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试行》的通知

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协同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中共中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确保审计委员会工作部署和要求有效落实,根据四川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中共中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中江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包括协调会议、联络员、督查督办、贯通协作等制度。

第二章 协调会议制度

第三条 协调会议由县委审计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结合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合并召开。会议由县委审计办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由县委审计办主任批准确定。除会议研究外,也可通过书面审议、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

第四条 协调会议的主要研究事项包括:

(一)协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措施;

(二)协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部署要求,以及县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

(三)协调解决审计监督中需要成员单位支持配合和共同研究推进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

(四)协调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形成监督贯通协同高效机制;

(四)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协调会议有结论性意见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县委审计办整理,经县委审计办主任审签印发后送成员单位及与会议议题有关单位,重要事项呈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章 联络员制度

第六条 联络员是指各成员单位与县委审计办进行日常工作衔接调度、沟通协调的固定联系人员。

第七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与县委审计办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联络和事务协调、公文办理等工作;

(二)及时向担任县委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本单位领导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反馈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助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和成员单位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和部署要求,做好涉及本单位相关事项跟踪督促等工作,并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四)参加县委审计办召集的有关会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配合县委审计办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牵头联络员、1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明确1个内设机构作为日常事务联络机构,负责与县委审计办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络。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相对固定,如因人事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联络员的,应及时告知县委审计办。

第九条 联络员列席县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会议。

第十条 县委审计办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传送文件、电话沟通等方式,充分发挥联络员沟通协调作用。

第四章 督察督办制度

第十一条 督察督办由县委审计办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实施。

第十二条 督察督办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三)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

(四)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第十三条 督察督办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总量频次,对全县性的专项督察应按程序报批备案。县委审计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具体事项进行督察督办的,应经县委审计办主任批准;特别重大事项应报经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审计办可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察督办组,也可统筹县审计局内设机构督察督办具体事项。县委审计办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成员单位办理的具体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委审计办反馈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督察督办一般采取查阅资料、交流座谈、实地核查、上门指导提醒等方式开展。

对督察督办发现的问题,县委审计办应列出清单、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督促抓好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需要问责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县委审计办对具体事项的督察督办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督察督办结果运用于被督察督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干部管理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负面清单通报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目标办。

第五章 贯通协作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计划制定、问题发现、移送办理、整改落实、成果运用等方面贯通协作联动机制,推动构建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大监督格局。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定位,研究审计领域有关问题,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计划协同。

(一)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建议时,应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二)其他成员单位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或开展重大专项检查等事项,需县审计局协助的,应提前与县审计局做好沟通。

第十九条 加强日常业务协同。

(一)县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前,需向相关成员单位了解相关情况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协助配合。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邀请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审计进点会、征求意见反馈会或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相关成员单位应予以支持。

(二)各成员单位在开展重大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县审计局应予以支持。

(三)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成果共享,对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及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提出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源头整改和整体规范管理。

(四)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委审计办报备本单位本年度履职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县委审计办梳理提炼后形成书面综合报告,呈报县委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加强审计整改协同。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开展专项审计整改及督促检查工作,共同跟踪督促审计整改。

(一)县人大预算委要加强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衔接,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专题询问,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报送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巡察等部门。

(二)县委组织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三)县纪委监委机关要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移送的重大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查办督办,处理结果按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四)县财政局等成员单位要担负起主管行业领域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五)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要严格落实督促检查责任,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促进一体推动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述协调会议、联络协调、督察督办及贯通协作机制中涉及保密的事项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县委审计办许可,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委审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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