购进,购进数量和价格也忘了,无法计算销售总金额和违法所得。

(二)产品控制情况

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于2023年10月9日购进的上述批次上海青,因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上海青。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上海青,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采购食品时未留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规定。鉴于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第16项的适用条件,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不予处罚。

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销售检验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1号“裁量阶次:较低、裁量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的罚款。”的情形。

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保亭保城代天宇蔬菜摊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6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政府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保兴东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898-********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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