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采购周期内的国家及本市集采药品新一年协议期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采购周期内的国家及本市集采药品新一年协议期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本市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将于11月30日24时起执行采购期内的国家及本市集采药品新一年协议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一)国家集采第五、七批采购期内中选药品(附件1)
(二)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附件2)
(三)京津冀第二批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短缺药中选药品(附件3)
二、时间安排
11月30日24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医疗机构新协议期产品任务量,正式开始新一年的协议期,届时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纳入新协议周期任务量。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应继续按照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推进。
三、其他事项
国家集采第三、五批中采购周期即将届满的部分药品(附件4),将在11月30日到期后按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接续,采购周期到期后,重新集采结果执行前,暂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普通附件: | 附件1.国家集采第五、七批协议期内中选药品.xlsx 附件2.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xlsx 附件3:京津冀第二批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短缺药中选药品.xlsx 附件4:国家集采三五批到期待接续品种.xlsx |
标签: 协议期执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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